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贵阳市观山湖区教育局
观山湖区
2026-2027 学年城区公办
中小学学生餐食材采购项目(二)
采购文件
(2026 年 7 月)
项目序列号:
P52*开通会员可解锁*J1
项目编号:
ZFCG2*开通会员可解锁*
项目名称:
观山湖区
2026-2027 学年城区公办中小学学生餐食
材采购项目(二)
品目编号:
P52*开通会员可解锁*J1001
品目名称:
观山湖区
2026-2027 学年城区公办中小学学生餐食
材采购项目(二)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采购类别:
服务类
采购人:
贵阳市观山湖区教育局
代理机构:
贵州鹏业云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专用部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第一章
采购范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第一节
采购项目概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第二节 □货物要求 ☑服务要求 □工程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第三节
供应商资格条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第二章
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第一节
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第二节
商务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8
第三节
阐述、演示、样品展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6
第四节
图纸附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7
第五节
实质性要求明细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8
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9
第一节 评标办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9
第二节 评分标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9
第三节 废标条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0
第四节 无效标条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0
第二部分 通用部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2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3
第一节
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发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3
第二节
采购文件获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3
第三节
编制和上传投标响应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4
第四节
开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4
第五节
资审审查(适用于公开招标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
. . . . . . . . . . . . . . . 65
第六节
评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5
第七节
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及发送中标(成交)通知书
. . . . . . . . . . . . . 67
第八节
支付代理服务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8
第九节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备案、公告及履约验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8
第十节
质疑和投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9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1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3
一、项目概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3
二、供货期期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3
三、合同文件构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3
四、合同文件解读及其优先顺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4
五、合同金额(中标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5
六、履约保证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5
七、订立时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5
八、订立地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5
九、合同生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5
十、补充协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5
十一、其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6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7
第 1 条 一般约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7
1.1 严禁贿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7
1.2 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7
1.3 保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7
第 2 条 包装、运输和交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7
2.1 包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7
2.2 运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8
2.3 交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8
第 3 条 货物检验和验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8
第 4 条 质量保证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9
第 5 条 合同价款支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9
第 6 条 履约担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9
第 7 条 不可抗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0
第 8 条 合同转让和分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0
第 9 条 节能环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0
第 10 条 合同解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1
第 11 条 合同的变更、中止或终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1
第 12 条 争议的解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1
第 13 条 违约责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2
第 14 条 其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2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3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6
一、项目概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6
二、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6
三、合同文件构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7
四、合同文件解读及其优先顺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7
五、合同金额(中标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8
六、履约保证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8
七、订立时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8
八、订立地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8
九、合同生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9
十、补充协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9
十一、其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9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1
第 1 条 一般约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1
1.1 严禁贿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1
1.2 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1
1.3 保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1
第 2 条 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1
第 3 条 工程质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2
3.1 工程质量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2
3.2 质量检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2
第 4 条 竣工验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2
4.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2
4.2 竣工和验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2
4.3 试运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2
4.4 竣工清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3
第 5 条 保修责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3
第 6 条 合同价款支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3
第 7 条 履约担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3
第 8 条 不可抗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3
第 9 条 合同转让和分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4
第 10 条 节能环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4
第 11 条 合同解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4
第 12 条 合同的变更、中止或终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4
第 13 条 争议的解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5
第 14 条 违约责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6
第 15 条 其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6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7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0
一、项目概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0
二、服务期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0
三、合同文件构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0
四、合同文件解读及其优先顺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1
五、合同金额(中标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1
六、履约保证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1
七、订立时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1
八、订立地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1
九、合同生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1
十、补充协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1
十一、其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2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3
第 1 条 一般约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3
1.1 严禁贿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3
1.2 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3
第 3 条 服务验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3
第 4 条 质量保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4
第 5 条 合同价款支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4
第 6 条 履约担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4
第 7 条 不可抗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4
第 8 条 合同转让和分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4
第 9 条 节能环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
第 10 条 合同解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
第 11 条 合同的变更、中止或终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
第 12 条 争议的解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
第 13 条 违约责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6
第 14 条 其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6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7
第三部分
供应商须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8
第六章 响应文件的编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9
第一节 编制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9
第二节 响应文件组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0
第三节 响应文件格式范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1
第七章 远投网开注意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2
第八章 优惠性政策法律法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3
第一部分 专用部分
第一章
采购范围
第一节
采购项目概述
一、项目及品目概述本项目为观山湖区 2026-2027 学年城区公办中小学学生餐食材采购项目
(二)
,具体详见第二章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
二、采购预算本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项目采购预算为大写壹亿壹仟壹佰玖拾玖万
零捌佰肆拾元整(¥小写 *开通会员可解锁*.000000 元)
。
其中(若有)品目名称:观山湖区 2026-2027 学年城区公办中小学学生餐食
材采购项目(二)
,采购预算为大写壹亿壹仟壹佰玖拾玖万零捌佰肆拾元整(¥小
写 *开通会员可解锁*.00 元)
。
本项目的最高限价为:大写壹亿壹仟壹佰玖拾玖万零捌佰肆拾元整(¥小写
*开通会员可解锁*.00 元)
。
其中(若有)品目名称:观山湖区 2026-2027 学年城区公办中小学学生餐食
材采购项目(二)
,最高限价为大写壹亿壹仟壹佰玖拾玖万零捌佰肆拾元整(¥小
写 *开通会员可解锁*.00 元)
。
本项目按(□总价□单价☑下浮率□费率□固定价□多种报价)进行投标报
价。
(/)
计价单位%(1.本项目以下浮率(即所有单个产品的整体下浮率)进行投标
报价。2.投标报价包括:货物价、人工费、检测费、抽检费、加工费(如需)
、
运输费、装卸费、税费(到达采购人指定地点)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3.由采购人组织相关单位、学校代表、家长代表、供货商代表到大型超市、农贸市场、批发市场进行询价,询价后由采购人组织相关单位、学校代表、家长、供货商进行议价,议价结果经区教育局公众号公示无异议后,结合中标人的中标下浮率进行结算。例如:中标人所报下浮为 x%,所有单个产品,基数单价×(1-x%)×实际采购数量进行结算,但不高于“贵阳市主要粮油副食品每日监测表”品目价格或市场价。3.1 每月末最后一周进行次月的询价、议价,开学、期末不足半月的按相邻月份进行结算。清单外的个性化、小批量食材价格根据各学校与供应商询价、议价结果报采购人审核同意后按中标下浮率进行结算。3.2 结算金额不高于“贵阳市主要粮油副食品每日监测表”品目价格或市场价。
(以采购文件约定的计价单位为准)
三、采购合同管理:1.是否允许分包:□是☑否2.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包含: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
得再次分包等内容)
、金额或者比例:/
四、本项目□是☑否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
五、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
定
本品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是☑否,具体内容为:(/)特别提示:如采购项目或品目涉及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遵守《政
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十二条规定。
六、招标文件解释权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七、采 购 人1.采购人名称:贵阳市观山湖区教育局2.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石林西路贵州省地质科技园 2 号楼 10 楼3.联系人:任老师4.联系电话/传真:*开通会员可解锁*5.电子邮箱:/八、代理机构1.名称:贵州鹏业云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2.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毕节路 58 号联合广场 4 号楼 33 层3.联系人:朱家松、黄杰、邹令4.联系电话/传真:*开通会员可解锁*5.电子邮箱:/九、监督部门
监督部门:贵阳市观山湖区教育局监督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详细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石林西路贵州省地质科技园 2 号楼 10 楼
第二节
□货物要求 ☑服务要求 □工程要求
一、□货物范围 ☑服务范围 □工程范围本项目采购的产品来源范围要求为合法生产商、经销商、服务商提供的符合
国家同类行业标准的合格产品。
二、须满足的规范,标准须达到国家现行规范及验收合格标准。执行本项目所在国家和地区颁发的现
行法律法规、规范、规定、规程、标准、规划和要求,并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相关产品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采购验收管理工作指引》等规定。如果颁发新的技术标准,则按新标准规定执行。
第三节
供应商资格条件
本品目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如下:一、供应商属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意愿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法人、非法
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一)符合《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提供相应资料: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
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体要求:供应商是法人的,提供 2025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提供 2026
年银行出具的有效的资信证明;部分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参与投标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可以提供 2026 年银行出具的有效的资信证明(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双方均需提供)
。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体要求: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承
诺函(格式自拟)(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双方均需提供)
。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具体要求:提供 2026 年 1 月至今任意 1 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
的有效证明材料,依法不缴纳社保及免税的投标人提供由社保部门及税务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不需缴纳税收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双方均需提供)
。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
明(格式文件详见相关文件范本)
。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1)供应商须承诺: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
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
(格式
文件详见相关文件范本)
(2)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法院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推进全省公共
资源交易领域对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通知》黔发改财金【2020】421 号文件要求,交易系统会自行对失信供应商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二)所需特殊行业资质或要求:供应商须具备: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
。
(联
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双方均需提供)
(三)本品目☑接受□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需满足以下要求:① 若
投标人联合体投标,应提供联合体成员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家数不超过2 家,联合体成员均需满足资格条件所有要求。②联合体投标的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单位和各方的权利义务。③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它联合体在本项目同一标项中参加投标)
(四)本品目□是☑否 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本项目为非财政性资金,
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不执行政府采购关于价格扣除的相关政策规定)/
第二章
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
第一节
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
一、项目概述:
本项目采购的服务范围包含为贵阳市观山湖区教育局学校食堂提供所需的
食材(包含但不限于肉类、粮油类、禽蛋类、鱼虾类、水果类、蔬菜类、干货类
及各种调味品)配送服务。根据贵阳市观山湖区教育局学校提供的每日人员伙食
需要定量加工及配送。
二、产品种类及要求:
(一)种类一:肉类
序号
采购品类
技术参数及质量要求
1
新鲜肉类
符合国家肉类食用标准。
1.定点屠宰;
2.不低于 GB270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含有毒有害物
质不超过最高限量的;
3.为供应当天屠宰,屠宰时间不超过 24 小时;不得预冷带冰、
注水。感官正常,表皮无病状,肌肉无积血,肉质色泽光润
有弹性,应当卫生干净,不得沾染毛发污血或其它污染物,
气味正常;
4.供货时须由畜禽定点屠宰场提交当批次有效的《动物检疫
合格证》(产品 B)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对于不符合
质量的产品可退货或换货。
5.参数:
新鲜猪肉:肉质新鲜、有弹性、色泽红润、不注水、无寄生
虫,无病毒肉。
新鲜鸡肉:眼球饱满、鸡肚内无一切内脏。皮肤有光泽,因
品种不同而呈淡黄、淡红、灰白或灰黑等色。肌肉切而发光、
外表微干或微湿润、不粘手、指压后的凹陷立即恢复。具有
鲜鸡肉正常气味,瘀血斑无或极少,无打水症状、无破皮、
鸡的翼部或鸡关节,不能有骨折或因骨折破皮而使骨头外露,
无禽流感病毒。
新鲜鸭肉:表皮光滑而有光泽、肉质弹性好且丰满、表皮无
毛或少毛、无破皮、无花皮、无显眼淤块;无注水、肚内无
一切内脏、无血水、无异味,无禽流感病毒。
新鲜牛肉、羊肉:肉色深红、肉质有弹性、指压陷部分立刻
恢复、切面有光泽及微湿润,极小渗出物、具有浓郁的牛肉
气味、脂肪白色或乳白色、无寄生虫、无注水。
其它肉类:根据市场肉类情况调整。
(二)种类二:蔬菜类、水果类
序
号
采购品类
技术参数及质量要求
1
蔬菜类
1.供货时按批次提供农药残留快检报告或证明,农药合格残
留达到 GB2763-2026 以上标准,蔬菜新鲜、无腐烂,所有产
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法定标准;
2.外观要求:成熟度适中,新鲜,色泽良好,形态正常,个
体均匀,外观清洁,无腐烂、无霉变、无异味;
3.优先采购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
凭证的食用农产品
4.参数:
叶菜类:包括白菜类、甘蓝类和绿叶菜类的各种蔬菜。属同
一品种规格,肉质鲜嫩,形态好,色泽正常,茎基部削平,
无枯黄叶、病叶、泥土、无烧心焦边、无腐烂、明显机械伤
等。
茄果类:包括番茄、茄子、甜椒、辣椒等。属于同一品种规
格,色鲜,果实圆整、光洁,成熟度适中,整齐,无烂果、
异味、病虫和明显机械损伤。
瓜果类:包括黄瓜、瓠瓜、越瓜、丝瓜、苦瓜、冬瓜、毛节
瓜、南瓜、佛手瓜等。属于同一品种规格,形状、色泽一致,
瓜条均匀,无疤点,无断裂,不带泥土,无畸形瓜、病虫害
瓜、烂瓜,无明显机械伤。
根菜类:包括萝卜、胡萝卜、大头菜、芜菁甘蓝等。属于同
一品种规格,皮细光滑,色泽良好,大小均匀,肉质脆嫩致
密。新鲜,无畸形、裂痕、糖心、病虫害斑,不带泥沙,不
带茎叶、须根。
薯芋类:包括马铃薯、薯蓣、芋、姜、豆薯等。属同一品种
规格,色泽一致,不带泥沙,不带茎叶、须根,无机械和病
