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溪市人民政府 通知 江西省信江防洪治理工程贵溪段勘察设计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
发布时间:
2026-03-17
发布于
江西鹰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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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信江防洪治理工程贵溪段勘察设计服务项目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JXTC2026110015

招 标 人:贵溪市水利局

招 标 代 理: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二0二六年三月

目录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3.投标人资格要求

4.资格审查办法

5.招标文件的获取

6.投标文件的递交

7.有关说明

8.发布公告的媒介

9.联系方式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3 招标范围、设计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5 费用承担

1.6 保密

1.7 语言文字

1.8 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10 投标预备会

1.11 分包

1.12 响应和偏差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2 投标报价

3.3 投标有效期

3.4 投标保证金

3.5 资格审查资料

3.6 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B)

5.2 开标程序

5.3 开标异议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2 评标原则

6.3 评标

7.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7.2 评标结果异议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7.4 定标

7.5 中标通知

7.6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7.7 履约保证金

8.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8.5 投诉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1.评标方法

2.评审标准

3.评标程序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第二卷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一、设计要求

二、适用规范标准

三、成果文件要求

四、发包人财产清单

五、发包人提供的便利条件

六、勘察设计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

第三卷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二)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联合投标协议书

六、设计费用清单

七、项目管理机构表

7.1 (勘察)设计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7.2 主要(勘察)勘察设计人员情况表

八、资格审查资料

(一)基本情况表

(二)营业执照

(三)资质证书

(四)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五)承诺书

(六)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注册登记情况

九、设计方案

十、资信业绩相关证明资料

10.1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10.2其他资信业绩相关证明资料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江西省信江防洪治理工程贵溪段勘察设计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江西省信江防洪治理工程贵溪段勘察设计服务项目,建设资金来自上级资金及自筹资金,招标人为贵溪市水利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的勘察设计等全部技术服务面向国内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治理河长约21km,堤防建设长约28.11km,其中河潭段约8.5km,城北老城区电厂段约1.5km,城西段约4.5km,洪塘堤约3.5km,岭黄堤开口段约0.8km,岭黄堤黄坑段约4.5km和岭黄堤岭上段约4.8km,以及护岸工程、新建排涝站、防洪涵闸等。工程总投资约2.5亿,其中工程建安费约2.1亿。

2.2招标范围及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含设计变更)等阶段勘察设计服务。

2.3标段划分:本项目共一个标段。

2.4招标金额:本项目勘察设计费:630万。

2.5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总周期暂定1000日历天,根据招标人的要求,逐项启动前期工程勘察、工程测量、工程设计等工作。签订合同后75日历天内完成可行性研究工作,可行性研究批复后 90 日历天内完成初步设计工作。招标及施工图设计满足进度要求。

2.6质量要求:满足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批。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3)投标人须同时具备工程设计水利行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勘察)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若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各成员均需满足上述资格条件)。

(4)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类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按《关于印发江西省非国有企业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赣建人〔2022〕5 号)规定,非国有企业水利专业技术职称不予认可(若为联合体投标,项目负责人由联合体牵头方拟派)。

(5)投标人在人员、设备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勘察设计的相应能力【提供承诺函】(若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各成员均需提供)。

(6)投标人未处于被责令停业、取消、暂停江西省水利工程投标资格状态。开标前已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水利勘察设计企业信用平台公示且信息登记状态为“已完成登记”的视为有效,其他视为无效(若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各成员均需满足要求)。

注:以上第(1)至(4)条投标人需提供相关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至电子投标文件中,并且清晰可辨;第(5)条需投标人自行出具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承诺函(格式见投标文件附件)至电子投标文件;第(6)条需投标人自行打印网上截图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扫描件至电子投标文件中。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组成联合体的成员数量不超过两家。联合体各方不得同时另外单独参与或与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参与本项目投标。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及信誉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以联合体名义投标的,须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投标协议书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并且明确联合体牵头方和各方承担的工作以及责任与义务。

3.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以其他投标人的身份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4.资格审查办法

4.1本次招标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对每个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被否决。资格审查办法详见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内容。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投标人必须是已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水利平台注册账号、上传信息且完成登记,且已办理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的单位。凡符合资格条件且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 月 日前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自行下载招标文件。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6年 月 日9时30分,地点为鹰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贵溪分中心。

6.2 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版投标文件至电子招标系统中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3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系统”开标,投标人无需到开标现场参与本项目开标活动。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小时进入“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不见面开标大厅”,具体操作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表内容:“不见面开标”事项说明。

7.有关说明

7.1有关本次招标的解答、澄清和修改等补充材料,将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请潜在投标人随时关注并及时下载有关补充材料。

7.2各潜在投标人请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主体信用中完成“水利勘察设计单位”注册登记,并以“水利勘察设计单位”身份登录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本项目报名、下载招标文件和上传投标文件。具体操作中遇到问题可致电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服务热线:*开通会员可解锁*

7.3本项目评标全过程由贵溪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进行全过程监督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公告将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

9.联系方式

招标人:贵溪市水利局

地址:贵溪市府西路档案大楼5楼

联系人:杨银亮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招标代理机构: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鹰潭市信江新区旺埠路果喜大厦C座4楼

联系人:宋青云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1

招标人

招标人:贵溪市水利局

地址:贵溪市府西路档案大楼5楼

联系人:杨银亮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1.1.2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鹰潭市信江新区旺埠路果喜大厦C座4楼

联系人:宋青云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1.1.3

项目名称

江西省信江防洪治理工程贵溪段勘察设计服务项目

1.1.4

项目建设地点

江西省贵溪市境内

1.1.5

项目建设规模

主要内容及规模:治理河长约21km,堤防建设长约28.11km,其中河潭段约8.5km,城北老城区电厂段约1.5km,城西段约4.5km,洪塘堤约3.5km,岭黄堤开口段约0.8km,岭黄堤黄坑段约4.5km和岭黄堤岭上段约4.8km,以及护岸工程、新建排涝站、防洪涵闸等。

