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 项目名称 | 和美保寓嵩美寓项目沧海路3311号1-7、沧海路3317号1-9配套用房4年租赁权 | ||||
|---|---|---|---|---|---|
| 项目编号 | NB2026ZL000226 | 监测编号 | GR2026NB1000284 | ||
| 出租底价 | 75070 元/年(总面积首年) | ||||
| 挂牌开始日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挂牌截止日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 是否国资 | 是 | 资产来源 | 企业国有资产 | ||
| 租期 | 4 年 | ||||
| 免租期 | 1 个月 | 免租期说明 | |||
| 资产概述 | |||||
资产信息
| 单元名称(门牌号) | 和美保寓嵩美寓项目沧海路3311号1-7 | 有无产证 | 无 |
|---|---|---|---|
| 单元面积 | 72.12平方米 | 权证建筑面积 | 72.12平方米 |
| 权证所示土地面积(㎡) | 72.12 | ||
| 租金参考评估值 | 41541元/年(总面积首年) | ||
| 当前状态 | 空置 | ||
| 物业管理 | 物业费:5.00 元/平方米/月 | ||
| 出租使用用途要求 | 其他:体育产业配套 | ||
| VR地址 | 视频地址 | ||
| 单元名称(门牌号) | 和美保寓嵩美寓项目沧海路3317号1-9 | 有无产证 | 无 |
|---|---|---|---|
| 单元面积 | 62.09平方米 | 权证建筑面积 | 62.09平方米 |
| 权证所示土地面积(㎡) | 62.09 | ||
| 租金参考评估值 | 33529元/年(总面积首年) | ||
| 当前状态 | 空置 | ||
| 物业管理 | 物业费:5.00 元/平方米/月 | ||
| 出租使用用途要求 | 其他:体育产业配套 | ||
| VR地址 | 视频地址 | ||
| 出租面积(总面积) | 134.21平方米 | 出租面积描述 | 建筑面积及层高:总面积 134.21 平方米,其中沧海路3311号1-7建筑面积72.12㎡,层高4.6米;沧海路3317号1-9建筑面积62.09㎡,层高4.6米。装修情况:简单装修(地面防滑砖,墙面白色乳胶漆、高地砖踢脚,顶面矿棉板刷白色无机涂料。) |
|---|---|---|---|
| 其他特别提示事项 | 该出租标的暂无不动产权证书。意向承租人须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无产权证可能导致无法办理租赁备案、工商注册等事宜,以及未来可能面临的政府征收、拆迁风险;如遇政府征收、拆迁等情形,承租人须无条件配合并在规定期限内腾退房屋,出租方及交易中心不承担因上述产权瑕疵可能给承租人造成的任何经营损失及其他相关补偿责任。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尽职调查】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对租赁标的尽职调查期。意向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出租方应当在招租公告承诺范围内予以配合并接受意向方的咨询、租赁资产相关文件查看及租赁资产的现场查勘。意向方须详细了解标的瑕疵、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无房地产权证,本次招租坐落为招租方自编门牌号;此次招租面积为招租方自行测量,实际承租面积以移交为准等)及有关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办理营业执照等)。 二、【现场踏勘确认】意向方须提前与出租方取得联系,由出租方统一安排时间到现场踏勘。踏勘完毕后,意向方须与出租方现场签署《踏勘确认书》(经出租方确认,意向方是公司的加盖公章,意向方是自然人的签字),《踏勘确认书》作为承租申请资料之一,与其他申请资料一并提交上传。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三、【面积误差】标的面积以实际现状移交为准,若与本公告披露的面积有出入,成交价及交易服务费不做调整,宁波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不负责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及其它连带责任。 四、【交易税费】本次租赁所涉及政府税费的,按有关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五、【交易服务费标准】承租方需按甬产权[2025]35号向宁波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支付交易服务费。宁波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默认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并支付交易服务费,未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宁波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补足交易服务费。 |
|||
|---|---|---|---|---|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
|---|---|---|---|---|
| 征集到一个意向方采用的交易方式 | 公开协议 | |||
| 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方采用的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 竞价方式 | 多次报价 | |||
| 交易方式具体内容 | 至本公告挂牌期满,1、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方,采用协议交易,意向方无需进行报价,直接被确认为成交方,并以挂牌价格作为成交价格签订交易合同。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方的,由交易中心组织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承租方和租赁价。 | |||
|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否 |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 | |||
| 是否采用动态报价 | 否 | 意向方数量要求 | 挂牌期满征集到合格意向方数量需达到1人及以上,否则 信息发布终结 | |
| 保证金设定 | ||||
| 保证金金额 | 5 万元 | |||
| 保证金交纳开始时间 | 报名即缴纳 | |||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 意向方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5:00:00前交纳保证金(以银行到账时间保函出函时间为准),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保证金的,视同意向方自动放弃本标的报名。 | |||
| 保证金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 保证金的保证内容 | 1.意向方向宁波产权交易中心所递交和上传的资料须保证其合法、真实、完整、有效; 2.意向方不得使用作弊、欺诈、强迫等有违公平的手续参与竞价; 3.意向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出租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面了解,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 4.意向方一经提交报名,不得撤回;意向方被确认报名(申购)成功后,须按公告要求参加后续交易活动; 5.仅产生一名符合条件的意向方,按公告要求以不低于挂牌价确定为承租方; 6.意向方参与竞价应保证以不低于挂牌价报价,使该项目能产生有效报价;在未产生有效报价的情况下,则以意向方保证金到账时间为准,首位到账意向方应以挂牌价承租; 7.意向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并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应按照公告要求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约定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 8.