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樟树市葛玄路南侧的一宗商业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在建工程、构筑物、办公设备(变卖)的公告
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参与变卖,但须在开拍前3个工作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变卖成交后直接裁定委托人为买受人, 开拍前3个工作日无委托或委托手续不全的,竞买活动认定为竞买人是本人行为, 变卖成交后裁定参拍人为买受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
江西宜春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