虫害斑,无腐烂、干瘪。马铃薯皮不能变绿色,发芽。
葱蒜类:包括大葱、分葱、四季葱等。属同一品种规格,允
许葱和大蒜的青葱保留干净须根,去老叶,韭菜去根去老叶,
蒜头、洋葱去枯叶:可食部分质地细嫩,不带泥沙杂质,无
病虫害斑。外形正常,叶梗光滑幼嫩,不干瘪凋萎,无过多
黄叶,色泽正常,去除根须,不含土,无虫害;根茎、瓜果
类—无虫咬、发芽、发霉现象,成熟度良好、新鲜。产品抽
样合格率达 98%以上。
其他蔬菜类:同以上标准。
6.蔬菜的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进行半定量检测,供货
时按批次提供检测报告。
2
配菜类
1.蔬菜新鲜、无腐烂,所有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法定标准,
农药合格残留达到 GB2763-2026 以上标准;
2.参数:
葱花:叶色青绿,无枯尖和干枯霉烂的叶鞘,不湿水,葱株
均匀,完整而不折断,扎成捆,干净无泥,不夹杂异物,无
斑点叶及枯霉叶。
生姜:肉质坚挺、肥厚,不酥软,色浅黄,有光泽、无病虫伤
疤。
蒜米:色白、脆嫩、无发芽。
蒜苗:叶片鲜嫩青绿(蒜黄为嫩黄色)
,假茎长且鲜嫩雪白,
株棵完整粗壮,无折断,叶片不干枯,无斑点,蒜苗干净无
泥土。
芹菜:根部干净、颜色翠绿、无斑点,叶翠绿。
其它配菜类根据市场配菜类情况调整。
3.蔬菜的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进行半定量检测,供货
时按批次提供检测报告。
3
水果类
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低于 GB2763-2026 的国家标准。
必须色泽鲜艳,外表光滑细腻,有光泽,果肉硬度大,纤维
少,质地细,果汁含量、总糖量达标,铁、锌、锰、钙等人
体有益的微量元素含量丰富,氨基酸含量较高;中长期贮藏
保鲜,应在常温库和恒温库中进行贮藏。
水果为新鲜水果,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定:
1.果形端正,大小均匀,无畸形果,带果柄,果实无萎焉;
2.果面新鲜洁净,无刺划伤,无压痕,无病虫害,无病斑,
无腐烂。
(三)种类三:大米、面粉等谷类
序
号
采购品类
技术参数及质量要求
1
大米类
1.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供货时按批次提供大米检验合格
报告,不得低于 GB/T 1354-2018 标准及国家安全标准。
且为上年度生产的稻谷,加工不低于国标一级优质等级大米。
2
面粉类
1.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低于 GB/T 1355-2021 小麦粉国
家标准等相关行业标准。
提供精制粉。
3
米粉、米
皮类
1.不低于贵州省地方标准 DBS52/051-2021 要求及相应国家
食品安全标准。
鲜湿切粉: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证照齐全,具有食
品生产资质,新鲜、不添加任何非法添加剂,送货时间及时,
随时能补充新鲜产品,具有每批次检测能力和设备。
鲜湿圆粉: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证照齐全,具有食
品生产资质,新鲜、不添加任何非法添加剂,送货时间及时,
随时能补充新鲜产品,具有每批次检测能力和设备。
2.生产企业具有生产许可或小作坊备案证/登记证。
4
豆制品类
1.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不低于 GB 2712-2014《食品
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的标准。
新鲜,无异味,无腐烂;
水豆腐、干豆腐、油片、油果等;
其它豆制类根据市场豆制类情况调整。
生产企业具有生产许可或小作坊备案证/登记证
5
面条类
1.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低于 GB/T 40636-2021《挂面
行业标准;
供货时按批次提供检验合格报告,必须采购取得生产许可的
厂家生产的产品。
(四)种类四:食用植物油类
序
号
采购品类
技术参数及质量要求
1
食用植物
油类
1.花生、玉米调和油:产品符合 GB/T 2716-2018 、GB/T
19111-2017 标准,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
、
《中华
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
,不能含有转基因成分,具有食
品生产许可。包装要有生产日期标识,且包装标识必须符合
国家法定标准并有质量安全标识。
2.一级花生油:产品符合 GB/T 1534-2017 标准,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
,不能含有转基因成分,具有食
品生产许可。
3.大豆油:应采用国标一级非转基因,符合 GB/T 1535-2017,
不能含有转基因成,在供货时需按批次提供检测报告及原料
(原料油)溯源证明。
包装要有生产日期标识,且包装标识必须符合国家法定标准
并有质量安全标识。
4.一级菜籽油:产品符合 GB/T 1536-2021 标准,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
,不能含有转基因成分,具有食
品生产许可。
5.其他食用油根据市场食用油类情况调整。
(五)种类五:调味品类
序
号
采购品类
技术参数及质量要求
1
调味品类
成品调味品必须采购取得生产许可的厂家生产的产品,且供
货时须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材料,不得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复合调味料》
(GB 31644-2018)及以上标准;
1.主要参数:
生抽: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不得低于 GB 18186-2025 标
准,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质量等级:一级,氨基酸态氮含量
≥1.0g/100ml,证照齐全,不含有转基因原材料;
老抽: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不得低于 GB 18186-2025 标
准,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质量等级:一级,氨基酸态氮含量
≥0.70g/100ml,证照齐全,不含有转基因原材料;
盐: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照
齐全,产品白色,味咸,无异味,无明显的与盐无关的外来
异物;
醋: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具有食品生产许可,配料:酿
造食醋(水、食用酒精、糯米)
,符合 GB2719-2018《食醋卫
生标准》要求;
味精: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谷氨基
酸钠≥99%;
白砂糖: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执行标准号 GB/T 317-2018
《白砂糖》
,具有食品生产许可,级别:一级,证照齐全;
赤砂糖: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证照齐全;具有食品生产
许可,级别:一级,感观要求:赤砂糖呈棕红色或黄褐色,
甜而略带糖蜜味,无明显黑点;
红糖: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证照齐全;具有食品生产许
可,级别:一级,感观要求:糖呈棕红色或黄褐色,甜而略
带糖蜜味,无明显黑点;
香鸡鲜粉调味料: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具有食品生产许
可,执行 SB/T 10371-2017 标准;
(六)种类六:干货类
序
号
采购品类
技术参数及质量要求
1
干杂类
1.所有的干杂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质量要求,必须采购
取得生产许可的厂家生产的产品,符合 GB 2762-2022 标准要
求;
2.不含有转基因原材料;
3.参数:
花生:质量等级:优质;
绿豆:质量等级:优质;
黄豆:质量等级:优质;
糯米:质量等级:优质;
木耳:质地较轻,无杂物;
食 用 木 薯 淀 粉 : 产 品 符 合 国 家 质 量 标 准 , 标 准 代 号 :
GB/T29343-2012,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照齐全;
花椒、胡椒、茴香、桂皮等调料:质量等级:优质;
海带、紫菜等:质量等级:优质;
4.其它干杂类根据市场情况调整。
5.供货时按批次提供检测报告,至少应检测的项包括:
5.1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食品中致病菌限量,食品添加剂
使用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营
养强化剂使用标准等不得超标;
(七)种类七:水产类
序
号
采购品类
技术参数及质量要求
1
水产类
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达到 GB20941-2016《食品安全国家
标准 水产制品生产卫生规范》以上标准。
1.新鲜、无病毒、不含有害物质;
2.所有鱼虾必须保持鲜活,供货必须保持鲜活;
3.如需剖杀的鱼,要做到鱼鳞刮除干净,去内脏、鱼腮、腹
内黑膜;
4.供货时提供鱼虾来源地证明材料。
(八)种类八:冷冻类
序
号
采购品类
技术参数及质量要求
1
冷冻类
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标准符合《冷藏、冷冻食品物流包
装、标志、运输和储存》
(GB/T 24616-2019 )
、
《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 速冻食品生产和经营卫生规范》
(GB 31646—2018)
。
1.冷冻类食品所供商品保证正规的进货渠道,所供标的物必
须卫生、清洁、新鲜、无污染、无假冒伪劣、无过期变质及
“三无”商品。
2.供货时提供冷冻类产品来源地证明材料。
备注
1.本项目要求达到的国家相关标准,在合同履行期内,执行的相关标准若被
废止,则后续执行的相关标准及要求按国家颁布的最新相关标准执行。
2.以上清单中的的米、面、油、鸡蛋、牛奶、猪肉为贵阳市教育局统一采购,
不在此项目中标人的供货范围内,若中标人在中标后,贵阳市教育局还未对这几
类产品进行供货,投标人须单独承诺在此期间有能力保质保量的完成这几类产品
的供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修改清单内容,所增
加或修改的食材也须符合采购文件相关要求。
3.投标人所提供的商品均须在市场上流通,且所提供商品价格均不得高于市
场价。
4.投标人提供的食品必须是合格产品,产品质量指标有国家标准的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应符合部颁标准或行业标准,本清单中的技术参数及
质量要求为最低食品安全质量标准,如相关法律法规或颁标准或行业标准有新的
标准,则按最新的标准执行。
5.服务范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区域位置及学校特点,承担学校集体
用餐食材配送服务,包括食品原料采购、清洗消毒、食材配送等各环节的服务内
容。具体服务范围视具体需求和服务质量分阶段确定,具体条款以合同约定为准。
6.其它须知:合同实施期间,食材及配送费用不得随意涨价,食材价格不得
超过市场价。并主动接受和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执行企业退出机制,对
食材配送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取消其供餐资
格。
7.投标人若中标,服务期内,每批次供货时须提供检验合格报告。
8.上表所示采购品类仅供参考,具体以各需供餐单位提供信息为准,但投标
人供货内容均须为合格产品。
9.提供的预包装食品包装上均具有生产日期及保质期,无过期食品和临近保
质期食品,剩余保质期不低于标识保质期的三分之二。
10.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购人及学校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修改清单内
容,所增加或修改的食材也须符合采购文件相关要求。
11.不得采购配送预制菜。
三、项目基本情况
1.提供学生餐食材配送。
(1)质量标准:在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的餐饮、食品卫生质量标准的前
提下,有服务质量和加工标准化管理办法,设立原材料加工标准、配制标准等,
生产加工过程统一标准、规格、程序,确保食材配送的安全、卫生。
(2)开餐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具体合同签订时约定(采购人可根
据工作需要,向中标人提出变更开餐时间)。
(3)配送信息表(配送学校清单最终以实际学校需求为准)
:
序
号
校园餐
类别
学校类
型
学校名称
公办/
民办
学校类
型
供餐餐
次
1
城区学
生餐
(二)
城区中
小学
观山湖区铭廷小学
公办
小学
一餐
/两餐
/三餐
2
北京师范大学贵阳附属小学
公办
小学
3
观山湖区第十中学
公办
中学
4
观山湖区第一小学(含分校)
公办
小学
5
观山湖区第十一中学
公办
中学
6
北京市西城区黄城根小学贵阳分校
公办
小学
7
观山湖中学至善校区小学部
公办
小学
8
观山湖中学至美校区小学部
公办
小学
9
观山湖中学至善校区初中部
公办
中学
10
观山湖中学至美校区初中部
公办
中学
11
观山湖区第九小学
公办
小学
12
观山湖区第八小学
公办
小学
13
西南大学贵阳实验学校
公办
中学
14
观山湖区第十三中学
公办
中学
15
观山湖区世纪城小学
公办
小学
16
贵阳市第一实验小学(含分校)
公办
小学
17
华东师范大学附属贵阳学校
公办
中学
18
华东师范大学附属贵阳学校西校区
公办
中学
19
贵阳市第一实验中学(含分校)
公办
中学
20
观山湖区第六中学(含分校)
公办
中学
21
观山湖区铭苑中学
公办
中学
22
观山湖区远大中学
公办
中学
23
观山湖区美的中学
公办
中学
24
观山湖区第十四中学
公办
中学
(就餐总人数每日约 47257 人,具体人数以签订合同约定为准。)
注:
1.食材配送时间以所供食材的学校要求为准。
2.开餐时间以中标后各学校具体要求为准。
3.上表所示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各学校提供信息为准
四、服务要求
(一)配送至食堂的食材基本要求
1.本项目所需的食堂食材及调味品等包括但不限于调味品、禽肉、禽蛋、蔬
菜、水果、豆制品等;
2.所有预包装食材须具有每批次的出厂合格质量检验报告;
3.投标人配送的食材应保证干净、卫生,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加工及净菜
包装能力;
4.对于非定型包装的食品(或原料),不得采购腐烂变质、油脂酸败、霉变、
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它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
毒物质污染;未经卫生检验或者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
明的禽、畜、水产动物及其制品;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食品(或
原料)一律不得提供。
5.无过期食品和临近保质期食品,到期时间不低于保质期的三分之二。
6.禁止使用含有兴奋剂的食品和添加剂,确保所供应产品中不出现违禁添加
剂。
7.供应的食材能够索票索证和溯源,在出现应急补货情况时,应急配送人员
及应急配送车辆须为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为本项目配置的人员及配送车辆,还需
提供食材的索票索证和溯源。
(二)卫生要求
1.中标人必须制定严格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法》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规范服务,卫
生防疫须达到国家职能部门制定的标准。
2.中标人所配送的食品食材须达到《食品安全法》《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
规定标准,杜绝霉变、坏、差等不合格食材进入学校。
(三)安全要求
1.中标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做好食品安全、场所的安全、卫生工
作,并接受采购人的监督管理。
2.中标人必须严格把好食材卫生安全关,加工制作过程中,应避免受到交叉
污染,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材,发现有腐坏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
不得加工和使用。中标人必须做好食材留样等工作并做好存档资料。服务期间,
因食材原料造成食品安全事件且经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检查认定或卫生行政部门
检验鉴定确认是中标人的责任所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由中标人承担相关责任和
支付全部罚金及一切费用,且采购人有权取消中标人的服务资格。
3.如出现食品安全事故,中标人应根据国家关于食品安全事故分级进行应急
响应处理,所有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4.中标人应购买有关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并向采购人提供所购保险合同、保
险发票等复印件备案。
(四)总体要求
1.中标人应建立基本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食堂组织管理制度、食材安全管
理制度、各岗位从业人员职责制度、有害生物防治制度、清洁卫生制度、员工考
勤休假、考核、培训、制度、库房管理制度、安全风险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
工作制度、安全自查制度等。
2.中标人应根据采购人单位就餐人员数量,配送与之相适应的食材,避免食
物量不足或过度浪费的情况。
3.对于采购人临时增加就餐人员的,在食材供应充足的前提下,中标人应无
条件进行食材配送,满足增加人员的就餐需求。
4.采购人不提供配送人员工作服、帽子、口罩、手套、围裙、手袖、防水鞋
等劳保用品,由中标人自备,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5.提供运送及卸货服务(所有食材运输必须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冷链车,要保
持清洁和定期消毒。提供运输服务的冷链车辆须不少于(含)24 辆(每辆车都
需安装车辆行动轨迹监控(含GPS定位系统)、装卸视频监控、温度监测等设备)
、
定时定点定校、定线运送、专人专责,未经采购人允许不得随意更换,且须保证
每五辆车配置一辆备用车(备用车无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对所有车辆做到
实时定位。提供驾驶、运输服务的人员须一人一车、定校、定点、定时、定线服
务须在供餐前一个月提供给采购人,未经采购人允许不得随意更换,且须保证每
五位驾驶员配备两位备勤驾驶员。
注:供应商需提供满足本项目所需的车辆配置清单及证照、主要设备配置清单,租赁车
辆需提供有效租赁合同(合同履行期内均属于有效期)、出租方的车辆行驶证及车辆前、侧、
后照片(租赁车辆行驶证所有人名称需和出租方名称一致);自有车辆需提供车辆行驶证和
车辆购买发票及车辆前、侧、后照片(自有车辆行驶证所有人名称需和联合体任意一方名
称保持一致)(注:投标人是联合体的,证明材料由联合体任意一方成员提供均可)(备用
车无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本项目涉及的配送服务驾驶员均须具备驾驶员证和健康合格证明、且无
犯罪记录、车辆相关证明资料,中标公告发布后,中标供应商将相关证明材料
原件准备备查,待采购及相关单位人员到现场考察时共同核验)
。
6.投标人须具备为学校食材配送提供服务的必要条件,取得合法从事经营项
目的资质,所提供的服务须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及《食品安全法》
的有关规定。
7.投标人承诺,若中标,将无条件满足采购人临时增加的配送量、配送种类
要求,并在规定时间内送达采购指定地点。
五、人员要求
(一)人员配置
1.服务人员应经体检合格,持有健康体检合格证、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无犯罪记录、公安系统审查合格后可上岗。服务人员的搭配根据任务及时调整,
以提高食材配送质量,改善就餐体验。
2.管理人员(食品安全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专职检测人员)和服务人
员由中标人自行安排。相关人员的加班、节假日值班、各种补助奖励等,均由中
标人负责。用工须符合《劳动合同法》要求,与所聘的所有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
同,依法用工。如发生用工纠纷,由中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二)人员纪律要求
1.中标人所派出的服务人员应在采购人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工作,必须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要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并自觉接受监督,不与采购人职工发生争吵或
冲突,如有违规者,采购人有权追究中标人的责任。
2.工作人员要身份明确、品行端正、身心健康、服务态度诚恳、讲究公共和
个人卫生,工作时间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统一着装(帽子、围裙、衣服等)。
(三)人员待遇
1.服务人员的工资总额不得低于本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2.所有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人员培训、体检、丧残疾病等所
有费用均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3.中标人要有计划对所有员工进行岗前培训以及各种技能、卫生、服务技巧
的在岗培训,学习餐饮管理的各项法规,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及
有关规章制度。
注:所有投入本项目的服务人员如需更换,须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更换,
且所派人员专业能力及从业经验不得低于原工作人员。
六、退出机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终止企业服务资格,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由中标企业承担。
1.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相关部门认定为配送企业责任的。
2.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3.配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材的。
4.投标人被市场监管、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取消企业资质的。
5.因政策调整以及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执行的。
6.合同履行过程中,凡出现不守信用、未按采购方计划量、配送时间进行送
货、食品安全不达标、缺斤少两、以次充好或有其它违规行为的。
7.招标文件要求、采购人(含学校及单位)要求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8.中标后中标人拒绝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内容、投标文件响应内容签订合同
的,视为自动退出。采购人有权顺延选择下一候选人。
9.未达到采购人考核标准的。
10.不允许转包、分包,采购人若发现中标人将项目转包或分包,取消其服
务资格,采购人有权采取应急保供的方式,直接指定备用的应急保供单位进行后
续的食材配送。
七、监管要求
采购人有权或委托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管理局
等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投标人食品加工场地、原材料、调味品等。若发现食品加工
场地不符合卫生要求、原材料、调味品等与投标要求不相符的,采购人有权解除
合同。
八、责任追究
(一)投标人必须讲诚信,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不合格品掺杂其
中,一经发现投标人供应物资出现三次不合格,取消其供货资格。
(二)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和动物检疫法等相关规定,一经发现供应以下食
品,除全部退货外,将取消投标人的供货资格,投标人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
任和法律责任: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
状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禽、畜、水产品动物等及其制品;
6.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7.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超过保质期的。
九、考核机制
(一)根据配送食品食材的响应时间、产品的质量和数量、服务态度等指标,
对投标人进行考核。
学生餐食材配送企业评价表
(总分 100 分)
企业名称:
得分:
一、食材品质与安全评价表(40 分)
评价项目
评分标准
分值 得分
评价数据来
源
品质合格率
抽检合格率 100%
(每批次不合格,扣 1 分)
10
学校验收记录
规格符合性
完全符合合同约定规格
(每发现 1 次不符,扣 0.5 分)
5
学校验收记录
数量准确性
送货数量与订单误差≤5%
5
学校验收记录
(每超 5%,扣 0.5 分)
新鲜度与
感官形状
无腐烂、变质、异味等问题
(每发现 1 次,扣 0.5 分)
5
学校验收记录
检验报告完整
性
每批次食材提供农残/微生物/检疫
合格证明
(每缺 1 次,扣 0.5 分)
5
文档抽查
运输卫生条件
车辆消毒记录齐全、冷链车辆清洁消
毒、专车专用,温度符合要求
(每缺 1 次,扣 0.5 分)
5
企业消毒记录
包装材料安
全性
包装材料无破损、污染,符合食
品级标准
(不符合1次,扣0.5分)
5
企业记录
二、配送服务评价表(30 分)
评价项目
评分标准
分值 得分
评价数据来
源
时效性
准时配送
(每延迟 1 次,扣 0.5 分)
5
学校验收记录
冷链合规性
冷藏/冷冻食材温度全程达标
(每超标 1 次,扣 1 分)
10
实地检查
应急补货能力
突发需求响应及时,质量问题 2 小时
内解决,突发需求 24 小时内响应
(未达标 1 次,扣 1 分)
10
实地检查
服务态度
沟通顺畅,问题整改及时
(每发生 1 次纠纷,扣 0.5 分)
5
学校满意度调
查
三、管理能力评价表(20 分)
评价项目
评分标准
分值
得分 评价数据来源
培训记录
定期开展员工食品安全培训
(每缺 1 次,扣 0.4 分)
4
企业培训档案
价格合理性 食材直采,并不高于市场均价 (发现
比价抽查
每品类溢价扣分,扣分无上限)
管理制度完善
未建立食品安全内部管理制度
(每缺 1 次,扣 0.4 分)
4
企业提供
未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
(每缺 1 次,扣 0.4 分)
4
企业提供
货款支付诚信
及时拨付下游供应商货款,无下游供
应商投诉
(每发生 1 次拖欠货款,扣 0.4 分 )
4
企业财务核查
投诉响应速度
24 小时内解决投诉
(每超时 1 次,扣 0.4 分)
4
学校反馈核实
四、整改执行评价表(10 分)
评价项目
评分标准
分值
得分
评价数据来源
整改响应时
效
48 小时内提交整改方案
(每延迟整改 1 天,扣 0.3 分)
3
整改方案
措施有效性
问题重复发生率≤5%
(每超 5%,扣 0.4 分)
4
评价小组反馈
整改验收结
果
验收一次性通过
(返工 1 次,扣 0.3 分)
3
评价小组反馈
考核评价时间:
年
月
日
注:采购人每月对中标人提供的食材质量、食材价格、服务质量等情
况进行考核。根据评价周期综合考核得分为标准,将配送企业分为A、 B、
C三个等级。(A:85分及以上;B:60-84分;C:60分以下。)
A级配送企业为合格,按照合同继续履约。
B级配送企业为基本合格,按要求完成整改后可继续配送。
C级配送企业为不合格,立即终止合约,并按照合同约定追究相关责任。
注:采购人每月对中标人提供的食材质量、食材价格、服务质量等情况进
行考核,考核得分在 85 分及以上的,采购人全额支付当月结算金额;考核得分
在 75 分(含 75 分)-85 分(不含 85 分)的,采购人扣除当月结算金额的 5‰
后支付剩余结算金额;考核得分在 60 分(含 60 分)-75 分(不含 75 分)的,
采购人扣除当月结算金额的 10‰后支付剩余结算金额。产生负面影响的,采购
人保留追责追偿的权利。
十、其他未尽事宜,签订合同时约定。
第二节
商务要求
一、服务期及服务地点
1.服务期: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二、验收规范及要求
1.所有货物必须无条件按采购人规定的时间,按时运送到指定的地点。
2.采购人发现质量等问题,中标人必须按要求在指定时间内更换等量合
格产品。
3.运输工具、配送人员、包装材料和货物运输途中的防护措施和视频追
踪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和储存要求。
(储存时间至少在 90 天以上)
4.每次供货必须向采购人提供当批次质量检验合格证等证明。
5.配送车辆和人员进入配送学校,必须遵守学校有关交通、安全等方面
的要求。
6.货物的标签标识内容必须真实,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
应产品(标签)标准的要求,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配料表、生产日期、
保质期等。
7.中标人在配送供餐食材时需附上该批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资料
和“配送清单”
,配送单需注明配送时间、学校、品种、等级、件数、重量、
单价、金额等内容。
(其中干调、米面油、肉类等需提供每次送货批次检验
报告及半年内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蔬菜等新鲜用品,需提供每次送货
同批次的农残检测报告。
)
8.所有食材及外包装必须安全、卫生、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卫生质量
要求,产品必须通过国家强制要求的各类认证(如有)
;
9.所有产品必须符合卫生防疫、检疫部门,质量检验、监督等部门的相
关质量要求,按照卫生防疫要求定期提供相应的食品出厂合格证,检疫证等
相关证件。投标人须建立自检体系,对配送产品进行检测,每学年至少提供
2 次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检测费由供货商承担;服务过程中,采购人
将不定期抽取中标投标人所配送的食材送至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
检验。若送检质量不合格,将依据合同条款进行处罚或终止合同,并按合同
违约条款进行赔偿;
10.所有食材有较好的感官性状;
