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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借助银行、基层平台等力量推进人社服务“就近办”的意见》(人社厅发〔2021〕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面优化人社领域营商环境服务壮大实体经济推动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发〔2025〕35 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拓展社保服务渠道,打造“城区步行15分钟、乡村辐射5公里”的社保服务圈,满足企业群众“就近办”“多点可办”的服务需求,我中心拟在全市各社区、各乡镇(街道)布局“社银合作”网点,现面向社会公开招募符合条件的合作机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合作原则
依据《合作机构经办社会保险业务规范》(GB/T 44857-2024)要求,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安全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坚持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以服务提质增效为目标,构建“社保经办机构主导、合作机构支撑、便民利民共赢”的服务体系。
二、合作范围
拟在全市各社区、各乡镇(街道)规划设置“社银合作”网点,重点覆盖人口密集区域、办事需求集中地段及乡村服务薄弱区域,具体网点位置将结合服务对象地域分布、人口密度、办事频次等情况统筹确定。
三、合作内容
合作银行网点经授权后,可提供以下社保经办服务(具体事项清单实施动态管理,由社保经办机构另行明确并提供培训):
(一)参保登记类: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信息变更,缴费人员增减申报等高频服务事项.
(二)转移接续类:失业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三)待遇办理类:养老、失业待遇申请,资格认证,待遇账户维护等。
(四)查询打印类:参保缴费及待遇信息查询,个人及单位参保证明打印。
(五)社保卡服务:社会保障卡申领、启用、挂失、补换、激活等。
(六)政策宣传咨询类:提供社保政策解读、业务咨询指引服务。
(七)其他经评估适合委托银行网点办理的标准化社保服务事项。
四、申请条件
(一)资质要求: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贵港市辖区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持有有效的金融许可证及营业执照,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金融风险事件。
(二)网点要求:申请网点应位于贵港市辖区内各社区或各乡镇(街道)人口相对集中、交通便利的区域,能够有效覆盖“15分钟服务圈”或“5公里辐射圈”要求。网点基础设施完善,服务环境良好,设有专窗或专属服务区域。
(三)网络与设备要求:具备稳定、安全的内部网络环境,能够按照社保经办要求实现系统对接或专线连通。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高拍仪、打印机、社保卡读写器具等,并确保信息传输安全。
(四)人员要求: 配备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银行正式工作人员,能够参加社保经办机构组织的统一业务和系统操作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确保人员相对稳定。
(五)管理要求: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风险防控机制、应急处理预案和客户信息保密制度,能够确保社保业务经办规范、数据安全和服务质量。
(六)服务承诺:愿意承担社会责任,承诺按照社保经办规范和标准提供服务,接受社保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定期考核。
五、合作程序
(一)发布招募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合作银行。
(二)银行申报:有意向的银行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三)评审与意向达成:所辖社保经办机构组织评审,协商达成合作意向。
(四)网点建设:合作银行按相关标准对选定网点场地、设备设施、网络专线、信息系统等开展建设和改造,以满足业务需求。
(五)培训:经办人员参加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服务。
(六)验收:银行按要求建设或改造网点,完成后,由所辖社保经办机构组织人员进行验收。
(七)签订协议:双方签订正式合作协议。
(八)挂牌服务:验收合格的网点悬挂“社保服务合作网点”统一标识,市人社部门向社会公布并纳入人社服务“电子地图”。
六、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有意愿且符合上述条件的金融机构,请提交以下材料(加盖公章):
(一)合作机构经办社会保险业务合作意向申请函。
(二)银行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三)拟合作网点清单及基本情况介绍(明确资质、位置、场地、业务量、人员配备、岗位设置、窗口设置、设备配置等信息)。
(四)信息系统建设及安全保障方案。
(五)服务承诺书及内部管理制度说明。
(六)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
七、联系方式
(一)市本级(含三区)
联系地址: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885号贵港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410室,联系人:黄雄,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二)桂平市
联系地址:桂平市西山镇禄棠东街9号桂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203室,联系人:杨东光,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三)平南县
联系地址:平南县平南街道朝东一街27号平南县社会保险中心二楼,联系人:苏敏飞,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八、其他事项
(一)受理时限:本次公开招募工作第一批集中受理时间自公布之日起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止。后期如有意向,仍可提交申请,社保经办机构适时组织评审;
(二)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若存在虚假信息,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申请资格;
(三)合作期间实行监督评价机制,评价结果作为续约或终止合作的依据;
(四)本次合作招募不收取任何费用,申请机构因申报产生的费用由自身承担;
(五)本公告由贵港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可通过上述联系方式咨询。
贵港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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