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要信息披露 |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份额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2.根据《资产评估报告》第一点长期股权投资评估情况说明:“根据贵银观山教育提供的相关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会议决议、合伙人协议、对外投资单位股东会会议纪要等资料,长期股权投资系贵银观山教育*开通会员可解锁*以增资扩股的形式向贵阳观山湖投资(集团)教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教投公司”)投资100000万元,其中27000万元计入公司注册资本,73000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金,贵银观山教育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分两笔将投资款100000万元拨至教投公司。2025年因教投公司被贵阳观山湖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公司”)吸收合并,双方签订合并协议。同时,贵银观山教育与贵阳观山湖投资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贵银观山教育以教投公司经审计的股权价值(经审计的净资产金额的 35.0649%)作为对价,置换建投公司0.3654%的股权。但该合并基准日《贵阳观山湖投资(集团)教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鹏盛(贵)专审字【2025】00093 号)中描述:“5.2.10.2实收资本清查调减 270,000,000.00元,系教投公司*开通会员可解锁*26#凭证收到贵州贵银观山教育产业投资基金贰号资金根据相关投资协议内容,股权实质为债权,调整调减实收资本270,000,000.00元。5.2.11.2资本公积清查调减情况:(1)教投公司*开通会员可解锁*26#凭证收到贵州贵银观山教育产业投资基1金贰号资金,根据相关投资协议内容,股权实质为债权,调整调减资本公积 730,000,000.00 元。5.2.8.2 长期应付款清查调增 1,000,000,000.00元,系教授公司*开通会员可解锁*26#凭证收到贵州贵银观山教育产业投资基金贰号资金,根据相关投资协议内容,股权实质为债权,调整调增长期应付款1,000,000,000.00元。”合并基准日审计净资产金额未将贵银观山教育100000万元认定为股权,因此双方签订的以教投公司经审计的股权价值(经审计的净资产金额的35.0649%)作为对价置换建投公司 0.3654%股权的合并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存在法律瑕。根据贵州贵银观山教育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贵阳观山湖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因贵州贵银观山教育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所投资的项目公司贵阳观山湖投资(集团)教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被贵阳观山湖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贵阳观山湖投资(集团)教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债权、债务将由合并后的公司贵阳观山湖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继。根据鹏盛(贵)专审字【2025】00093号《贵阳观山湖投资(集团)教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和债权债务转移清单,合并基准日时贵州贵银观山教育駔罔≧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对贵阳观山湖投资(集团)教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10亿元的投资系贵阳观山湖投资(集团)教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长期应付款),合并后由贵阳观山湖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继。”同时根据《贵州贵银观山教育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黔舜专审字【2025】第180号):“长期股权投资根据上述情况说明、合伙协议及财务资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为该笔投资不符合股权投资的定义,而是一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务工具投资。贵银观山教育中心未提供借款期间每季度收取款项所对应的本金、利息及未来预计对该笔债权的可回收金额,本次审计未对该项经济业务列报的合理性、是否存在减值情况、账面余额挂账的准确性进行调整。”因此,本次评估将上述股权投资按照债权进行评估,具体分析债权形成过程及原因、债权人资金、信用、经营管理现状等,确定评估风险损失,以投资款项减去评估风险损失后的金额确定评估值。坏账准备评估为零。”3.根据《资产评估报告》第十一点第七项第1条:“基准日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为925,945.68元,经核对基准日11*开通会员可解锁*665账户对账单,对账单余额为925,945.68元,与账面价值相符,但对账单可用资金显示为766,387.77元,差异为资金监管账户的受限额度,我们提示报告使用者存在资产受限的情形。”4.本股权转让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披露的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股权转让公告之内容;5.标的的其他情况详见《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 |
| 本次转让是否涉及抵押、担保、查封: |
否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是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管理层是否有收购意向: |
否 |
| 管理层持有及拟受让标的企业国有股权情况: |
管理层(自然人)拟受让国有股权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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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目的及相关后续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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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改变标的企业主营业务及改变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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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对标的企业进行重大重组及重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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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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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本项目信息披露期间,转让方会对意向受让方实施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意向受让方需详细阅读有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股权转让方案等有关备查资料。意向受让方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受让登记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完全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以现状受让标的。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就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产权交易机构将暂扣受让方或竞买人的保证金。(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即在转让底价基础上进行自主报价:a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c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a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c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d竞买人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e在竞价中各竞买人均不应价的;(3)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2、在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3、受让方在收到交易所发出的《交易结果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按照《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服务费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未按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的,交易所将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相应交易服务费。剩余保证金将转为受让方的部分交易价款,但转让方与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价款支付时间: |
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生效之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打入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
| 交易条件: |
无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资格条件 |
无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交纳账号: |
2*开通会员可解锁*1100013925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交纳金额: |
400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在收到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书面通知之次日起__3__个工作日内交纳。 |
| 交纳方式: |
|
| 保证金交纳事项: |
意向受让方应在意向受让资格获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确认后的3个工作日内,按标的转让公告的约定金额交纳保证金至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受让交易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经竞价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 |
| 保证金返还: |
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的,所交纳保证金自书面审核确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
| 四、信息公告期及交易方式 |
| 信息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 信息公告期满后若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A.不变更信息公告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公告,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自主报价 |
| 信息公告期满后若征集到两个或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网络竞价 |
| 五、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现对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进行委托,拟将我方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就本公告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的产权转让信息并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做如下承诺:1、本次产权转让的相关信息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确认表》及附件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六、意向受让方享有权力及应负义务 |
|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股权转让标的的详细资料;(2)有权要求转让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3)有权要求对转让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同时意向受让方负有如下义务:(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涉及的商业机密保密。 |
| 七、附注: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交退有关须知 |
| 1.出现下列情形意向受让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1)经转让方实质性审查,意向受让方未达到求购方条件;(2)意向受让方参加竞价未能成功;(3)国资监管部门认为其他应退还保证金的行为。除以上情形外,意向受让方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2.当出现下列情形时,交易所可以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对保证金做出暂扣的决定:(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2)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按照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参与后续交易的;(3)进入网络竞价程序后,无竞买人进行报价,导致本次网络竞价无效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6)其他无故不配合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7)信息披露内容约定暂扣保证金的其他情形;(8)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9)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交易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有过错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3.交易所作出暂扣交易保证金决定,该交易保证金由交易所暂行保管。交易双方对退还交易保证金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申请仲裁。4.任何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后,须将有关部门的受理意见以书面报至交易所,交易所将继续保管该保证金,待委托方凭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向交易所申请协助执行裁决要求支付补偿金时,交易所将按照有效判决或裁定执行。在交易过程中,如出现以上情况,交易所将遵照本须知进行办理。上述条款将在意向受让方进行求购登记时予以书面告知。本所不对退还保证金的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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