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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桐梓县瑞仓粮食管理有限公司 交易时间:10:30
| 标的序号 |
品名 |
数量(吨) |
储粮形态(包装/散装) |
产地 |
入库等级 |
生产年度 |
特征指标检验结果 |
质量指标抽检情况 |
安全指标抽检情况 |
储存地点及仓号 |
||||||||||||
| 主要脂肪酸组成% |
色泽 |
透明度(20℃) |
气味、滋味 |
水分及挥发物(%) |
不溶性杂质(%) |
酸价(KOH)(mg/g) |
过氧化值(g/100g) |
加热试验(280℃) |
含皂量(%) |
溶剂残留量(mg/kg) |
黄曲霉毒素B1(μg/kg) |
铅(以Pb计)(mg/kg) |
总砷(以As计)(mg/kg) |
苯并(a)芘(μg/kg) |
||||||||
| 25C25XJC112001 |
菜籽油 |
250 |
散装 |
不限 |
浸出三级及以上 |
2025 |
符合新国家标准GB/T1536-2021 |
橙黄色至棕褐色 |
允许微浊 |
具有菜籽油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
≤0.20 |
≤0.05 |
≤1.8 |
≤0.1 |
允许微量析出物和油色变深,但不得变黑 |
≤0.03 |
≤16 |
≤7 |
≤0.064 |
≤0.08 |
≤8 |
桐梓县官仓储备库4号罐 |
特别说明:
1.成交价格及板前费用。竞价交易成交价格为买方罐内价。如需要在仓门前交割交货的,板前费为20元/吨,由卖方承担,费用由承储库点收取,承储库点应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卖方。
2.发运前的质量检验要求。卖方提供的菜籽油必须为同一厂家生产且应为合同成交日前后60天内加工的产品,菜籽油必须从生产厂家直接发出,卖方装车结束后,须在所有可开启位置打上封签并拍照告知买方,买方扦样时检查封签是否完好,如买方接收时发现封签编号不一致、遗失、破损,买方有权拒收。菜籽油发运前,买方有权安排人员到卖方拟发货粮源地现场看样并由买方开展扦样初检,因初检结果不符合本清单要求的,卖方应另行组织粮源,由此造成二次及以上看样的,看样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且不对入库期作相应延期。同时,在发运前,卖方需提供该批菜籽油的产地证明和该批菜籽油产地所在省有资质的粮食安全检验机构出具的完整检验报告(检验项目含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1.2(mg/kg)、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7.2(mg/kg)、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0.24(mg/kg)等指标),检验报告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采购数量。粮源地扦样样品初检结果及菜籽油产地第三方检验报告的各项指标均符合竞价采购清单要求的方可发货(发运前的检验结果不作为质量验收合格和最终质量判定的依据)。
3.运输要求。卖方应当严格执行《粮食运输技术指南(试行)》和《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卫生要求》等国家粮油运输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载具(火车皮、汽运车辆、包装物、油罐、铺垫物等)装运粮油,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到库运输工具及包装方式应满足自动扦样要求(采用包装方式的,包装袋随车除皮),卖方需在入库前与买方联系,若因运输工具原因导致无法入库,责任由卖方承担。卖方入库时需提供粮源地至买方指定承储库点全程轨迹资料(铁路/水路:货物运单等;公路:发货点相关单位盖章的过磅单、汽车运输轨迹图片等)。若卖方无法提供,买方有权拒收,且卖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卖方对提供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
4.入库逐车检验。入库菜籽油的产地、品种、生产年限必须与竞价清单约定一致。交货时买方按竞价采购清单约定指标对来粮进行逐车质量初检,合格后可预入库(买方初检结果不作为质量验收合格依据)。逐车初检未达到采购清单约定质量标准的,一律拒收,由卖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及损失;若卖方对逐车初检检测结果存在争议的,卖方可同承储库点共同将原样送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进行检验,双方依据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结果为判定依据,达到采购清单约定质量标准的则预入库,未达到的作退货处理,且仅检验一次。因检验所耗费的时间不改变本次交易的交货期限。
5.满罐质量检验。入库结束后经买方粮权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满罐检验,满罐质量扦样检验执行《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标规〔2023〕60号),质量检验结果达到采购清单要求的作质量验收合格,未达到采购清单要求的一律作退货处理,退货造成的违约责任及轮换架空期费用、保管费、银行利息等相关经济损失均由卖方承担。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从卖方缴纳的保证金中扣除因卖方违约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轮换架空期费用、保管费、银行利息、运输费用、装卸费用、库房租赁、人工费用、物资采购费用、差旅费等),同时卖方自行负责在20个工作日(满罐检验最终结果报告送达日期后一天起开始计算日期)将已入库的不合格菜籽油运走,超期未运走的菜籽油,买方有权向卖方按日收取货物总价值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到运完为止。同时买方不承担超期未运走的菜籽油的保管责任和毁损、灭失风险,所有风险均由卖方自行承担。违约保证金由交易中心在系统内进行扣划,不能扣划部分由卖方线下支付至买方指定账户。
