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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贵州省绥阳县粮库 交易时间:10:00
| 标的序号 |
品名 |
粒形 |
数量 ( 吨 ) |
储粮形态(包装/散装) |
产地 |
生产年度 |
色泽气味 |
等级 |
出糙率( %) |
整精米率( %) |
脂肪酸值(KOH/干基)/(mg/100g) |
镉(mg/kg ) |
总汞(mg/kg) |
铅(mg/kg) |
无机砷(mg/kg) |
杂质( % ) |
水分( % ) |
互混率( % ) |
黄粒米( % ) |
谷外糙米( % ) |
黄曲霉毒素B1(ug/kg) |
卫生指标 |
交货地点及 仓号 |
| 26C25XJD010901 |
中晚籼稻 |
短颗粒 |
1465 |
散装 |
贵州河南江苏浙江湖北安徽 |
2025 |
正常 |
三级及以上 |
≥75.0 |
≥44.0 |
≤21 |
≤0.2 |
≤0.02 |
≤0.2 |
≤0.35 |
≤1.0 |
≤13.5 |
≤5.0 |
≤1.0 |
≤2.0 |
≤7 |
按GB2715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贵州省绥阳县粮库一库区 1-2号仓670吨 5-2号仓670吨 二库区2-4号仓125吨 |
特别约定:1、成交价为采购方仓内平仓价,不含包装。如需要在仓门前交割交货的,粮食板前费用预计为30元/吨,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收取板前费用的,应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相关事宜请有意向参与竞拍者在交易前与买方联系。
2、本次竞价采购的标的物,必须为本清单列示的生产产地2025年新产的粮食,各标物的产地、品种、粒型、必须一致。粮食发运站点必须为本清单生产地行政辖区内,并提供产地证明(产地证明的真实性由卖方负责)。卖方入库时需提供能代表该批粮食质量的原产地有资质质检机构出具的完整质检报告,以及运输和发货地点证明给采购方(火车大票、汽车过路费发票、汽车卫星定位行程轨迹、发货点加盖公章的过磅单等),卖方不提供的,买方一律拒收。合同成交后5日内,买方有权安排人员到现场看样,看样费用由买方自行承担;由中标方原因导致买方需进行二次(及两次以上)看样的,看样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中标方承担。3、买方按采购清单相关指标对来粮进行逐车检验,初检结果仅作为是否入库的初步判定依据,不作为最终验收时是否合格依据,来粮一律过机清杂后方能入仓。所清杂质随车除皮,扣减数量由卖方承担,来粮杂质超1.0%以上的拒收。所到粮食水分在13.5%-14.0%的,每超0.1%扣0.2%,水分小于等于13.5%的直接入库,水分超14.0%以上的拒收。其余指标不符合采购清单要求的,一律拒收。
4、根据买方粮权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扦样检验结果,凡食品安全指标中有一项超过国家标准的作退货处理;其余质量指标和品质指标(除水分外)不符合采购清单要求,卖方负责把不合格的粮食在20个工作日内拉出买方承储库点并退回已付货款,退货造成的违约责任及轮换架空期费用、保管费、银行利息等经济损失均由卖方承担。5、除采购清单要求的指标外,其他质量、品质、食品安全指标按国家GB1350-2009、GB/T20569-2006、GB 2761-2017、GB2762-2022、GB2715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6、结算方式:待满仓经买方粮权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各项指标合格并出具质检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算全部货款,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
7、 付款期:买方必须在交易成交后30天内将货款分批次或一次性汇入交易中心专用账户。入库期:卖方必须于成交之日起60天内将采购的粮油全部运至指定库点。
8、卖方出售的粮食严禁以陈顶新、新陈混杂、掺杂使假,一经查实,买方所产生的政策风险和经济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全部由卖方负责。联系人:陈平建,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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