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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公平竞争环境,推动我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海口市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海府规〔2024〕3 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有关条款补充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若干措施》第三条第2点规定。
二、停止执行《若干措施》第三条第3点“ 医疗机构使用本市企业生产的数字疗法产品进行诊疗的,按首次采用的批件数量给予奖励,一个批件奖励20万元,单个医疗机构奖励每年合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规定。
三、本补充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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