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26-2029年物业服务-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26-2029年物业服务答疑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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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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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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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2026-2029

年物业服务

采购文件

(2026 年 6 月)

项目序列号:

P52*开通会员可解锁*AI

项目编号:

ZFCG2*开通会员可解锁*

项目名称: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2026-2029 年物业服务

品目编号:

P52*开通会员可解锁*AI001

品目名称: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2026-2029 年物业服务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采购类别:

服务类

采购人: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代理机构:

贵州睿易达国际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专用部分

第一章

采购范围

第一节

采购项目概述

一、项目及品目概述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2026-2029 年物业服务二、采购预算本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项目采购预算为大写叁佰肆拾万零贰仟零捌

拾玖元捌角整(¥小写 *开通会员可解锁*.800000 元)

其中(若有)品目名称: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2026-2029 年物业服务,采

购预算为大写叁佰肆拾万零贰仟零捌拾玖元捌角整(¥小写 *开通会员可解锁*.80 元)

本项目的最高限价为:大写叁佰肆拾万零贰仟零捌拾玖元捌角整(¥小写

*开通会员可解锁*.80 元)

其中(若有)品目名称: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2026-2029 年物业服务,最

高限价为大写叁佰肆拾万零贰仟零捌拾玖元捌角整(¥小写 *开通会员可解锁*.80 元)

本项目按(☑总价□单价□下浮率□费率□固定价□多种报价)进行投标报

价。

(/)

计价单位元(以采购文件约定的计价单位为准)三、采购合同管理:1.是否允许分包:□是☑否2.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包含: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

得再次分包等内容)

、金额或者比例:/

四、本项目□是☑否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五、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

本品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是□否,具体内容为:(贵阳市云

岩区人民法院 2026-2029 年物业服务,本项目为专门 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投标供应商应为小/微型企业,须提供公司为小/微型企业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特别提示:如采购项目或品目涉及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遵守《政

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十二条规定。

六、招标文件解释权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七、采 购 人1.采购人名称: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金仓路 8 号3.联系人:陈老师4.联系电话/传真:*开通会员可解锁*5.电子邮箱:/八、代理机构1.名称:贵州睿易达国际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2.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经开区珠江路 70 号贵阳恒大翡翠华庭第 3 栋 14 层 3

号房

3.联系人:祖文文、罗彭、牟晓云4.联系电话/传真:*开通会员可解锁*5.电子邮箱:771771002@qq.com九、监督部门

监督部门:贵阳市财政局监督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详细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东路金阳行政中心二期 C 区 340 室

第二节

□货物要求 ☑服务要求 □工程要求

一、□货物范围 ☑服务范围 □工程范围贵 阳 市 云 岩 区 人 民 法 院 2026-2029 年 物 业 服 务 ( 代 理 机 构 项 目 编 号 :

8300-2*开通会员可解锁*

二、须满足的规范,标准符合国家行业规范及标准及采购文件要求及采购人要求。

(详见采购文件)

第三节

供应商资格条件

本品目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如下:一、供应商属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意愿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法人、非法

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一)符合《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提供相应资料: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

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体要求:供应商是法人的,应提供 2025 年度经审计的完整的财务审计报

告,或提供 2026 年 1 月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和基本开户银行信息证明材料。部分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可以提供 2026 年 1 月至投标截止时间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体要求: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书;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具体要求:提供 2026 年 1 月至今任意 1 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

的相关资料(税收和社保资金缴纳凭证)

,如不需缴纳的,需出具有效的证明材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

明(格式文件详见相关文件范本)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1)供应商须承诺: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

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

(格式

文件详见相关文件范本)

(2)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法院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推进全省公共

资源交易领域对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通知》黔发改财金【2020】421 号文件要求,交易系统会自行对失信供应商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二)所需特殊行业资质或要求:供应商须具备:无(三)本品目□接受☑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四)本品目☑是□否 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本项目所属行业为:物

业管理,本项目为专门 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投标供应商应为小/微型企业,须提供公司为小/微型企业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第二章

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

第一节

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

品目编号:

品目名称:

一、项目概况

(一)服务范围和面积

1、服务范围:云岩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庭)、云岩区三桥法庭、执

行局未来方舟人民法庭、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本部。

2、云岩区人民法院总的建筑面积为 13929.92 平方米,其中云岩区三桥法庭

建筑面积 1448 平方米;执行局未来方舟人民法庭建筑面积 7758.98 平方米,诉

讼服务中心(立案庭)建筑面积 706.14 平方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本部建

筑面积 4016.8 平方米,

3、服务期限:三年,第二年中标公司通过法院年度考评,可按程序规定继

续履行合同。如年度考评不合格,招标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

人。

二、服务内容

1、物业综合服务

本物业项目服务内容,包括:

(1)物业共用部分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并办理相关特种设

备使用手续。

(3)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建筑物、建筑共用设施、附属建筑物、

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4)院内强弱电系统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5)院区绿地、景观、花木、建筑等的养护与管理。同时对非法破坏、占

用配套绿地(公共绿地区域)的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

(6)附属配套建筑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7)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及车库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排

水管道、污水管道的疏通,化粪池清理。

(8)施行垃圾分类管理,引导业主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业主分类投

放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清理。

(9)物业管理区域秩序与停车库车辆停放的管理。

(10)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协防。

(11)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12)物业项目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预算和计划。

(13)负责编制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共有绿地的年度维修养护方

案。

(14)制定本物业区域内服务应急事件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15)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的其他内容。

2、秩序维护及安防管理服务内容

(1)法院大门岗 24 小时值守(人员进出管理、物资进出管理、来访人员安

检服务、门岗区域秩序维护);

(2)辅助法庭辅警值班及相关工作,负责人民法庭的安全保卫工作和公共

区域的日常保洁;

(3)办公大楼秩序维护及外围定期治安巡逻;

(4)物业服务区域内消防日常巡查、初级火灾的处置上报;

(5)协助完成采购人重大活动的安全防范、执勤等任务;

(6)协助采购人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供应商秩序维

护部门必须服从采购人相关部门的指挥;

(7)做好重要会议的安全值守与防范工作;

(8)做好反恐防范、宣传教育、演练工作,每年开展 2 次自主反恐及突发

事件处置、人员逃生演练。

(9)业务培训:服务公司每年应对所管辖的院内保安开展以作风养成、仪

容仪表、队列训练、等主要内容的业务技能培训。并提供相应的培训资料和材料。

3、环境卫生保洁服务内容

(1)外围公共区域的清洁服务,楼道每日清扫、拖洗,动态巡回保洁,楼

梯扶手栏杆定期擦洗,共用部位玻璃(3 米以下)、墙面固装宣传挂架、楼层标

识标牌等定期清洁,地面、墙面、消防器材、果皮箱、垃圾桶无污迹、痰迹、尘

迹,消防通道无随意堆放垃圾、杂物或占用,天花吊顶、灯罩、送排风口无蜘蛛

网和灰尘污迹;楼道灯定期清洁,保持光洁明亮;

(2)办公大楼内公共区域日常清洁服务,每天清扫,定期进行全面冲洗。

地面无垃圾杂物、无积水、无明显污迹、油渍;室外设施无明显灰尘污迹及不良

张贴物;绿化地带无明显杂物及枯枝腐叶;灯饰、栏杆、指示牌等无污迹、水迹

及明显灰尘;阴沟、露台无明显杂物;

(3)科技法庭的日常保洁服务,包含但不限于桌椅擦拭、垃圾清理、地面

拖扫、门窗擦拭等;

(4)公共卫生间日常清洁服务:公共卫生间每天清扫、拖洗,动态巡回保

洁,地面干净光亮,无异味、无积水、无污渍、无杂物,墙面瓷片、门、窗等无

灰尘。地面、墙面、门、窗、玻璃镜面隔板无灰尘污迹和其它杂物;小便器、蹲

便器、马桶、洗手台盆及地面无污迹、无散水、无污垢、无臭味,瓷器保持明亮

光洁;保持下水管道排水通畅;

(5)垃圾收集:每日对各楼层、公共区域的垃圾进行分类收集,保持垃圾

袋装化,无破损、垃圾桶内无异味。垃圾箱、桶的垃圾不在桶箱内过夜;

(6)公共区域定期使用消毒液消杀;

(7)及时清除院坝积水、灰尘、垃圾,地面清洁无积尘、无污渍、无油垢;

(8)如遇突发事件或突击检查时,积极配合采购人搞好环境卫生工作,随

叫随到,及时配合;

(9)绿化带内白色垃圾清理工作。

4、建筑物简易维修维护内容

(1)走廊、办公室、法庭灯具、射灯、筒灯、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灯检

修更换,确保断电后应急照明正常启用;

(2)插座、开关面板检修,松动、破损、漏电及时更换整改;

(3)院内供水主管道、阀门、水泵巡检,检查管道锈蚀、跑冒滴漏;

(4)法庭显示屏、投影仪、审判公示屏、证据展示设备线路检修,故障维

修更换;

(5)全院监控摄像头、硬盘录像机、交换机巡检,排查黑屏、模糊、掉线,

硬盘存储维护;

(6)大门、诉讼区、审判区门禁刷卡、人脸、道闸系统检修,权限调试,

故障修复;

(7)办公及公共设施维修;

(8)空调全面清洗检修,用电负荷排查防过载

(9)接到报修工单限时处置,小型故障当日修复;无法当场解决的做好标

记,上报并约定维修时限,事后回访确认修复到位。

(三)基本工作要求

1、保安员工作要求

(1)定点值守

根据法院安排,在上下班等重点时段(可以根据每个法院的实际情况适当调

整),按照标准着装并携带安保器材在法院各出入口值守,及时发现和处置可能危

及法院内工作人员及周围群众人生安全事件,协助维护法院各出入口治安和交通

秩序,确保人身安全。

(2)门卫警戒

在上下班时间指挥、疏导出入人员、车辆,清理无关人员,维护法院出入口

的正常秩序。对外来车辆和人员必须询问,严格查验证件,防止未经许可的人员、

车辆和物品进入法院;对进出法院的外来人员携带的物品进行登记,对可疑物品

要进行查验,严禁易燃易爆、剧毒、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法院。

(3)应急处置

熟悉掌握法院及周边治安特点及法院安全防范工作重点,对发现的与违法犯

罪有关的可疑情况及时报警,对正在发生的危害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迅速

使用防卫器械先期处置,采取果断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报告法院及公安机

关,保护事故现场,协助疏导、疏散人群安全离开,救助受伤人员。

(4)秩序维护

1)负责所辖区域的内外巡视、秩序维护。

2)加强自身修养,坚持文明值班,礼貌待人,遇事冷静。对不服从管理的人

员,耐心解释、说明,不得用不文明的方式对待任何人。

3)爱护公私财物,做好防盗防抢安全宣传工作,对可疑人员进行礼貌询问。

4)保持高度警惕性,细心观察周围的事物和动态,对可疑情况和人员要立即

予以询问。对现行违法犯罪坚决制止、事后立即报告。

5)检查重点部位的门窗门锁,检查公共区域的用电设备(设施)、供水设备(设

施)、消防设备、电源线路(目视检查,禁止手动检查)和水管管道有无损坏,发

现问题立即报告相关部门检修。

6)责任区域内发生暴力恐怖事件、火灾、打架斗殴或其它群体事件,应第一

时间赶到现场,维护现场秩序,能现场劝止的,应予劝止,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及

公安部门,并协助公安部门做好善后处理。

7)巡逻中如有闻到异味,听到可疑响声,发现不明物品,要立即查明情况并

妥善安全处理,并报告主管部门。

8)认真记录值班时发生的事情,并及时汇报。

9)保安人员禁带外来人员在值班室留宿。禁止闲散人员在值班室无事逗留,

说笑打闹。不准在值班室存放无关物品,保持值班室整洁卫生。

10)夜间巡更严禁坐而不巡,确保服务区域的安全。

11)严格禁止宠物进入所辖区域内。谢绝明显精神病患者、酗酒闹事者收废

品、乞讨者、推销商品者进入。

12)如有媒体摄像、采访、专访等情况,需礼貌询问清楚,要求来访者出示

证件,同时电话通知法院相关部门,经同意后带领采访人员先到法院办公室,然

后由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负责接待。

13)外出人员携带较大物品出门时,必须核实情况。

14)接收报纸、邮件、快递,应认真核对,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或损坏。

15)负责用电设备的开关,做好节约用电措施;