1.1.6

项目投资估算

总投资约2.5亿,其中工程建安费约2.1亿。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上级资金及自筹资金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详见招标公告

1.3.2

设计服务期限

总周期暂定1000日历天,根据招标人的要求,逐项启动前期工程勘察、工程测量、工程设计等工作。签订合同后75日历天内完成可行性研究工作,可行性研究批复后90日历天内完成初步设计工作。招标及施工图设计满足进度要求。

1.3.3

质量标准

满足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批。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1)资质要求:详见招标公告。

(2)财务要求:/。

(3)业绩要求:详见评标办法。

(4)信誉要求:详见招标公告。

(5)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详见招标公告。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详见评标办法。

(7)其他要求:满足招标公告及评标办法。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

应满足下列要求: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组成联合体的成员数量不超过两家。联合体各方不得同时另外单独参与或与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参与本项目投标。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以联合体名义投标的,须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投标协议书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并且明确联合体牵头方和各方承担的工作以及责任与义务。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1.5.1

踏勘现场

√不组织:投标人自行前往踏勘。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1.6.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6.2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时间:/

形式:/

1.6.3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澄清、修正等补遗文件

1.7.1

分包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1.7.2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内容

1.7.3

偏差

√不允许

□允许,偏差范围:

偏差幅度:

2.1.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本次招标的澄清、修正等补遗文件(若有)

2.1.2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

形式:澄清、修正等补遗文件

2.2.1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澄清、修正等补遗文件

2.2.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

形式:由投标人自行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查看

2.3.1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澄清、修正等补遗文件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

形式:由投标人自行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查看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3.2.1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3.2.2

报价方式

勘察设计费:勘察设计费采用费率招标,勘察设计费按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的全阶段勘察设计费(含前期工作费)×(1-下浮费率)计取。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费率报价,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报价的,做无效标处理。在费率报价的同时,投标人也需要用人民币进行报价。

3.2.3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内容

3.3.1

投标有效期

90天

3.4.1

投标保证金

一、投标保证金金额:

人民币拾万元整 (¥100000.00元)

二、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天到账,具体截止时间为2026年 月 日17时00分(投标截止时间有变动时,到账时间顺延)。

三、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各投标人可自行选择采用银行转账或者电子保函方式提交。(若为联合体投标的,则投标保证金均由联合体牵头方办理及缴纳)

3.1银行转账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户名:从系统中获取。

开户行:投标人自行从系统中选择。

账号:投标人自行在系统中生成。

备注:

(1)本项目采用虚拟子账户方式网上缴纳保证金,投标人应当按照电子保证金系统中的流程操作,在系统中获取保证金子账号,在规定的到账时间之前足额转账到达该子账号中。未按上述约定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将视为无效,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2)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本单位基本账户(不含企业的分公司或办事处的账号)一次性足额缴纳至系统生成的任意一个虚拟子账户;缴纳成功的投标单位必须回到子账号生成页面点击“确认缴纳”按钮,并打印缴纳凭条;

3.2采用电子保函方式提交的:

(1)投标人可自主选择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金融服务系统开具均有效。根据赣发改公管规【2021】1092号文件《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投标人未按上述约定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注:投标单位提交的投标保证金,若采用电子保函形式的,须为“见索即付”保函,并提供由投标单位基本账户支付保函财务费用的相关原始凭证(缴款凭证、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四、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以银行转账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后5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退还。

五、未按上述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或电子保函的,按无效标处理。

五、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①在有效期内,投标人自行撤销投标。

②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签订合同。

3.4.2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3.5.1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无

□有,具体要求: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详见评标办法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

详见评标办法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时间要求

近三年

3.6.1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允许

3.7.1A(1)

电子投标文件要求

是否要求提交电子版文件:是,本项目采用电子化招投标,投标人须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电子招标系统内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其他要求:中标后,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提交与电子投标文件内容一致的纸质正本1份、副本2份。

3.7.1A(2)

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要求

根据评标办法要求在电子投标文件中附提供需要的相关证书证件扫描件加盖公章

3.7.1A(3)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

投标文件的封面、投标函、有关表格等均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若为联合体投标,则加盖联合体牵头方公章)

4.1.1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本项目为电子化“不见面开标”,不适用。本项目无需提供。

4.2.1

投标截止时间

2026年 月 日9时30分

4.2.2(A)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鹰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贵溪分中心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是,退还时间:

5.1(A)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鹰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贵溪分中心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共设置7人,其中:技术类专家5人;经济类专家2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所有专家从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6.1.2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不超过3名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公示媒介: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

公示期限:3日

7.2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是

√否

7.3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不补偿

□补偿,补偿标准

7.4.1

履约保证金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要求,

☑不要求

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

履约担保金额:中标金额的10%

履约担保的要求:

采用履约保证金担保的,领取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应将履约保证金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汇至发包人指定的共管账户上,承包人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后退回;

采用履约保函担保的,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有义务及时更换已到期的保函,否则发包人有权从任意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留对应金额的款项作为工程履约保证金。

注:中标单位提交的履约保证金,若采用保函形式的,须为“见索即付”保函,并需提供由中标单位基本账户支付保函财务费用的相关原始凭证(缴款凭证、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8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否

☑是,具体要求:本项目采用电子化招投标,投标人须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电子招标系统内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注:若为联合体参加投标的,招标文件下载、投标文件编制、投标保证金、电子签章、网上递交标书、解密等工作均由其牵头人负责办理,其他联合体成员方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即可。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投标单位需将所有需评审的原件扫描到投标文件资料中,如未上传、上传不全或者 因模糊不清导致无法辨认的由投标单位负责。

