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关于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丽兴嘉苑8幢17号503室及阁楼的房地产(变卖)的公告
院指定账户。
十、变卖成交后,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预缴款,买受人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预缴款,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请在竞买成功后7个工作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收款单位: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江北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6232631400113120168),并在缴款后1个工作日凭法院财务室收据、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原件(企业需提供
浙江宁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6-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