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关于坐落于濮阳市清丰县幸福大道东侧、人民路南侧、江渎路北侧融汇财富中心E座公寓式酒店1单元1515号房、权证号为合同备案号:20200717104647(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2.拍卖成交后,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直接冲抵价款,拍卖余款应当自成交之日起七日内,即2025年12月24日10时前缴纳至鹤壁市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户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案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鹤壁分行淇滨支行,账号:9558831710000306636),本次拍卖不接受线下保证金。
3.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且不
河南鹤壁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2025-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