遵守项目公告、项目须知的约定,以及宁波产权交易中心操作规程和竞价实施办法等制度要求。 |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1.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作为违约金归本中心和出租方所有,由宁波产权交易中心扣除其应付的交易服务费后,余额划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因政策规定需重新挂牌除外。 2.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承租方且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本金由本中心于确定承租方之日(不含当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3.承租方按约定签订交易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中心于收到出租方同意退还交易保证金的通知或首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收据等证明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 |||
| 合同签署期限 | 承租方应在收到成交通知书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 |||
| 价款支付要求 | ||||
| 首期租金支付期限 | 合同签订后10个自然日内 | |||
| 租金支付要求 | 按半年支付; 本项目物业已由出租方委托浙江亚太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管理,物业费为5元/m²/月,由承租方按年度支付给出租方,与首期租金一并支付。 | |||
| 租金递增方式 | 每两年递增5% | |||
| 履约保证金(押金)金额 | 50000元 | 履约保证金(押金)支付期限 | 在合同签订当日付清 | |
| 是否允许转租 | 否 |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须提供营业执照。 2、意向承租方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3、企业成立时间2年以上(根据公告发布日之前核准的营业执照确认,不含公告当日),且实缴资金不低于40 万元;需提供2024年或2025年度审计报表及最近一期月度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 4、意向承租方经营范围需包含体育竞赛组织、体育赛事策划、体育用品及器材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等内容。 | |||
| 承租方审核级别 | 产权交易中心审核 |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无产权证,承租方需自行解决办理水、电、通讯、给排水、排烟等基础设施以及营业执照、消防、卫生等相应证照,并承担一切与经营相关的费用。 2、租赁期间承租方需针对该项目购买公众责任险。 3、在租赁期间出现的房屋结构性安全质量问题由出租方承担,除此以外的维修维护、二次装修、翻新等工作及相应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4、租赁期间承租方需做好项目的安全、治安、消防等方面工作,出租方不定期对产权物业进行检查并落实整改。 5、如遇本项目产权单位或出租方单位需要改变出租用途无法继续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导致合同提前解除的情况,租金按实际租赁期限据实结算,多退少补。承租方承诺在收到出租方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内无条件清理并交还场地,不得以任何事由拖延,承租方承诺放弃就此向出租方主张任何补偿、赔偿或费用的权利,且该承诺系永久有效、不附条件且不可撤销。 |
|||
挂牌公告及联系方式
| 挂牌公告期 | 自信息披露之日起 7 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 不踏勘是否允许报名 | 否 | 踏勘时间安排 | 信息披露公告期的第4个工作日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叶老师 | 标的踏勘联系电话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包老师 | 交易机构联系人手机号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190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345室 |
项目附件
| 材料名称 | 下载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意向方应提交的材料
| 材料名称 | 是否需要原件 | 是否需要复印件 | 报名时是否上传电子版 |
|---|---|---|---|
| 踏勘确认书 | 否 | 否 | 是 |
| 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 否 | 否 | 是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身份证 | 否 | 否 | 是 |
| 身份证 | 否 | 否 | 是 |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宁波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宁波产权交易中心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宁波产权交易中心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宁波产权交易中心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宁波产权交易中心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4、意向方须妥善保管本人的账户及密码,任何以注册账户登录和参与竞租的操作,均视为本人的行为,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竞租人负责,交易中心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5、意向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意向方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协议条款的约定,充分知悉相关交易风险,自愿接受出租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6、意向方须同意并承诺按照本项目网上公告及交易条件执行。
7、意向方须认可《租赁协议(样本)》(附件)的所有条款,同意在成为承租方后须按《租赁协议(样本)》(附件)版本签署。
8、网上报名按公告及交易系统提示提交报名资料,报名不得自行撤回。
9、宁波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指定结算账户是本项目发布公告时系统自动生成的账户,随项目公告同时公布,该账户为意向方在本项目(出租标的)交易过程中唯一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首期租金、交易服务费等相关款项),请意向承租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宁波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
10、优先权人应在报名期间向宁波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递交承租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进场行使优先权。若形成竞价,应在竞价过程中以同等条件行使优先权。上述程序作为优先权人参与该项目行使优先权的程序条件。
11、办理成交相关的各项手续的主体应当与意向方在交易系统注册、报名的竞租主体为同一方。承租方即为租赁合同签约方,项目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方。
12、本公告所称出租方是指本出租标的权属人、经委托或授权办理本次出租事宜的主体。
13、项目披露信息以宁波产权交易信息网发布的挂牌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