10.2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若有出卖资质、挂靠等行为,有关部门一经发现没收投标保证金并给予不良行为处罚;已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设计过程中发现出卖资质、挂靠行为,没收履约保证金、中止合同,已完工设计成果不予以结算。

10.3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

10.4关于不见面开标的说明:

1)、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系统开标,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不需要到开标现 场参与本项目的开标活动,也无需递交资格审查材料原件,由投标企业自行将参与本项目资格审查所需的材料原件扫描件全部放入资格标电子投标文件中,扫描件未放入的,视为未提供。现场环节(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中注明的现场签到、递交原件、现场解锁、现场查验等)全部转为不见面开标系统线上操作。

2)、各投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且应当熟练的操 作新点系统,因业务不熟悉而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企业自行承担。授权委托人在项目开、评标期间必须保持在线状态,随时通过不见面开标系统接收评标委员会的询标等信息,并在互动交流中对询标内容进行回复(自询标内容发出起20分钟内完成回复),否 则视为放弃解释说明的权利且完全认可专家的意见。投标人回复询标内容时需将询标内容 和回复意见打印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至互动交流(详见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不见面开标系统-投标人操作手册)。

3)投标单位缴纳完保证金后必须点击保证金查询按查询按钮,进行保证金查询。否则可能无法入账,由此引发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投标文件解密时间:在招标人宣布开始解密后60分钟内必须完成解密,未在规定时 间内解密的,作废标处理;若在规定时间内投标企业未解密完成,解密无效,系统将其投标文件退回,视为废标。

5)、投标人对开标过程和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在申请异议后20分钟内,将异议内容以书 面形式提出并加盖单公章后扫描上传至本项目不见面开标大厅“开标异议文字提问”栏中。

6)、意外情况的处理:

开标场所出现下列情形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交易过程的公平、公正 和信息安全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中心免责:

①所涉开标项目电子服务、交易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而无法访问网站或无法使用系统;

②所涉开标项目电子服务、交易系统的软件或网络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操作;

③系统存在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涉密危险;

④运行服务器病毒发作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⑤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交易系统无法运行的;

⑥其他不可抗力(地震、洪水等)原因导致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出现上述所列情形,不能及时解决的,应由项目招标人、监管部门和交易中心及时进行 协商。可以采取以下办法处理:

系统或网络故障在三小时内能排除的,项目不暂停开标,三小时内系统恢复运行 后继续实施开标。

(系统或网络故障在三个小时内未能排除的,项目暂停开标,并在江西省公共资源 交易网发布暂停通告,待系统恢复后另行通知开标。

关于开评标:

①、若此次评标过程因系统问题导致无法出具电子评标报告,则由评标委员会出具纸质评标报告。

②、若此次评标因系统问题导致开评标无法进行,评标委员会可宣布暂停开评标活动,择日继续开标或重新开标。

10.5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固定价36000元计取,发包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否则不予签订合同。

10.6合同价款支付:

①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批复后,待技术交底后,支付合同费用的50%;

②剩余设计费按施工进度等比例支付,最高勘察设计合同费用的95%;

③竣工验收后,支付5%尾款。

1.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设计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项目投资估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设计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设计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款的规定。

1.4.2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组成联合体的成员数量不超过两家。联合体各方不得同时另外单独参与或与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参与本项目投标。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以联合体名义投标的,须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投标协议书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并且明确联合体牵头方和各方承担的工作以及责任与义务。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设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4)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5)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本项目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1.11 分包

1.11.1 不允许分包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设计方案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2.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投标保证金;

(5)联合投标协议书;

(6)设计费用清单;

(7)项目管理机构表

(8)资格审查资料;

(9)设计方案;

(10)资信业绩相关证明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设计费用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设计费用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详见本章3.1.1条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组成部分要求。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本项目不得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设计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发包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A)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投标文件,并按电子招投标的要求进行打包、加密,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电子版投标文件上传至电子招标系统中,开标时投标人应带电子钥匙(对该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加密的CA锁)到开标现场对电子版投标文件进行解密。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评标办法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无需进行密封及标记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A)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2(B)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B)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A)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5(B)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B)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设计服务期限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5)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天。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不补偿

7.7 履约保证金

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

履约担保金额:中标金额的10%

履约担保的要求:采用履约保证金担保的,领取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应将履约保证金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汇至发包人指定的共管账户上,承包人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后退回;采用履约保函担保的,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有义务及时更换已到期的保函,否则发包人有权从任意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留对应金额的款项作为工程履约保证金。

注:中标单位提交的履约保证金,若采用保函形式的,须为“见索即付”保函,并需提供由中标单位基本账户支付保函财务费用的相关原始凭证(缴款凭证、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7.8 签订合同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8.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投标人

密封情况

投标保证

投标报价

(万元)

项目负责

设计服务

期限

备注

投标人代

表签名

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

(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 清、说明或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或

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传。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设计招标

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设计服务期限: 日历天。

项目负责人: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

设计合同,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7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

目名称)设计招标的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评标方法

中标候选人

排序方法

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按最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不超过3名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工程技术总体设计方案得分高的优先;如果工程技术总体设计方案部分得分也相等,由招标人代表在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下,当场随机抽取确定最终的中标候选人排序顺位。

2.1.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

接受联合体投标

备选投标方案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2.1.2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规定,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资质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财务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业绩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信誉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项目负责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其他主要人员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报价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款规定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设计服务期限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质量标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1项规定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设计方案

符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 分)

资信业绩部分:30分

工程技术总体设计方案部分:40分

投标报价部分:30分

其他评分因素: /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2.2.2(1)

资信业绩评分标准

(30分)

体系认证

(4分)

一、体系认证(本项满分4分)

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水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每个得1分,最多得4分。