6.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粮食的处理。逐车初检时,若食品安全指标超过国家标准的,立即封车并报告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卖方与承储企业可共同将原样送到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进行检验确认,检验结果符合采购清单质量标准的则预入库,检验结果超过采购清单质量标准未超过国家标准的予以退货,检验结果超过国家标准的按超标粮油置,其余事项按特别约定第4条执行;满仓质量验收检验时,除按特别约定第5条执行外,若食品安全指标超过国家标准的,立即封罐并按超标粮油处置。卖方对满罐质量检测结果有异议的,按《贵州省地方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黔粮督查〔2025〕36号)第二十五条执行。
7.入库期的约定。卖方必须于成交之日起30日内将采购的粮油全部运至指定库点。若卖方未按约定按时足量入库,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卖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损失。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向买方申请延期入库,若卖方申请延期在15个自然日以内(含15日)且经买方同意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以延期入库相应货物数量为基数,按照合同交易价格计算,每日按超期货物金额的万分之五收取卖方延期费用(即:每日超期费用=当日延期入库相应货物数量×合同交易价格×0.5‰,由卖方线下汇至买方指定账户);若卖方申请延期未取得买方同意或在买方同意延期后卖方再次发生违约(包括但不限于逾期入库等),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限期运走已入库菜籽油,并承担违约责任。超期未运走菜籽油的处理参照清单特别约定第5条执行。违约保证金由交易中心在系统内进行扣划,不能扣划部分由卖方线下支付至买方指定账户。
8.结算方式。全部采购菜籽油预入库完毕后,经买方粮权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满罐扦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费用有由卖方承担。各项指标均达到交易清单约定质量标准后,买卖双方签订《验收确认单》,一次性结算货款。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供真实合法、价款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买卖双方在交易中心网上签订《验收确认单》并盖章后,此交易合同交割完毕。
9.付款期:买方必须在交易成功后15日内将货款分批次或一次性汇入交易中心专用账户。
10.诚信约定。卖方应确保向买方销售的菜籽油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非最低收购价等政策性陈油或中央、各级地方政府储备轮出菜籽油,且卖方不得出现以陈顶新、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转圈粮”等违规违法行为,也不得出现涉及危害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等行为,卖方须保证运输车辆及包装物食品安全,同时卖方应就前述事项向买方出具承诺书(详见交易清单附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后违反上述情形之一的,买方有权采取如下全部或部分措施:
(1)解除合同;
(2)向买方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处置;
(3)要求卖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并赔偿买方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预期收益损失、索赔以及为追究其责任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审计费、评估费、因遭受行政执法而支出的罚款等)。
11.卖方对以上约定要求在参加竞买时,应充分知悉,并承诺完全遵守以上约定。买卖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产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一方违约,违约方除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承担守约方主张权利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交通住宿费、保险费等;守约方还有权向违约方主张包括但不限于预期利益在内的间接经济损失。
12.本交易清单与交易公告等共同组成本次交易的合同文件,参与本次交易的买卖双方均应受前述文件约束。
13.联系人:邓淏:*开通会员可解锁*;杨争鸣:*开通会员可解锁*。
承诺书.wps
202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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