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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教育和体育局
关于公开征求《南充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条例(草案)》意
见的公告
为切实保障广大学生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规范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促进校外托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市教育和体育局牵头组织起草了《南充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具体意见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电子邮件方式请将意见发送至:ncsjtj@qq.com。
二、来信来函方式请寄送意见至:南充市顺庆区镇泰路2号南充市教育和体育局行政审批科,邮编:637000(来信时间以邮戳为准)。
本次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开通会员可解锁*。
南充市教育和体育局
*开通会员可解锁*
南充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我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保障中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安全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术语界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学生校外托管服务以及相关活动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校外托管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开办,受学生监护人委托,在校园以外,在非在校时段为学生提供就餐、休息(不含过夜住宿)、接送及临时看护等托管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基本原则】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安全第一、属地管理、部门协同、社会共治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社会参与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四条 【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建立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市教育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公安、民政、应急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政务服务管理、文化旅游、科技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加强联动管理和信息沟通,统筹协调本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相应的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沟通协调机制,统筹本辖区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校外托管机构属地管理责任,将校外托管机构排查纳入网格化综合治理体系,负责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的日常巡查和综合协调工作,协助负有校外托管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校外托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排查处置工作。
第五条 【部门职责】负有校外托管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市场主体登记(依法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地区除外),对食品安全、价格、广告、合同、不正当竞争等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提供餐饮服务的校外托管机构的许可、备案管理,指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督促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加强食材采购、贮存、加工、食品留样及清洗消毒全流程食品安全风险管控;
(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学校加强学生安全教育,提醒引导学生监护人选择规范、安全的校外托管机构,监督校外托管机构不得违规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等服务;
(三)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依法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地区除外),以及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
(四)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地区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五)公安机关负责校外托管机构及其周边区域的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秩序维护,监督、指导校外托管机构开展安全技术防范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为校外托管机构查询从业人员违法犯罪记录提供便利,配合开展从业人员背景审查,依法查处接送托管学生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场所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对校外托管机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七)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校外托管机构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参与跨部门安全生产联合执法,统筹督办重大事故隐患防治;
(八)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校外托管机构的消防安全综合监督管理,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依法将校外托管机构纳入消防监督抽查范围;
(九)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校外托管机构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控制等工作,督促落实传染病疫情报告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违法建设查处,整治影响学生通行安全的占道经营、违规户外广告等问题;
(十一)文化和旅游部门监督校外托管机构不得违规开展义务教育阶段文化艺术类培训;
(十二)科技部门监督校外托管机构不得违规开展义务教育阶段科技类培训;
(十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职责】学校应当在依法保护学生及其家庭个人信息的前提下,定期对本校学生参加校外托管机构的情况进行统计,并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发现本校学生所在校外托管机构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其他不利于学生成长的问题,及时报告并配合做好处置工作。
第七条 【鼓励条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完善配套设施,优化课后服务供给,通过课后服务、假期托管等方式,为有需求的学生提供就餐、休息(不含过夜住宿)和活动场所等校内服务。
对校内服务难以满足需求的,鼓励社会力量、村(居)民委员会通过自行设立、合作设立等方式开办校外托管机构,提供规范、安全的校外托管服务。
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开展职工子女公益性托管服务;鼓励开展公益性托管服务,优先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群体的托管需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公益性托管服务给予支持。