11.若中标人所提供物资的质量因不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导致采购人被
卫生防疫、检疫部门处罚,所产生的罚款费用由中标人全额承担,将依据合
同条款进行处罚,或终止合同,并按合同违约条款进行赔偿;
12.食材验收由“双人或多人联检”查验制度,在现场负责食材验收,
验收人员至少包含学校食品安全员和食堂管理人员,集体验收,公开透明,
有条件的学校应保留影像资料,清晰详实记录进货查验情况,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内容:
(1)信息核对:核对采购食材与购货凭证(或者送货单据)上的名称、
数量是否相符。
(2)外观检查:检查包装是否有破损、污渍、霉变、腐烂,感官性状
是否异常,是否有异味,是否有病虫害附着等。
(3)标签检查:检查外包装标注信息是否完整,是否有产品的名称、
规格或者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或者配料表、贮存条件等信息,
是否标识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
号等。
(4)温度检查:需冷藏冷冻的食材是否冷链运输,冷藏食材表面温度
与标签标识的温度要求不得超过+3℃,冷冻食材表面温度不宜高于-9℃。
(5)票据核验:检查随货同行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文件上载明的内
容是否与到货的食品生产日期、规格等信息保持一致。
(6)验收过程中,发现有验收不合格情形的,或者有不得采购的食材
的,应当当场予以退回或销毁,并如实填写退回或销毁记录,宜保留可追溯
的退回或销毁影像资料等。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的,验收人员应及时向
校长或食品安全总监报告,并由学校及时向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报告。
13.食材在验收时有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退回,中标人无条件重新更换
配送货物,更换后仍然不符合标准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所有责任由中标
人承担;
14.任何因食材质量问题导致的食品安全或食物中毒责任,在确认导致
问题的原材料品种后,由中标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与经济损失,除对采购人
进行赔付外,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15.采购人明确禁止使用含有兴奋剂的食品和添加剂,中标人应完全尊
重采购人的行业惯例和要求,确保所供应食材中不出现含瘦肉精等类似违禁
添加剂;
16.供应的食材能够索票索证和溯源,在出现应急补货情况时,应急配
送人员及应急配送车辆须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为本项目配置的人员及配
送车辆,还需提供食材能够索票索证和溯源;
17.中标人按照卫生防疫要求定期提供相应的食品出厂合格证,检疫证
等相关证件;
18.因中标人供货质量原因,引起采购人食品安全事故,应按照《食品
法》及相关规定,除赔偿当期的原材料损失外,还应对由此引起的其他延续
损失给予全额经济赔偿(包括医疗、声誉),并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19.所响应产品生鲜猪肉供应时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供货时须由畜禽定
点屠宰场提交当批次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产品 B)及《肉品品质检
验合格证》
,对于不符合质量的产品可退货或换货。
20.中标人需按服务对象要求提供相关验收单据,供双方留档。
21.项目实施过程中,采购人有权对验收流程及验收注意事项提出更严
格的验收要求,中标人须完全配合。
22.质量要求:所有食材质量必须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3.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由中标人承担,采购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质量安全保障
(一)投标人所配送的食品食材须达到《食品安全法》
《贵州省食品安全
条例》规定标准,方能配送至学校食堂,杜绝霉变、坏、差等不合格食材进
入校园。
(二)粉面、豆制品保证当日生产加工、无异味、色泽正常。
(三)肉类、禽类提供当日动物检疫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四)干调使用相对知名品牌。包装食品要有生产日期、保质期、合格证、
临期(低于保质期的三分之二)拒收。
(五)各类食材必须提供质量合格相关证明,并随货同行。
(六)所有产品必须符合卫生防疫、检疫部门,质量检验、监督等部门的
相关质量要求,按照卫生防疫要求定期提供相应的食品出厂合格证,检疫证
等相关证件。投标人须建立自检体系,对配送产品进行检测,每学年至少提
供 2 次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检测费由供货商承担;服务过程中,采购
人将不定期抽取中标投标人所配送的食材送至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
行检验。若送检质量不合格,将依据合同条款进行处罚或终止合同,并按合
同违约条款进行赔偿;
(七)投标人须对生产原料、生产时间、质量标准、包装、运输、配送到
各个学校进行全程各环节和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到校食品、食材质量达标,
包装不破不漏,生产标识合法有效,杜绝“无商标、无质量认证、无厂家、
无厂址及其他标识不明”的食材进入学校。
四、付款方式
本项目执行当月配送,次月结算,按实际配送量据实结算。
五、履约保证金
无。
六、投标有效期
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七、其他要求
(一)中标人提供食品食材须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食品食材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
实食品食材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采购
人可以向中标人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三)验收过程中若发现变质、腐烂、缺斤少两现象,中标人应立即换
货和补救,期间不能影响正常开餐。中标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
采购人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中标人承担,采购单位
采购人根据合同规定对投标人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四)因食材质量问题导致学生食用后出现身体不适或食物中毒等问题
时,送往医院进行诊治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中标人承担;因产品质量
问题对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伤害及经济损失时,由中标人赔偿由此
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且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触犯法律、法规的将依
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本采购项目严禁分包、转包。
(六)中标人每学期对企业相关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营养膳食等知
识进行培训、考核,培训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并将培训、考核资料装档。
(培
训、考核均在企业进行)
(七)投标人承诺,若中标,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在合同履行的过程
中,若中标人就本项目与第三方产生的所有纠纷与采购人无关,因与第三方
发生的纠纷影响到采购人或第三方直接到采购人处发生吵闹,采购人有权在
下个月配送项目产生的金额中扣取中标人的结算款,具体金额签订合同时约
定。
(八)投标人承诺,若中标,原定配送的学校发生地址变更,将不影响
投标人的配送,并在规定时间内送达采购指定地点。
(九)投标人承诺,若中标,每次需配送的食材从分拣到学校,整个过
程中对配送的食材都配备得有监控设备并保持全程录像,录像视频随时可供
采购人进行备查,保证在整个出厂及运送的过程中,杜绝发生食材安全的隐
患。
(十)投标人承诺,为本项目所提供的车辆必须只为本项目提供服务,
且采购人有权在评标及结果公示期间对投标人拟派的车辆进行复核。
(十一)其他
1.合作期间,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的所有事项,任何一方违约的,除应
承担的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所有损失及守约方为维权产生的所有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评估费等。
2.争议解决。合作期间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未能协商解决的,
双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司法部门起诉。
3.合同签订:招标完成后,及时向社会公布中标人信息。公示结束后按
规定与食材配送单位签订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容应至少包括食材
配送单位服务标准、数量质量、价格机制、风险条款、食品安全事故应对措
施、食品安全问题处理方法、服务期限、违约责任服务考核办法、退出机制、
解除合同条件等内容。合同期原则上不超过 1 年,期间如因政策调整以及不
可抗力的自然因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执行的,可提前终止合同。
(十二)安全保证措施
1.中标人须保证所有从业人员均持有健康证。
2.遵守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3.无赌博、吸毒、盗窃和其他违法行为。
4.中标人提供的从业人员由中标人委派项目经理统一管理,权责由中标
人承担。所有人员统一着装、统一持证上岗,言行规范、文明礼貌、服从校
方管理。
5.服务人员上岗前须进行岗位培训。
6.中标人如需更换从业人员(包含但不限于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等),
提前一周向采购人报备,经采购人同意后才能更换,若发现擅自更换从业人
员(包含但不限于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等)的,情节严重者,终止其合同,
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7.服务人员要做到洗手消毒,穿戴好整洁的衣、帽、手套和口罩。人员
相关服装消毒设备由中标人提供。
8.配送前,中标人须要再次对食材进行检查,确保食品安全。
9.中标人应保证服务期内相关资质均应在有效期。
10.在本省范围内有符合规模的经营场地,且该场地办理有必要的经营
许可证。
11.特别提醒:中标公告发布后中标人将相关证明材料原件(项目团队
人员的相关证件及健康证原件、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原件、车辆相关证件原
件)准备备查,待采购人及相关单位人员到现场考察时共同核验,配合采
购人及相关单位人员到现场实地考察是否符合采购文件的相关要求,备查材
料未准备或不配合采购人实地考察,将被视为虚假应标、采购人有权决定是
否依次顺延中标人或重新招标。不配合实地考察的投标人,采购人将保留向
相关部门备案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与是否取消其项目后续的投标(如
有)的权利。
(十三)中标人在服务期限内,履行本招标文件约定的义务过程中出现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相关主管部门规章制度、擅自提高价格或提供伪劣服务
内容、服务质量低劣造成采购人损失等情况的,采购人有权视情节分别给予
警告或取消其中标资格等。
(十四)中标人必须清楚理解:采购人无法预计也无法保证中标人所能
获得的服务项目数量;对此中标人不得向采购人追讨任何费用。本项目招标
金额是预算数,实际金额以每月发生金额为准。
(十五)中标人运送货物时须对场地内的设备、设施有良好保护措施,
若中标人在配送过程中损坏采购人的物品,中标人应照价赔偿。送货专员在
采购人单位活动必须严格遵守采购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做出有损采购
人形象和利益的事情。
(十六)中标人采购人员不得给采购人负责合约洽谈、价格监督、食品
验收的人员任何好处,如查实有上述情况,取消中标人配送资格。中标人可
向采购人举报采购人人员故意刁难行为及索取好处的行为,一经采购人查
实,相关人员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十七)中标人必须向采购人提供免费帮厨服务(粗加工)
。
(十八)如遇特殊接待任务或特殊时期工作要求的,中标人需无条件配
合采购人的要求,增派人员、第一时间完成采购人交待的任务。
八、售后服务
(一)非采购人的人为原因而出现产品质量,由中标人负责包换或包退,并
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二)中标人须有专人负责货品供应事宜,按照约定及时响应需求,安排配
送,并承担相应的售后服务。
(三)退(补)货流程: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食品由采购人验收人员提出清
退,对数量不足或部分退货的,中标人必须按采购人规定时间,要求的数量、
质量、规格重新送货。
(四)验收时未发现问题,而在食品加工前发现部分货品质量有问题,采购
人立即通知中标人,将问题货品作退换货处理。中标人所供应的货品出现质
量问题造成的所有食品安全事故,经查实后属于中标人责任的,中标人应承
担全部的法律责任以及经济损失。
九、特别提示
1.本项目资金来源以本条为准:自筹资金。
2.本项目为非财政性资金,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不执行政府采购关于价格
扣除的相关政策规定。
3.本项目发布媒体以本条为准: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贵阳市)
(http://ggzy.guiyang.gov.cn/)
、贵州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http://ztb.guizhou.gov.cn/)
。
4.采购文件第五章的合同系电子招标文件的固定版本无法修改,采购人与中
标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以最终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5.关于本项目采购文件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第九节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备
案、公告及履约验收,本项目不须进行合同备案、公告及履约验收公示。
6.关于本项目采购文件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第十节质疑和投诉,本项目的投
诉应向贵阳市观山湖区教育局督导办提出。
7.投标文件格式中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及附件、残疾人福利单位声明函、监
狱性单位声明函,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可予以删除,不予编制。
8.其他未尽事宜,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第三节
阐述、演示、样品展示
1、本品目□是☑否需要阐述阐述内容要求:/2、本品目□是☑否需要演示演示内容要求:/
3、本品目□是☑否需要提交样品
样品展示要求:/
特别提醒:
若项目存在阐述、演示或样品展示,将通过文字和图片不直接和评标委员会
接触的方式进行描述和展示。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对提供的阐述、演示以及样品展示要求的内容进行说明。供应商提供的阐述、演示以及样品展示资料文件应在响应文件制作过程中在“项目的阐述、演示、样品展示材料”中上传。/
第四节
图纸附件
1、
(如有可上传)
第五节
实质性要求明细表
序号
技术实质性要求
商务实质性条款
备注
1
项目概述
服务期及服务地点
2
产品种类及要求
验收规范及要求
3
项目基本情况
质量安全保障
4
服务要求
付款方式
5
人员要求
投标有效期
6
退出机制
其他要求
7
监管要求
售后服务
8
责任追究
/
9
考核机制
/
10
其他未尽事宜,签订合同时约定
/
说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采购项目中关注的必需响应的实质性条款在上表中一一列明,便于供应商及评审专家理解采购文件。
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第一节 评标办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
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
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
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
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
人。
第二节 评分标准
一、评分因素评分的主要因素分为价格因素、主观因素、客观因素、信用因素。具体内容
详见评分表。评标分值保留至两位小数。评标时,评标专家依照评分表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打分。
二、评分标准1.资格性审查表:资格审查人负责资格性审查(适用于公开招标的服务和货
物类项目)
1.资格性审查表:评标委员会负责资格性审查(适用于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
2.符合性审查表:评标委员会负责符合性审查
资
格
审
查
表
供应商资格要求
序号
资格要求
评分点名称
评审标准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的能力
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联
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双方均需提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
会计制度
供应商是法人的,提供 2025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提供 2026 年银行出具的有效的资信证明;部分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参与投标没有
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可以提供 2026 年银行出具的有效的资信证明(联
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双方均需提供)。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
技术能力
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承诺
函(格式自拟)(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双方均需提供)。
4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提供 2026 年 1 月至今任意 1 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有
效证明材料,依法不缴纳社保及免税的投标人提供由社保部门及税务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不需缴纳税收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双方均需提供)。
5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
违法记录
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文件详见相关文件范本)(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
双方均需提供)。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其他条件
供应商须承诺: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中未被列入失信被
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格式文件详
见相关文件范本)(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双方均需提供)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法院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通知》黔
发改财金【2020】421 号文件要求,交易系统会自行对失信供应商实
施信用联合惩戒。
7
特殊资格审
投标供应商须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
查
可证》。(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双方均需提供)
8
本品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品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需满足以下要求:① 若投标人联合体投标,应提供联合体成员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家数不超过 2 家,联合体成员均需满足资格条件所有要求。②联合体投标的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单位和各方的权利义务。③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它联合体在本项目同
一标项中参加投标)。
符
合
性
审
查
表
供应商符合性审查内容
序号
供应商名称审
查内容
评分点名称
评审标准
1
服务期
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2
服务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3
验收规范及要
求 1
1.所有货物必须无条件按采购人规定的时间,按时运送到指定
的地点。
2.采购人发现质量等问题,中标人必须按要求在指定时间内更
换等量合格产品。
3.运输工具、配送人员、包装材料和货物运输途中的防护措施和视频追踪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和储存要求。(储存时间至少在
90 天以上)
4.每次供货必须向采购人提供当批次质量检验合格证等证明。5.配送车辆和人员进入配送学校,必须遵守学校有关交通、安
全等方面的要求。
6.货物的标签标识内容必须真实,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签)标准的要求,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
址、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7.中标人在配送供餐食材时需附上该批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文
件资料和“配送清单”,配送单需注明配送时间、学校、品种、等级、件数、重量、单价、金额等内容。(其中干调、米面油、
肉类等需提供每次送货批次检验报告及半年内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蔬菜等新鲜用品,需提供每次送货同批次的农残检
测报告。)
8.所有食材及外包装必须安全、卫生、无毒、无害,符合食品
卫生质量要求,产品必须通过国家强制要求的各类认证(如有);
9.所有产品必须符合卫生防疫、检疫部门,质量检验、监督等部门的相关质量要求,按照卫生防疫要求定期提供相应的食品出厂合格证,检疫证等相关证件。投标人须建立自检体系,对配送产品进行检测,每学年至少提供 2 次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检测费由供货商承担;服务过程中,采购人将不定期抽取中标投标人所配送的食材送至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若送检质量不合格,将依据合同条款进行处罚或终止合
同,并按合同违约条款进行赔偿;
10.所有食材有较好的感官性状;
11.若中标人所提供物资的质量因不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导致采
购人被卫生防疫、检疫部门处罚,所产生的罚款费用由中标人全额承担,将依据合同条款进行处罚,或终止合同,并按合同
违约条款进行赔偿;
4
验收规范及要
求 2
12.食材验收由“双人或多人联检”查验制度,在现场负责食材
验收,验收人员至少包含学校食品安全员和食堂管理人员,集体验收,公开透明,有条件的学校应保留影像资料,清晰详实
记录进货查验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信息核对:核对采购食材与购货凭证(或者送货单据)上
的名称、数量是否相符。
(2)外观检查:检查包装是否有破损、污渍、霉变、腐烂,感
官性状是否异常,是否有异味,是否有病虫害附着等。
(3)标签检查:检查外包装标注信息是否完整,是否有产品的名称、规格或者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或者配料表、
贮存条件等信息,是否标识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
及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等。
(4)温度检查:需冷藏冷冻的食材是否冷链运输,冷藏食材表
面温度与标签标识的温度要求不得超过+3℃,冷冻食材表面温
度不宜高于-9℃。
(5)票据核验:检查随货同行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文件上载
明的内容是否与到货的食品生产日期、规格等信息保持一致。
(6)验收过程中,发现有验收不合格情形的,或者有不得采购
的食材的,应当当场予以退回或销毁,并如实填写退回或销毁记录,宜保留可追溯的退回或销毁影像资料等。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的,验收人员应及时向校长或食品安全总监报告,
并由学校及时向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报告。
13.食材在验收时有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退回,中标人无条件重
新更换配送货物,更换后仍然不符合标准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
同,所有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14.任何因食材质量问题导致的食品安全或食物中毒责任,在确
认导致问题的原材料品种后,由中标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与经
济损失,除对采购人进行赔付外,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15.采购人明确禁止使用含有兴奋剂的食品和添加剂,中标人应
完全尊重采购人的行业惯例和要求,确保所供应食材中不出现
含瘦肉精等类似违禁添加剂;
16.供应的食材能够索票索证和溯源,在出现应急补货情况时,
应急配送人员及应急配送车辆须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为本项
目配置的人员及配送车辆,还需提供食材能够索票索证和溯源;17.中标人按照卫生防疫要求定期提供相应的食品出厂合格证,
检疫证等相关证件;
18.因中标人供货质量原因,引起采购人食品安全事故,应按照
《食品法》及相关规定,除赔偿当期的原材料损失外,还应对
由此引起的其他延续损失给予全额经济赔偿(包括医疗、声誉),
并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19.所响应产品生鲜猪肉供应时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供货时须
由畜禽定点屠宰场提交当批次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产
品 B)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对于不符合质量的产品可退
货或换货。
20.中标人需按服务对象要求提供相关验收单据,供双方留档。21.项目实施过程中,采购人有权对验收流程及验收注意事项提
出更严格的验收要求,中标人须完全配合。
22.质量要求:所有食材质量必须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3.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由中标人承担,
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
质量安全保障
(一)投标人所配送的食品食材须达到《食品安全法》《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标准,方能配送至学校食堂,杜绝霉变、
坏、差等不合格食材进入校园。
(二)粉面、豆制品保证当日生产加工、无异味、色泽正常。
(三)肉类、禽类提供当日动物检疫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四)干调使用相对知名品牌。包装食品要有生产日期、保质期、
合格证、临期(低于保质期的三分之二)拒收。
(五)各类食材必须提供质量合格相关证明,并随货同行。
(六)所有产品必须符合卫生防疫、检疫部门,质量检验、监督等部门的相关质量要求,按照卫生防疫要求定期提供相应的食品出厂合格证,检疫证等相关证件。投标人须建立自检体系,对配送产品进行检测,每学年至少提供 2 次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检测费由供货商承担;服务过程中,采购人将不定期抽取中标投标人所配送的食材送至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若送检质量不合格,将依据合同条款进行处罚或终止
合同,并按合同违约条款进行赔偿;
(七)投标人须对生产原料、生产时间、质量标准、包装、运输、
配送到各个学校进行全程各环节和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到校食品、食材质量达标,包装不破不漏,生产标识合法有效,杜绝“无商标、无质量认证、无厂家、无厂址及其他标识不明”
的食材进入学校。
6
付款方式
本项目执行当月配送,次月结算,按实际配送量据实结算。
7
投标有效期
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8
其他要求 1