16)对进出办公区域车辆实行交通引导,保证车流、人流畅通。

(5)其它工作

1)协助完成法院安排的其它有关安全防范、护导等工作任务。

2)必须遵守采购人的相关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

3)按岗位要求着装统一,整齐,使用礼貌用语,做到文明执勤。

4)自觉接受双重领导和管理,听从指挥,按时上班,不脱岗,不离岗,坚守

岗位。

5)酒后不得上岗,值班期间不能聚众闲谈,看书报、睡觉、听收(录)音机、

玩手机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6)自觉遵守上下班签到、签退制度,如有请假则由项目经理及时通报并安排

其他人员替补工作。

7)按时交接班,接班人应提前十五分钟到达岗位,接班人员未到达前,当班

人员不能提前离岗。当班人员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能移交给下班的事情要

继续在岗处理完,接班人协助完成。详细做好交接班记录和值班记录并签字。

8)保持室内外清洁,发现垃圾或丢弃物及时捡拾清扫。

9)爱护室内外的设施、设备,发现问题或故障,及时报修,不得影响工作。

2、保洁员工作要求

(1)工作程要求

1)楼梯间墙面每周至少除尘一次,楼梯间无灰尘, 无乱贴乱画,梯步表面

干净无污渍,保持楼梯手护栏干净、无灰尘,大厅及卫生间需随时进行保洁。

2)每日循环清扫地面垃圾,清除台面、地面的污迹,每日至少拖洗两次,

每月至少彻底清洗两次,平时发现污渍及时处理。

3)大厅前台阶每天保洁 2 次,上下午各一次。

4)大厅的地面每日至少拖地 2 次,推尘 4 次,每月对地面保养抛光 1 次。

5)大厅地面用扫尘拖,按规定规律匀速来回推拖,每天数次视客流量而定。

6)整个地面推尘后,地拖推至工作间,抖掉垃圾,装好尘拖。

7)雨天在大厅门口台阶上铺上红色小地毯,使地面保持干净,无水渍。

8)用干净的毛巾擦抹大厅内的展台展板、墙壁,用鸡毛掸掸天花板上灰尘、

蜘蛛网等。

9)办公区域、前台办公区、会议室每天保持地面清洁及保持桌面清洁。

10)临时检查需保持卫生清洁,听从调度安排。

(2)清扫保洁标准

1)门厅、门窗、玻璃、走廊、楼梯、法庭、会议室等内部场地:每天彻底

清扫保洁,做到地面无垃圾、无污迹、无积水、无杂物、无纸屑;门、窗光亮无

污迹、无灰尘、无水迹、无手印;公共玻璃门通透亮洁;各办公室内玻璃窗户每

年至少彻底打扫 4 次。

2)灯具、开关、把手、楼梯扶手、栏杆、地脚线:每天擦拭,做到无灰尘、

无污迹。

3)卫生间:每天进行彻底清洁,随时做到地面光洁、无污迹;便器具光亮、

无污迹;墙面光亮、无污迹、无灰尘;洗手池无明显污垢;水龙头光亮洁净;台

面整洁,无杂物、无积水、无污迹;镜面无污迹、无水迹、无手印;小便池及时

更换卫生球,保持卫生间无异味。

4)车道、花园、绿化带(围墙周边)、停车场地等外部公共场地:每天清

扫 保洁,做到无垃圾、无污物、无杂物、无废弃物,保持干净整洁。

5)保洁桶、痰桶、垃圾箱:每天清理,做到完好、整洁、摆放整齐;无积

尘,光亮、无异味,桶内垃圾不能超过三分之二。

3、工程维修人员工作要求

(1)工作要求

1)掌握水电基础维修:电路检修、灯具插座更换、给排水管道疏通、阀门

检修、防水查漏,能处理漏水、跳闸、堵塞等常见问题。

2)熟悉空调、新风、排风扇等暖通设备日常保养,滤网清洗、简单故障排

查,复杂故障及时报备外修。

3)掌握门窗、锁具、合页、办公家具、公共五金件加固维修,可更换简易

配件。

4)熟知消防设施基础巡检常识:灭火器、消防栓、应急指示灯外观检查,

发现失效、损坏及时登记上报,不擅自拆装消防主机。

5)能看懂基础设备线路标识,可处理门禁、监控、电梯等外设简单排查,

重大设备故障只登记上报,不私自拆机维修。

6)会填写巡检台账、维修记录,做到一事一记,单据清晰可追溯。

7)维修现场完工后清理杂物、恢复场地整洁,不遗留工具、废料,不破坏

墙面、地面、司法标识设施。

8)工具器材妥善保管,定期盘点保养,耗材合理节约领用,杜绝浪费。

9)熟悉基础应急处置:突发停水停电、管道爆裂、小范围渗水可先期围挡

控水,快速上报,配合后续抢修。

(2)工作标准

1)共用设施设备运行正常,维护良好,无事故隐患。

2)实行 24 小时报修值班制度,急修报修半小时内到达现场,预约维修报修

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回访率 100%以上。

3)水、电、消防、监控等设备运行人员技能熟练,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定

期进行消防演习,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

4)路灯、楼道灯等公共照明设备完好率 98%以上,按规定时间定时开关。

5)维修养护制度健全并在工作场所明示,工作标准及岗位责任制明确,执

行良好。

6)供应商对设备故障及重大事件有完善的应急方案和现场处理措施、处理

记录。

7)停水、停电在接到相关部门通知后,按规定时间提前通知采购人:设有备

用应急发电机的按不超过 15 分钟启用。

8)建立完整的设备档案(包括设备数量、参数、安装位置、保养进度、责任

人等项目)。

19)根据设备的运行状况,制定设备维护、保养计划。每年不少于 1 次全面

维修。

10)值班记录真实、清楚、完整。管理人员每日核查值班记录,确实掌握设

备运行状况。

三、人员配置(年龄:男

55 岁(含 55)以下,女 50 岁(含 50)以下)

(一)保安人员(含一名保安队长)

项目地点

人员数

安保范围

岗位

职责

贵阳市云

岩区执行

5

云岩区未

来方舟

D18 组团 4

栋 4 层,

大厅:

白班 2 人安

检(含 1 名

女保安)

1、白班人员主要负责维护办公区域内正常

的办公秩序,协助领导处理办公区域内出

现的突发性事件及纠纷;对来访人员进行

严格登记与引导,核实身份信息与来访目

使用面积

为 1200 平

米,楼层

共三层

夜班 2 人

小岗亭:

后门岗 1 人

的,维护办公区域的人员进出规范与安全。

女保安对来访的女同志进行安检比较方

便,可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2、夜班人员主要负责夜间办公区域范围内

巡逻值守防止安全隐患;深度排查并及时

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定时检查办公区域的

水电设施,确保无漏水漏电情况发生,避

免因设施故障引发安全事故或财产损失;

仔细查看门窗是否关闭锁好,监控设备是

否正常运行,如有异常立即上报并采取应

急措施。

3、后门岗安保主要负责无关人员乱闯乱入

隐患,保证办公大楼区域内无死角。

云岩区三

桥法庭

3

贵阳市云

岩区三桥

北路 188

号,办公

区域在楼

层的第三

层,使用

面积为

383 平米

大厅:

白班 2 人

(含

1 名女保安)

夜班 1 人

1、白班:主要负责维护办公区域内正常的

办公秩序,协助领导处理办公区域内出现

的突发性事件及纠纷;对来访人员进行严

格登记与引导,核实身份信息与来访目的,

维护办公区域的人员进出规范与安全,女

保安对来访的女同志进行安检比较方便,

可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2、夜班人员主要负责夜间办公区域范围内

巡逻值守防止安全隐患;深度排查并及时

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定时检查办公区域的

水电设施,确保无漏水漏电情况发生,避

免因设施故障引发安全事故或财产损失;

仔细查看门窗是否关闭锁好,监控设备是

否正常运行,如有异常立即上报并采取应

急措施;

云岩区法

院调解中

4

水东路未

来方舟

D18 组团 1

层(开心

蘑菇地馆

旁),办

公区域在

安检:白班 2

人安检(含 1

名女保安)

巡逻 1 人

夜班 1 人

1、安检人员主要负责进入法院办公区域禁

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在法院入口引导人

员有序进入安检通道,防止拥堵;若遇拒

检或强行携带违禁品情况,冷静制止并通

知安保力量协同处理;向进入人员宣传禁

带易燃易爆品规定;女保安对来访的女同

志进行安检比较方便,可避免一些不必要

楼层的第

一层,使

用面积为

1300 平米

的麻烦。

2、安全巡逻岗主要负责大楼区域内巡逻,

杜绝违法违纪现象,协助法院各科室处理

办公区域内出现的突发性事件及纠纷;巡

查项目辖区各部位保安消防情况;巡查可

疑人员,及时将推销及闲杂人员劝离项目

辖区;非办公时间负责检查项目辖区门窗

锁闭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贵阳市云

岩区人民

法院

7

贵阳市云

岩区金仓

路 8 号,

办公室面

积为 3752

平米

安检岗 3 人

(含 1 名女

保安)

