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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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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高新区恒普(宁波)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60万件截齿系列等零部件项目 |
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凌智产业园16号楼 |
恒普(宁波)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
恒普(宁波)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现在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木槿路96号2#厂房A2区域,现迁建于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凌智产业园16号楼,实施年产160万件截齿系列等零部件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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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
1、废气:①热处理废气通过车间内无组织排放;②温压废气通过车间内无组织排放;③冷镦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后经油雾净化器处理后通过1根25m排气筒(DA001)排放④钎焊废气经湿式除尘设备处理;抛丸废气、喷砂废气分别经设备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理、G5-2激光熔覆废气经干式小旋风除尘器处理,预处理后的废气汇总G5-1激光熔覆废气一同通过1根25m排气筒(DA002)排放⑤线切割废气经设备配套油雾净化器处理后车间无组织排放⑥激光打标废气通过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2、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湿式除尘设备更换废水通过配套沉淀池静置沉淀后再由滤网过滤后汇同生活污水一同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纳管排放。经岚山净化水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3、噪声:①合理布局设备摆放位置;②加强设备的维护,杜绝因设备不正常运转时产生的高噪声现象;③高噪声设备基座采取防振减振措施。 4、固体废物:本项目产生的含油金属屑、废油、废切削液、废油桶、废包装桶、油雾净化器更换滤芯为危险固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废包装材料、不合格品、废金属、废钢丸及沉渣、焊渣、氧化皮及槽渣、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布袋、废石墨乳、湿式除尘设备更换滤渣经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经厂区内收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
2 |
年产1200万件气压动力元件项目 |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澥浦镇十七房村广源支路2号 |
宁波镇海精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宁波镇海精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气压动力机械及元件等制造的企业。投产后可形成年产1200万件气压动力元件的生产能力,该项目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在宁波市镇海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备案,项目代码:2506-33*开通会员可解锁*-706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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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
(1)大气环境影响措施 ①防锈废气经加强车间设备操作管理后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②浸白油废气经加强车间设备操作管理后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③振光粉尘在对振光机加盖并加强车间设备操作管理后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2)水环境影响措施 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磷执行浙江省地方标准《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表1中的工业企业水污染间接排放限值)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经宁波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岚山净化水厂处理后排放。 (3)噪声影响措施 本项目主要为各类自动钻油孔机、自动端面倒角机、自动拉槽机、自动打孔机、自动倒外角机、自动镗孔机、自动倒内角机、定位孔钻床、自动磨孔机、无心磨机、砂轮机、打定位机、超声波清洗机、振光机、清洗线、烘箱、废水处理设施(含压滤机)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为进一步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建议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落实以下措施:①合理布局车间,高噪声设备尽量布置在车间中心位置,生产车间设置隔声门窗,在生产过程中保持关闭状态;②选用先进的低噪声生产设备,设防振基础或减震垫;③加强设备的日常维修、更新,确保所有设备尤其是噪声污染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企业落实本评价提出的噪声防治措施后,厂界噪声能够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中昼间65dB的要求,因此本项目生产运行中噪声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 (4)固废影响措施 ①废金属、不合格产品委托回收单位回收利用; ②废包装桶、废包装材料、废切削液、含油磨屑、浮油及污泥、废白油、隔油滤芯经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 ③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在此基础上,本项目固废对环境影响较小。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5个工作日)。
联系人: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行政审批科
联系电话:86294117
通讯地址: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金华南路55-57号生态环境窗口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