(一)中标人提供食品食材须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
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食品食材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
符,或证实食品食材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
要求的材料等,采购人可以向中标人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三)验收过程中若发现变质、腐烂、缺斤少两现象,中标人应立即换货和补救,期间不能影响正常开餐。中标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采购人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
险和费用将由中标人承担,采购单位采购人根据合同规定对投
标人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四)因食材质量问题导致学生食用后出现身体不适或食物中毒等问题时,送往医院进行诊治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中标人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对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伤害及经济损失时,由中标人赔偿由此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且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触犯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追究相关
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本采购项目严禁分包、转包。
(六)中标人每学期对企业相关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营养膳食等知识进行培训、考核,培训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并将培
训、考核资料装档。(培训、考核均在企业进行)
(七)投标人承诺,若中标,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若中标人就本项目与第三方产生的所有纠纷与采购人无关,因与第三方发生的纠纷影响到采购人或第三方直接到采购人处发生吵闹,采购人有权在下个月配送项目产生的金
额中扣取中标人的结算款,具体金额签订合同时约定。
(八)投标人承诺,若中标,原定配送的学校发生地址变更,将不影响投标人的配送,并在规定时间内送达采购指定地点。
(九)投标人承诺,若中标,每次需配送的食材从分拣到学校,
整个过程中对配送的食材都配备得有监控设备并保持全程录
像,录像视频随时可供采购人进行备查,保证在整个出厂及运
送的过程中,杜绝发生食材安全的隐患。
(十)投标人承诺,为本项目所提供的车辆必须只为本项目提供服务,且采购人有权在评标及结果公示期间对投标人拟派的
车辆进行复核。
9
其他要求 2
(十一)其他
1.合作期间,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的所有事项,任何一方违约的,除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所有损失及守约方为维权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
保全担保费、鉴定评估费等。
2.争议解决。合作期间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未能协商
解决的,双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司法部门起诉。
3.合同签订:招标完成后,及时向社会公布中标人信息。公示结束后按规定与食材配送单位签订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容应至少包括食材配送单位服务标准、数量质量、价格机制、风险条款、食品安全事故应对措施、食品安全问题处理方法、服务期限、违约责任服务考核办法、退出机制、解除合同条件等内容。合同期原则上不超过 1 年,期间如因政策调整以及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执行的,可提前终
止合同。
(十二)安全保证措施
1.中标人须保证所有从业人员均持有健康证。
2.遵守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3.无赌博、吸毒、盗窃和其他违法行为。
4.中标人提供的从业人员由中标人委派项目经理统一管理,权责由中标人承担。所有人员统一着装、统一持证上岗,言行规
范、文明礼貌、服从校方管理。
5.服务人员上岗前须进行岗位培训。
6.中标人如需更换从业人员(包含但不限于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等),提前一周向采购人报备,经采购人同意后才能更换,若
发现擅自更换从业人员(包含但不限于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
等)的,情节严重者,终止其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7.服务人员要做到洗手消毒,穿戴好整洁的衣、帽、手套和口
罩。人员相关服装消毒设备由中标人提供。
8.配送前,中标人须要再次对食材进行检查,确保食品安全。
9.中标人应保证服务期内相关资质均应在有效期。
10.在本省范围内有符合规模的经营场地,且该场地办理有必要
的经营许可证。
11.特别提醒:中标公告发布后中标人将相关证明材料原件(项目团队人员的相关证件及健康证原件、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原件、车辆相关证件原件)准备备查,待采购人及相关单位人员到现场考察时共同核验,配合采购人及相关单位人员到现场实地考察是否符合采购文件的相关要求,备查材料未准备或不配合采购人实地考察,将被视为虚假应标、采购人有权决定是否依次顺延中标人或重新招标。不配合实地考察的投标人,采购人将保留向相关部门备案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与是否取
消其项目后续的投标(如有)的权利。
(十三)中标人在服务期限内,履行本招标文件约定的义务过程中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相关主管部门规章制度、擅自提高价格或提供伪劣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低劣造成采购人损失等
情况的,采购人有权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或取消其中标资格等。
(十四)中标人必须清楚理解:采购人无法预计也无法保证中标人所能获得的服务项目数量;对此中标人不得向采购人追讨任何费用。本项目招标金额是预算数,实际金额以每月发生金
额为准。
(十五)中标人运送货物时须对场地内的设备、设施有良好保护措施,若中标人在配送过程中损坏采购人的物品,中标人应照价赔偿。送货专员在采购人单位活动必须严格遵守采购人单
位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做出有损采购人形象和利益的事情。
(十六)中标人采购人员不得给采购人负责合约洽谈、价格监督、食品验收的人员任何好处,如查实有上述情况,取消中标人配送资格。中标人可向采购人举报采购人人员故意刁难行为及索取好处的行为,一经采购人查实,相关人员立即解除劳动
合同。
(十七)中标人必须向采购人提供免费帮厨服务(粗加工)。(十八)如遇特殊接待任务或特殊时期工作要求的,中标人需
无条件配合采购人的要求,增派人员、第一时间完成采购人交
待的任务。
10
售后服务
(一)非采购人的人为原因而出现产品质量,由中标人负责包
换或包退,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二)中标人须有专人负责货品供应事宜,按照约定及时响应
需求,安排配送,并承担相应的售后服务。
(三)退(补)货流程: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食品由采购人验收人员提出清退,对数量不足或部分退货的,中标人必须按采
购人规定时间,要求的数量、质量、规格重新送货。
(四)验收时未发现问题,而在食品加工前发现部分货品质量有问题,采购人立即通知中标人,将问题货品作退换货处理。中标人所供应的货品出现质量问题造成的所有食品安全事故,经查实后属于中标人责任的,中标人应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以
及经济损失。
11
其他
若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二节商务要求中要求供应商承诺的,供
应商须提供相关承诺函。
12
技术实质性响
应审查
①是否满足采购文件-第二章-第一节 采购清单、技术参数--以
投标人单独出具的承诺函为证明。
②若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一节 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要求供应
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③若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一节 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要求供应
商承诺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关承诺函。
13
报价审查
异常低价审查
14
无效标审查
按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第四节无效标条款规定,审查是否通
过。
评标委员会(签字):
评 分 表
评分项及评分标准
评分项名称
评分点名
称
评审标准
得分
价格分(10.00)
价格分
价格分计算公式:
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J=
((1-B1)+(1-B2)+…+
(1-Bn))÷n
B1 B2……Bn 为 n 个有效投标报价(下浮率),当有效投标报价(下浮率)个数 n>3 且
n≤9 时,J 为去掉一个最高
和一个最低的(1-有效投标报价(下浮率))后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报价(下浮率)
个数 n>9 时,J 为去掉二个
最高和一个最低的(1-有效投标报价(下浮率))后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报价(下
浮率)个数 n≤3 时,J 为全
部(1-有效投标报价(下浮
率))的算术平均值。
有效投标报价(下浮率)界定为:0%≤有效投标报价(下浮率)≤100%(未按要求报价的
视为无效投标)
②偏差率计算公式
P=│(1-Bn) -J│÷J×100%
Bn–--第 n 个有效投标报价
(下浮率)
J–--评审基准报价(下浮率)③投标报价(下浮率)得分计
算公式:Ⅰ=10-P×K×100
Ⅰ–--投标报价(下浮率)得
分(Ⅰ≥0)P--–偏差率
K–--扣分分值:(1-Bn) 大于 J 时,K 取 0.2;(1-Bn)小于 J 时,K 取 0.1;(1-Bn)
等于 J 时,K 取 0。
0.0~10.0 分
(1.以投标人所报下浮率为
依据,中标后,在基础单价的基础上按此下浮率进行结算。例如:投标人针对该项目的所
报下浮率为 x%,结算金额=基
础单价×(1-x%)×实际采购
数量)。
2.采购文件“第二部分 采购
需求及商务要求”“第一节
采购需求”中所列“二、产品
种类及要求”以及清单仅供
参考,本次采购的物资不仅限于清单中所列食品,如采购人需采购清单以外的食品,投标
人须以不高于市场价格下浮
向采购人提供。
3.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下浮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
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投标
人应当在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规定时间内提供
佐证材料,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佐证材料包含但不限于本项目的成本分析表;公司员工工资花名册、银行工资转账记录及纳税情况记录;承接过的
与本项目类似的项目合同及合同所附的清单及单价)。
主观分(15.00)
食材采购
方案
提供详细的食材采购方案,须
包含但不限于食材的采购渠
道、采购品牌、产地、包装规格、采购方式等内容,评标委
员会根据方案进行评分:①方
案内容完整齐全、科学有效得3 分;②方案内容较完整齐全、
较科学有效得 2 分;③方案内
容基本齐全、基本合理得 1
分;④方案内容缺失严重且不
符合实际需求得 0 分。
0.0~3.0 分
食材配送
提供食材配送方案,须包含但
0.0~3.0 分
方案
不限于配送工具、配送人员、配送时间、配送路线、配送过程中环境温湿度的保障等,评
标委员会根据方案进行评
分:①方案内容完整齐全、科学有效得 3 分;②方案内容较
完整齐全、较科学有效得 2
分;③方案内容基本齐全、基
本合理得 1 分④方案内容缺失
严重且不符合实际需求得 0
分。
配送中心
作业流程、
质量控制
提供配送中心作业流程、质量控制及食材存储方案,评标委
员会根据方案进行评分:①方
案内容完整齐全、科学有效得3 分;②方案内容较完整齐全、
较科学有效得 2 分;③方案内
容基本齐全、基本合理得 1
分;④方案内容缺失严重且不
符合实际需求得 0 分。
0.0~3.0 分
食品安全事故控制措施及处
理办法
提供食品安全事故控制措施
及处理办法,评标委员会根据措施及处理办法是否严密、细致、科学、有效,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理办法是否合法、合理、科学、有效等进行评分:①方案内容完整齐全、科学有效
得 3 分;②方案内容较完整齐全、较科学有效得 2 分;③方
案内容基本齐全、基本合理得
1 分;④方案内容缺失严重且
不符合实际需求得 0 分。
0.0~3.0 分
重大事故或突发事件应急配
送预案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重大事故或突发事件应急
配送预案、反应时间、应急配送人员技术能力、服务保障等
进行评分:①方案内容完整齐全、科学有效得 3 分②)方案
内容较完整齐全、较科学有效得 2 分;③方案内容基本齐全、
基本合理得 1 分;④方案内容
缺失严重且不符合实际需求
0.0~3.0 分
得 0 分。
客观分(75.00)
企业实力
1.仓储情况(满分 14 分)
(1)投标人具有食材配送仓
库:投标人拥有 4000 平方米储存仓库得 3 分;在此基础上,
储存仓库使用面积每增加
1000 平方米加 1 分;本项满分
7 分。
(2)现有储存仓库中配备的
冷藏冷冻仓、果蔬分拣区、毛菜存放区、肉品分割区、净菜加工区、净菜包装区、清洗消毒区使用面积均在 300 平方米及以上得 7 分;均在 200 平方米(含)至 300 平方米(不含)
的得 4 分;均在 100 平方米
(含)至 200 平方米(不含)的得 1 分;其它情况不得分,
本项目满分 7 分。
注:若投标供应商第(1)项
评分不得分,则第(2)项为 0
分。
证明材料:(1)、(2)项评
分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或购房
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租赁的
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加
盖公章;冷藏冷冻仓、果蔬分拣区、毛菜存放区、肉品分割区、净菜加工区、净菜包装区、清洗消毒区需提供布局图、实
景图及能够证明各区域占比的证明材料加盖投标供应商
公章。(注:投标供应商是联合体的,证明材料由联合体任
意一方成员提供均可)。
2.运输配送能力(满分 16 分)(1)在满足采购文件 24 辆冷链车的基础上,每增加 1 辆食材专用冷链车辆(每辆车都需
安装车辆行动轨迹监控(含
GPS 定位系统)、装卸视频监
控、温度监测等设备)的加 2
分,本项总分 16 分。提供证
0.0~33.0 分
明材料不全不得分。
证明材料:满足本项目所需的车辆配置清单及证照、主要设备配置清单,租赁车辆需提供有效租赁合同(合同履行期内均属于有效期)、出租方的车辆行驶证及车辆前、侧、后照片(租赁车辆行驶证所有人名称需和出租方名称一致);自
有车辆需提供车辆行驶证和
车辆购买发票及车辆前、侧、后照片(自有车辆行驶证所有
人名称需和联合体任意一方
名称保持一致);(注:投标人是联合体的,证明材料由联合体任意一方成员提供均可。
)
3.软件管理系统(满分 3 分)
(1)投标人提供自有或租用
的软件管理系统须至少具有
如下功能:溯源系统、客户管理系统、订单管理系统、库存管理系统、分拣管理系统、物流配送系统等功能,满足全部功能得 3 分,缺项或漏项不得
分。
证明材料:系统为自有的需提
供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加
盖投标人公章;系统为租用的
需提供有效期内的租用合同及对应的发票复印件加盖投
标人公章。上述功能须提供合同和平台截图佐证。(注:投标人是联合体的,证明材料由
联合体任意一方成员提供均
可。)
食品安全
检测
投标供应商具有食品安全检测能力或与具备食品安全检
测能力的第三方机构有合作,
且能出具符合国家标准的检
测报告,得 3 分。
注:①投标供应商自身具备食
品安全检测能力的,需提供
2026 年 1 月至投标截止时间前
0.0~3.0 分
任意一份符合国家标准的检
测报告(检测单位需和联合体任意一方名称保持一致)、主要检测设备的发票复印件(扫描件),并提供检测场所实景照片,否则不得分;②投标供
应商和第三方食品安全检测
机构有合作的,需提供有效的合作协议(合同)、2026 年 1
月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任意一份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检测单位需和合作单位名
称一致)、主要检测设备的发票复印件(扫描件),并提供检测场所实景照片,否则不得
分。
(注:投标人是联合体的,证
明材料由联合体任意一方成
员提供均可。)
人员配置
1.项目负责人:配备 1 名同时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业 6年以上、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师证(或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员、健康证,全部具有得 3 分,提供证
明材料不全不得分。
2.食品安全管理员:每配备 1名同时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业 3 年以上、食品安全管理员证或食品安全管理师、健康证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得 2 分,本项满分 6 分,提供证明材料
不全不得分。
3.配备专职检测人员且具有
食品检验相关证书、健康证,每配备 1 人得 2 分,满分 4 分,
提供证明材料不全不得分。
4.专职联络员
拟投入本项目的专职联络员
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提供 1人得 1 分,本项最高得 1 分,
提供证明材料不全不得分。
证明材料:提供身份证、学历
0.0~20.0 分
证、健康证、劳动合同、2026年 1 月至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为其缴纳任意 1 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无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投标
人单位公章)。
5.投标人为本项目服务的员
工(不含项目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营养师及专职检测人员),人数不低于 60 人得 2
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 10 人
得 1 分,本项最高为 6 分。
1-5 项证明材料:提供与上述
评分项要求对应的人员清单、身份证、相关证书、聘用合同、
任职文件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材料、工作年限证明材料等佐
证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
投标人公章,同时所有人员提
供 2026 年 1 月至投标截止时
间前投标人为其缴纳任意 1 个
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加盖
投标人公章,提供证明材料不全不得分(注:投标供应商是联合体的,证明材料由联合体
任意一方成员提供均可)。
企业业绩
投标人提供自 2023 年以来已
完成或正在实施的食堂食材
配送项目业绩,每提供 1 个得
2 分,本项最高得 12 分。
注:1、同一采购单位不同年度的业绩,只能计算企业业绩一
次;2、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
书(或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复印件、至少 4 次合同甲
方支付货款费用的有效凭证(付款方需跟合同签订方名
称一致,如不一致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及所提供业绩的用户评价意见(评价意见内容须为优秀或良好或相应字样,否则视为未提供)。未按要求提
供完整材料或未提供或提供
0.0~12.0 分
材料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不得分。日期以合同签订之日为准。(注:投标供应商是联合体的,证明材料由联合体任意
一方成员提供均可)。
响应时间
承诺
投标供应商需提供针对发生
配送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或其
他特殊情况配送处理出现问题时,到达现场处理时间。①供应商到达现场处置时间
≤30 分钟得 2 分;
②供应商到达现场处置时间
在 30 分钟(不含)-60 分钟(含)
得 0.5 分;
③其余不得分。
证明材料:投标供应商提供承
诺函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
(格式自拟)(注:投标供应商是联合体的,证明材料由联合体任意一方成员提供均可。
)
0.0~2.0 分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已购买或承诺中标后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及单次事故责任险
的金额进行打分,投标人食品
安全责任险累计保额≥5000万元,且每次事故责任险额
≥400 万元的,每人每次责任
限额≥40 万元,得 4 分。投标人食品安全责任险,2000 万元
≤累计保额<5000 万元,且
200 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400 万的,20 万元≤每人每次责任限额<40,得 1 分。本项最多得 4 分,不重复得分。证明材料:依据投标人提供有
效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单或
承诺函,不提供或不符合要求不得分。(注:投标供应商是联合体的,证明材料由联合体
任意一方成员提供均可)。
0.0~4.0 分
其他
投标人承诺,根据本项目采购需求并结合采购人工作特点,
0.0~1.0 分
投标人提供 1 辆有利于学校就餐的保温车,其保温车保餐温
度不低于 60 度的得 1 分。
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所需的车辆配置清单及证照、主要设备配置清单,租赁车辆需提供有效租赁合同(合同履行期内均属于有效期)、出租方的车辆行驶证及车辆前、侧、后照片(租赁车辆行驶证所有人名称需和出租方名称一致);
自有车辆需提供车辆行驶证和车辆购买发票及车辆前、
侧、后照片(自有车辆行驶证
所有人名称需和联合体任意
一方名称保持一致)。资料提供齐全得 1 分,不提供或缺项
漏项不得分,满分 1 分。
(注:投标供应商是联合体
的,证明材料由联合体任意一
方成员提供均可)。
信用分(0.00)
信用分
/
0.0~0.0 分
政策性加分(0.00)
政策性加
分
/
0.0~0.0 分
得分
100.0
100 分+政策性加分
信用分使用规则: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根据项目情况选用,信用分评价内容
例如: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征信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等信用相关材料。并根
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二十条(十五)款规定载明: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
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1)价格扣除政策(若本品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则本品目不再享
受价格扣除政策)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关于政
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关于促进残疾
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及相关规定,在技术、商务
等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本项目对享受价格扣除政策企业的产品给予/(联
合体/)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说明:1、监狱企业视同小型、
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
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2、对
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
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
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0%—20%(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确定具体数值)的扣除,
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3、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
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
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4%-6%(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确定
具体数值)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
知》国办发〔2025〕34 号的规定,对于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
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
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
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
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 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
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
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
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备注:如同时符合两种及以上优惠政策(中小企业优惠政策,节能、环境标
志产品优惠政策、本国产品价格评审优惠(新增)等)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自行
规定价格扣除顺序及计算方法:
扣除顺序:/
计算方法:/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和中小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且声明
函所载内容必需真实,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包括取消中标资格等。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 号)执行。价格扣除只针对投标报价未超过财政控制值的供应商有
效。
(2)货物类采购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大于等于
30%;服务类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大于等于 10%。执行
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
(3)价格分值计算表:
价 格 分 值 计 算 表
项目名称:
项目序列号:
20XX-ZFCG-XXXX
品目名称:
品目编号:
地点: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日期:
20XX.X.X
序号
供应商
名称
第一次报价
(单位:以采购文件约定的
计量单位为
准)
最终报价(单位:以采购文件约定的计量
单位为准)
政策优惠
后价格(单位:以采购
文件约定的计量单位为准)
评标基准
价(单位:
以采购文件约定的计量单位
为准)
价格分值
得分
1
0.00
2
0.00
3
0.00
4
0.00
注:价格扣除仅对投标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价的供应商有效。评标委员会(签字)
评 分 汇 总 表
标段编号:
标段名称:
序号
投 标 单位名称
价 格 分得分
主 观 分得分
客 观 分得分
信 用 分得分
政 策 性 加分得分
总分
排名
评标专家(签字)
:
5.投标产品品牌相同的投标供应商的规定
5.1 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
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以下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无效。确定方式:评标委员会确定。
5.2 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
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确定方式:评标委员会确定。
第三节 废标条款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项目/品目作废标处理,项目/品目评审终止:1.符合专业条件的或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供应商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 无效标条款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作无效标处理,该供应商的响
应文件不参与评审,且不计算入有效投标供应商家数:
