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二期工程及沈阳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老旧小区燃气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对该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对招标人答复仍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答复之日起十日内持招标人的答复及投诉书,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发布媒介: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辽宁省建设工程信息网
监督部门:沈阳
辽宁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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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