主要负责对进出法院人员的询问、检查登

记,杜绝无关人员进入办公区域内,严格

管控违禁品进入大院入内;在法院入口引

导人员有序进入安检通道,防止拥堵;若

遇拒检或强行携带违禁品情况,冷静制止

并通知安保力量协同处理;向进入人员宣

传禁带易燃易爆品规定;女保安对来访的

女同志进行安检比较方便,可避免一些不

必要的麻烦。

交通岗 2 人

(白班 1 人,

夜班 1 人

主要负责进出办公大楼内车辆的疏导及管

理,确保大楼门岗进出口通道畅通无堵塞,

同时协助领导处理大楼门岗出现的突发性

事件及纠纷

停车场岗亭

1 人(白班 1

人)

主要负责协助交通岗人员对进出大院内停

车场车辆的指挥、疏导及管理,指挥车辆

有序停放。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车场的

安全管理,维持车场秩序;做好防火、防

盗、防破坏等工作,严格把好安全关;做

好当班期间的各项情况记录工作;

大楼二楼办

公区域行政

班 1 人

主要负责维护办公区域内正常的办公秩

序,对进出办公区域内人员的询问、检查

登记,杜绝无关人员进入办公区域内;

合计

19 人

(二)保洁人员(5 人)

项目地

人员

数量

清洁范围

岗位

职责

贵阳市

云岩区

执行局

1 人

负责整个院

区公共卫生

执行局、立

案庭 1 名

1.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和调动,积极

认真地完成好各项工作,努力完成过道、

楼梯、门窗、墙面、卫生间、大厅、会议

室、办公室的保洁任务,确保无异味、无

污垢、无积尘。

2.认真做好巡检、复查和遗留问题的

及时处置。

贵阳市

云岩区

人民法

2 人

负责整个院

区公共卫生

法警楼 1 名

总部楼 1 名

1.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和调动,积极

认真地完成好各项工作,努力完成过道、

楼梯、门窗、墙面、卫生间、法庭、办公

室、停车场的保洁任务,确保无异味、无

污垢、无积尘。

2.认真做好巡检、复查和遗留问题的

及时处置。

云岩区

三桥法

1 人

负责整个法

庭公共卫生

公区卫生

1.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和调动,积极

认真地完成好各项工作,努力完成过道、

楼梯、门窗、墙面、卫生间、法庭、办公

室、停车场的保洁任务,确保无异味、无

污垢、无积尘。

2.认真做好巡检、复查和遗留问题的

及时处置。

云岩区

法院调

解中心

1 人

负责整个法

庭公共卫生

公区卫生

1.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和调动,积极

认真地完成好各项工作,努力完成过道、

楼梯、门窗、墙面、卫生间、法庭、办公

室、停车场的保洁任务,确保无异味、无

污垢、无积尘。

2.认真做好巡检、复查和遗留问题的

及时处置。

合计

5 人

(三)、工程维修人员(1 人)

项目地点

人员数量

维修范围

备注

贵阳市云岩区执行局

1 人

负责整个院区的公共设施设

备简易维修维护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负责整个院区的公共设施设

备简易维修维护

云岩区三桥法庭

负责整个法庭的公共设施设

备简易维修维护

云岩区法院调解中心

负责整个法庭的公共设施设

备简易维修维护

合计

1 人

注:根据需求,各服务人员配备为确保正常运行秩序的最低人数,后期将根

据运行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附件

表一: 保洁服务月考核表

序号

考核项目

考核标准

扣分情况

得分

折合得分

1

地面、墙面、天花板、门厅玻璃、电梯、门窗、地垫、消 防楼梯、垃圾筒、各设施设备等

检查发现以下情况每项每次扣 0.2分:泥迹、水迹、碎屑、烟头、异味、积灰、污渍、杂物、手印、蜘蛛网;

2

洗手间、保洁室、各设施设备

检查发现以下情况每项每次扣 0.2分:1、 异味、泥迹、严重水迹、碎屑、烟头、积灰、干水迹、 污渍、杂物、手印、蜘蛛网;2、 卷纸、擦手纸、洗手液等易耗品缺失;

3

服务规范

检查发现以下情况每项每次扣 1分:1、未按规定着装,仪容仪表不整洁,身体有异味;2、不注意行为举止,吸流动烟;3、 不使用礼貌用语,说脏话、粗话;4、 工作中未按“三轻”操作;5、 工作日早、中餐饮酒,吃异味食物,或有酒味;6、 工具摆放不整齐规范,卫生差;7、 脱岗、窜岗,未经批准私自外出;8、 各种工作记录不全面、不准确。

4

其它内容

检查发现以下情况每项每次扣 5分:1、 通知整改的事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2、 未有每日工作记录;检查发现以下情况每项每次扣10分:1、在各类检查、接待任务中,引起扣分、不满意或不良影响的;2、未经请假无故不上班;3、随意挪动和观看办公室内的各类文件和资料;

5

其他工作出现失误的,由甲方酌情扣分

考核月份:考核人签字:考核时间:

表二:安保服务月考核表

考核月份:

序号

考核标准

扣分情况

得分

折合得分

1

对进出人员要做好询问登记,未做询问登记一次,扣1分。

2

月发生价值(累计)300(含 300)元以下失窃事件,每次扣 5 分;月发生价值 300 元以上 700(含 700)元以下失窃事件每次扣7分;月发生价值 700 元以上失窃事件,每次扣 10 分。

3

月发生脱岗事件,每次扣 2 分;月发生睡岗事件,每次扣1分。超过 2分钟时间不在岗位视为脱岗;在岗位上睡觉超过 1 分钟即可视为脱岗。

4

不及时制止和预防打架斗殴事件的,每次扣 5 分;参与打架斗殴事件的每次扣 10分。

5

月发生一次火灾事故,经济损失在 500(含 500)元以下每次扣 3 分;经济损失500 元以上 1000(含1000)元以下,每次扣 5分;经济损失1000 元以上每次扣 10分。

6

未经负责人同意,擅自使用警用器械或将警用器械、服装带离工作场所或借给他人的,一次扣 5 分。

7

未经项目同意,擅自带人到工作场所进行诸如下棋、聊天等娱乐活动的,每次扣2 分。如打麻将、扑克的,每次扣5分。

8

不按时交接班的,每次扣3 分。

9

着装不整齐,头发过长等形象不整的,每次扣 1 分。

10

不配合用人部门管理的,每次扣 2 分。

11

在接受询问或处理事情过程中不使用文明用语,态度粗暴的,每次扣 2 分

12

不发扬团结协作精神,不互相配合搞好保安工作的,每次扣 2 分。

13

其他内容:未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巡检的,一次扣1分;禁止与客户或甲方人员发生争吵,吵闹,发现一次扣1分元。

14

其他安保工作出现失误及给甲方工作造成损害或负责影响的,由甲方视其情节轻重酌情扣分。

考核人签字:考核时间:

表三:建筑物简易维修维护服务月考核表

考核月份:

序号

考核项目

考核标准

扣分情况

得分

折合得分

1

大楼简单日常维修

大楼简单的维修报修在 20 分钟内未到场处理每次扣2 分。

2

大楼公共部位日常照明 2 日内未更换,一次一处扣 0.5 分。

3

大楼公共厕所内有长流水,一次一处扣 0.5分。

4

每周维修人员要对大楼公共部位进行一次巡查,未巡查,有常规维修未处理的一次一处扣 1 分。

5

维修人员要确保大楼公共区域内供电供水正常,如因维修人员维修维保不到位,造成供电不正常造成影响一次扣5分。

7

建立日常维护保养档案,未建立一次扣 5分。

8

其他内容

带电作业必须严格按照高低压操作制度进行,不得违规操作,发现一次扣5分,罚500元。

9

乙方出现其它工作失误的,由甲方酌情扣分。

考核人签字:考核时间:

表四:物业服务月考核汇总表

考核月份:

序号

考核项目

考核占比

扣分情况

得分

1

保洁服务

30%

2

安保服务

40%

3

建筑物简易维修维护服务

30%

合计

考核人签字:考核时间:

特别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用

对采购清单中数量较

多金额较大或者技术要求较高的核心产品进行标注。

第二节

商务要求

一、服务期及服务地点

1.服务期(日历天/工作日):三年。合同执行过程中,招标人有权定期或不

定期的对中标供应商的服务质量、服务评价、合同执行等进行考核,如达不到采

购人服务要求的,采购人有权随时终止采购合同,并另行启动招标采购程序,具

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二、验收标准、规范及方式

1.验收标准:

1)符合国家行业规范及标准;

2)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及采购人要求。

2.验收规范:

由采购人自行组织进行验收,满足服务要求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服务

标准。

3.验收方式:

由采购人自行组织进行验收,满足服务要求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服务

标准。

三、售后服务

1.针对本项目成立服务小组,负责对本项目提供物业服务,并接受采购人对

服务质量的检查、监督和考核;

2.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遵循采购人至上原则,尊重采购人提出的要求、

建议和意见,对采购人提供全方位服务;

3.采购人需监理完善工作响应机制和响应时限,对特殊事件和紧急、突发事

故应有应急措施和应急预案;

4.由于投标人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四、质保期

/

五、付款方式

1、付款时间:采用先服务后付款,按季度支付服务费的方式进行结算,服

务费的支付与法院对服务质量考核结合,具体付款方式以双方合同约定为准。本

项目服务费已包含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劳保、税费、物管所需工具等所有费用,

除约定的服务费外,甲方不需向乙方支付其他费用;

2、付款条件:采购人按照考核表(详见考核表附件)对中标人提供的服务

进行评分,具体考核标准:

95 分(含 95 分)以上,付 100%款项;90—95 分(含

90 分),扣减 10%款项;70—89 分(含 70 分),扣减 20%款项;60—69 分(含60 分),扣减 30%款项;60 分以下,不支付款项,如连续两次考核不达标(低

60 分)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双方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供应商须单独承

诺,采购人有权在供应商实际服务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考核标准。

六、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

七、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截止日起

90 日历天。

八、其他要求

1.若招标采购文件评分标准中需对业绩进行评价,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

对同类或类似项目业绩进行准确的定义,避免供应商误解采购人对业绩的要求,

而有损双方利益。

类似本项目的物业服务类项目

2.为配合全流程电子化开、评标活动顺利进行,本项目不要求供应商现场

提交原件查验,但供应商需确保提供的响应文件内容真实有效,若提供虚假材

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中标、成交无效。

3.