(一)递交的响应文件未在规定时间解密成功、或未按采购文件要求签署、
盖章的;
注:但不得因签章地方的当前页面签章位置偏移,作无效标依据。
(二)供应商不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的;(三)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时,投标联合体未提交联合投标协议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异常低价的;(五)响应文件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明细表未作出响应的;(六)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件和计算
错误的内容,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影响响应文件响应的;
(七)投标报价超过采购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八)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九)供应商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十一)未交纳投标保证金的(使用远投网开系统解密响应文件成功的,视
为投标保证金已交纳)
;
(十二)投标有效期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十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
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
(十四)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
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
(十五)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足以导致响应文件无效的情形。注:不得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
(响应)
。
/
第二部分 通用部分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一节
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发布
一、公告发布媒体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贵阳市)
(http://ggzy.guiyang.gov.cn/)
、
贵州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uizhou.gov.cn/)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媒体。
二、变更公告
本项目将根据实际情况及需要,发布技术参数、开标时间调整等有关变更公
告。供应商须关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贵阳市)
、贵州省政府采购网
变更公告栏及其他相关网站和媒体发布的关于本项目的相关变更公告,变更公告是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节
采购文件获取
一、获取截止时间开标截止时间前一日 23:59。二、获取方式以本项目公告中获取方式为准。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在贵州省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通知》黔发改财金(2019)1035 号文件要求,对失信供应商实施信用联合惩戒,拒绝其下载采购文件。
三、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一)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采
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更正公告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 15 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澄清或修改的内容是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所有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将以更正公告形式发布。
(二)项目延期(适用于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的项目)
:采购文件提供期限
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 3 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以及投标保证金交纳时间一并顺延,以更正公告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
(三)采购文件的质疑:供应商或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存在的任何含糊、
遗漏、相互矛盾之处,或对技术规格及其他条件不清楚,或采购文件具有不合理、不公平、歧视性、限制性、指向性条款损害潜在供应商权益的,或供应商有疑问的其他事项,供应商或潜在供应商可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回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
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可向主管财政部门进行投诉。未递交质疑函的视为充分理解并认可采购文件及补充变更的所有内容。
采购文件质疑、投诉的具体要求和流程详见采购文件第十三节:质疑和投诉。
第三节
编制和上传投标响应文件
一、递交时间以本项目公告时间为准,如本项目有变更公告的,以变更公告时间为准(供
应商须在递交文件截止时间将加密的响应文件上传系统)。
二、递交要求供应商需使用专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生成加密响应文件上传系统。根据《省
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通知》黔发改财金(2019)1035 号文件要求,对失信供应商实施信用联合惩戒,拒绝接受其响应文件,其响应文件无法上传。
备注: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响应文件时,若上传的资质证书或其他文
件带有第三方电子签章的图片或者 PDF 等文件时,请将带有第三方电子签章的文件或图片插入 word 中后上传 word,避免第三方电子签章数据不能正常加载,导致文件不显示第三方签章。请在转换 PDF 和签章时仔细检查对应内容,若因操作引起的第三方签章不显示,相关责任由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
三、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1)供应商在上传响应文件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撤回其响应文件。撤
回后重新编辑修改后生成新的加密响应文件重新上传。
(2)若本项目采购文件发生变更,请按照最新变更后的采购文件重新编制
响应文件,加密上传。否则开标时未能正常解密,视为无效标处理。
(3)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补充、修改或撤回响应文件。特别提示:供应商使用专用响应文件制作工具,通过 CA 锁生成加密响应文
件。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随时撤回和重新递交响应文件。
第四节
开标
一、开标时间以本项目公告时间为准,如本项目有变更公告的,以变更公告时间为准。二、开标地点
本项目采用远投网开系统进行开标。
三、开评标流程
1.会议准备:采购人、代理机构以及投标供应商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 30 分
钟登录远投网开系统,检查设备和网络是否能正常使用。
2.解密响应文件:开标时间到,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点击开始解密,投标供应
商须在系统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解密。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通知》黔发改财金(2019)1035 号文件要求,对失信供应商实施信用联合惩戒,拒绝接受其响应文件,其响应文件无法解密。
3.开标唱标:系统自动对解密成功的响应文件进行唱标。4.开标记录:唱标完成后,自动生成开标记录表。
5.会议结束:生成开标记录表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点击开标结束,远程开
标会议结束。
特别提醒:使用远投网开系统参与开标的供应商应注意以下几点:
1.开标设备、软件、CA 应满足本次远程开标会议要求;2.供应商应保证使用编制响应文件的 CA 解密时,设备正常,网络稳定,确
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活动;若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解密的,视为未响应投标,作无效标处理。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通知》黔发改财金(2019)1035 号文件要求,对失信供应商实施信用联合惩戒,拒绝接受其响应文件,其响应文件无法解密。
第五节
资审审查(适用于公开招标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
开标会结束后,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代表组成的资审小组登录系统进行资格
审查,资审小组由 1 或 3 人单数组成,合格供应商不足 3 家的,项目作废标处理。
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供应商,由资审小组通知其未通过理由。
第六节
评标
一、评标地点
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评标程序
评标委员会登录在线评标系统,确认无需回避后,通过评标系统自动推选一
名评标组长,由评标组长按照以下流程组织评标:
(一)资格性审查(适用于公开招标工程类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依照《资
格审查表》所列内容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的供应商进入符合性审查环节。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本项目作废标处理,评标工作结束
(二)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依照《符合性审查表》所列内容对供应商进
行符合性审查,审查通过的供应商进入评分环节。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响应文件不参与评分和中标候选人推荐。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本项目作废标处理,评标工作结束。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
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采购文件符合性审查采
购人或代理机构规定的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的情形,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投标人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
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投标人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 30 分钟。其中,属于“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 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情形”的,供应商/投标人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评审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
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
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审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指导和监管,进一步压实评审专家的责
任。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发现评审委员会未按规定对异常低价开展审查的,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
注意事项:评标(审)过程可能会出现需要供应商/投标人进行澄清,请密
切关注交易系统或短信(下载采购文件时填写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的通知,逾期视为放弃澄清”。
评标(审)过程可能会出现需要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协助评标(审)委员会查
询相关信息,请密切关注交易系统或短信的通知,逾期视为拒绝提供协助查询。
(三)专家评分:评标专家严格按照评分表逐项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分。评分
依据为响应文件提供的有效资料。响应文件中未提供的资料、未明确的内容,评标专家不得以个人的意愿、猜想、推测等方式得出的结论作为评分依据。评标专家须独立评分,不得相互抄袭评分分值。其中评分表中客观分、信用分以及政策性加分这三项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不一致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分。
(四)评分汇总:评标组长负责最终的评分汇总,结果保留两位小数,按最
终得分由高至低依次对供应商进行推荐排序。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
(五)评审复核:评标委员会对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进行复核。评标委员会
可对评审过程和结果中存在的遗漏或偏差进行修正,完成复核后,确定评标结果及推荐排序。
(六)评标报告:评标组长根据评分汇总情况及排序情况,主持编写评标报
告。评标委员会成员须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七)评标结束:评标委员会出具评标报告,复核无误签字确认后,评标组
长点击评标工作结束,评标专家方可离开评标区,不得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室。评审费用由系统自动计算发放。
三、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
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单数。评标委员会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经济有效的原则,按照评标程序,依法依规,根据采购文件所列评标标准,独立、认真、负责地开展评审工作,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一)享有的权利:
1.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2.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3.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4.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承担的义务:
1.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科学合理、经济有效的评审意见;2.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3.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
及时向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4.解答有关方面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四、响应文件表述出现前后不一致的,以下列先后顺序为准:(1) 开标一览表与其他文件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2) 投标函与其他文件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3) 响应文件前后不一致的,以响应文件的前述内容为准。(4) 采购文件和附件内容不一致的,以采购文件正文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以上述先后顺序为准。
第七节
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及发送中标(成交)通知书
一、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媒体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贵阳市)
(http://ggzy.guiyang.gov.cn/)
、
贵州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uizhou.gov.cn/)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媒体。
二.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和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布流程采购人应当通过系统自评审结束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点击发布中标(成交)
结果公告,同时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法院失信
被执行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通知》黔发改财金(2019)1035 号文件要求,对失信供应商实施信用联合惩戒,拒绝确定该供应商为中标人,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由系统自动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
评分法评审的,由系统自动告知未中标本人的评审得分和排序。
第八节
支付代理服务费
一、收费标准代理机构严格遵守《价格法》
、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
律法规规定,告知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服务价格等,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代理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代理服务费:本招标代理费为包干价柒万捌仟捌佰元整(¥78800.00),由
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
由□采购人☑中标人支付。二、支付方式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同时,□采购人☑中标人向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服务
费。代理服务费可采取现金、银行汇款、电汇款或其他代理机构认可的方式进行支付。
三、 账户信息户
名:贵州鹏业云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账
号:85*开通会员可解锁*00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贵阳高新支行
第九节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备案、公告及履约验收
一、合同签订、备案及公告时间采购人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贵阳市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在线编制和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到采购人发出的采购合同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网签,若合同内容超出约定事项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应点击退回并说明退回理由,无正当理由退回或超期未在系统进行操作的,采购人可视为中标(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放弃中标资格。采购合同签订完成后,推送至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将政府采购合同自动同 步 在 全 国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 贵 州 省 . 贵 阳 市 )( http://ggzy.guiyang.gov.cn/ ) 上 公 告 , 同 时 还 应 在 贵 州 省 政 府 采 购 网(http://www.ccgp-guizhou.gov.cn/)进行公告。
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
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采购合同备案完成后,采购人可自行通过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投
标系统打印《贵阳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证明书》。采购人凭《贵阳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证明书》到财政部门办理后续资金拨付等相关手续。
三、履约验收中标人在合同约定服务期(供货期)内,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可向采购人提
交履约验收申请,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履约验收工作,
并将验收相关资料上传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投标系统,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贵阳市)
(http://ggzy.guiyang.gov.cn/)
、贵州省政府采购
网(http://www.ccgp-guizhou.gov.cn/)进行公告。
第十节
质疑和投诉
一、质疑
(一)质疑时效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
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
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贵阳市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二)受理条件
供应商所提出质疑,必需有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等使
自已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和依据,对与采购活动无关的供应商或者没有提出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和依据的质疑,可不予受理。
(三)质疑函内容:质疑函内容包含:供应商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质疑项目
的名称、项目序列号;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事实依据;必要的法律依据;提出质疑的日期(系统自动生成)
。
(四)递交方式
在法定时间内提出质疑。供应商在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
果等使自已的利益受到损害后的七个工作日内,通过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在线编辑质疑函,并上传必要的证明文件,加盖电子章后,推送采购人和代理机构。
(五)质疑回复代理机构在法定期限内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经采购人确认后,系统自动将
质疑事项和答复内容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二、投诉(一)投诉时效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对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构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作出答复的,可在收到答复之日起或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同级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投诉。
(二)受理条件
满足《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九条规定。(三)递交方式在法定时限内发起投诉。通过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在线编
辑投诉书,并上传必要的证明文件,加盖电子章后,推送监督部门。
(四)投诉回复供应商发起投诉后,监督部门应在 5 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受理。监督部门应
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是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编辑投诉处理决定书,点击发布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后,系统自动将投诉事项和处理决定内容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当事人。
/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政 府 采 购 合 同(货物类)
(试行)
采 购 人:
供 应 商:
项目名称:
项目序列号: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说
明
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本《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类)
》(试行)由合同协议书、
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
设备、产品等。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采购人(简称甲方):
供应商(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
(项目名称)
项目(项目序列号
号:20XX-ZFCG-XXXX,)的 (采购方式)
结果,甲方接受乙方为
本项目的供应商。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并依据本项目采购过程中确定的有关内容,在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序列号:20XX-ZFCG-XXXX
3、资金来源:
4、项目内容:
5、项目地点:
二、供货期期限
本合同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招标/采购公告(包括更正公告);
(2)招标/采购文件(包括澄清修改通知);
(3)中标(成交)通知书(如果有)
;
(4)投标函(响应文件)及其附录(如果有);
(5)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清单:
(9)经双方确认的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
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
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
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四、合同文件解读及其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表述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以
下列先后顺序为准: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成交)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供货要求;
(7)分项报价表;
(9)中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10)相关服务计划;
(11)其他合同文件。
五、合同金额(中标价)
本合同金额为(大写)人民币
(小写¥
元)
。
六、履约保证金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按照约定缴纳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
元)
。
乙方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出现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
的,甲方除了有权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追究违约责任外,同时可不
予退还上述履约保证金。
七、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订立。
八、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 (采购人地址)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