【评审依据】:提供证书原件扫描件并加盖公章,相关证书在有效期内。

注:若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中任意一单位提供的证书均予以认可。

企业业绩

(4分)

二、企业业绩(本项满分4分)

投标人近10年(不含开标当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内,承担过总投资不低于2亿元的河道治理、防洪治涝、灌区工程、水利枢纽(含水库工程)等类似水利工程勘测设计业绩的,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多得4分。

【评审依据】:提供合同原件扫描件、初步设计批复(或行政许可决定书)扫描件并加盖公章,合同或初步设计批复应体现项目总投资,未提供或提供不全不计分。

注:若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中任意一单位提供的符合上述要求的业绩均可计分。

人员配置

(16分)

三、人员配置

1、项目负责人(本项满分4分)

(1)拟派项目负责人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水工结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的,得1分;

(2)拟派项目负责人近10年(不含开标当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内,作为项目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承担过总投资不低于2亿元的河道治理、防洪治涝、灌区工程、水利枢纽(含水库工程)等类似水利工程勘测设计业绩(含EPC项目中承担设计工作)的,每提供1个得1分,最多得2分。

(3)拟派项目负责人近10年(不含开标当年,时间以证书的颁发时间为准)项目负责人获得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勘察或设计项目奖项: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或以上的,每提供1个得1分,最多得1分。

注:项目负责人业绩材料中,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原件扫描件须体现出该人员信息,或出具业主证明等证明材料,合同或初步设计批复(或行政许可决定书)应体现项目总投资,奖项需提供相关证书的扫描件,未提供或提供不全不计分。

若为联合体投标,拟投入本项目团队成员中,除项目负责人由牵头方拟派,技术负责人及其他各专业负责人可由联合体各方共同拟派。

【评审依据】:相应证书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或电子证书(有效期内)扫描件加盖公章,需提供项目负责人在开标前连续六个月(不含开标当月)社保缴费证明材料。技术职称证书要求按《关于印发江西省非国有企业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赣建人〔2022〕5号规定,非国有企业技术职称不予认可,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交易主体公示信息,需提供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截图。未提供或提供不全,不予计分。

2、技术负责人(本项满分2分)

(1)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类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得1分;同时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水工结构执业资格的再得1分;本项最高得2分。

若为联合体投标,拟投入本项目团队成员中,除项目负责人由牵头方拟派,技术负责人及其他各专业负责人可由联合体各方共同拟派。

【评审依据】:相应证书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或电子证书(有效期内)扫描件加盖公章,需提供技术负责人在开标前连续六个月(不含开标当月)社保缴费证明材料。技术职称证书要求按《关于印发江西省非国有企业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赣建人〔2022〕5号规定,非国有企业技术职称不予认可,拟派技术负责人应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交易主体公示信息,需提供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截图。未提供或提供不全,不予计分。

3、拟投入本项目团队成员(本项满分8分)

拟投入本项目团队成员组需按水工、水文、地质、测绘、施工、水保、电气、造价8类专业类别进行配备,其中每个专业配备的负责人不得少于2人。

上述8个专业中,每有1个专业负责人具备中级工程师职称的,得0.25分;每有1个专业负责人具备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得0.5分。每人按最高赋分标准计分一次,本项目满分8分

注: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各专业负责人不能为同一人,上述专业负责人专业类别以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为准。

若为联合体投标,拟投入本项目团队成员中,除项目负责人由牵头方拟派,技术负责人及其他各专业负责人可由联合体各方共同拟派。

评审依据:提供相应证书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或电子证书(有效期内)扫描件加盖公章,需提供上述拟投入人员在开标前连续六个月(不含开标当月)社保缴费证明材料。所有技术职称证书要求按《关于印发江西省非国有企业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赣建人〔2022〕5号规定,非国有企业技术职称不予认可,拟派人员应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交易主体公示信息,需提供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截图。未提供或提供不全,不予计分。

企业荣誉

(6分)

四、企业荣誉(本项满分6分)

(1)近10年(不含开标当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内,投标人获得过全国优秀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奖铜质奖(获奖类型: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奖)的,得1分,最高不超过3分;获得过全国优秀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奖银质奖(获奖类型: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奖)的,得1.5分,最高不超过4.5分;获得过全国优秀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奖金质奖(获奖类型: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奖)的,得2分,最高不超过6分。本项最多提供3个奖项计分,最高得分6分。

【评审依据】:提供获奖证书关键页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获奖证书扫描件须体现出投标人名称,未提供或提供不全不计分;同一项目的不同获奖级别,按其最高获奖级别的得分计,不重复计算。注:若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中任意一单位提供的符合上述要求的企业荣誉均可计分。

2.2.2(2)

工程技术总体设计方案

(40分)

勘察设计大纲

(10分)

一、勘察设计大纲(本项满分10分)

(1)勘察设计大纲针对性强、思路清晰、内容全面、科学合理得10分;

(2)勘察设计大纲一般,思路基本清晰、内容较全面、较合理得9.8分;

(3)勘察设计大纲较差,思路不够清晰、内容较片面、不够合理得9.5分。

未提供或明显与本项目不符的,不得分。

勘察设计方案

(15分)

二、勘察设计方案(本项满分15分)

(1)勘察设计方案合理性、科学性较好的得15分;(2)勘察设计方案一般,无明显错误的得14.8分;(3)勘察设计方案较差的得14.5分。

未提供或明显与本项目不符的,不得分。

项目进度安排及保障措施

(8分)

三、项目进度安排及保障措施(本项满分8分)

(1)项目进度安排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保障措施完善,得8分;

(2)项目进度安排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保障措施较完善,得7.8分;

(3)项目进度安排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保障措施不够完善,得7.5分。

未提供或明显与本项目不符的,不得分。

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和技术服务保障

(7分)

四、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和技术服务保障(本项满分7分)

