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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公平竞争环境,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工业经济及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现就《海口市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海府规〔2023〕2 号)、《海口市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2021 年修订)》(海府规〔2021〕10 号)、 《海口市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海府规〔2022〕3 号)有关条款补充通知如下:
一、《海口市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海府规〔2023〕2 号)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措施适用于在我市生产、经营,实质性运营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奖励时需在资格有效期内)”。
(二)停止执行第五条。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首次通过认定或再次(非连续)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申请通过认定奖励后的下一年度,可申请研发经费增量奖励。”
二、《海口市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2021年修订)》(海府规〔2021〕10 号)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扶持资金列入市工业主管部门每年预算专项资金中,用于向在本市生产、经营的制造业企业兑现符合本规定各项鼓励扶持政策的奖励和补贴,以及与工业发展相关的其他支持。扶持资金由市、区两级财力共同承担,经市工业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年终审核结算,相关辖区按照财税体制将其承担部分上划市级。”
(二)停止执行第五条。
三、《海口市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海府规〔2022〕3号)
将第二条第(六)项修改为:“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加强科技评估、技术市场、标准服务、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普及等科技服务机构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后补助”等方式支持公共科技服务发展。新设立科技服务机构,运营后3年内按技术服务收入总额的10%给予奖励,每家累计最高300万元;支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服务业企业首次转为规模以上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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