3.1 服务质量保证:承接本项目的供应商应保证采购人物业服务顺利实

施,完全符合采购人提出的服务质量规格标准。采购方每月对供应商工作情况进

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支付费用的依据,费用按季度支付。投标人须承诺不得因

拨款进度推迟而影响相关服务,按时支付所派人员服务费用及社保。本项目不允

许转包或分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需做出服务质量保证承诺,否则将作

无效标处理)。

3.2 合同签订: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符合相关要求,经采购人要求整改不

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并另行启动招标程序选择新的供应商接管相关工作,

本次中标供应商应当配合好新旧公司的交接工作。最终以合同约定为准。

3.3 违约责任

中标(成交)供应商不能履行合同或部分达不到服务质量要求的则认定为违

约,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按可以预见的损失计算。如不符合合同相关要求,采购

人将提前终止合同,造成采购人财务损失的将全部由供应商负责赔偿采购人,并

另行启动招标程序选择新的公司接管相关工作,本次中标供应商应当配合好新旧

公司的交接工作。

3.4 供应商须提供责任承诺书(承诺内容为:所有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发生任

何人身意外伤害问题,均有供应商自行承担并负责);

3.5 供应商提供人员稳定承诺书,承诺所有工作人员均为稳定人员,无论任

何原因更换,需向采购人进行报备并经采购人同意方可更换人员。

3.6 供应商需提供承诺函,需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不得拖欠员工工资等承诺。如有违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及法律责任均由中标供应商自行承担。派驻的工作人员在服务期间发生的工伤、

意外事故等人身安全问题由供应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节

阐述、演示、样品展示

1、本品目□是☑否需要阐述阐述内容要求:/2、本品目□是☑否需要演示演示内容要求:/

3、本品目□是☑否需要提交样品

样品展示要求:/

特别提醒:

若项目存在阐述、演示或样品展示,将通过文字和图片不直接和评标委员会

接触的方式进行描述和展示。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对提供的阐述、演示以及样品展示要求的内容进行说明。供应商提供的阐述、演示以及样品展示资料文件应在响应文件制作过程中在“项目的阐述、演示、样品展示材料”中上传。/

第四节

图纸附件

1、

(如有可上传)

第五节

实质性要求明细表

序号

技术实质性要求

商务实质性条款

备注

1

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的要求

服务期服务地点验收标准、规范及方式售后服务质保期付款方式履约保证金投标有效期其他要求(商务要求中的具体条款)

说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采购项目中关注的必需响应的实质性条款在上表中一一列明,便于供应商及评审专家理解采购文件。

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第一节 评标办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

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

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

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

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

人。

第二节 评分标准

一、评分因素评分的主要因素分为价格因素、主观因素、客观因素、信用因素。具体内容

详见评分表。评标分值保留至两位小数。评标时,评标专家依照评分表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打分。

二、评分标准1.资格性审查表:资格审查人负责资格性审查(适用于公开招标的服务和货

物类项目)

1.资格性审查表:评标委员会负责资格性审查(适用于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

2.符合性审查表:评标委员会负责符合性审查

供应商资格要求

序号

资格要求

评分点名称

评审标准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的能力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

会计制度

供应商是法人的,应提供 2025 年度经审计的完整的财务审计报告,或提供 2026 年 1 月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

资信证明和基本开户银行信息证明材料。部分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可以提供 2026 年 1 月至投标截止时间银行

出具的资信证明。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

技术能力

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书;

4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提供 2026 年 1 月至今任意 1 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

关资料(税收和社保资金缴纳凭证),如不需缴纳的,需出具有效

的证明材料

5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

违法记录

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书面声明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其他条件

供应商须承诺: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中未被列入失信被

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取消其

投标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

7

若本品目专门面向中小

微企业

本项目为专门 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投标供应商应为小/微型

企业,须提供公司为小/微型企业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供应商符合性审查内容

序号

供应商名称审

查内容

评分点名称

评审标准

1

商务实质性审

符合采购文件商务实质性条款要求

2

技术实质性响

应审查

符合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的要求

3

报价评审

异常低价审核。备注: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最高限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合理性说明。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异常低价的,作无效投

标处理。

4

无效标审查

按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第四节无效标条款规定,审查是否通

评标委员会(签字)

/

评 分 表

评分项及评分标准

评分项名称

评分点名称

评审标准

得分

价格分(10.00)

价格分

通过资格及符合性审查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

报价为评标基准价,按照

下列公式计算每个投标

人的投标报价得分。

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

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10

注:报价扣除说明:

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

企业采购,不再执行价格

扣除政策。

0.0~10.0 分

主观分(15.00)

项目服务方

评审专家根据投标人提

供的项目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保安服务方案、保洁服务方案、停车管理

服务方案、巡查服务方

案、维修服务方案等,根

据方案的合理性、严谨

性、实用性、可操作性进

行综合评审:

1.方案整体合理性极强,

内容全面无遗漏、无漏

洞;严谨性极高,流程闭环、权责清晰、标准量化;实用性突出,完全适配项目运营管理场景;可操作性极强,所有服务举措、管理制度、作业标准均可直接落地执行,无需二次优化,能够全方位保障物

业服务高质量开展的得

5 分。

2.方案整体合理性较好,逻辑清晰、内容合规;严谨性良好,关键服务环节流程闭环,细节规范基本

0.0~5.0 分

完善;实用性较强,贴合项目实际运营场景;可操作性良好,绝大部分服务内容可直接落地,仅少量

细节需结合项目现场微

调,整体服务保障能力充

足的得 4 分。

3.方案整体基本合理,无逻辑错误、无违规内容;严谨性一般,部分服务环节流程不够细化、标准未量化;实用性一般,仅能满足基础物业服务需求;可操作性一般,需要结合

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完善后方可落地执行的

得 3 分。

4.方案整体合理性较弱,服务体系不完整;严谨性较差,多处关键服务环节缺失、逻辑不连贯;实用性不足,无法充分满足项目日常物业服务需求;可操作性差,大部分内容无法直接落地执行,服务保

障能力有限的得 2 分。

5.方案整体不合理,服务逻辑混乱、内容碎片化;无严谨性可言,关键服务内容大面积缺失;无实用性、无可操作性,无法支

撑项目物业服务工作开

展的得 1 分。

6.未提方案的不得分。

服务质量控

制方案

根据投标供应商提供的

质量控制措施(包括但不

限于服务目标、服务内容、人员管理与服务培

训、物资管理、安全管理

等内容):

1. 整体措施合理性极

强,无短板漏洞;严谨性极高,全流程闭环、权责

0.0~5.0 分

清晰、标准量化、管控有据;实用性突出,完全适配项目物业服务场景;可操作性极强,所有管控举措、管理制度、执行标准可直接落地实施,无需二次优化,可全面保障物业服务质量稳定达标、提质

增效的得 5 分。

2. 整体措施合理性较

好,贴合项目运营实际;严谨性良好,核心管控环节流程闭环,细节规范完善;实用性较强,适配本项目物业服务场景;可操作性良好,绝大部分管控措施可直接落地执行,仅

少量细节需结合项目现

场微调,能够有效保障物

业服务质量可控的得 4

分。

3. 整体措施基本合理,

无逻辑错误、无管控漏

洞;严谨性一般,部分管控环节流程不够细化、标准未量化;实用性一般,

仅能满足基础物业服务

质量管控需求;可操作性一般,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细化完善后,方可正常

落地执行的得 3 分。

4.整体措施合理性较弱,管控体系不完整;严谨性较差,多处核心管控环节缺失、逻辑不连贯;实用性不足,无法有效防范服

务质量问题;可操作性

差,大部分管控内容无法落地执行,难以保障物业服务质量稳定的得 2 分。

5. 整体措施不合理,管

控逻辑混乱、内容碎片

化;无严谨性,核心质量管控内容大面积缺失;无

实用性、无可操作性,无

法支撑项目物业服务质

量管控工作开展的得 1

分。

6.未提方案的不得分。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方案

根据供应商提供突发事

件应急处理方案,方案应

包含但不限于应急反应

时间、突发事件的处理原则和方法、保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清洁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其他突发

事件应急预案等。

1. 方案逻辑严谨,权责

到人,应急物资、联络机制、演练计划、整改回访全部覆盖;落地性极强,

无需调整可直接用于项

目应急处置,能全面防范各类突发风险的得 5 分。2. 应急配套措施(物资、

简单演练安排)基本齐

全,方案逻辑通顺、漏洞少;绝大多数内容可直接

落地,仅少量细节可优

化,应急保障能力充足的

得 4 分。

3. 方案无明显逻辑错

误,但管控细节简略,缺少分级处置、多部门联动机制;需结合本项目情况补充细化后,方可落地使

用的得 3 分。

4. 应急体系残缺,多处

关键处置环节缺失,实操性差,仅能应对极简单突发事件,无法处置复杂险

情的得 2 分。

5. 未明确应急反应时

间,处置原则、处置方法表述混乱;各类预案内容极度简略,无分场景处置

措施的得 1 分。

0.0~5.0 分

6. 未提方案的不得分。

客观分(75.00)

类似业绩

供应商提供 2024 年 1

月 1 日以来类似项目业绩,提供一个得 2 分,

满分 20 分。

提供合同扫描件(合同需体现清单页、首尾页、盖章页),以及合同对应服

务期内任意一月开具给

业主的发票扫描件,未提

供或未按照要求提供不

得分。

0.0~20.0 分

客户评价

投标人提供的上述有效

的类似业绩中,获得过对

方的评价资料中包含满

意、优秀等正面积极的评价,每提供 1 个得 1 分、

满分 5 分。注:投标人须

提供客户评价表扫描件

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未提

供或未按照要求提供不

得分。

0.0~5.0 分

保安队长

保安队长:1 人

1、具有退伍证得 3 分;

2、具有消防设施操作员

证得 3 分;

3、具有保安员证得 3 分;

4、具有从事相关管理工

作 5 年及以上的得 2 分;注:以上人员提供 2026

年 1 月至今任意一个月

为其缴纳社保缴纳证明、身份证及相关证书、管理

工作年限承诺函复印件

加盖公章或电子章。

0.0~11.0 分

保洁员

保洁人员具有健康证,每有一人满足要求得 1 分,

满分 5 分。

注:供应商须提供人员一览表、以上人员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有效期内的

0.0~5.0 分

健康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电子章,不提供不得

分。

保安员(不

含保安队

长)

保安人员具有保安员证,

每有一人满足要求得

0.5 分,满分 9 分,保安

人员中每有 1 人具备消

防设施操作员证或建

(构)筑物消防员证件的加 3 分,最高可加 12 分。

本项满分 21 分。

注:供应商须提供人员一

览表、以上人员保安员

证、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证书加盖公章或电子章,

不提供不得分。

0.0~21.0 分

工程维修人

提供 1 名具备特种作业

操作证(电工证)的维修人员得 2 分,满分 2 分。注:供应商须提供人员身份证、相关证书复印件加

盖公章或电子章。

0.0~2.0 分

设备要求

1.保洁设备:供应商应具有吸尘吸水机、扫地机、洗地机、高压水枪、喷雾器。每提供 1 个以上设备

的得 1 分,满分 5 分。

2.安保设备:供应商应具备对讲机、橡胶棍(或防身棍)、防爆钢叉、防爆盾牌、防刺服、催泪瓦斯。

每提供 1 个以上设备的

得 1 分,满分 6 分。

注:自有的需提供购买发票、设备实物照片;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设备实

物照片。

0.0~11.0 分

得分

100.0

100 分+政策性加分

信用分使用规则: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根据项目情况选用,信用分评价内容

例如: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征信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等信用相关材料。并根