(1)质量安全保证及技术服务保障措施得当的,得7分;(2)质量安全保证措施满足要求,但合理性一般,无明显错误的,得6.8分;(3)质量安全保证措施不够合理,技术服务保障不够健全,得6.5分。

未提供或明显与本项目不符的,不得分。

2.2.2(3)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30分)

勘察设计费报价(30分)

评标基准价 C=(0.8A+0.2B)×K。

其中:

(1)A 为招标人的招标控制价。

(2)B 为开标现场公布的所有有效投标价格的平均值,不进入 B 值计算的情形:①开标现场确定的废标或无效标;②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③未通过资格审查的;④未按照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所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瑕疵的;⑤低于95%招标控制价的。

(3)K 为合理低价期望值,为 0.960、0.965、0.970、0.975、0.98 五个数之一,在开标现场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相应的 K 值。

(4)本项目 A、B、C 值均四舍五入精确到百分比后的 2 位小数。

(1)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30分;

(2)投标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个百分点, 扣0.2分;

(3)投标报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个百分点,扣0.1分。

以上评分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第 3 位四舍五入);评分不足一个百分点时,使用直线插入法计算。

2.2.2(4)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

/

/

注: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评审材料须真实有效,中标后招标人有权对中标单位的评审资料进行核实,若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并报行政主管部门记不良行为。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工程技术总体设计方案得分高的优先;如果工程技术总体设计方案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资信业绩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工程技术总体设计方案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分标准

(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工程技术总体设计方案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无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2(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信业绩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2(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工程技术总体设计方案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2(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3.4.3无质疑、投诉等特殊情况,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15天内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设计费用清单、设计方案,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指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

1.1.1.7 设计方案:指勘察人在投标文件中的设计方案。

1.1.1.8 设计费用清单:指勘察人投标文件中的设计费用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1.1.2.2 发包人: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设计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4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5 项目负责人:指由设计人任命,代表设计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6 分包人:指从设计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3 工程和设计

1.1.3.1 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设计招标的工程。

1.1.3.2 设计服务: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编制设计文件和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竣工验收或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

1.1.3.3 设计资料:是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设计服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4 设计文件: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的设计说明、图纸、图板、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1.1.4 日期

1.1.4.1 开始设计通知:指发包人按第 6.1 款通知设计人开始设计的函件。

1.1.4.2 开始设计日期:指发包人按第 6.1 款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写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1.1.4.3 设计服务期限:指设计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设计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6.2 款、第 6.4 款和第 6.6 款约定所作的调整。

1.1.4.4 完成设计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设计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1.1.4.5 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设计费用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设计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

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设计费用清单;

(8)设计方案;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设计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

定外,发包人和设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

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设计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发包人提供

设计文件。合同约定设计文件应经发包人批复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

修改意见。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察报告、设计任务书等,发

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设计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

按第6.2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

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7 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

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

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1.10.2 设计人在从事设计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自行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0.3 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

1.11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

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 发包人要求

1.12.1 设计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发包人均有权修改发包人要求,并在修改后 3 日内通知设计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

1.12.2 如果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设计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设计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设计人的全部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1.12.3 发包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时,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设计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

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始设计通知

发包人应按第 6.1 款的约定向设计人发出开始设计通知。

2.3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

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当按时办理,设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设计人负责办理的设计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

要的协助。

2.4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 提供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按第 1.6.2 项的约定向设计人提供设计资料。

2.6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发包人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3.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由发包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 发包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有权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设计人。

3.1.3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

3.1.4 发包人代表可以授权发包人的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发包人代表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设计人。被授权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与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3.2 监理人

3.2.1 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确定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设计监理。如果委托监理,则监理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的监理范围、职责权限和总监理工程师信息,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2.2 合同约定应由设计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设计文件的审查或批准,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3 发包人的指示

3.3.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章,并由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

3.3.2 设计人收到发包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1条执行。

3.3.3 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设计人应遵照执行。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只从发包人代表或按第 3.1.4 项约定的被授权人员处取得指示。

3.3.5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4 决定或答复

3.4.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服务期限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第11条的约定处理。

3.4.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

4.设计人义务

4.1 设计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设计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

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 完成全部设计工作

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

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设计文件及相关

服务等。

4.1.4 其他义务

设计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采用履约保证金担保的,领取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应将履约保证金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汇至发包人指定的共管账户上,承包人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后退回;

采用履约保函担保的,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有义务及时更换已到期的保函,否则发包人有权从任意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留对应金额的款项作为工程履约保证金。

注:中标单位提交的履约保证金,若采用保函形式的,须为“见索即付”保函,并需提供由中标单位基本账户支付保函财务费用的相关原始凭证(缴款凭证、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3.1 设计人不得将其设计的全部工作转包给第三人。

4.3.2 设计人不得将设计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分包工作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 1 份分包合同副本,并对分包设计工作质量承担连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的设计费用由设计人与分包人自行支付。

4.3.4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包括必要的企业资质、人员、设备和类似业绩等。

4.4 联合体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组成联合体的成员数量不超过二家。联合体各方不得同时另外单独参与或与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参与本项目投标。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以联合体名义投标的,须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投标协议书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并且明确联合体牵头方和各方承担的工作以及责任与义务。

4.5 项目负责人

4.5.1 设计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

4.5.2 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设计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设计人单位章,并由设计人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4.5.4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

4.6 设计人员的管理

4.6.1 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设计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设计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因不可抗力因素,需经过招标人同意才能更换,且更换的人员资格不得低于投标文件中该人员的资格。

4.6.2 设计人应保证其主要设计人员(含分包人)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6.3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有权随时检查。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设计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设计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设计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设计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9 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设计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设计工作。

5.设计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规范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服务,降低工程质量。

5.1.2 设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应符合发包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

5.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建议后 7 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 11 条约定执行。

