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关于泾阳县高庄镇芦家村商业配套区25幢3单元30层33002室房产(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拍卖结束后五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开户单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资金性质:案款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
银行帐号:9558853700010179530
十三、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
陕西西安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202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