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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3号)、国家医保局等8部门《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6年)〉的通知》(黑医保发〔2026〕1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医保医用耗材支付管理,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引导医疗机构为患者使用质优价宜的医用耗材,通过前期调研、数据提取、编码映射、专家论证等程序,我局制定了《黑龙江省医保医用耗材支付标准(第一批)》(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支付标准以国家医保局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2月份)为基础制作,部分骨科类编码暂未更新。支付标准的制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家集采中选耗材按国家相关文件以中选价作为医保支付标准,类别相同、功能相近集采非中选耗材以同15位编码的中选产品最高中选价作为医保最高支付标准。使用目录内医用耗材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超出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耗材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据实支付。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开通会员可解锁*起至*开通会员可解锁*17时,欢迎社会各界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向省医疗保障局提出意见建议及理由,反馈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真实签名,并附联系方式,匿名信件和邮件不予受理。
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参与!
电子邮箱:yyfwglc@163.com
通讯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68号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收,邮政编码:150036(请在信封和电子邮件注明“黑龙江省医保医用耗材支付标准意见反馈”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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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黑龙江省医保医用耗材支付标准(第一批)》(征求意见稿)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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