5.1.4 设计人在设计服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5.2 设计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设计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基础资料及其他文件;

(4)本设计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

(5)本工程勘察文件和施工需求;

(6)合同履行中与设计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设计依据。

5.3 设计范围

5.3.1 本合同的设计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设计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3.2 工程范围指所设计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3 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扩大初步(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4 工作范围指编制设计文件、编制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试车(试运行)、编制竣工图、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4 设计文件要求

5.4.1 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相关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规范可靠,并能够实施。

5.4.2 设计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保证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

5.4.3 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满足发包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4.4 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6.开始设计和完成设计

6.1 开始设计

6.1.1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设计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向设计人发出开始计

通知。设计服务期限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起计算。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开

始设计通知的,设计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周期延误。

6.2 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发包人应当延长设

计服务期限并增加设计费用,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合同变更;

(2)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答复设计事项;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设计;

(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设计费用;

(5)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未及时按照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7)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8)发包人造成周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6.3 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设计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设计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

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4 第三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或其他第三人原因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

担。

6.5 完成设计

6.6.1 设计人完成设计服务之后,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编制设计文件。

6.6.2 设计文件是工程设计的最终成果和施工的重要依据,应当根据本工程的设计内容和不同阶段的设计任务、目的和要求等进行编制。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满足对应阶段的规范要求。

6.6.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一式八份,应当加盖单位章和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印章;电子文件中的文字为 WORD 格式、图形为 CAD 格式,并应使用光盘和 U 盘分别贮存。

6.6 提前完成设计

6.7.1 根据发包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设计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设计的,可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设计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设计费用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发包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设计而减少设计费用;增加设计费用的,所增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7.2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设计但设计人认为无法实施的,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指示后 7 天内提出异议,说明不能提前完成的理由。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的设计服务期限。

6.7.3 由于设计人提前完成设计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因此获得的奖励内容。

7.暂停设计

7.1 发包人原因暂停设计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设计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设计人有权暂停设计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1)发包人违约;

(2)发包人确定暂停设计;

(3)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2 设计人原因暂停设计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通知暂停设计,由此造成费用的

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设计人承担:

(1)设计人违约;

(2)设计人擅自暂停设计;

(3)合同约定由设计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3 暂停期间的文件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暂停期间设计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已完部分的设计文件,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8.设计文件

8.1 设计文件接收

8.1.1 发包人应当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发包人已经接收设计文件。

8.1.2 发包人接收设计文件时,应向设计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8.1.3 设计文件提交的份数、内容、纸幅、装订格式、电子文件、展板、模型、沙盘、动画等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 发包人审查设计文件

8.2.1 发包人接收设计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设计人应当给予配合。审查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审查的具体范围、明细内容和费用分担,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对于设计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不应超过 14 天。发包人逾期未做出审查结论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已经通过发包人审查。

8.2.3 发包人审查后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说明审查不通过的理由及其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文件,并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起算。

8.3 审查机构审查设计文件

8.3.1 设计文件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将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发包人的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不减免设计人因为质量问题而应承担的设计责任。

8.3.2 对于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如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应由设计人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文件;如需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则由发包人重新修改和提出发包人要求,再由设计人根据新的发包人要求修改完善设计文件。

8.3.3 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设计文件未通过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9.设计责任与保险

9.1 工作质量责任

9.1.1 设计工作质量应满足法律规定、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

9.1.2 设计人应做好设计服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加强设计服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9.1.3 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服务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设计工作质量报表,报送发包人审查。

9.1.4 发包人有权对设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审核。设计人应为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发包人到设计场地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查阅、审核设计的原始记录和其他文件。发包人的检查和审核,不免除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9.2 设计文件错误责任

9.2.1 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设计人是否通过了发包人审查或审查机构审查,设计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但因第 1.6.2 项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错误导致的除外。

9.2.2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 14.1 款的约定承担责任。

9.2.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造成的设计费用增加和(或)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9.3 设计责任主体

9.3.1 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9.3.2 设计责任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9.3.3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9.4 设计责任保险

9.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险,于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责任险的保险单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9.4.2 工程设计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应当包括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以及由于事故引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赔偿等。

9.4.3 发生工程设计保险事故后,设计人应按保险人要求进行报告,并负责办理保险理赔业务;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由设计人自行补偿。

10.施工期间配合

10.1 施工配合指设计人配合施工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提供的设计服务或其他配合工作,直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为止。

10.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在施工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

10.3 设计人应在本工程的施工期间,积极提供设计配合服务,包括并不限于设计技术交底、施工现场服务、参与施工过程验收、参与投产试车(试运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10.4 发包人应当组织设计技术交底会,由设计人向发包人、监理人和施工承包人等进行设计交底,对本工程的设计意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要求等进行系统地说明和解释。

10.5 工程施工完毕后,发包人应当组织投产试车(试运行)和工程竣工验收,设计人参加验收并出具本单位的验收结论。如因设计原因致使工程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免费修改设计文件和赔偿发包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11.合同变更

11.1 变更情形

11.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设计服务期限和设计费用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设计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设计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设计;

(4)非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设计及恢复设计。

11.1.2 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11.2 合理化建议

11.2.1 合同履行中,设计人可对发包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人,被发包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 11.1 款约定。

11.2.2 设计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12.合同价格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

12.1.1 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1.2 设计费用实行发包人签证制度,即设计人完成设计项目后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代表对实施的设计项目、数量、质量和实施时间签字确认,以此作为计算设计费用的依据之一。

12.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进行设计、评估、审查等,编制设计文件,施工配合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12.1.4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12.2 定金或预付款

12.2.1 定金或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设计。定金或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2.2 发包人应在收到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申请后10天内,将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12.2.3 设计服务完成之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设计人的原因解除合同时,定金不予退还。