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二十条(十五)款规定载明: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

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1)价格扣除政策(若本品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则本品目不再享

受价格扣除政策)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关于政

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关于促进残疾

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及相关规定,在技术、商务

等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本项目对享受价格扣除政策企业的产品给予 10%

(联合体/)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说明:1、监狱企业视同小

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

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2、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

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

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0%—20%(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确定具体数值)的扣

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3、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

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

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

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4%-6%(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

确定具体数值)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

知》国办发〔2025〕34 号的规定,对于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

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

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

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

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 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

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

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

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备注:如同时符合两种及以上优惠政策(中小企业优惠政策,节能、环境标

志产品优惠政策、本国产品价格评审优惠(新增)等)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自行

规定价格扣除顺序及计算方法:

扣除顺序:/

计算方法:/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和中小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且声明

函所载内容必需真实,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包括取消中标资格等。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 号)执行。价格扣除只针对投标报价未超过财政控制值的供应商有

效。

(2)货物类采购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大于等于

30%;服务类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大于等于 10%。执行

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

(3)价格分值计算表:

价 格 分 值 计 算 表

项目名称:

项目序列号:

20XX-ZFCG-XXXX

品目名称:

品目编号:

地点: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日期:

20XX.X.X

序号

供应商

名称

第一次报价

(单位:以采购文件约定的

计量单位为

准)

最终报价(单位:以采购文件约定的计量

单位为准)

政策优惠

后价格(单位:以采购

文件约定的计量单位为准)

评标基准

价(单位:

以采购文件约定的计量单位

为准)

价格分值

得分

1

0.00

2

0.00

3

0.00

4

0.00

注:价格扣除仅对投标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价的供应商有效。评标委员会(签字)

评 分 汇 总 表

标段编号:

标段名称:

序号

投 标 单位名称

价 格 分得分

主 观 分得分

客 观 分得分

信 用 分得分

政 策 性 加分得分

总分

排名

评标专家(签字)

5.投标产品品牌相同的投标供应商的规定

5.1 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

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以下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无效。确定方式:评标委员会确定。

5.2 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

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确定方式:评标委员会确定。

第三节 废标条款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项目/品目作废标处理,项目/品目评审终止:1.符合专业条件的或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供应商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 无效标条款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作无效标处理,该供应商的响

应文件不参与评审,且不计算入有效投标供应商家数:

(一)递交的响应文件未在规定时间解密成功、或未按采购文件要求签署、

盖章的;

注:但不得因签章地方的当前页面签章位置偏移,作无效标依据。

(二)供应商不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的;(三)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时,投标联合体未提交联合投标协议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异常低价的;(五)响应文件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明细表未作出响应的;(六)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件和计算

错误的内容,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影响响应文件响应的;

(七)投标报价超过采购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八)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九)供应商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十一)未交纳投标保证金的(使用远投网开系统解密响应文件成功的,视

为投标保证金已交纳)

(十二)投标有效期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十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

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

(十四)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

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

(十五)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足以导致响应文件无效的情形。注:不得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

(响应)

/

第二部分 通用部分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一节

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发布

一、公告发布媒体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贵阳市)

(http://ggzy.guiyang.gov.cn/)

贵州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uizhou.gov.cn/)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媒体。

二、变更公告

本项目将根据实际情况及需要,发布技术参数、开标时间调整等有关变更公

告。供应商须关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贵阳市)

、贵州省政府采购网

变更公告栏及其他相关网站和媒体发布的关于本项目的相关变更公告,变更公告是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节

采购文件获取

一、获取截止时间开标截止时间前一日 23:59。二、获取方式以本项目公告中获取方式为准。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在贵州省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通知》黔发改财金(2019)1035 号文件要求,对失信供应商实施信用联合惩戒,拒绝其下载采购文件。

三、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一)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采

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更正公告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 15 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澄清或修改的内容是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所有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将以更正公告形式发布。

(二)项目延期(适用于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的项目)

:采购文件提供期限

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 3 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以及投标保证金交纳时间一并顺延,以更正公告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

(三)采购文件的质疑:供应商或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存在的任何含糊、

遗漏、相互矛盾之处,或对技术规格及其他条件不清楚,或采购文件具有不合理、不公平、歧视性、限制性、指向性条款损害潜在供应商权益的,或供应商有疑问的其他事项,供应商或潜在供应商可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回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

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可向主管财政部门进行投诉。未递交质疑函的视为充分理解并认可采购文件及补充变更的所有内容。

采购文件质疑、投诉的具体要求和流程详见采购文件第十三节:质疑和投诉。

第三节

编制和上传投标响应文件

一、递交时间以本项目公告时间为准,如本项目有变更公告的,以变更公告时间为准(供

应商须在递交文件截止时间将加密的响应文件上传系统)。

二、递交要求供应商需使用专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生成加密响应文件上传系统。根据《省

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通知》黔发改财金(2019)1035 号文件要求,对失信供应商实施信用联合惩戒,拒绝接受其响应文件,其响应文件无法上传。

备注: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响应文件时,若上传的资质证书或其他文

件带有第三方电子签章的图片或者 PDF 等文件时,请将带有第三方电子签章的文件或图片插入 word 中后上传 word,避免第三方电子签章数据不能正常加载,导致文件不显示第三方签章。请在转换 PDF 和签章时仔细检查对应内容,若因操作引起的第三方签章不显示,相关责任由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

三、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1)供应商在上传响应文件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撤回其响应文件。撤

回后重新编辑修改后生成新的加密响应文件重新上传。

(2)若本项目采购文件发生变更,请按照最新变更后的采购文件重新编制

响应文件,加密上传。否则开标时未能正常解密,视为无效标处理。

(3)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补充、修改或撤回响应文件。特别提示:供应商使用专用响应文件制作工具,通过 CA 锁生成加密响应文

件。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随时撤回和重新递交响应文件。

第四节

开标

一、开标时间以本项目公告时间为准,如本项目有变更公告的,以变更公告时间为准。二、开标地点

本项目采用远投网开系统进行开标。

三、开评标流程

1.会议准备:采购人、代理机构以及投标供应商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 30 分

钟登录远投网开系统,检查设备和网络是否能正常使用。

2.解密响应文件:开标时间到,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点击开始解密,投标供应

商须在系统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解密。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通知》黔发改财金(2019)1035 号文件要求,对失信供应商实施信用联合惩戒,拒绝接受其响应文件,其响应文件无法解密。

3.开标唱标:系统自动对解密成功的响应文件进行唱标。4.开标记录:唱标完成后,自动生成开标记录表。

5.会议结束:生成开标记录表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点击开标结束,远程开

标会议结束。

特别提醒:使用远投网开系统参与开标的供应商应注意以下几点:

1.开标设备、软件、CA 应满足本次远程开标会议要求;2.供应商应保证使用编制响应文件的 CA 解密时,设备正常,网络稳定,确

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活动;若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解密的,视为未响应投标,作无效标处理。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通知》黔发改财金(2019)1035 号文件要求,对失信供应商实施信用联合惩戒,拒绝接受其响应文件,其响应文件无法解密。

第五节

资审审查(适用于公开招标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

开标会结束后,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代表组成的资审小组登录系统进行资格

审查,资审小组由 1 或 3 人单数组成,合格供应商不足 3 家的,项目作废标处理。

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供应商,由资审小组通知其未通过理由。

第六节

评标

一、评标地点

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评标程序

评标委员会登录在线评标系统,确认无需回避后,通过评标系统自动推选一

名评标组长,由评标组长按照以下流程组织评标:

(一)资格性审查(适用于公开招标工程类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依照《资

格审查表》所列内容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的供应商进入符合性审查环节。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本项目作废标处理,评标工作结束

(二)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依照《符合性审查表》所列内容对供应商进

行符合性审查,审查通过的供应商进入评分环节。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响应文件不参与评分和中标候选人推荐。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本项目作废标处理,评标工作结束。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

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采购文件符合性审查采

购人或代理机构规定的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的情形,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投标人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

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投标人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 30 分钟。其中,属于“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 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情形”的,供应商/投标人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评审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

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

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审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指导和监管,进一步压实评审专家的责

任。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发现评审委员会未按规定对异常低价开展审查的,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

注意事项:评标(审)过程可能会出现需要供应商/投标人进行澄清,请密

切关注交易系统或短信(下载采购文件时填写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的通知,逾期视为放弃澄清”。

评标(审)过程可能会出现需要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协助评标(审)委员会查

询相关信息,请密切关注交易系统或短信的通知,逾期视为拒绝提供协助查询。

(三)专家评分:评标专家严格按照评分表逐项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分。评分

依据为响应文件提供的有效资料。响应文件中未提供的资料、未明确的内容,评标专家不得以个人的意愿、猜想、推测等方式得出的结论作为评分依据。评标专家须独立评分,不得相互抄袭评分分值。其中评分表中客观分、信用分以及政策性加分这三项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不一致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分。

(四)评分汇总:评标组长负责最终的评分汇总,结果保留两位小数,按最

终得分由高至低依次对供应商进行推荐排序。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

(五)评审复核:评标委员会对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进行复核。评标委员会

可对评审过程和结果中存在的遗漏或偏差进行修正,完成复核后,确定评标结果及推荐排序。

(六)评标报告:评标组长根据评分汇总情况及排序情况,主持编写评标报

告。评标委员会成员须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七)评标结束:评标委员会出具评标报告,复核无误签字确认后,评标组

长点击评标工作结束,评标专家方可离开评标区,不得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室。评审费用由系统自动计算发放。

三、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

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单数。评标委员会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经济有效的原则,按照评标程序,依法依规,根据采购文件所列评标标准,独立、认真、负责地开展评审工作,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一)享有的权利:

1.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2.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3.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4.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承担的义务:

1.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科学合理、经济有效的评审意见;2.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3.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

及时向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4.解答有关方面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四、响应文件表述出现前后不一致的,以下列先后顺序为准:(1) 开标一览表与其他文件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2) 投标函与其他文件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3) 响应文件前后不一致的,以响应文件的前述内容为准。(4) 采购文件和附件内容不一致的,以采购文件正文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以上述先后顺序为准。

第七节

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及发送中标(成交)通知书

一、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媒体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贵阳市)

(http://ggzy.guiyang.gov.cn/)

贵州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uizhou.gov.cn/)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媒体。

二.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和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布流程采购人应当通过系统自评审结束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点击发布中标(成交)

结果公告,同时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法院失信

被执行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通知》黔发改财金(2019)1035 号文件要求,对失信供应商实施信用联合惩戒,拒绝确定该供应商为中标人,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由系统自动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

评分法评审的,由系统自动告知未中标本人的评审得分和排序。

第八节

支付代理服务费

一、收费标准代理机构严格遵守《价格法》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

律法规规定,告知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服务价格等,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代理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代理服务费:

《贵州省招标采购协会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指南(试行)

(黔招协〔2025〕35 号)文件下浮 10%标准,由□采购人☑成交供应商支付。。

由□采购人☑中标人支付。二、支付方式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同时,□采购人☑中标人向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服务

费。代理服务费可采取现金、银行汇款、电汇款或其他代理机构认可的方式进行支付。

三、 账户信息户

名:贵州睿易达国际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号:85*开通会员可解锁*02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营业部

第九节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备案、公告及履约验收

一、合同签订、备案及公告时间采购人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贵阳市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在线编制和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到采购人发出的采购合同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网签,若合同内容超出约定事项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应点击退回并说明退回理由,无正当理由退回或超期未在系统进行操作的,采购人可视为中标(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放弃中标资格。采购合同签订完成后,推送至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将政府采购合同自动同 步 在 全 国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 贵 州 省 . 贵 阳 市 )( http://ggzy.guiyang.gov.cn/ ) 上 公 告 , 同 时 还 应 在 贵 州 省 政 府 采 购 网(http://www.ccgp-guizhou.gov.cn/)进行公告。

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

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采购合同备案完成后,采购人可自行通过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投

标系统打印《贵阳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证明书》。采购人凭《贵阳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证明书》到财政部门办理后续资金拨付等相关手续。

三、履约验收中标人在合同约定服务期(供货期)内,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可向采购人提

交履约验收申请,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履约验收工作,

并将验收相关资料上传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投标系统,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贵阳市)

(http://ggzy.guiyang.gov.cn/)

、贵州省政府采购

网(http://www.ccgp-guizhou.gov.cn/)进行公告。

第十节

质疑和投诉

一、质疑

(一)质疑时效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

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

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贵阳市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二)受理条件

供应商所提出质疑,必需有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等使

自已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和依据,对与采购活动无关的供应商或者没有提出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和依据的质疑,可不予受理。

(三)质疑函内容:质疑函内容包含:供应商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质疑项目

的名称、项目序列号;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事实依据;必要的法律依据;提出质疑的日期(系统自动生成)

(四)递交方式

在法定时间内提出质疑。供应商在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

果等使自已的利益受到损害后的七个工作日内,通过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在线编辑质疑函,并上传必要的证明文件,加盖电子章后,推送采购人和代理机构。

(五)质疑回复代理机构在法定期限内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经采购人确认后,系统自动将

质疑事项和答复内容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二、投诉(一)投诉时效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对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构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作出答复的,可在收到答复之日起或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同级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投诉。

(二)受理条件

满足《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九条规定。(三)递交方式在法定时限内发起投诉。通过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在线编

辑投诉书,并上传必要的证明文件,加盖电子章后,推送监督部门。

(四)投诉回复供应商发起投诉后,监督部门应在 5 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受理。监督部门应

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是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编辑投诉处理决定书,点击发布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后,系统自动将投诉事项和处理决定内容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当事人。

/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政 府 采 购 合 同(货物类)

(试行)

采 购 人:

供 应 商:

项目名称:

项目序列号:

签订时间:

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本《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类)

》(试行)由合同协议书、

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

设备、产品等。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采购人(简称甲方):

供应商(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

(项目名称)

项目(项目序列号

号:20XX-ZFCG-XXXX,)的 (采购方式)

结果,甲方接受乙方为

本项目的供应商。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并依据本项目采购过程中确定的有关内容,在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序列号:20XX-ZFCG-XXXX

3、资金来源:

4、项目内容:

5、项目地点:

二、供货期期限

本合同从

日起至

日止。

三、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招标/采购公告(包括更正公告);

(2)招标/采购文件(包括澄清修改通知);

(3)中标(成交)通知书(如果有)

(4)投标函(响应文件)及其附录(如果有);

(5)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清单:

(9)经双方确认的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

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

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

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四、合同文件解读及其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表述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以

下列先后顺序为准: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成交)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供货要求;

(7)分项报价表;

(9)中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10)相关服务计划;

(11)其他合同文件。

五、合同金额(中标价)

本合同金额为(大写)人民币

(小写¥

元)

六、履约保证金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按照约定缴纳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

元)

乙方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出现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

的,甲方除了有权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追究违约责任外,同时可不

予退还上述履约保证金。

七、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

日订立。

八、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 (采购人地址)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

统 订立。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

生效。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

同的组成部分。但甲乙双方不得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

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

质性内容的协议。

十一、其它

本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

实质性内容。本合同应在法定时限内,双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

府采购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采购人:

(公章)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 1 条 一般约定

1.1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

对方合法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

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 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

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

监督处理。

1.3 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

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 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

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 供的信息、资

料。

第 2 条 包装、运输和交付

2.1 包装

2.1.1 卖方应对合同材料进行妥善包装。包装应采取防潮、防

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

护合同材料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2.2 运输

2.2.1 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材料运

输。

2.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材料预计启运

前,将合同材料名称、 装运材料数量、重量、体积(用 m3 表示)

合同材料单价、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材料在装卸、

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

2.3 交付

2.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

时间和批次将合同材料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合同材料的外

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

对合同材料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2.3.2 合同材料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合同材料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第 3 条 货物检验和验收

3.1 合同材料交付前,卖方应对其进行全面检验,并在交付合同

材料时向买方提交合同材料的质量合格证书。

3.2 合同材料交付后,买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安排

对合同材料的规格、质量等进行检验,检验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下列一种方式进行:

(1)由买方对合同材料进行检验;

(2)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拥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合同

材料进行检验;

(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3.3 若合同约定了合同材料的最低质量标准,且合同材料经检验

达到了合同约定的最低质量标准的,视为合同材料符合质量标准,买

方应验收合同材料,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

方支付补偿金。

3.4 合同材料由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第三方检验机构的

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3.5 合同材料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

合同材料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第 4 条 质量保证期

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

合同材料的质量保证期自合同设备/材料验收之日起算。

4.2 除非因买方使用不当,合同设备/材料在质量保证期内如破

损、变质或被发现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卖方应负责对合同设备/材料

进行修补和退换。更换的合同设备/材料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

4.3 质量保证期届满且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质量保证期

内义务后,买方应向卖方出具合同设备/材料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第 5 条 合同价款支付

5.1 合同签订生效后,采购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合同

价款的支付细节,合同当事人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部分约定。

第 6 条 履约担保

采购人需要供应商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

第 7 条 不可抗力

7.1 如果供应商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迟延

履行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

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应商或采购人先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

采购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7.2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

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

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

议。

第 8 条 合同转让和分包

除招标文件规定,并经采购人事先书面同意外,供应商不得部分

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第 9 条 节能环保

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有利于节能和环境

保护的产业政策,禁止交易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设备及材料,禁

止交易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

备及材料。

第 10 条 合同解除

除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

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规

定的情形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

自解除合同。

第 11 条 合同的变更、中止或终止

11.1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本合同。

11.2 本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

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1.3 如必须对本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

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补充,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 12 条 争议的解决

12.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

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2.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

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

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2.3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 13 条 违约责任

13.1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3.2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

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13.3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

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 14 条 其他

合同当事人双方合同的履行,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政

策,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

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服务项目的内容、特点及具

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细化、完

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款,但除通用条款明确规定可以

作出不同约定外,专用合同合同条款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条

款相抵触,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平等、自愿、

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否则相关内容无效。

专用合同条款由采购人和中标人自行协商签定。

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采购人名称和地址;

(二)供应商名称和地址;

(三)标的;

(四)数量;

(五)质量;

(六)价款或者报酬;

(七)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其他

/

政 府 采 购 合 同(工程类)

(试行)

采 购 人:

供 应 商:

项目名称:

项目序列号:

签订时间:

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本《政府采购合同(工程类)

》(试行)由合同协议书、

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三、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

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

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

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

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

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

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

政府采购政策。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采购人(简称甲方):

供应商(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

(项目名称)

项目(项目序列号

号:20XX-ZFCG-XXXX,)的 (采购方式)

结果,甲方接受乙方为

本项目的供应商。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并依据本项目采购过程中确定的有关内容,在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序列号:20XX-ZFCG-XXXX

3、资金来源:

4、项目内容:

5、项目地点:

6、工程承包范围:

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

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招标/采购公告(包括更正公告)

(2)招标/采购文件(包括澄清修改通知);

(3)中标(成交)通知书(如果有)

(4)投标函(响应文件)及其附录(如果有);

(5)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10)经双方确认的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

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

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

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四、合同文件解读及其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表述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以

下列先后顺序为准: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成交)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它合同文件

五、合同金额(中标价)

本合同金额为(大写)人民币

(小写¥

元)

六、履约保证金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按照约定缴纳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

元)

乙方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出现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

的,甲方除了有权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追究违约责任外,同时可不

予退还上述履约保证金。

七、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

日订立。

八、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 (采购人地址)通过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

易系统 订立。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

生效。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

同的组成部分。但甲乙双方不得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

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

质性内容的协议。

十一、其它

本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

实质性内容。本合同应在法定时限内,双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

府采购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采购人:

(公章)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 1 条 一般约定

1.1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

对方合法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

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 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

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

监督处理。

1.3 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

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 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

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 供的信息、资

料。

第 2 条 工期

供应商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进度计

划。经工程师审批后的进度计划具有合同约束力,供应商应当严格执

行。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工程师应当指示供应商对进度计划

进行修订,重新提交给工程师审批。

第 3 条 工程质量

3.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3.2 质量检查

采购人有权通过工程师或自行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

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

第 4 条 竣工验收

4.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竣工条件时,供应商即可向工程师报送竣工验收申请

报告。

4.2 竣工和验收

工程师审查后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提请采购人进行工程验

收。采购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由工程师向供应商出具经采

购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4.3 试运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供应商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

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

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4.4 竣工清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供应商应对施工场地

进行清理,直至工程师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第 5 条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

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乙方所提供

的质量保修期不应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要求。

第 6 条 合同价款支付

6.1 合同签订生效后,采购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合同

价款的支付细节,合同当事人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部分约定。

第 7 条 履约担保

采购人需要供应商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

第 8 条 不可抗力

8.1 如果供应商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迟延

履行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

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应商或采购人先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

采购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8.2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

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

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

议。

第 9 条 合同转让和分包

除招标文件规定,并经采购人事先书面同意外,供应商不得部分

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第 10 条 节能环保

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有利于节能和环境

保护的产业政策,禁止交易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设备及材料,禁

止交易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

备及材料。

第 11 条 合同解除

除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

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规

定的情形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

自解除合同。

第 12 条 合同的变更、中止或终止

12.1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本合同。

12.2 本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

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2.3 如必须对本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

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补充,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 13 条 争议的解决

13.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

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3.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

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

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3.3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 14 条 违约责任

14.1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4.2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

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14.3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

