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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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的相关信息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关于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怡案居”负一楼车库54号车位(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开户单位:都江堰市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账号:9558854402020540723 )。款项交付后应及时联系本院,并在余款缴付后十个工作日内(本人携带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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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关于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怡案居”负一楼车库66号车位(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开户单位:都江堰市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账号:9558854402020540723 )。款项交付后应及时联系本院,并在余款缴付后十个工作日内(本人携带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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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关于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怡案居”负一楼车库58号车位(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开户单位:都江堰市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账号:9558854402020540723 )。款项交付后应及时联系本院,并在余款缴付后十个工作日内(本人携带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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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关于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怡案居”负一楼车库56号车位(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开户单位:都江堰市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账号:9558854402020540723 )。款项交付后应及时联系本院,并在余款缴付后十个工作日内(本人携带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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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关于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怡案居”负一楼车库65号车位(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开户单位:都江堰市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账号:9558854402020540723 )。款项交付后应及时联系本院,并在余款缴付后十个工作日内(本人携带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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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关于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怡案居”负一楼车库43号车位(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开户单位:都江堰市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账号:9558854402020540723 )。款项交付后应及时联系本院,并在余款缴付后十个工作日内(本人携带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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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关于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怡案居”负一楼车库70号车位(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开户单位:都江堰市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账号:9558854402020540723 )。款项交付后应及时联系本院,并在余款缴付后十个工作日内(本人携带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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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关于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怡案居”负一楼车库41号车位(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开户单位:都江堰市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账号:9558854402020540723 )。款项交付后应及时联系本院,并在余款缴付后十个工作日内(本人携带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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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关于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怡案居”负一楼车库49号车位(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开户单位:都江堰市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账号:9558854402020540723 )。款项交付后应及时联系本院,并在余款缴付后十个工作日内(本人携带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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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关于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怡案居”负一楼车库69号车位(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开户单位:都江堰市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账号:9558854402020540723 )。款项交付后应及时联系本院,并在余款缴付后十个工作日内(本人携带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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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关于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怡案居”负一楼车库34号车位(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开户单位:都江堰市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账号:9558854402020540723 )。款项交付后应及时联系本院,并在余款缴付后十个工作日内(本人携带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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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关于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怡安居”1幢2单元13楼3号房屋(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开户单位:都江堰市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账号:9558854402020540723 )。款项交付后应及时联系本院,并在余款缴付后十个工作日内(本人携带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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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关于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怡案居”负一楼车库39号车位(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开户单位:都江堰市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账号:9558854402020540723 )。款项交付后应及时联系本院,并在余款缴付后十个工作日内(本人携带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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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关于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怡案居”负一楼车库72号车位(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开户单位:都江堰市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账号:9558854402020540723 )。款项交付后应及时联系本院,并在余款缴付后十个工作日内(本人携带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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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关于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怡案居”负一楼车库37号车位(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开户单位:都江堰市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账号:9558854402020540723 )。款项交付后应及时联系本院,并在余款缴付后十个工作日内(本人携带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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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关于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怡案居”负一楼车库36号车位(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开户单位:都江堰市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账号:9558854402020540723 )。款项交付后应及时联系本院,并在余款缴付后十个工作日内(本人携带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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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关于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怡案居”负一楼车库68号车位(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开户单位:都江堰市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账号:9558854402020540723 )。款项交付后应及时联系本院,并在余款缴付后十个工作日内(本人携带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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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关于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怡案居”负一楼车库67号车位(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开户单位:都江堰市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账号:9558854402020540723 )。款项交付后应及时联系本院,并在余款缴付后十个工作日内(本人携带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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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关于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怡案居”负一楼车库27号车位(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开户单位:都江堰市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账号:9558854402020540723 )。款项交付后应及时联系本院,并在余款缴付后十个工作日内(本人携带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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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关于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怡案居”负一楼车库46号车位(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开户单位:都江堰市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账号:9558854402020540723 )。款项交付后应及时联系本院,并在余款缴付后十个工作日内(本人携带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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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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