12.3 中期支付

12.3.1 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发包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12.3.2 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10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2.3.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2.4 费用结算

12.4.1 合同工作完成后,设计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发包人提交设计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2.4.2 发包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10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2.4.3 发包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设计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设计人重新提交。设计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5条的约定执行。

12.4.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2.3.3项的约定执行。

13.不可抗力

13.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3.1.1不可抗力是指设计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3.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13.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3.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3.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3.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3.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设计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3.3.2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3.3.3 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

14.违约

14.1 设计人违约

14.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设计人违约:

(1)设计文件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设计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

(3)设计人未按合同计划完成设计,从而造成工程损失;

(4)设计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1.2 设计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设计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设计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发包人损失等。

14.2 发包人违约

14.2.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

(2)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停止;

(3)发包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2.2 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暂停设计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设计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设计人损失等。

14.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

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5.争议的解决

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发包人:

(勘察)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勘察)设计人承担工程勘察设计,工程地点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勘察设计依据

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勘察设计中标通知书

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现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规程。

2.4 勘察设计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中标通知书(文件)

3.3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3.4投标文件

3.5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勘察设计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合同书第十一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勘察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发包人向(勘察)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第六条(勘察)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勘察设计文件时间及份数(具体要求具体编写):

总周期暂定1000日历天,根据招标人的要求,逐项启动前期工程勘察、工程测量、工程设计等工作。签订合同后 75 日历天内完成可行性研究工作,可行性研究批复后 90 日历天内完成初步设计工作。招标及施工图设计满足进度要求。

第七条费用

本项目勘察设计费:结算金额按投标人投标报价让利比例乘以财政预算审定的建安费的3.5%为准,最终支付费用=(财政预算审定的建安费×3.5%)×(投标报价÷630),且不得超过本次招标控制价630万元。

最终费用以财评预算审计金额为准。

第八条支付方式

费用支付方式如下:

①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批复后,待技术交底后,支付合同费用的50%;

②剩余设计费按施工进度等比例支付,最高勘察设计合同费用的95%;

③竣工验收后,支付5%尾款。

第九条双方责任

9.1发包人责任

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勘察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勘察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发包人按合同规定无预付款,收到招标人提供的资料后作为设计人勘察设计开工的标志。

9.1.3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勘察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9.1.4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勘察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勘察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标准为:。

9.1.5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9.2设计人责任

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勘察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勘察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勘察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规程要求。

9.2.3设计人对勘察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勘察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最高为勘察设计费的%。

9.2.4设计人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项目成果,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三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本合同总价,逾期超过六十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设计人赔偿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9.2.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预付款。

9.2.6设计人交付勘察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勘察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进行调整补充,直至审批通过为止。工程开始实施后,设计人除按合同规定交付施工图纸外,还应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勘察设计交底、处理有关勘察设计问题和参加工程验收。

9.2.7项目负责人须为投标文件中确定的人员。如设计人未投入投标承诺的人员进行勘察设计工作,发包人可根据情况扣除勘察设计费。如因设计人原因,影响项目立项或工程建设进度的,发包人可中止本合同,设计人酌情返还已付的设计费。

9.2.8设计代表驻工地时间为天/月。整个设计服务过程中应注意人身安全,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条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可由仲裁机构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索赔

设计人可按以下规定向发包人索赔:

(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索赔的报告;

(3)发包人在接到索赔通知后21天内给予响应,或要求设计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发包人超过21天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发包人可按以下规定向设计人索赔:

(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设计人发出要求索赔通知;

(3)设计人在接到索赔通知后21天内给予响应,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设计人在21天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3.1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3.2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3.3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____份,发包人_____份,设计人____份。

13.4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5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发包人另有要求需设计人技术咨询服务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发包人名称:(盖章) 设计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卷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发包人要求不仅应明确规定其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偏差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以及检验、试验、试运行的具体要求。对于设计人负责提供的有关服务,在发包人要求中应一并明确规定。

发包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设计要求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在本章中明确相应的设计要求,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治理河长约21km,堤防建设长约28.11km,其中河潭段约8.5km,城北老城区电厂段约1.5km,城西段约4.5km,洪塘堤约3.5km,岭黄堤开口段约0.8km,岭黄堤黄坑段约4.5km和岭黄堤岭上段约4.8km,以及护岸工程、新建排涝站、防洪涵闸等。

2.招标范围及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勘察设计服务。

3.工期要求:总周期暂定1000日历天,根据招标人的要求,逐项启动前期工程勘察、工程测量、工程设计等工作。签订合同后 75 日历天内完成可行性研究工作,可行性研究批复后 90 日历天内完成初步设计工作。招标及施工图设计满足进度要求。

4、质量要求:满足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批。

5.设计人员要求: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6.其他要求:详见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第十三条,后期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人有权利要求中标人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及项目进度要求,增设项目设计团队成员;增设的团队成员标准不得低于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拟投入的人员标准,且中标人后续不得以该原因向招标人进行任何索赔。注:如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各成员方均应遵循本条款之规定。

二、适用规范标准

1. 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规范名录

2. 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标准名录

3. 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规程名录

三、成果文件要求

1. 成果文件的组成:设计说明、图纸等

2. 成果文件的深度

3. 成果文件的格式要求

4. 成果文件的份数要求

5. 成果文件的载体要求

(1)纸质版的要求

(2)电子版的要求

(3)其他要求

6. 成果文件的展板、模型、沙盘、动画要求

7. 成果文件的其他要求

四、发包人财产清单

(一)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

1. 发包人提供的办公房屋及冷暖设施:如办公室数量及面积、空调等

2. 发包人提供的设备清单:如电脑、投影、打印机、复印机等

3. 发包人提供的设施清单: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二)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1. 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2. 定位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

