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路东侧、淮河路北侧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发布时间:
202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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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调查地块位于涟水县海西路东侧、淮河路北侧。地块中心坐标为X坐标3739310.208米,Y坐标40429527.008米,占地面积为18173.15m2。

根据《涟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开通会员可解锁*)可知,该地块(LZG(2025)068)规划用地性质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070102)。对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二类城镇住宅用地(070102)”为一类用地,采用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要求,涟水县土地储备中心委托江苏恒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接受委托后,江苏恒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成立了调查工作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地块及其周边区域土地利用状况进行了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并对熟悉地块环境管理情况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二、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第一阶段调查工作开展时间为*开通会员可解锁*。根据调查情况,调查地块内历史上主要为农田、树林、家庭鸡舍。目前家庭鸡舍已经荒废但未拆除,地块主要为农田和树林。地块内历史上家庭鸡舍从事肉鸡饲养,经营时间为2015年-2020年,平均年出栏量约为700只。

周边潜在污染源为地块西侧的淮安市金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和地块东北侧的涟水县向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潜在的特征污染物为铬、铅、镉、汞、苯、甲苯、二甲苯、石油烃(C10-C40)等。

三、第二阶段污染状况调查

第二阶段初步采样时间为*开通会员可解锁*,调查区域内共布设7个土壤采样点(含1个对照点),采样深度为6.0m,共计送检了31个土壤样品(含3个平行样)。

本次调查土壤检测指标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45项基本必测指标(重金属7项、VOCs27项、SVOCs11项)、pH以及地块周边特征污染物总铬、石油烃(C10-C40)。

调查区域内共布设地下水监测井4口,井深为6.0m,每个点采集1个地下水样品,共采集并送检5个地下水样品(含1个平行样)。

本次调查地下水检测指标为GB 36600-2018表1中45项(砷、镉、六价铬、铜、铅、汞、镍、四氯化碳、氯仿、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顺-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乙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苯乙烯、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䓛、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GB/T 14848-2017表1中常规指标(色、嗅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pH、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锌、铝、挥发性酚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亚硝酸盐、硝酸盐、氰化物、氟化物、碘化物、硒)、石油烃(C10-C40)、总铬。

根据样品检测分析结果:

(一)调查区域内土壤样品中:检出的污染物包括pH值、石油烃(C10-C40)、汞、砷、铅、镉、铜、镍、铬、二氯甲烷、氯仿、1,2,3-三氯丙烷,以上污染物的检出浓度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开展风险评估推导出的污染风险筛选值。

(二)调查区域内地下水样品中:pH、色度、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氨氮、氟化物、氯化物、硫化物、硫酸盐、碘化物、挥发酚、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钙和镁总量(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高锰酸盐指数、总大肠菌群、细菌总数、汞、砷、铁、锰、锌、铝、钠、二氯甲烷、三氯甲烷、四氯乙烯的检出浓度均不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开展风险评估推导出的污染风险筛选值;石油烃(C10-C40)的检出浓度未超过《沪环土〔2020〕62号》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四、调查结论

海西路东侧、淮河路北侧地块土壤污染物的检出浓度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开展风险评估推导出的污染风险筛选值;地下水污染物的检出浓度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沪环土〔2020〕62号》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开展风险评估推导出的污染风险筛选值。

综合以上各阶段调查分析,并且根据采样分析结果和不确定性分析确认,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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