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征求 《海南省2025年度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01-16
发布于
海南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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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2025年度我省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工作,省农业农村厅相关部门拟制了《海南省2025年度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电子邮件提出意见建议,邮件标题请注明“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字样。电子邮件地址:butnownow@163.com。

二、征求意见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海南省2025年度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

放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开通会员可解锁*

附件

海南省2025年度海洋

捕捞渔船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做好2025年度我省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4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渔船管理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生产优先、民生为本、总体稳定、分类实施、便于执行”的原则,综合考虑不同作业类型、不同大小的渔船实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和负责任捕捞对降低捕捞强度、养护海洋渔业资源的实际成效,对我省海洋捕捞渔船实行分类分级补贴。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我省纳入国家渔船“双控”管理的海洋捕捞渔船船舶所有人,所拥有的海洋捕捞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齐全。

参加2014全省渔船普查,因船网工具指标用完,暂时无法纳入系统管理,但历史上纳管的小型海洋捕捞渔船,以及“入库未换证”渔船是否发放补贴,由各市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研究决定。

补贴对象应是上述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上的持证人。

三、补贴标准

补贴采取先生产作业后补贴的方式,补贴延续“十四五”期间政策,如国家出台“十五五”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标准和相关规定执行。

(一)补贴由海洋伏季休渔补贴和负责任捕捞补贴两部分构成,各占补贴总额的50%。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渔船捕捞许可证登记的船长、主机功率、作业类型,对照《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年度标准上限》,按照“就低不就高”原则测算补贴金额。确有特殊情形的,各市县可自行研究确定测算标准。

(二)船长和主机功率对应不同补贴档位的,按两者中较低的档位确定补贴上限;渔船具有多种作业类型的,按所有作业类型中最低档位确定补贴上限。

(三)按照《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海洋捕捞渔船“船证不符”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农字〔2023〕351号),通过数据维护完成整改的渔船,仍按照原船长和功率进行测算。已通过更新改造方式完成整改的,自证书发放的次月起,按新证书上记载的船长与主机功率进行测算。

四、补贴发放

(一)扣减补贴情形

1.渔船年度内首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扣减当年度50%负责任捕捞补贴,一年内有两次及以上的全部扣减当年度负责任捕捞补贴:

擅自关闭、破坏、屏蔽、拆卸安全通导设备的;将北斗和AIS等设备交给他船使用或使用他船北斗和AIS等设备伪造船位监测数据的;出海生产作业未填写进出港报告的;使用违规网具捕捞的;渔船未年检出海生产作业的;出海生产作业未按要求配齐船员和安全设施设备,载人超过核载人数上限的;随船出海船员未购买海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扣减全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违反海洋伏季休渔管理规定违规出海作业的;在防风期间不服从船籍港主管部门指挥,未及时返港避风或“追风头赶风尾”的;有电、毒、炸鱼等违法行为的;违规跨海区(国境)生产的;非法捕杀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暴力抗拒检查、套牌或使用假船名作业的;违法违规进入各类保护区生产的。

3.捕捞许可证逾期出海作业的,每次扣减20%当年度负责任捕捞补贴。

(二)其他情形处理

1.主动向渔政部门报备按照本海区休渔规定严格实行休渔的钓具渔船,可申领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2.海洋伏季休渔期间取得专项(特许)捕捞许可的渔船,根据海洋伏季休渔期间实施专项(特许)捕捞许可天数占伏季休渔整体天数比例额,按比例减少发放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3.渔船在年度内发生买卖的,以《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办结时间为准,补贴年度内办结的由买入方申领,未办结的由原船舶所有人申领。

4.渔船因继承、判决、拍卖等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办妥过户手续后由新所有人申领。

5.老旧渔船(船龄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全年均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不予补贴。部分月份未超龄的,按未超龄月份比例发放补贴。起、止月作业时间不足15天的,该月不计入补贴月份。

6.双船有翼单囊拖网(双船底拖网)、单锚张纲张网(帆张网)、单囊有翼围网(三角虎网)渔船,不予补贴。

7.年度内渔船发生报废、拆解、灭失、减船转产等情况的,凭相关证明,应提供灭失或报废拆解等证明材料。各市县可根据年度内执行伏季休渔和负责任捕捞情况,等比例发放补贴,日期满或超过15天的计算当月补贴,不足15天的不计算当月补贴。