统 订立。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
生效。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
同的组成部分。但甲乙双方不得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
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
质性内容的协议。
十一、其它
本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
实质性内容。本合同应在法定时限内,双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
府采购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采购人:
(公章)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 1 条 一般约定
1.1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
对方合法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
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 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
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
监督处理。
1.3 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
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 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
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 供的信息、资
料。
第 2 条 包装、运输和交付
2.1 包装
2.1.1 卖方应对合同材料进行妥善包装。包装应采取防潮、防
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
护合同材料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2.2 运输
2.2.1 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材料运
输。
2.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材料预计启运
前,将合同材料名称、 装运材料数量、重量、体积(用 m3 表示)
、
合同材料单价、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材料在装卸、
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
2.3 交付
2.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
时间和批次将合同材料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合同材料的外
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
对合同材料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2.3.2 合同材料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合同材料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第 3 条 货物检验和验收
3.1 合同材料交付前,卖方应对其进行全面检验,并在交付合同
材料时向买方提交合同材料的质量合格证书。
3.2 合同材料交付后,买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安排
对合同材料的规格、质量等进行检验,检验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下列一种方式进行:
(1)由买方对合同材料进行检验;
(2)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拥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合同
材料进行检验;
(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3.3 若合同约定了合同材料的最低质量标准,且合同材料经检验
达到了合同约定的最低质量标准的,视为合同材料符合质量标准,买
方应验收合同材料,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
方支付补偿金。
3.4 合同材料由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第三方检验机构的
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3.5 合同材料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
合同材料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第 4 条 质量保证期
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
合同材料的质量保证期自合同设备/材料验收之日起算。
4.2 除非因买方使用不当,合同设备/材料在质量保证期内如破
损、变质或被发现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卖方应负责对合同设备/材料
进行修补和退换。更换的合同设备/材料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
4.3 质量保证期届满且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质量保证期
内义务后,买方应向卖方出具合同设备/材料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第 5 条 合同价款支付
5.1 合同签订生效后,采购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合同
价款的支付细节,合同当事人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部分约定。
第 6 条 履约担保
采购人需要供应商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
第 7 条 不可抗力
7.1 如果供应商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迟延
履行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
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应商或采购人先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
采购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7.2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
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
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
议。
第 8 条 合同转让和分包
除招标文件规定,并经采购人事先书面同意外,供应商不得部分
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第 9 条 节能环保
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有利于节能和环境
保护的产业政策,禁止交易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设备及材料,禁
止交易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
备及材料。
第 10 条 合同解除
除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
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规
定的情形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
自解除合同。
第 11 条 合同的变更、中止或终止
11.1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本合同。
11.2 本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
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1.3 如必须对本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
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补充,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 12 条 争议的解决
12.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
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2.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
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
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2.3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 13 条 违约责任
13.1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3.2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
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13.3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
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 14 条 其他
合同当事人双方合同的履行,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政
策,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
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服务项目的内容、特点及具
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细化、完
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款,但除通用条款明确规定可以
作出不同约定外,专用合同合同条款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条
款相抵触,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平等、自愿、
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否则相关内容无效。
专用合同条款由采购人和中标人自行协商签定。
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采购人名称和地址;
(二)供应商名称和地址;
(三)标的;
(四)数量;
(五)质量;
(六)价款或者报酬;
(七)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其他
政 府 采 购 合 同(工程类)
(试行)
采 购 人:
供 应 商:
项目名称:
项目序列号: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说
明
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本《政府采购合同(工程类)
》(试行)由合同协议书、
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三、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
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
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
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
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
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
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
政府采购政策。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采购人(简称甲方):
供应商(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
(项目名称)
项目(项目序列号
号:20XX-ZFCG-XXXX,)的 (采购方式)
结果,甲方接受乙方为
本项目的供应商。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并依据本项目采购过程中确定的有关内容,在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序列号:20XX-ZFCG-XXXX
3、资金来源:
4、项目内容:
5、项目地点:
6、工程承包范围:
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
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招标/采购公告(包括更正公告)
;
(2)招标/采购文件(包括澄清修改通知);
(3)中标(成交)通知书(如果有)
;
(4)投标函(响应文件)及其附录(如果有);
(5)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10)经双方确认的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
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
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
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四、合同文件解读及其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表述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以
下列先后顺序为准: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成交)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它合同文件
五、合同金额(中标价)
本合同金额为(大写)人民币
(小写¥
元)
。
六、履约保证金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按照约定缴纳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
元)
。
乙方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出现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
的,甲方除了有权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追究违约责任外,同时可不
予退还上述履约保证金。
七、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订立。
八、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 (采购人地址)通过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
易系统 订立。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
生效。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
同的组成部分。但甲乙双方不得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
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
质性内容的协议。
十一、其它
本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
实质性内容。本合同应在法定时限内,双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
府采购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采购人:
(公章)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 1 条 一般约定
1.1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
对方合法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
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 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
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
监督处理。
1.3 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
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 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
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 供的信息、资
料。
第 2 条 工期
供应商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进度计
划。经工程师审批后的进度计划具有合同约束力,供应商应当严格执
行。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工程师应当指示供应商对进度计划
进行修订,重新提交给工程师审批。
第 3 条 工程质量
3.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3.2 质量检查
采购人有权通过工程师或自行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
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
第 4 条 竣工验收
4.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竣工条件时,供应商即可向工程师报送竣工验收申请
报告。
4.2 竣工和验收
工程师审查后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提请采购人进行工程验
收。采购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由工程师向供应商出具经采
购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4.3 试运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供应商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
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
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4.4 竣工清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供应商应对施工场地
进行清理,直至工程师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第 5 条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
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乙方所提供
的质量保修期不应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要求。
第 6 条 合同价款支付
6.1 合同签订生效后,采购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合同
价款的支付细节,合同当事人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部分约定。
第 7 条 履约担保
采购人需要供应商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
第 8 条 不可抗力
8.1 如果供应商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迟延
履行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
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应商或采购人先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
采购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8.2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
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
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
议。
第 9 条 合同转让和分包
除招标文件规定,并经采购人事先书面同意外,供应商不得部分
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第 10 条 节能环保
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有利于节能和环境
保护的产业政策,禁止交易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设备及材料,禁
止交易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
备及材料。
第 11 条 合同解除
除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
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规
定的情形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
自解除合同。
第 12 条 合同的变更、中止或终止
12.1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本合同。
12.2 本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
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2.3 如必须对本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
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补充,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 13 条 争议的解决
13.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
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3.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
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
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3.3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 14 条 违约责任
14.1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4.2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
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14.3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
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 15 条 其他
合同当事人双方合同的履行,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政
策,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
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服务项目的内容、特点及具
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细化、完
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款,但除通用条款明确规定可以
作出不同约定外,专用合同合同条款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条
款相抵触,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平等、自愿、
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否则相关内容无效。
专用合同条款由采购人和中标人自行协商签定。
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采购人名称和地址;
(二)供应商名称和地址;
(三)标的;
(四)数量;
(五)质量;
(六)价款或者报酬;
(七)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其他
政 府 采 购 合 同(服务类)
(试行)
采 购 人:
供 应 商:
项目名称:
项目序列号: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99
说
明
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本《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试行)由合同协议书、
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100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采购人(简称甲方)
:
供应商(简称乙方)
:
甲、乙双方根据
(项目名称)
项目(项目序列号
号:20XX-ZFCG-XXXX,)的 (采购方式)
结果,甲方接受乙方为
本项目的供应商。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并依据本项目采购过程中确定的有关内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2、项目序列号:20XX-ZFCG-XXXX3、资金来源:4、项目内容:5、项目地点:二、服务期限
本合同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招标/采购公告(包括更正公告)
;
(2)招标/采购文件(包括澄清修改通知)
;
(3)中标(成交)通知书(如果有);(4)投标函(响应文件)及其附录(如果有)
;
(5)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8)服务清单;(9)经双方确认的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
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
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
101
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四、合同文件解读及其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表述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以
下列先后顺序为准:
(1)合同协议书;(2)中标(成交)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服务清单;(8)其它合同文件
五、合同金额(中标价)
本 合 同 金 额 为 ( 大 写 ) 人 民 币
( 小 写
¥
元)。
六、履约保证金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按照约定缴纳保证金:人民币(大
写)(¥
元)。
乙方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出现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
的,甲方除了有权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追究违约责任外,同时可不予退还上述履约保证金。七、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订立。
八、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 (采购人地址)通过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
易系统 订立。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
生效。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
同的组成部分。但甲乙双方不得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服务清单、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02
十一、其它
本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