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 15 条 其他

合同当事人双方合同的履行,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政

策,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

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服务项目的内容、特点及具

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细化、完

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款,但除通用条款明确规定可以

作出不同约定外,专用合同合同条款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条

款相抵触,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平等、自愿、

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否则相关内容无效。

专用合同条款由采购人和中标人自行协商签定。

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采购人名称和地址;

(二)供应商名称和地址;

(三)标的;

(四)数量;

(五)质量;

(六)价款或者报酬;

(七)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其他

/

政 府 采 购 合 同(服务类)

(试行)

采 购 人:

供 应 商:

项目名称:

项目序列号:

签订时间:

84

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本《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试行)由合同协议书、

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85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采购人(简称甲方)

供应商(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

(项目名称)

项目(项目序列号

号:20XX-ZFCG-XXXX,)的 (采购方式)

结果,甲方接受乙方为

本项目的供应商。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并依据本项目采购过程中确定的有关内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2、项目序列号:20XX-ZFCG-XXXX3、资金来源:4、项目内容:5、项目地点:二、服务期限

本合同从

日起至

日止。

三、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招标/采购公告(包括更正公告)

(2)招标/采购文件(包括澄清修改通知)

(3)中标(成交)通知书(如果有);(4)投标函(响应文件)及其附录(如果有)

(5)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8)服务清单;(9)经双方确认的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

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

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

86

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四、合同文件解读及其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表述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以

下列先后顺序为准:

(1)合同协议书;(2)中标(成交)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服务清单;(8)其它合同文件

五、合同金额(中标价)

本 合 同 金 额 为 ( 大 写 ) 人 民 币

( 小 写

¥

元)。

六、履约保证金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按照约定缴纳保证金:人民币(大

写)(¥

元)。

乙方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出现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

的,甲方除了有权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追究违约责任外,同时可不予退还上述履约保证金。七、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

日订立。

八、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 (采购人地址)通过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

易系统 订立。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

生效。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

同的组成部分。但甲乙双方不得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服务清单、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87

十一、其它

本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

实质性内容。本合同应在法定时限内,双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采购人:

(公章)

采购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88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 1 条 一般约定

1.1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

对方合法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 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

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1.3 保密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

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 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 供的信息、资料。

第 2 条 质量要求

2.1 本项目服务质量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服务类别的相关质量

验收规范和标准要求。有关服务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2 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服务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采购人

有权要求供应商返工直至服务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由供应商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承担采购人因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

第 3 条 服务验收

3.1 供应商应对提交的项目成果作出全面检查和整理,并列出清

单,作为采购人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清单应随提交的项目成果交给采购人。

3.2 采购人或者采购人的最终用户应当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

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阶段验收,并出具阶段验收证明/书,以此作为付款阶段的凭证。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

89

第 4 条 质量保证

4.1 合同当事人应根据服务的功能、用途、特点等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单独约定质量保证的期限、范围等。

4.2 供应商提供服务的质量保证期可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

4.3 在质量保证期内,供应商应对服务出现的问题负责处理解决

并承担一切费用。

第 5 条 合同价款支付

5.1 合同签订生效后,采购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合同

价款的支付细节,合同当事人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部分约定。

第 6 条 履约担保

采购人需要供应商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

第 7 条 不可抗力

7.1 如果供应商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迟延

履行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应商或采购人先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7.2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

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 8 条 合同转让和分包

除招标采购文件另有规定,并经采购人事先书面同意外,供应商

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或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90

第 9 条 节能环保

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有利于节能和环境

保护的产业政策,禁止交易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设备及材料,禁止交易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及材料。

第 10 条 合同解除

除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

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第 11 条 合同的变更、中止或终止

11.1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本合同。

11.2 本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

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1.3 如必须对本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书

面文件,作为合同的补充,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 12 条 争议的解决

12.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

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2.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

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2.3 仲裁或诉讼

91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 13 条 违约责任

13.1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3.2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

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13.3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

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 14 条 其他

合同当事人双方合同的履行,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

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92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服务项目的内容、特点及具

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款,但除通用条款明确规定可以作出不同约定外,专用合同合同条款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条款相抵触,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否则相关内容无效。

专用合同条款由采购人和中标人自行协商签定。

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采购人名称和地址;(二)供应商名称和地址;(三)标的;(四)数量;(五)服务标准;(六)价款或者报酬;(七)期限、地点和方式;(八)违约责任;(九)解决争议的方法。(十)其他/

93

第三部分

供应商须知

94

第六章 响应文件的编制

第一节 编制要求

一、格式

1.响应文件及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简体字。原版为外文的

证书类文件,以及由外国人做出的本人签名、外国公司的名称或外国印章等可以是外文,但应当提供由翻译机构盖章或翻译人员签名的中文翻译文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必要时供应商应提供附有公证书的中文翻译文件或者与原版文件签章相一致的中文翻译文件。对于未附有中文译本和中文译本不准确引起的对供应商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2.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采购文件有要求的外,均使用国家法定

计量单位。

3.响应文件中的图片资料、复印件等应清晰可见,不得随意放大缩小。内容

不得倒置、歪斜,由于响应文件不清晰或不利于阅读所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4.有重复或多余标记,未对响应文件实质性响应产生影响的,不作无效标依

据。

二、制作和生成

响应文件需通过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专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

作和生成。

三、电子签章

响应文件中上传的复印和扫描件应加盖供应商电子公章。响应文件范本中注

明需要签章的地方,供应商均须进行电子签章。但不得因签章地方的当前页面签

章位置偏移,作无效标依据。

四、上传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供应商通过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投标系统-采

购业务板块,选择已参与项目,点击进入“上传响应文件”模块中上传。

不得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

应)。

95

第二节 响应文件组成

一、政府采购响应文件类别服务类响应文件。二、组成

各类响应文件由数据信息响应部分和佐证文件部分组成,具体详见响应文件

格式文本。

96

第三节 响应文件格式范本

97

XXXXX(项目名称)

响 应 文 件

项目序列号: 20XX–ZFCG- XXXX项 目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品 目 编 号 :品 目 名 称 :采 购 方 式 :

采 购 类 别 :

供 应 商 :详 细 地 址 :联 系 人 :

话:

20XX 年 XX 月

98

(按照投标文件组成内容完善目录明细)

第一

报价文件

一、投标报价函

二、开标一览表(适用于公开招标)

三、报价明细表

四、投标供应商授权委托书

第二

资格性文件

(一)一般资格

1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2 财务状况报告材料

3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凭证

5 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

6 供应商信用记录承诺书

(二)特殊资格材料

(三)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及附件

(四)残疾人福利单位声明函

(五)监狱性单位声明函

第三

响应性文件

99

(一)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响应

(二)响应文件技术响应内容信息

(三)响应文件商务响应内容信息

(四)供应商遵守政府采购法规的声明

(五)其他技术和商务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四

主观评审内容

(一)主观分评审内容

第五

客观评审内容

(一)客观分评审内容

第六

其它补充材料

供应商认为与采购项目相关的其他佐证文件、声明及承诺(格式

自拟,复印或扫描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非国家行政机关出具

的证明文件,由专家评标委员会评审其有效性。

(一)其他补充材料

100

第一

报价文件

(一)投 标 报 价 函

1.本供应商就

(项目名称)的

品目号/名称

投标报价:

(单位:以采购文件约定的计价单位为准)

本投标报价为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价。包含专利费、人力资源费、调研费、

专用工具价、培训费、税费等一切成本费用。本报价在投标有效期内固定不变,并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受利率波动的影响。

2.服务期/交货期/工期:

(服务期/交货

期/工期:以采购文件约定的单位为准)

3.服务地点/交货地点/建设地点:

4.投标有效期:

5.质保期:

6.联合体投标:

7.其他:

二、递交资料上传电子响应文件一份。三、相关承诺1.本投标报价在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2.本供应商就不是采购人的附属机构;在获知本项目采购信息后,与采购人

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没有任何联系。

3.本供应商就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及有关的澄清/修改文件,完全理解

和同意,并保证遵守招标文件有关条款规定。

4.保证在中标后忠实地执行与采购人所签署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

义务。保证在中标后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支付中标服务费。

5.承诺应贵方要求提供任何与该项目投标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6.承诺与为采购人采购本次招标的产品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

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无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关联。

7.本响应文件提供的报价、资格、技术、商务等文件均真实、有效、准确。

若有违背,我方愿意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供 应 商 名 称 ( 盖

章)

投标日期:

101

(二)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序列号:

品目名称:

品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投标多种报价

服务期(交货期或工

期)

联合投标企业(若有)

注: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先后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为准。

供应商名称(盖章)

投标日期:

102

报价明细表一

项目名称:

项目序列号:

品目名称:

品目编号:

服务项目内

数量(单

位)

单价

总价

费率

下浮率

服务标

备注:1、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要求投标人提供《报价明细表一》

,明细表中

的总报价应与开标一览表和投标报价函一致。若参考上述表格,投标人根据采购

文件约定的报价方式选择对应的报价列填写投标报价。

(代理机构及采购人可根据项目情况自行调整上传该表格内容)

2、在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需在《报价明细表一》里填写货物总价,货

物的总价应与《报价明细表二》一致。

3、在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需填写《报价明细表二》

(格式可自拟)

投标人名称(盖章)

投标日期:

103

报价明细表二

项目名称:

项目序列号:

品目名称:

品目编号:

地)

是否

本国

产品

是否

属于

政府

强制

采购

产品

是否

属于

节能

优先

采购

产品

是否

属于

环境

标志

优先

采购

产品

数量

(单

位)

单价

(元)

总价

(元)

平均

费率

平均

下浮

其它报

价形式:

详细

参数

1

2

3

总价合计

全部投标产品总价合计大写(元/费率/下浮率/其他):

小写(元/费率/下浮率/其他)

1、根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

(财库〔2019〕9 号)的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最新品目清单范围的,供应商须提供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最新公告中

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认证证书及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扫描件须加盖公章。

2、在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除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

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外)

,并依法对政府强制采购产品、节能

优先采购产品、环境标志优先采购产品、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

3、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

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

(财库〔2025〕30 号)的规定,

,在国内保税区、

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生产的产品,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对医

104

疗器械产品,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予的准字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

投 标 人 名 称 ( 盖

章)

投标日期:

105

(四)供应商授权委托书

1.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致(采购人)

(投标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 姓名(身份证号码:

,参加贵方组

织的项目名称(项目序列号:

)的招标投标活动,代表本公司处

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一切事宜。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正面(国徽)

(身份证复印件需清晰可辨认)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反面(人像)

(身份证复印件需清晰可辨认)

法定代表人(印章)

供应商名称(盖章)

106

1.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采购人)

(投标单位全称或联合体牵头人)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授权 被授权人姓

名(身份证号码:)为本公司合法代理人,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

序列号:

)的招标投标活动,代表本公司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一切

事宜。

本授权委托书签章即生效,被委托人无转委托权。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正面(国徽)

(身份证复印件需清晰可辨认)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正面(国徽)

(身份证复印件需清晰可辨认)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反面(人像)