8.渔船所有人为本省户籍,其船籍港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补贴由船籍港所在地的市县主管部门负责发放。

五、组织实施

(一)组织申报(*开通会员可解锁*前)。申请期限为*开通会员可解锁*至5月31日,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补贴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2025年度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补贴申请通过“海易兑”进入“各市县(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模块进行线上申报。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采取线下申报。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渔船船主申领海南省社会保障卡,将社会保障卡作为补贴资金发放的主要载体。

(二)审核公示(*开通会员可解锁*前)。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做好初审、复核、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工作,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发放。

(三)资金发放(*开通会员可解锁*前)。各市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公示后的统计情况,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无特殊情况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转入申请人社会保障卡或申请企业的实名账户,同时将资金发放情况通知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补贴资金无法发放至个人社会保障卡的,在补充说明原因后可通过其他方式发放,同时做好数据对接,避免重复发放。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惠民政策落实和广大渔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和渔民增收。沿海市县及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切实将该项工作抓紧抓实,确保补贴发放平稳有序,不得擅自扩大补贴渔船范围、改变申领与发放标准。

(二)加强资金管理。沿海市县渔业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监管,严禁挤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全面落实公开公示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按照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切实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历年补贴发放结余的资金,应结转用于本年度补贴发放。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市县要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做好渔民群体宣传工作,通过政府网站、媒体公众号、横幅、宣传单等多种形式,组织做好补贴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等工作,为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年度标准上限

附件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年度标准上限

单位:万元

作业类型船长

拖网(双船有翼单囊拖网/双船底层单片拖网除外)

张网(单锚张纲张网除外)

围网

刺网

钓具

耙刺

陷阱

笼壶

敷网

罩网

地拉网/抄网

大型轮机围网

其他单船有囊围网除外

定置双重刺网/定置三重刺网/漂流双重刺网/漂流三重刺网

其他

定置串联倒须笼(地笼、地龙)

其他

漂流多层帘式敷具(飞鱼帘、飞鱼卵草帘)

其他

撑开掩网掩罩

其他

船长<8米

0.9

8米≤船长<10米(且9千瓦以上)

1.2

10米≤船长<12米(且11千瓦以上)

1.5

12米≤船长<14米(且20千瓦以上)

2.2

1.9

1.6

2.2

14米≤船长<16米(且30千瓦以上)

1.8

3.2

1.8

2.1

3.7

2.1

1.6

2.1

1.6

3.2

1.6

1.6

16米≤船长<18米(且40千瓦以上)

2.6

1.7

5.0

2.7

2.9

6.1

3.3

2.3

2.8

2.8

5.0

2.8

2.8

18米≤船长<20米(且70千瓦以上)

4.5

3.2

6.0

4.0

5.1

8.2

4.4

3

3.5

3.8

6.0

3.8

3.8

20米≤船长<24米(且90千瓦以上)

5.5

3.9

23.5

8.1

4.9

6.1

9.6

4.8

3.5

4.4

5.3

8.1

5.3

5.3

24米≤船长<30米(且130千瓦以上)

8.6

5.6

27.4

12.3

7.2

9.2

10.9

5.7

4.2

7.1

6.4

12.3

6.4

6.4

30米≤船长<35米(且180千瓦以上)

11.1

7.7

30.6

15.1

9.4

11.8

15.0

7.8

5.1

7.8

8.9

15.1

8.9

8.9

35米≤船长<40米(且220千瓦以上)

14.3

8.8

18.0

12.6

13.3

23.9

5.6

8.5

10.0

18.0

10.0

10.0

40米≤船长<45米(且250千瓦以上)

16.0

11.2

20.2

15.3

15.9

5.8

8.9

11.7

20.2

11.7

11.7

45米≤船长<50米(且300千瓦以上)

16.4

14.4

21.9

17.1

20.5

12.5

13.9

21.9

13.9

13.9

50米≤船长<55米(且360千瓦以上)

23.0

23.0

船长大于等于55米(且441千瓦以上)

1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