3. 发包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如规划许可证

4. 发包人提供的勘察资料

5. 发包人提供的技术标准、规范

6. 其他资料

(三)发包人财产使用要求及退还要求

1. 发包人财产使用要求

2. 发包人财产退还要求

五、发包人提供的便利条件

1. 发包人提供的生活条件

2. 发包人提供的交通条件

3. 发包人提供的网络、通讯条件

4. 发包人提供的协助人员

六、勘察设计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

1. 勘察设计人自备的工作手册:如本项目必备的规范标准、图集等

2. 勘察设计人自备的办公设备:如电脑、软件、投影、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等

3. 勘察设计人自备的交通工具:如出行车辆等

4. 勘察设计人自备的现场办公设施: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5. 勘察设计人自备的安全设施:如安全帽、安全鞋、手电筒等

第三卷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招标项目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设计费用清单

六、项目管理机构表

七、资格审查材料

八、设计方案

九、资信业绩相关证明资料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招标文件(包括补充通知)的全部内容。我单位愿意承诺以勘察设计费 元;投标下浮费率: %(大写:百分之 )(勘察设计费按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的全阶段勘察设计费(含前期工作费)×(1-下浮费率)计取);设计服务期限:总周期暂定1000日历天,根据招标人的要求,逐项启动前期工程勘察、工程测量、工程设计等工作。签订合同后 75 日历天内完成可行性研究工作,可行性研究批复后 90 日历天内完成初步设计工作。招标及施工图设计满足进度要求。按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

2.我方提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报价书和其它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的90天内有效,在此期间内被你方接受的上述文件对我方一直具有约束力。我方保证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不撤回投标文件,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不修改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报价书已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作为我方投标的担保。

4.若我方中标:

(1)我方保证在收到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及时派代表前去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随同本投标报价书提交的投标资源配置中的任何部分,经你方确认后可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我方完全理解你方不保证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条款名称

约定内容

备注

1

项目负责人

姓名:

2

设计周期

总周期暂定1000日历天,根据招标人的要求,逐项启动前期工程勘察、工程测量、工程设计等工作。签订合同后 75 日历天内完成可行性研究工作,可行性研究批复后 90 日历天内完成初步设计工作。招标及施工图设计满足进度要求。

3

质量要求

满足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批。

投标人: (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立时间: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经营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设计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四、投标保证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

鉴于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____年_月_日参加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的投标,________________(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或者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拒交规定履约担保的,我方承担保证责任。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在7日内无条件向你方支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元)。

本担保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达我方。

担保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如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4.1条规定投标保证金为现金或转账形式,则不需填写以上内容,只需附上投标保证金的交纳凭证或票据的复印件即可。 )

五、联合投标协议书

联合体名称:

牵头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地:

成员一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地:

鉴于上述各成员单位经过友好协商,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的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牵头方名称) 为 (联合体名称) 牵头方。

2.在本项目投标阶段,联合体牵头方合法代表联合体成员负责本项目投标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资料、信息或指示,代表联合体签署除本招标文件要求必须所有联合体成员签署的文件外的其他须签署投标文件,并处理与投标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牵头方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成员按照内部职责的分工,承担各自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中标后,

(牵头方名称)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的工作 。

(联合体成员名称)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的工作 。

5.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投标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具有约束力。

6.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联合体未中标或者中标后合同履行完毕自动失效。

7.本协议书一式陆份,联合体成员各执一份,投标文件一份,其余用于备案。

牵头方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成员方一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备注:本协议书由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应按照本须知附件1的格式附上联合体各方相应的授权委托书。

六、设计费用报价

序号

项目名称

费用名称

投标报价

投标

下浮费率

备注

1

江西省信江防洪治理工程贵溪段勘察设计

勘察设计费

%

投标人在报下浮费率的同时,需要以人民币进行报价

注:

(1)勘察设计费:本次招标采用费率招标,勘察设计费按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的全阶段勘察设计费(含前期工作费)×(1-下浮费率)计取。投标人按要求进行报价费率报价,未按招标文件进行价的,做无效标处理。终费用以财政预算审计金额为准。

(2)投标人在文件制作系统“开标一览表”中,将勘察设计费人民币报价填写入“投标报价”一栏中;未按规定填写报价导致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七、项目管理机构表

7.1 (勘察)设计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拟投入本次(勘察)设计项目人员汇总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养老保险

主要管理人员

项目负责人

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负责人

…专业负责人

7.2 主要(勘察)勘察设计人员情况表

主要(勘察)勘察设计人员情况表(格式)

姓名

职务或职称

年龄

专业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勘察)设计项目

目前正在承担的其他工程(勘察) 设计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建设规模

开/竣工日期

担任的技术职务

八、资格审查资料

(一)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单位性质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还应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

附投标人的有效营业执照扫描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扫描件。

(三)资质证书

附投标人资格要求涉及的资质证书扫描件。

(四)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本表后附拟所有拟投入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投标人名称)郑重声明,我方在人员、设备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勘察设计的相应能力。

特此声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六)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注册登记情况

附投标人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交易主体已完成登记的截图。

九、设计方案

设计方案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勘察设计大纲

2、勘察设计方案

3、项目进度安排及保障措施

4、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和技术服务保障

以上内容格式自拟

十、资信业绩相关证明资料

10.1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投标人近十年(不含开标当年)完成的业绩)

序号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项目法人

建设规模

设计阶段

已完成的设计成果

注:此表填报本项目投标拟投入业绩情况,并后附业绩证明材料扫描件加盖公章

(投标人拟投入项目负责人近十年(不含开标当年)完成的业绩)

序号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项目法人

建设规模

设计阶段

已完成的设计成果

注:此表填报本项目投标拟投入业绩情况,并后附业绩证明材料扫描件加盖公章

10.2其他资信业绩相关证明资料

附评标办法资信业绩评审涉及的其他相关证明资料扫描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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