第八条 【设立条件】从事托管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依法进行市场主体登记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际经营内容与登记信息一致;
(二)服务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建筑、消防、卫生、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
(三)主要负责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配备与开办规模、服务标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四)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保卫、应急处置方案;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登记程序】校外托管机构实行属地登记管理。
设立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由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校外托管机构名称和经营范围应当使用“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幼儿园校外托管服务”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范围规范条目中与托管服务相符的规范表述;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或者办理备案,并载明相应经营项目。
设立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业务范围应当与托管服务相符。
登记机关应当定期汇总校外托管机构的名称、经营(服务)场所、负责人、服务内容等基本信息,并共享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使用。
第十条 【场所安全】校外托管机构提供托管服务的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在符合房屋结构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一至三层;不得设立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等临时建筑以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内,避开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场所,远离危险化学品仓库、污染区、工业建筑;
(二)建筑面积应当在八十平方米以上,学生人均使用面积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同一楼层使用面积较大、容纳学生较多的,应当设置两个以上独立安全出口;外窗、阳台等临空部位防护栏杆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高度不应低于1.30米,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09米,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室内场所应当通风良好,经常开窗通风换气;通风不良的,应当安装机械通风设施。配置消毒设施的,应当在学生不在场时开启使用,每日消毒时间不少于三十分钟并如实记录;消毒设施设置应当安全,防止灼伤、误照学生;
(四)学生睡眠区域实行一人一床,床铺之间保持适当间距,不得设置通铺、地铺;床铺不得高于两层,上铺应当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栏;床上用品不得违反环保要求,每周至少清洗更换一次;睡眠区域应当按照性别分区、分室管理,女生睡眠区域不得安排异性工作人员管理和单独进入;
(五)利用住宅提供托管服务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
(六)其他依法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校外托管机构提供托管服务的消防安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火灾、地震等突发事件应急疏散演练;
(二)疏散出口、疏散通道应当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识明显、保持畅通,不得占用、堵塞、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实施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三)门窗不得设置影响疏散逃生的封闭金属栅栏等障碍物;确需设置防盗、防坠等功能网罩的,应当易于从内部开启,供紧急情况下疏散逃生使用;
(四)不得在室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其充电,不得携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进入室内充电;
(五)其他依法应当符合的条件。
新建、改建、扩建校外托管机构场所,或者校外托管机构设置在公共建筑内的,其消防安全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有关儿童活动场所的要求;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依法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属于其他建设工程的,依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依法通过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校外托管机构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经营规模较小,达不到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按照《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关于食品小经营店的规定办理备案,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办理备案的,不得提供餐饮服务;
(二)就餐环境、餐具等设施符合卫生、食品安全要求,实行分餐制;餐食营养搭配合理,符合国家有关学生营养的要求;每周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
(三)食品加工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规定,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食品贮存、加工制作、餐饮具清洗消毒等管理要求,每餐次食品成品按照规定留样;
(四)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五)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同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就读学校;
(六)其他依法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十三条 【人员要求】校外托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托管学生人数配备工作人员:托管学生二十五名以下的,至少配备两名工作人员;超过二十五名的,每增加十五名(不足十五名的,按十五名计算)学生至少增加一名工作人员;
(二)身心健康、品行良好,未患有精神疾病,无传染性疾病等可能影响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无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
(三)从事接触食品工作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每日开展健康晨检,不得带病上岗;
(四)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记录入职查询制度,招用工作人员前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申请查询;发现其有本条第二项所列违法犯罪记录的,不得录用;对已在职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核查;
(五)其他依法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十四条 【预防侵害】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加强托管期间对学生的看护管理,保护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预防和制止猥亵、性侵害、暴力、欺凌以及其他侵害学生权益的行为。
