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要信息披露 |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项目不涉及职工安置情况。2.标的企业注册资本金已完全实缴。3.根据《资产评估报告》相关内容描述:(1)本次纳入评估范围的LOFT公寓71套、底商3套、普通车位249个因中建四局等施工企业的诉讼案件处于查封状态。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该事项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2)根据<<贵州启航置业有限公司债务化解专项委托服务合同之补充协议>>(T202502002),贵州启航置业有限公司剩余未付服务费共计1,132,340.00元,由贵州启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开发的位于贵阳市高新区黔灵山路437号九洲国际传媒文化产业园1-5号楼中共计九套办公用房备案登记至贵州惠水同成会计事务有限公司名下,由贵州启航置业有限公司通过销售房屋所获现金随时清偿或在贵州惠水同成会计事务有限公司向贵州启航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等额发票后,以上述房屋按6000元/㎡单价等额抵扣应付服务费的方式向贵州惠水同成会计事务有限公司进行剩余款项的履行。截止评估基准日,贵州启航置业有限公司与贵州惠水同成会计事务有限公司已对涉及的九套房屋进行网签,但均未出售,涉及的九套办公用房还存于贵州启航置业有限公司存货科目的账上,本次评估结论包含涉及的九套办公用房市场价值,该事项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3)本次纳入评估范围的存货-产成品中的停车位均为不计容,缴纳出让金后方可出售。截至评估基准日,该部分的土地出让金还未缴纳。本次评估结论为扣除土地出让金后的价值,本次评估报告中涉及的土地出让金金额为基于评估基准日现有政策及资料的测算结果,最终应缴金额以土地主管单位正式核定文件为准,评估结果仅作为本次评估目的下的参考依据。该事项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4)根据[2026]京会兴专字第00340001号<<贵州启航置业有限公司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普通车位面积为11,755.12m,根据贵州启航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未出售车库明细表和贵州三民勘测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贵阳九州国际传媒文化产业园地下室车位测绘报告>>,本次纳入评估范围的普通车位实际面积为11,325.15m,其次,车库总个数为439.00个,其中普通车位个数为249个,人防车位为190.00个,根据人防车位的性质,本次评估未对190.00个人防车位进行评估,该事项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5)根据[2026]京会兴专字第00340001号<<贵州启航置业有限公司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启航置业公司增值税为"简易征收",截至基准日*开通会员可解锁*,应结转不含税收入1,248,688,467.99元,由此计算确认应缴纳的增值税62,434,423.40元及附加税7,492,130.81元,扣除前累计预缴的增值税43,163,577.47元,启航置业公司欠缴增值税19,270,845.93元,相关欠缴的税费将会产生违约金及滞纳金。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该事项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6)根据[2026]京会兴专字第00340001号<<贵州启航置业有限公司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税务系统中九洲国际传媒文化产业园项目应缴土地增值税61,067,850.27元,前期累计预缴土地增值税32,210,343.41元,欠缴土地增值税28,857,506.86元,如启航置业公司无法对土地增值税进行重新申报,则九洲国际传媒文化产业园项目将产生应缴土地增值税28,857,506.86元,相关欠缴的税费将会产生违约金及滞纳金。"根据<<关于九洲国际传媒文化产业园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情况说明>>,贵州启航置业有限公司计算应缴土地增值税小于累计预缴土地增值税32,210,343.41元,贵州启航置业有限公司与主管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计算存在成本扣除、销售收入认定、分摊方法等争议,现阶段贵州启航置业有限公司与税务机关正积极解决争议事项,因该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我公司难以计量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因此,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该事项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4.标的的其他情况详见《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5.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税费按照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
| 本次转让是否涉及抵押、担保、查封: |
否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不涉及 |
| 管理层是否有收购意向: |
否 |
| 管理层持有及拟受让标的企业国有股权情况: |
管理层(自然人)拟受让国有股权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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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目的及相关后续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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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改变标的企业主营业务及改变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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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对标的企业进行重大重组及重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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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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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本项目信息披露期间,转让方会对意向受让方实施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意向受让方需详细阅读有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股权转让方案等有关备查资料。意向受让方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受让登记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完全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以现状受让标的。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就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产权交易机构将暂扣受让方或竞买人的保证金。(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即在转让底价基础上进行自主报价:a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c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a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c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d竞买人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e在竞价中各竞买人均不应价的;(3)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2、在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3、受让方在收到交易所发出的《交易结果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按照《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服务费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未按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的,交易所将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相应交易服务费。剩余保证金将转为受让方的部分交易价款,但转让方与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价款支付时间: |
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生效之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打入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
| 交易条件: |
本次股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资格条件 |
无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交纳账号: |
2*开通会员可解锁*1100013925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交纳金额: |
0.0501万元 |
| 交纳时间: |
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在收到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书面通知之次日起__3__个工作日内交纳 |
| 交纳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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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交纳事项: |
意向受让方应在意向受让资格获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确认后的3个工作日内,按标的转让公告的约定金额交纳保证金至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受让交易标的承诺的确认。 |
| 保证金返还: |
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的,所交纳保证金自书面审核确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
| 四、信息公告期及交易方式 |
| 信息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 信息公告期满后若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A.不变更信息公告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公告,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自主报价 |
| 信息公告期满后若征集到两个或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网络竞价 |
| 五、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现对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进行委托,拟将我方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就本公告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的产权转让信息并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做如下承诺:1、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信息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股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2、我方转让股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确认表》及附件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六、意向受让方享有权力及应负义务 |
| 意向受让方享有以下权利:(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股权转让标的的详细资料;(2)有权要求转让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3)有权要求对转让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同时意向受让方负有如下义务:(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涉及的商业机密保密。 |
| 七、附注: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交退有关须知 |
| 1.出现下列情形意向受让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1)经转让方实质性审查,意向受让方未达到求购方条件;(2)意向受让方参加竞价未能成功;(3)国资监管部门认为其他应退还保证金的行为。除以上情形外,意向受让方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2.当出现下列情形时,交易所可以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对保证金做出暂扣的决定:(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2)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按照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参与后续交易的;(3)进入网络竞价程序后,无竞买人进行报价,导致本次网络竞价无效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6)其他无故不配合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7)信息披露内容约定暂扣保证金的其他情形;(8)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9)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交易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有过错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3.交易所作出暂扣交易保证金决定,该交易保证金由交易所暂行保管。交易双方对退还交易保证金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申请仲裁。4.任何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后,须将有关部门的受理意见以书面报至交易所,交易所将继续保管该保证金,待委托方凭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向交易所申请协助执行裁决要求支付补偿金时,交易所将按照有效判决或裁定执行。在交易过程中,如出现以上情况,交易所将遵照本须知进行办理。上述条款将在意向受让方进行求购登记时予以书面告知。本所不对退还保证金的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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