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填报单位:安顺市平坝区粮油收储经营有限公司 交易时间:10:30
| 标的序号 |
品名 |
粒形 |
数量 (吨) |
储粮形态(包装/散装) |
产地 |
生产年度 |
品尝评分值 |
色泽气味 |
等级 |
出糙率( %) |
整精米率( %) |
脂肪酸值(KOH/干基)/(mg/100g) |
镉(mg/kg) |
总汞(mg/kg) |
铅(mg/kg) |
无机砷(mg/kg) |
杂质( %) |
水分( %) |
互混率( %) |
黄粒米( %) |
谷外糙米( %) |
黄曲霉毒素B1(μg/kg) |
卫生 指标 |
交货地点及仓号 |
买方联系人及电话 |
| 26C25SJD050801 |
中晚籼稻 |
长颗粒 |
962.592 |
散装 |
贵州、安徽、湖北、江苏、河南、浙江 |
2025 |
≥70 |
正常 |
三等及以上 |
≥75.0 |
≥44.0 |
≤21.0 |
≤0.18 |
≤0.018 |
≤0.18 |
≤0.32 |
≤1.0 |
≤13.5 |
≤5.0 |
≤0.8 |
≤2.0 |
≤7.0 |
按GB2715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新平坝火车站粮库1S4号仓 |
邢行*开通会员可解锁* |
注:
1.竞价交易成交价格为买方仓内平仓价,板前费为30元/吨(散粮),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予以配合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入库稻谷质量必须符合要求,为同一产地、同一生产年度、同一粒型、同一品种的长粒型中晚籼稻。
4.卖方在发货前必须提供能代表该标粮食的产地所在省具有国家相关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完整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采购数量。卖方入库时提供运输和发货地点证明给买方(铁路/水路:货物运单、发货点相关单位盖章的过磅单、发货点至火车站(港口、码头)以及火车站(港口、码头)至承储企业汽车运输轨迹图片;公路:发货点相关单位盖章的过磅单、过路费发票、汽车运输轨迹图片),卖方不提供的,买方有权拒收,且卖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发粮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卖方对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发运期间,买方有权派人全程监督发货。
5、水杂扣量:买方对来粮进行逐车抽样检验,杂质≤1.0%,直接入库,杂质>1.0%的拒收;13.5%<来粮水分≤14.0%,按折标计算后的1.3倍扣量(计算公式为:(毛重-皮重)×[(入库水分-国家标准水分含量)/(1-国家标准水分含量)]×1.3),水分>14.0%的拒收;水分和杂质小于国家标准的,不予增量。
6.入库过程中,买方做好逐车检验工作,对不符合清单质量要求的粮食拒收。在入库过程中对检验结果有争议的,卖方可同买方共同申请贵州省内有资质的第三方粮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争议处理以出具的检验报告为依据,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到库粮食达到《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规定的一般虫粮等级时,买方必须对虫粮进行灭虫处理,因灭虫而产生的直接费用和造成的损失,据实核算,由卖方承担。虫粮等级达到严重虫粮的拒收。遇有特殊情况时,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入库至满仓验收期间需熏蒸通风的,发生的损耗由卖方补足。
7.卖方应当严格执行《粮食运输技术指南(试行)》等国家粮油运输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载具(火车皮、车辆、包装物、铺垫物等)装运稻谷,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一经查证,将对入仓粮食一律退回。
8.入库验收扦样:粮食质量扦样检验执行《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标规〔2023〕60号)。
9.入库稻谷以买方粮权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质量指标、品质指标、食品安全指标其中有一项不符合采购清单要求的一律作退货处理,退货造成的违约责任及轮换架空期费用、保管费、银行利息等一切经济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10.付款期:买方必须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将货款分批次或一次性汇入交易中心专用账户,并及时在系统内申请开具《入库通知单》。
11.入库期:卖方必须于合同生效之日起60天内将采购的粮油全部运至指定库点。
12.结算方式:粮食入库结束后,结算至合同金额的80%;剩余20%待满仓后,由买方粮权主管部门委托具有国家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质检机构进行质量验收检验(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检验结果合格达到采购清单要求且卖方提供相关资料(情况说明、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后,凭卖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剩余20%货款结算手续。如有任意一项指标检验结果为不合格,达不到买方规定的入库质量要求,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卖方缴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并限期卖方把不合格的粮食在20个工作日内拉出买方承储库点并退回已付货款,同时承担保管费等经济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1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申请延期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按照省粮食和储备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储备粮油竞价交易规则(2024版)〉的通知》(黔粮粮储〔2024〕103号)相关要求执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向买方申请延期入库,若卖方申请延期在30日以内(含30日)且经买方同意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以延期入库相应货物数量为基数,按照10元/吨/天的标准收取卖方延期费用(卖方线下汇至买方指定账户);若卖方申请延期未取得买方同意,或在买方同意延期后卖方再次发生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逾期入库等),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卖方缴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并限期卖方退回已入库粮食,超期未拖走的粮食,买方有权进行销售。违约保证金由交易中心在系统内进行扣划,不能扣划部分由卖方线下支付至买方指定账户。
14.卖方应确保向买方销售的粮食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非最低收购价等政策性陈粮或中央、各级地方政府储备轮出陈粮,且卖方不得出现以陈顶新、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转圈粮”等违规违法行为,也不得出现涉及危害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等行为,卖方须保证运输车辆及包装物食品安全。同时卖方应就前述事项向买方出具承诺书(详见交易清单附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后违反上述情形之一的,买方有权采取如下全部或部分措施。
(1)解除合同;(2)全额没收卖方缴纳的保证金;(3)要求卖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并赔偿买方及承储库点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预期收益损失、索赔以及为追究其责任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审计费、评估费、因遭受行政执法而支出的罚款等)。
15.入库条件的道路情况、入库能力等,请有意参与竞标的客户,提前联系买方了解入库条件。
16.本交易清单与交易公告等共同组成本次交易的合同文件,参与本次交易的买卖双方均应受前述文件约束。
17.买方联系人及电话:邢行*开通会员可解锁*。
承诺书.doc
2026年4月3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