发现学生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性侵害、遗弃等侵害的,校外托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制止,依法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报告,不得隐瞒、缓报;同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就读学校。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处理学生侵害事件,应当注意保护学生隐私,做好学生心理疏导和情绪安抚,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应急处置】校外托管机构应当配备防暴头盔、防护盾牌、急救包等必要的防护装备,并根据托管规模相应增加人员和设备。发现学生生病、受伤或者发生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救助,立即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就读学校,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并立即报告有关职能部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同时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职能部门。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退费规则和监督投诉方式等信息,实行亮证(照)经营。
托管费用按照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一次性收取不得超过一个学期,并按实际托管天数(餐次)结算;学生中途退出托管的,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退还剩余费用。不得收取公示项目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托管协议】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与托管学生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协议书。
托管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托管时段、托管期限、是否接送、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托管服务协议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供校外托管机构和学生监护人参考使用。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学生监护人主要权利、加重学生监护人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全程照看】校外托管机构在学生托管期间应当全程安排工作人员照看学生。
提供接送服务的,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做好学生放学抵达托管机构、午托返校(园)等环节的交接清点和记录;托管结束后,按照约定由学生监护人或者其指定人员接走的,应当核验身份后交付,确保学生被安全接走。托管学生未按时抵达、擅自离开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当及时查找,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就读学校;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使用车辆接送学生的,应当使用符合载人规定的车辆,由具有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不得超员、超速行驶,不得使用拼装车、报废车、无牌无证车辆、货运车辆、电动三(四)轮车等不符合载人条件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集中使用客车接送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学生监护人公开车辆和驾驶人信息。
第十九条 【智能应用】鼓励校外托管机构通过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对学生进行动态管理,保障学生安全。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在出入口和学生活动等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不得在卫生间、浴室、学生休息(睡眠)区域等私密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日,除依法提供有关机关调查使用外,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传播,并应当做好学生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
第二十条 【购买保险】鼓励校外托管机构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商业保险,分散托管期间的各种风险。
第二十一条 【禁止行为】校外托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规或者变相违规开展校外培训;
(二)采取诱导、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等方式向托管学生及其监护人推销商品、保险或者其他服务;
(三)宣扬含有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或者违背公序良俗内容的信息;
(四)放任、唆使或者利用托管学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五)提供或者变相提供留宿过夜服务;
(六)在托管场所从事与托管服务无关的经营活动;
(七)违规收集、使用、泄露学生及其监护人个人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转致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擅自从事校外托管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民政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二十三条 【禁止行为责任】校外托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教育行政、文化和旅游部门、科技部门依法依规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六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机制】负有校外托管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联合检查等方式对校外托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可以依法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监管。对检查中发现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或者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校外托管机构监督管理信息共享和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校外托管机构登记、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方便社会监督和家长查询。
第二十五条 【投诉举报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校外托管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受理、处理: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有关部门应当对投诉人、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六条 【竞业禁止责任】中小学校、幼儿园在职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设立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在校外托管机构兼职和取得报酬,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诱导、逼迫或者变相逼迫学生参加校外托管机构。
