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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关于北京宏源循环能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底层实物及债权资产的招商公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为北京宏源循环能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的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基金底层持有对西安天可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西安中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库国华、白重功债权资产和基于《150Tt/h干熄焦及25MW余热发电项目以租代售协议》(以下简称“以租代售协议”)项下干熄焦余热发电设备实物资产及对山东博兴胜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博兴”)的债权资产,为与投资者进行有效的市场沟通,并探讨商业合作机会,特发布此推介信息,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义务人 |
义务人所在地 |
债权合同名称 |
转让基准日 |
债权本金余额(万元) /实物资产 |
备注 |
| 1 |
西安中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陕西省西安市 |
《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及《委托借款合同延期协议》、《抵债协议》、《回购协议》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7,700.00 |
委托借款合同延期协议约定延期本金此后不再计息;*开通会员可解锁*法院判决[(2021)京04民初389号]应支付利息数额为2,418,449.92元(延期协议前利息)。 |
| 2 |
西安天可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西安中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库国华、白重功 |
陕西省西安市 |
《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及《委托借款合同延期协议》、《抵债协议》、《回购协议》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24,706.60 |
*开通会员可解锁*法院判决[(2020)京01民初264号]应付利息余额: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起至实际支付日按照银行间同类贷款利息和LPR计算;违约金计算: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起至实际支付日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同时判决支持26万元律师费及加倍支付迟履行期间利息。 |
| 3 |
山东博兴胜利科技有限公司 |
山东省滨州市 |
《150Tt/h干熄焦及25MW余热发电项目以租代售协议》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实物资产:150Tt/h干熄焦及25MW余热发电设备 债权资产:暂计算至*开通会员可解锁*应付未付租金4,266.49万元及相应违约金 |
基金和山东博兴双方于*开通会员可解锁*签署《以租代售协议》,约定采取以租代售方式将150Tt/h干熄焦及25MW余热发电设备(以下简称“标的设备”)转让给山东博兴,租金总额1.3亿元,价款按季支付、五年内结清。*开通会员可解锁*基金收到山东博兴第一期租金422.50万元,约为协议约定每期租金的65%,此后山东博兴基本按照上述比例支付每季租金,基金管理人未认可上述租金支付方式且对于应付未付租金保持催收。截至*开通会员可解锁*,山东博兴向基金支付租金13次,总计5,483.51万元。协议约定可按照日利率0.065%计收逾期付款违约金。现就《以租代售协议》项下标的设备实物资产以及对山东博兴应付未付租金及违约金等债权资产进行转让。 现状:山东博兴基于政策原因已停产,标的设备已停止使用。 |
根据规定,交易对象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交易对象不得为:(1)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及上述人员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2)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和其直系亲属,及上述自然人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3)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及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4)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债务人管理人员,及上述主体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5)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的直系亲属;(6)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为严格防范交易各方及其关联人士的道德风险,防止不正当交易,防范项目操作风险,非经合作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通过任何中介(包括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安排、实施本项目合作事宜。
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及其工作人员、相关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及前述组织和个人的关联方进行商业贿赂、馈赠钱物(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礼金、奖金、补贴、物品等)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任何一方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发现对方存在上述行为,有权提醒对方相关人士立即纠正,经制止拒不纠正的,应告知对方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欢迎各界投资者与我分公司联系人进行接洽。一旦达成处置合作意向,我分公司将洽基金尽快根据相关规定启动处置程序。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