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市监美处罚〔2025〕45号
发布时间:
2025-05-13
发布于
海南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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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本情况:叶树成(海口美兰真实在百货超市);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0400MA5TQF371F;经营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新市墟235号;经营者身份证号码:332521********5518;联系电话:1385896****。

*开通会员可解锁*,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新市墟开展“限塑”专项整治工作,对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新市墟235号的海口美兰真实在百货超市进行检查,该超市正常营业,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使用《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中禁止名录内的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现场查获含有一次性不可降解聚乙烯(PE)的塑料碗92个,经请示领导批准,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当场予以扣押(《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海市监美强制〔2025〕3号)、《财物清单》0000213号)。    

经查明,海口美兰真实在百货超市在经营过程中通过流动摊贩购买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聚乙烯(PE)的一次性塑料制品作为日常经营使用,到案发时还有含有不可降解聚乙烯(PE)的塑料袋3卷和含有不可降解聚乙烯(PE)的塑料碗46个尚未使用,被我局执法人员予以扣押,该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现场笔录1份、现场相片3张,证明当事人使用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聚乙烯(PE)的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事实;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海市监美强制〔2024〕3号)、《财物清单》0000213号)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聚乙烯(PE)材料的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本证据与证据1、2、3相互印证,证明当事人使用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盖章确认。

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属于《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下列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一)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袋类,包括购物袋、日用塑料袋、纸塑复合袋等商品包装袋和用于盛装垃圾的塑料袋;(二)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餐饮具类,包括盒(含盖)、碗(含盖)、碟、盘、饮料杯(含盖)等;(三)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需要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所指的违法行为。

*开通会员可解锁*,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监美罚告〔2025〕4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经营者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文化、农业农村、商务、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国家有关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以罚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一次性含有不可降解聚乙烯(PE)的塑料碗92个;

2.罚款人民币1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起十五日内,到财政部门在我局设立的代缴点缴纳罚款。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群上路62号5楼。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日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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