(身份证复印件需清晰可辨认)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反面(人像)

(身份证复印件需清晰可辨认)

法定代表人(印章)

被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盖章)

107

第二 资格文件

(一)一般资格

1.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或扫描件

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复印或扫描件必需清晰,供应商应保证复印件或扫描件清晰可辨识相关内容,且

真实有效。

2.财务状况报告材料(复印或扫描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复印或扫描件必需清晰,供应商应保证复印件或扫描件清晰可辨识相关内

容,且真实有效。3.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复印或扫描件必需清晰,供应商应保证复印件或扫描件清晰可辨识相关内

容,且真实有效。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凭证

复印或扫描件必需清晰,供应商应保证复印件或扫描件清晰可辨识相关内

容,且真实有效。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

致:

采购人

(供应商全称)

,参加贵单位组织的项目序列号

为:

,项目名称:

,品目名称为:

的政府采购活动,在

此郑重声明:我单位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名称(盖章)

6.其他法规规定的需要提供的资料6.1 供应商信用记录承诺书

108

供应商信用记录承诺书

致:

采购人

(供应商全称)

,参加贵单位组织的项目序列号

为:

,项目名称:

,品目名称为:

的政府采购活动,在

此郑重声明:自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截止开标时间前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

询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自愿取消其投标资格,并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

供应商名称(盖章)

109

(二)特殊资格材料(格式自拟,复印或扫描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110

(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

声明函及附件

1.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中小微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

名称),(品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微企业

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微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微企业)

的具体情况如下:

1.(品目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¹,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

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

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111

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

名称),(品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微企业承接。

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微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微企业)的具体

情况如下:

1.(品目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

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

¹,属于(中

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

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112

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工程)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

名称),(品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微

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微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微企业)

的具体情况如下:

1.(品目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

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¹,属于(中

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

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113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

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114

3. 监狱企业声明函及附件

监狱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监狱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附件: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115

第三

响应性文件

(一)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响应

政府采购供应商实质性响应符合审查表

项目名称:

项目序列号:

品目名称:

品目编号:

投标供应商名称

商务部分实质性审查

序号

实质性条款内容

投标文件响应内容

备注

技术部分实质性审查

序号

实质性条款内容

投标文件响应内容

备注

供应商注意事项:1.本表采购文件具体要求对应采购文件第二章第五节《实质性

要求明细表》内容,供应商必需如实填写。

供应商名称(盖章)

116

(二)

响应文件技术响应内容信息

技术部分响应表

序号

采购文件技术要求

响应内容

备注说明

供应商名称(盖章):

供应商注意事项:

1.本表中填写的所有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的内容必需一致,不得随意减少采集内容。

117

(三)响应文件商务响应内容信息

商务部分响应表

序号

采购文件商务要求

响应内容

备注说明

供应商名称(盖章):

供应商注意事项:

本表中填写的所有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的内容必需一致,不得随意减少采集内容。

118

(四)供应商遵守政府采购法规的声明

供应商遵守政府采购法规的声明承诺函

致:

采购人名称

我公司自愿参加

(采购人名称)

(项目名称)

(品目名称)

的投标,并慎重作出如下声明承诺:一、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

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

正当利益;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

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 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第七十三条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 1 至 3 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

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119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

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

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

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

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

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三、财政部 87 号令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四、政府采购针对供应商投标行为的其他规定

我公司声明承诺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投标活动,严格遵守以上政府采购相关法

律对供应商投标行为的规定,如声明承诺不实,将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120

(五)其它技术和商务要求提供的材料(若有)

供应商认为与本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中相关的佐证文件、声明或承诺(格式

自拟,复印或扫描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非国家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由

专家评标委员会评审其有效性。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

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

(财库〔2025〕30 号)的规定,在国内保税区、综合

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生产的产品,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对医疗器械产品,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予的准字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

121

第四

主观评审内容(适用于公开招标和竞争性磋

商)

供应商认为与本项目主观评审内容相关的佐证文件、声明或承诺(格式自拟,

复印或扫描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非国家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由专家评

标委员会评审其有效性。

122

第五

客观评审内容(适用于公开招标和竞争性磋

商)

供应商认为与本项目客观评审内容相关的佐证文件、声明或承诺(格式自拟,

复印或扫描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非国家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由专家评

标委员会评审其有效性。

123

第九

其它补充材料

供应商认为与采购项目相关的其他佐证文件、声明及承诺(格式自拟,复印

或扫描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非国家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由专家评标委

员会评审其有效性。

124

第七章 远投网开注意事项

详见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操作手册。供应商在使用过程中操作遇

到问题时,请及时向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技术处咨询,联系方式为座机:

*开通会员可解锁*

125

第八章 优惠性政策法律法规

附件:优惠性政策法律法规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微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

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微企业。

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

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微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

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微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微企业生

产且使用该中小微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微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

微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微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

小微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微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

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

同中小微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

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微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

制定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126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

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微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

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

为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

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第八条 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

目中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微企业承担

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

多家中小微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

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

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

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

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

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

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

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 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

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127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

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数量不足 3 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中小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微

企业声明函》(附 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微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

中小微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

协议中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

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

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微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

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的,采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

标候选人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

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微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微企业引入信用担保

手段,为中小微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微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微企

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关于协助开展中小微企业认定函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

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微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 2022 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

年度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 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128

第十九条 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微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

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

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

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

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关于视同中小微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

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

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

129

附:1.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2.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

附 1

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微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微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微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

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¹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130

附 2

(单位名称)××年面向中小微企业

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要求,

现对本部门(单位)××年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如下:

本部门(单位)××年预留项目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共计××万元,其中,

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万元,占××%。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项目明细

项目名称

预留选项

面向中小微企

业采购金额

合同链接

(填写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

目)

(填写“采购项目

整体预留”、“设

置专门采购包”、

“要求以联合体形

式参加”或者“要

求合同分包”,除

“采购项目全部预

留”外,还应当填

写预留给中小微企

业的比例)

(精确到万元)

(填写合同在中

国政府采购网公

开的网址,合同中

应当包含有关联

合体协议或者分

包意向协议)

……

……

……

……

部门(单位)名称:

日期:

131

2.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

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民政厅(局)

、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

府采购法》

《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

采购政策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

,并

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

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

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

,或

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

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

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见附件)

,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

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

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

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

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

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

132

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

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7 年 8 月 22 日

133

3.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

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

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

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 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

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

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

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

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

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

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2014 年 6 月 10 日

13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

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国办发〔2025〕3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完善政府采购

制度,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本国产品标准

本国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生产

产品应当在中国境内生产,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

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

属性改变是指经过制造、加工或者组装等工序,产生完全不同于

原材料、组件的新产品,并具有新的名称和特征(用途)。属性改变不包括以下细微操作:

1.为确保产品在运输或者储存期间保持某种状态而进行的操作;

2.为产品运输或者销售进行的包装或者展示;

3.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品牌、标志、标识以及其他

用于区别的标记;

4.简单的上漆、磨光和分装;

5.其他不属于属性改变的情形。

(二)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达到规定比例

135

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应当达到规定比例,计算公

式为:

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产品确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

件成本占比应当达到的规定比例。在分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条件的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本国产品。

(三)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符合相关要求

对特定产品,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条件

的基础上,应当符合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关键组件、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生产、完成等要求。

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 5 年内,在充

分征求有关内外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分类施策、稳妥推进,分产品确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要求,以及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相关要求,并根据不同行业的发展情况,在出台具体产品相关要求时,设置 3—5 年过渡期,逐步建立政府采购中本国产品标准体系和动态调整机制。

二、本国产品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

涉及的货物。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

三、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

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

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 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

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 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

136

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 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四、政策执行要求

(一)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规则。产品在中国境

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按照《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见附件 1)计算。

(二)有关证明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

明确要求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样式见附件 2,以下简称《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出具符合要求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再要求供应商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供应商提供虚假《声明函》、虚假证明文件谋取中标、成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

交供应商提供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

(三)平等对待各类经营主体。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

等各类经营主体平等享受对本国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要对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切实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公平竞争。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不得出台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政策措施,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指定品牌或者限制品牌注册地、所有者,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以及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政

府采购中本国产品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条约、协定执行。

五、争议处理

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对涉及本国产品标

准争议事项的处理,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执行,必要时由有关部门或者专业机构对相关事项予以核实。各有关部门、专业机

137

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对产品或组件是否在中

国境内生产存在争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对于组装类产品或组件,相关供应商及制造商应当提供产品或

组件的采购合同,进货记录,制造、加工、组装记录以及其他证明材料。上述证明材料能够证明产品或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相关产品或组件即可视为在中国境内生产。

2.对于由原材料直接制造、加工形成的产品或组件,如钢材、陶

瓷制品、玻璃等,相关供应商及制造商应当提供产品或组件包装上依法标注的生产厂址等信息。生产厂址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相关产品或组件即可视为在中国境内生产。

(二)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对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

的组件成本占比、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中本国产品成本占比是否达到规定比例存在争议的,相关供应商及制造商应当提供组件或产品的会计核算数据、采购合同、进货记录等,财政部门按照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相关规则予以认定。

(三)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对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

是否在中国境内生产存在争议的,按照本通知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对特定产品的关键工序是否在中国境内完成存在争议的,相关供应商及制造商应当提供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的记录等材料予以证明。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相关供应商及制造商未按上述

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产品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不应当享受对本国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由此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处理。

本通知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

2.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138

国务院办公厅

2025 年 9 月 28 日

139

附件 1

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

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一般按照其二级组件的相

关成本进行核算。按照产品的一级组件进行成本核算能够满足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判定需求的,可以按照一级组件的相关成本进行核算。

一、产品的一级组件是指直接组成产品的组件。产品的二级

组件是指直接组成产品一级组件的组件。一级组件不可分解的,视同二级组件。

二、二级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其全部成本计入中国境内

生产的组件成本;二级组件不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其成本不计入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

三、产品总成本和组件成本以相关会计核算数据、采购合同、

进货记录等为基础进行计算。

四、需要对成本核算规则予以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

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140

附件 2

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本公司(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

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 号)

的规定,本公司(单位)提供的以下产品属于本国产品。具体情况如

下:

1.

(产品名称 1)

1,生产厂为(厂名)2,厂址为(生产厂址)。

(产品名称 1)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

3。(产

品名称 1)的(关键组件)

4 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 1)的(关

键工序)

5 在中国境内完成。

2.

(产品名称 2),生产厂为(厂名),厂址为(生产厂址)。

(产品名称 2)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产

品名称 2)的(关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 2)的(关

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

……

本公司(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产品如有型号,请在“产品名称”栏一并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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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产厂名与厂址应与生产厂营业执照载明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3.该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规定比例”栏可不填,下同。

4.该产品的关键组件要求实施前,“关键组件”栏可不填,下同。

5.该产品的关键工序要求实施前,“关键工序”栏可不填,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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