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关于防城港市港口区长山新区如意路2号海滨城11号楼3单元3层305号房(变卖)的公告
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
五、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凭发票、纳税申报表向本院申请退还,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该权利。水、电、燃气、物业等户名变更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欠缴的水电费、燃气费、物业费等可能影响标的过户
广西防城港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026-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