实质性内容。本合同应在法定时限内,双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采购人:
(公章)
采购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103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 1 条 一般约定
1.1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
对方合法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 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
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1.3 保密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
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 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 供的信息、资料。
第 2 条 质量要求
2.1 本项目服务质量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服务类别的相关质量
验收规范和标准要求。有关服务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2 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服务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采购人
有权要求供应商返工直至服务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由供应商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承担采购人因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
第 3 条 服务验收
3.1 供应商应对提交的项目成果作出全面检查和整理,并列出清
单,作为采购人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清单应随提交的项目成果交给采购人。
3.2 采购人或者采购人的最终用户应当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
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阶段验收,并出具阶段验收证明/书,以此作为付款阶段的凭证。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
104
第 4 条 质量保证
4.1 合同当事人应根据服务的功能、用途、特点等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单独约定质量保证的期限、范围等。
4.2 供应商提供服务的质量保证期可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
4.3 在质量保证期内,供应商应对服务出现的问题负责处理解决
并承担一切费用。
第 5 条 合同价款支付
5.1 合同签订生效后,采购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合同
价款的支付细节,合同当事人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部分约定。
第 6 条 履约担保
采购人需要供应商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
第 7 条 不可抗力
7.1 如果供应商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迟延
履行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应商或采购人先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7.2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
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 8 条 合同转让和分包
除招标采购文件另有规定,并经采购人事先书面同意外,供应商
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或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105
第 9 条 节能环保
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有利于节能和环境
保护的产业政策,禁止交易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设备及材料,禁止交易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及材料。
第 10 条 合同解除
除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
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第 11 条 合同的变更、中止或终止
11.1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本合同。
11.2 本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
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1.3 如必须对本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书
面文件,作为合同的补充,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 12 条 争议的解决
12.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
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2.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
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2.3 仲裁或诉讼
106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 13 条 违约责任
13.1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3.2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
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13.3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
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 14 条 其他
合同当事人双方合同的履行,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
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107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服务项目的内容、特点及具
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款,但除通用条款明确规定可以作出不同约定外,专用合同合同条款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条款相抵触,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否则相关内容无效。
专用合同条款由采购人和中标人自行协商签定。
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采购人名称和地址;(二)供应商名称和地址;(三)标的;(四)数量;(五)服务标准;(六)价款或者报酬;(七)期限、地点和方式;(八)违约责任;(九)解决争议的方法。(十)其他/
108
第三部分
供应商须知
109
第六章 响应文件的编制
第一节 编制要求
一、格式
1.响应文件及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简体字。原版为外文的
证书类文件,以及由外国人做出的本人签名、外国公司的名称或外国印章等可以是外文,但应当提供由翻译机构盖章或翻译人员签名的中文翻译文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必要时供应商应提供附有公证书的中文翻译文件或者与原版文件签章相一致的中文翻译文件。对于未附有中文译本和中文译本不准确引起的对供应商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2.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采购文件有要求的外,均使用国家法定
计量单位。
3.响应文件中的图片资料、复印件等应清晰可见,不得随意放大缩小。内容
不得倒置、歪斜,由于响应文件不清晰或不利于阅读所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4.有重复或多余标记,未对响应文件实质性响应产生影响的,不作无效标依
据。
二、制作和生成
响应文件需通过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专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
作和生成。
三、电子签章
响应文件中上传的复印和扫描件应加盖供应商电子公章。响应文件范本中注
明需要签章的地方,供应商均须进行电子签章。但不得因签章地方的当前页面签
章位置偏移,作无效标依据。
四、上传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供应商通过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投标系统-采
购业务板块,选择已参与项目,点击进入“上传响应文件”模块中上传。
不得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
应)。
110
第二节 响应文件组成
一、政府采购响应文件类别服务类响应文件。二、组成
各类响应文件由数据信息响应部分和佐证文件部分组成,具体详见响应文件
格式文本。
111
第三节 响应文件格式范本
112
XXXXX(项目名称)
响 应 文 件
项目序列号: 20XX–ZFCG- XXXX项 目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品 目 编 号 :品 目 名 称 :采 购 方 式 :
采 购 类 别 :
供 应 商 :详 细 地 址 :联 系 人 :
电
话:
20XX 年 XX 月
113
目
录
(按照投标文件组成内容完善目录明细)
第一
报价文件
一、投标报价函
二、开标一览表(适用于公开招标)
三、报价明细表
四、投标供应商授权委托书
第二
资格性文件
(一)一般资格
1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2 财务状况报告材料
3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凭证
5 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
6 供应商信用记录承诺书
(二)特殊资格材料
(三)联合体投标协议书
(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及附件
(五)残疾人福利单位声明函
(六)监狱性单位声明函
第三
响应性文件
114
(一)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响应
(二)响应文件技术响应内容信息
(三)响应文件商务响应内容信息
(四)供应商遵守政府采购法规的声明
(五)其他技术和商务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四
主观评审内容
(一)主观分评审内容
第五
客观评审内容
(一)客观分评审内容
第六
其它补充材料
供应商认为与采购项目相关的其他佐证文件、声明及承诺(格式
自拟,复印或扫描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非国家行政机关出具
的证明文件,由专家评标委员会评审其有效性。
(一)其他补充材料
115
第一
报价文件
(一)投 标 报 价 函
1.本供应商就
(项目名称)的
品目号/名称
投标报价:
(单位:以采购文件约定的计价单位为准)
本投标报价为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价。包含专利费、人力资源费、调研费、
专用工具价、培训费、税费等一切成本费用。本报价在投标有效期内固定不变,并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受利率波动的影响。
2.服务期/交货期/工期:
。
。
(服务期/交货
期/工期:以采购文件约定的单位为准)
3.服务地点/交货地点/建设地点:
。
4.投标有效期:
。
5.质保期:
。
6.联合体投标:
。
7.其他:
。
二、递交资料上传电子响应文件一份。三、相关承诺1.本投标报价在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2.本供应商就不是采购人的附属机构;在获知本项目采购信息后,与采购人
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没有任何联系。
3.本供应商就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及有关的澄清/修改文件,完全理解
和同意,并保证遵守招标文件有关条款规定。
4.保证在中标后忠实地执行与采购人所签署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
义务。保证在中标后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支付中标服务费。
5.承诺应贵方要求提供任何与该项目投标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6.承诺与为采购人采购本次招标的产品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
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无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关联。
7.本响应文件提供的报价、资格、技术、商务等文件均真实、有效、准确。
若有违背,我方愿意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供 应 商 名 称 ( 盖
章)
:
投标日期:
116
(二)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序列号:
品目名称:
品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投标多种报价
服务期(交货期或工
期)
联合投标企业(若有)
注: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先后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为准。
供应商名称(盖章)
:
投标日期:
117
报价明细表
项目名称:
项目序列号:
品目名称:
品目编号:
序
号
服务项目内
容
数量(单
位)
单价
总价
费率
下浮率
服务标
准
全部投标产品总报价大写(元
/费率/下浮率):
小写(元
/费率/下浮率):
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要求供应商提供《报价明细表》
(格式自拟)
,明细表中
的总报价应与开标一览表和投标报价函一致。若参考上述表格,供应商根据采购
文件约定的报价方式选择对应的报价列填写投标报价。
投标人名称(盖章)
:
投标日期:
118
(四)供应商授权委托书
1.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致(采购人)
:
(投标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 姓名(身份证号码:
)
,参加贵方组
织的项目名称(项目序列号:
)的招标投标活动,代表本公司处
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一切事宜。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正面(国徽)
(身份证复印件需清晰可辨认)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反面(人像)
(身份证复印件需清晰可辨认)
法定代表人(印章)
:
供应商名称(盖章)
:
年
月
日
119
1.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采购人)
:
(投标单位全称或联合体牵头人)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授权 被授权人姓
名(身份证号码:)为本公司合法代理人,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
序列号:
)的招标投标活动,代表本公司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一切
事宜。
本授权委托书签章即生效,被委托人无转委托权。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正面(国徽)
(身份证复印件需清晰可辨认)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正面(国徽)
(身份证复印件需清晰可辨认)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反面(人像)
(身份证复印件需清晰可辨认)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反面(人像)
(身份证复印件需清晰可辨认)
法定代表人(印章)
:
被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盖章)
:
年
月
日
120
第二 资格文件
(一)一般资格
1.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或扫描件
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复印或扫描件必需清晰,供应商应保证复印件或扫描件清晰可辨识相关内容,且
真实有效。
2.财务状况报告材料(复印或扫描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复印或扫描件必需清晰,供应商应保证复印件或扫描件清晰可辨识相关内
容,且真实有效。3.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复印或扫描件必需清晰,供应商应保证复印件或扫描件清晰可辨识相关内
容,且真实有效。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凭证
复印或扫描件必需清晰,供应商应保证复印件或扫描件清晰可辨识相关内
容,且真实有效。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
致:
采购人
(供应商全称)
,参加贵单位组织的项目序列号
为:
,项目名称:
,品目名称为:
的政府采购活动,在
此郑重声明:我单位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名称(盖章)
:
年
月
日
6.其他法规规定的需要提供的资料6.1 供应商信用记录承诺书
121
供应商信用记录承诺书
致:
采购人
(供应商全称)
,参加贵单位组织的项目序列号
为:
,项目名称:
,品目名称为:
的政府采购活动,在
此郑重声明:自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截止开标时间前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
询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自愿取消其投标资格,并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
供应商名称(盖章)
:
年
月
日
122
(二)特殊资格材料(格式自拟,复印或扫描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123
(三)联合体投标协议书(若有)
1.供应商系联合体的联合体成员也要提供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外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1.联合体协议
联合体协议书
致(采购人):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
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
(品目号/名称)的
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
为联合体的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响应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
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并负责合同履
约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
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因发生上述问题导致联合体投标废标
的,联合体的其他成员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4.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响应文件,共同签订和履
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5.联合体成员单位合同金额比例分配情况。
5.1
(单位名称)
(是
/否 小微企业)合同金额比例占总合同
的
%,合同分配内容:
。
5.2
(单位名称)
(是
/否 小微企业)合同金额比例占总合同
的
%,合同分配内容:
。
5.3……6.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6.1(联合体牵头人)职责分工:6.2(联合体成员单位)职责分工:。6.3……7.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8.未中标,本协议自动废止。9.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一份。
牵
头
人
名
称:
(盖章)
124
法定代表人:
(印章)
成
员
一
名
称:
(盖章)
年
月
日
125
2.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126
(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
声明函及附件
1.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中小微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
名称),(品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微企业
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微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微企业)
的具体情况如下:
1.(品目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¹,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
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
年
月
日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
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127
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
名称),(品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微企业承接。
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微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微企业)的具体
情况如下:
1.(品目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
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
¹,属于(中
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
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
年
月
日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128
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工程)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
名称),(品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微
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微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微企业)
的具体情况如下:
1.(品目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
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¹,属于(中
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
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
年
月
日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129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
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
年
月
日
130
3. 监狱企业声明函及附件
监狱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监狱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
年
月
日
附件: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131
第三 响应性文件
(一)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响应
政府采购供应商实质性响应符合审查表
项目名称:
项目序列号:
品目名称:
品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商务部分实质性审查
序号
实质性条款内容
投标文件响应内容
备注
技术部分实质性审查
序号
实质性条款内容
投标文件响应内容
备注
供应商注意事项:1.本表采购文件具体要求对应采购文件第二章第五节《实质性
要求明细表》内容,供应商必需如实填写。
供应商名称(盖章)
:
年
月
日
132
采购文件第二章 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中要求的相关承诺函(格式自
拟)
133
采购文件-第二章-第一节 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要求供应商提供车辆相关证明材
料
提供运送及卸货服务(所有食材运输必须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冷链车且全程
监控,要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提供运输服务的冷链车辆须不少于(含)25 辆
(每辆车都需安装车辆行动轨迹监控(含 GPS 定位系统)
、装卸视频监控、温度
监测等设备)
、定校定点定时、定线运送、专人专责,未经采购人允许不得随意
更换,且须保证每五辆车配置一辆备用车(备用车不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可
对所有车辆做到实时定位。提供驾驶、运输服务的人员须一人一车、定校定点定
时、定线服务须在供餐前一个月提供给采购人,未经采购人允许不得随意更换,
且须保证每五位驾驶员配备两位备勤驾驶员。
注:供应商需提供满足本项目所需的车辆配置清单及证照、主要设备配置清
单,租赁车辆需提供有效租赁合同(合同履行期内均属于有效期)
、出租方的车
辆行驶证及车辆前、侧、后照片(租赁车辆行驶证所有人名称需和出租方名称
一致);自有车辆需提供车辆行驶证和车辆购买发票及车辆前、侧、后照片(自
有车辆行驶证所有人名称需和联合体任意一方名称保持一致)
(注:投标人是联
合体的,证明材料由联合体任意一方成员提供均可)
。
(本项目涉及的配送服务驾驶员均须具备驾驶员证和健康合格证明、且无犯
罪记录、车辆相关证明资料,中标公告发布后中标人将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准备
备查,待采购人及相关单位人员到现场考察时共同核验)
。
134
(二)投标文件技术响应内容信息
技术部分响应表
采购文件技术参数要求
投标文件技术参数响应内容
编号
货物名称
详细参数
详细参数
备注
供应商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135
(三)响应文件商务响应内容信息
商务部分响应表
采购文件商务参数要求
投标文件商务参数响应内容
序号
招标文件商务要求
投标响应具体内容
备注
供应商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136
(四)供应商遵守政府采购法规的声明
供应商遵守政府采购法规的声明承诺函
致:
采购人名称
我公司自愿参加
(采购人名称)
的
(项目名称)
,
(品目名称)
的投标,并慎重作出如下声明承诺:一、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
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
正当利益;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
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 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第七十三条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 1 至 3 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