中小学校、幼儿园在职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应当给予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公务人员责任】在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不适用情形】监护人、亲友之间互助提供托管,且托管学生人数在五人以下的,不适用本条例,但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责任,履行安全、卫生等管理责任。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以营利为目的、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持续开展的托管服务。
第二十九条 【整改期限】本条例施行前已设立的校外托管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整改,达到设立条件和相关标准。整改期间存在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托管活动,并妥善安置托管学生。
第三十条 【施行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南充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条例(草案)》
起草说明
现就《南充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背景
(一)现实需求与安全风险交织,亟需引导规范。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新型城镇化进程加快,我市很多家庭对学生非在校时段的就餐、休息(不含过夜住宿)与接送需求持续增长,校外托管机构(俗称“小饭桌”)大量涌现、迅速发展。在缓解家庭看护难的同时,校外托管机构也暴露出诸多问题:机构多设于居民住宅楼内,普遍存在食品加工操作不规范、消防疏散通道不畅、从业人员缺乏背景准入筛查以及违规开展隐形变异学科培训等风险,对广大学生的身心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
(二)监管机制与协同机制欠缺,亟需推动化解。校外托管机构业务涉及市场准入、食品卫生、建筑消防、治安防护、安全生产及校外培训监管等多个领域。实践中各部门职能交叉,基层乡镇(街道)在日常巡查与综合网格排查中,也面临权能不足、依据不够的现实难题,亟需通过地方立法理顺职责边界。
(三)地方立法与上位法律衔接,亟需构建合力。国省上位法律法规,对校外托管机构涉及的大部分活动内容均作出了明确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校外托管机构规范设立、守法经营,为化解行业安全隐患、规范市场服务秩序、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坚实地方立法支撑。
二、起草过程
今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将《条例(草案)》纳入地方性法规起草项目,并明确由市教育体育局组织起草。市教育体育局迅速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两名分管负责同志双牵头,依托西华师范大学地方立法研究中心专业力量,有序推进起草工作。4—6月,起草组采取实地察看、座谈交流、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了立法调研,摸排全市校外托管机构数量规模、登记管理、消防安全及从业人员现状,收集一线立法建议,调研先进地区校外托管立法成功经验,形成立法调研报告,7月起草《条例(草案)》初稿,8月至今经邀请专家审阅把关、起草组内部研讨后,修改形成本《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三、起草依据
《条例(草案)》起草的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等政策文件;《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等省级法规。同时,参考了《海南省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若干规定》《通辽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以及南充市教育和体育局等十部门印发的《南充市未成年人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
四、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30条,主要从五个方面解决校外托管机构管理问题:
(一)明确界定标准。《条例(草案)》第二条明确规定,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开办,受学生监护人委托,在校园以外,在非在校时段为学生提供就餐、休息(不含过夜住宿)、接送及临时看护等托管服务的机构。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第九条指出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应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应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二)明确职责分工。《条例(草案)》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了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市监、教育、民政、公安、住建、应急、消防、卫健、城管、文旅、科技等有关部门和学校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同时也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基层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将校外托管机构排查纳入网格化综合治理体系。
(三)明确行为规范。《条例(草案)》第八条至第二十条分别规定了校外托管机构的设立条件及其在场所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人员要求、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规范要求。
(四)明确监管机制。《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各有关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机制。同时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投诉举报处置程序,畅通校外托管机构社会监督路径。
(五)明确法律责任。《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校外托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禁止行为。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学校在职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竞业禁止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五、特色亮点
(一)筑牢全过程防护底线。《条例(草案)》坚持儿童至上、安全第一,将未成年人保护理念贯穿始终:一是细化场所安全硬指标,对护栏高度、立杆间距、楼层限制及睡眠区域等作出具象化、可操作的硬性规定;二是严格从业准入与强制报告,强化强制报告义务;三是严控食品与消防高风险,明确列出禁售禁加工食品负面清单;四是平衡安全监控与隐私保护,强制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要求,同时明令禁止在学生休息室、卫生间等私密场所安装监控。
(二)构建多层次供给格局。《条例(草案)》不搞单纯的行政管制,而是注重从源头化解“接送难、看护难”等现实民生痛点。一方面强化校内供给主渠道作用,明确支持学校完善配套设施、优化课后服务供给,通过课后服务、假期托管满足学生就餐与休息需求;另一方面鼓励社会力量多渠道补充,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社会力量开展公益性托管服务,明确优先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并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扶持机制,推动形成校内为主、社会补充、公益托底的多元共治格局。
(三)严明教师队伍廉洁底线。《条例(草案)》明确划定业务红线与从业廉洁底线:一是严格厘清托管与培训边界,明令禁止校外托管机构违规或变相违规开展各类校外培训;二是明确设立教师竞业禁止专门条款,明令禁止中小学校、幼儿园在职教师设立校外托管机构、兼职取酬或利用职务便利诱导逼迫学生参加,从源头维护教育教学秩序与教育公平。
(四)兼顾执法刚性民生温度。针对校外托管机构点多面广、藏于居民住宅、动态性强的特点,《条例(草案)》统筹考虑监管效能与现实状况:一是推动日常监管重心下沉,将校外托管机构排查明确纳入乡镇(街道)网格化综合治理体系,通过网格日常巡查、部门联动处置破解“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实践困境;二是体现包容审慎与宽严相济原则,为已设立的存量机构设置6个月整改过渡期,避免一刀切关停引发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