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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行政事项委托书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生态环境行政事项委托书
委托机关: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法定代表人:李军 职务:厅长
受委托单位:江西省生态环境应急调查中心
法定代表人:齐骞 职务:主任
为进一步加强省本级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能,加大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委托江西省生态环境应急调查中心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范围
江西省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委托事项和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统筹下,按照省本级管理权限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名义,依法行使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行政强制除外)、提请行政处罚权(核与辐射安全除外)。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时,有权制止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并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调查报告等文书,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提请委托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
三、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起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后续视机构改革或相关政策变化,委托机关可适时终止委托或继续委托。
四、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
(一)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二)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三)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机关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委托,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受委托单位及其相关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委托机关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按规定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五、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
(一)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的权限、期限和范围内按法律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二)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机关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三)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四)建立完善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及时向委托机关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六、法律责任
(一)委托机关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受委托单位在履行受委托职责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送江西省司法厅备案,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委托机关(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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