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137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
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
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
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
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
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三、财政部 87 号令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四、政府采购针对供应商投标行为的其他规定
我公司声明承诺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投标活动,严格遵守以上政府采购相关法
律对供应商投标行为的规定,如声明承诺不实,将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
年
月
日
138
(五)其它技术和商务要求提供的材料(若有)
供应商认为与本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中相关的佐证文件、声明或承诺(格式
自拟,复印或扫描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非国家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由
专家评标委员会评审其有效性。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
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
(财库〔2025〕30 号)的规定,在国内保税区、综合
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生产的产品,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对医疗器械产品,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予的准字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
139
第四
主观评审内容
供应商认为与本项目主观评审内容相关的佐证文件、声明或承诺(格式自拟,
复印或扫描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非国家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由评标委
员会评审其有效性。
140
第五
客观评审内容
供应商认为与本项目客观评审内容相关的佐证文件、声明或承诺(格式自拟,
复印或扫描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非国家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由评标委
员会评审其有效性。
141
第九
其它补充材料
供应商认为与采购项目相关的其他佐证文件、声明及承诺(格式自拟,复印
或扫描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非国家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由专家评标委
员会评审其有效性。
142
第七章 远投网开注意事项
详见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操作手册。供应商在使用过程中操作遇
到问题时,请及时向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技术处咨询,联系方式为座机:
*开通会员可解锁*。
143
第八章 优惠性政策法律法规
附件:优惠性政策法律法规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微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
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微企业。
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
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微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
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微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微企业生
产且使用该中小微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微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
微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微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
小微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微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
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
同中小微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
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微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
制定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144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
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微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
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
为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
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第八条 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
目中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微企业承担
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
多家中小微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
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
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
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
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
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
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
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 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
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145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
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数量不足 3 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中小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微
企业声明函》(附 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微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
中小微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
协议中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
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
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微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
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的,采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
标候选人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
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微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微企业引入信用担保
手段,为中小微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微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微企
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关于协助开展中小微企业认定函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
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微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 2022 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
年度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 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146
第十九条 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微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
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
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
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
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关于视同中小微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
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
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
147
附:1.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2.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
附 1
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微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微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微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
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¹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148
附 2
(单位名称)××年面向中小微企业
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要求,
现对本部门(单位)××年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如下:
本部门(单位)××年预留项目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共计××万元,其中,
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万元,占××%。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项目明细
序
号
项目名称
预留选项
面向中小微企
业采购金额
合同链接
(填写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
目)
(填写“采购项目
整体预留”、“设
置专门采购包”、
“要求以联合体形
式参加”或者“要
求合同分包”,除
“采购项目全部预
留”外,还应当填
写预留给中小微企
业的比例)
(精确到万元)
(填写合同在中
国政府采购网公
开的网址,合同中
应当包含有关联
合体协议或者分
包意向协议)
…
…
……
……
……
……
部门(单位)名称:
日期:
149
2.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
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民政厅(局)
、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
府采购法》
、
《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
采购政策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
,并
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
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
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
,或
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
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
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见附件)
,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
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
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
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
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
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
150
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
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7 年 8 月 22 日
151
3.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
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
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
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 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
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
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
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
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
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
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2014 年 6 月 10 日
15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
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国办发〔2025〕3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完善政府采购
制度,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本国产品标准
本国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生产
产品应当在中国境内生产,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
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
属性改变是指经过制造、加工或者组装等工序,产生完全不同于
原材料、组件的新产品,并具有新的名称和特征(用途)。属性改变不包括以下细微操作:
1.为确保产品在运输或者储存期间保持某种状态而进行的操作;
2.为产品运输或者销售进行的包装或者展示;
3.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品牌、标志、标识以及其他
用于区别的标记;
4.简单的上漆、磨光和分装;
5.其他不属于属性改变的情形。
(二)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达到规定比例
153
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应当达到规定比例,计算公
式为:
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产品确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
件成本占比应当达到的规定比例。在分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条件的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本国产品。
(三)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符合相关要求
对特定产品,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条件
的基础上,应当符合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关键组件、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生产、完成等要求。
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 5 年内,在充
分征求有关内外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分类施策、稳妥推进,分产品确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要求,以及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相关要求,并根据不同行业的发展情况,在出台具体产品相关要求时,设置 3—5 年过渡期,逐步建立政府采购中本国产品标准体系和动态调整机制。
二、本国产品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
涉及的货物。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
三、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
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
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 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
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 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
154
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 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四、政策执行要求
(一)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规则。产品在中国境
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按照《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见附件 1)计算。
(二)有关证明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
明确要求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样式见附件 2,以下简称《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出具符合要求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再要求供应商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供应商提供虚假《声明函》、虚假证明文件谋取中标、成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
交供应商提供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
(三)平等对待各类经营主体。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
等各类经营主体平等享受对本国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要对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切实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公平竞争。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不得出台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政策措施,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指定品牌或者限制品牌注册地、所有者,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以及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政
府采购中本国产品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条约、协定执行。
五、争议处理
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对涉及本国产品标
准争议事项的处理,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执行,必要时由有关部门或者专业机构对相关事项予以核实。各有关部门、专业机
155
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对产品或组件是否在中
国境内生产存在争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对于组装类产品或组件,相关供应商及制造商应当提供产品或
组件的采购合同,进货记录,制造、加工、组装记录以及其他证明材料。上述证明材料能够证明产品或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相关产品或组件即可视为在中国境内生产。
2.对于由原材料直接制造、加工形成的产品或组件,如钢材、陶
瓷制品、玻璃等,相关供应商及制造商应当提供产品或组件包装上依法标注的生产厂址等信息。生产厂址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相关产品或组件即可视为在中国境内生产。
(二)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对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
的组件成本占比、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中本国产品成本占比是否达到规定比例存在争议的,相关供应商及制造商应当提供组件或产品的会计核算数据、采购合同、进货记录等,财政部门按照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相关规则予以认定。
(三)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对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
是否在中国境内生产存在争议的,按照本通知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对特定产品的关键工序是否在中国境内完成存在争议的,相关供应商及制造商应当提供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的记录等材料予以证明。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相关供应商及制造商未按上述
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产品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不应当享受对本国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由此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处理。
本通知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
2.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156
国务院办公厅
2025 年 9 月 28 日
157
附件 1
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
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一般按照其二级组件的相
关成本进行核算。按照产品的一级组件进行成本核算能够满足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判定需求的,可以按照一级组件的相关成本进行核算。
一、产品的一级组件是指直接组成产品的组件。产品的二级
组件是指直接组成产品一级组件的组件。一级组件不可分解的,视同二级组件。
二、二级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其全部成本计入中国境内
生产的组件成本;二级组件不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其成本不计入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
三、产品总成本和组件成本以相关会计核算数据、采购合同、
进货记录等为基础进行计算。
四、需要对成本核算规则予以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
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158
附件 2
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本公司(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
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 号)
的规定,本公司(单位)提供的以下产品属于本国产品。具体情况如
下:
1.
(产品名称 1)
1,生产厂为(厂名)2,厂址为(生产厂址)。
(产品名称 1)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
3。(产
品名称 1)的(关键组件)
4 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 1)的(关
键工序)
5 在中国境内完成。
2.
(产品名称 2),生产厂为(厂名),厂址为(生产厂址)。
(产品名称 2)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产
品名称 2)的(关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 2)的(关
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
……
本公司(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产品如有型号,请在“产品名称”栏一并填写。
159
2.生产厂名与厂址应与生产厂营业执照载明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3.该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规定比例”栏可不填,下同。
4.该产品的关键组件要求实施前,“关键组件”栏可不填,下同。
5.该产品的关键工序要求实施前,“关键工序”栏可不填,下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