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物涂层球囊类、泌尿 介入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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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5-09
发布于
海南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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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注册与认证、配送方案设置时间:5月7日-5月30日

三方购销协议签订时间:5月7日-7月10日

正文:

各市、县、自治县医保局,省医保服务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各有关省属医疗机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组织药物涂层球囊、泌尿介入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安排,为做好中选结果落地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采购主体。省内已填报相关耗材需求量的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品种范围。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品种为药物涂层球囊、泌尿介入类医用耗材集采中选结果(见附件)

(三)协议采购量。年度协议采购量为医疗机构在系统确认的约定采购量。

二、采购周期和采购协议执行

(一)本次国家组织药物涂层球囊、泌尿介入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至*开通会员可解锁*,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起全省统一执行中选结果,第一协议年度执行时间为*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采购周期结束后,根据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视情延长。

(二)采购周期内续签协议时每年度协议采购量不低于前一年整体实际使用量的90%,不低于同中选企业上年协议采购量。首年未填报采购需求的医疗机构如新增采购需求,须签订采购协议。当年度未完成协议采购量的医疗机构,未完成的量累计到周期下一年度,医疗机构在尊重临床实际的前提下,应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促进协议量的执行。采购协议也可签约至采购周期结束,同时在协议中明确每年采购量等内容。

三、产品挂网和协议签订

(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产品范围统一在海南省医药采购平台(简称“采购平台”,下同)做好数据准备和中选产品挂网工作,中选企业无需申报。相关企业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之前在“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完成企业注册与认证、配送方案设置等工作,确保*开通会员可解锁*起全省执行中选结果。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在执行日前做好中选品种的清库、备货等衔接工作,按时上传相关采购交易订单数据,确保执行之日起我省患者以中选价格使用中选产品。

(二)*开通会员可解锁*前,医疗机构和相关企业应按相关流程在“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完成中选产品三方购销协议签订工作,具体协议量在系统内查看。

四、主要任务

(一)执行带量采购结果。采购平台应及时将中选产品挂网,确保各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采购,并组织各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及其确定的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完成协议采购量。如医疗机构因特殊原因下调采购量的,须在新的采购年度开始前提交书面说明材料。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每年应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采购周期内,采购和使用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时,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向患者收费。医疗机构使用非专用工具费用,按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配套工具产生的清洗消毒相关费用,按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中选企业是保障产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执行质量和供应入围标准,坚决防范因价格下降而降低产品质量的行为。生产企业要按照购销合同建立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出现中选产品产能不足的情况,应提前向省医保局报告。中选企业要按照协议约定,督促前期自主选定的配送企业及时响应订单并配送,确保产品配送到位。采购周期内如出现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供应不及时、质量不合格、断供等情况,将上报联采办并视情采取相应惩戒、退出和应急保障等措施。对于失信企业将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输尿管介入鞘(具备测量靶向部位生理压力功能)品种中,产品内不包含测压传感器的,医疗机构按“鞘管中选价格”采购;企业在向医疗机构供应时,需提供配套使用的本企业“测压传感器”以实现具备测量靶向部位生理压力功能,“测压传感器”和“鞘管”总价不得超过“总中选价格”。产品内包含测压传感器的,医疗机构按“总中选价格”采购。企业在向医疗机构供应时,需提供配套使用的本企业"测压传感器"以实现具备测量靶向部位生理压力功能,不得额外向医疗机构收取“测压传感器”费用。

(三)规范采购使用行为。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不得以费用控制、医疗机构使用品种数量要求、未申报采购量、要求企业缴纳质量保证金、配送企业开户数量控制等为由影响中选产品的采购使用。中选产品通过采购平台进行采购交易,严格执行中选价格,严禁线下网外采购,不得进行二次议价和任何形式的价格折扣。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优先选用中选产品,确保完成每个中选企业产品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在集采上下年度衔接过渡期间,各医疗机构仍应按中选价格优先采购中选产品)。若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在本通知发布前已有协议,且同一产品价格低于中选价格的,需在执行之日开始后三个月内报省医保局,经核实后执行原协议低价。在完成协议采购量的基础上,结合临床使用实际情况,医疗机构可以在采购平台适量采购价格适宜的同类其他产品,但非中选产品采购量不得高于中选产品。医疗机构不得在中选产品进院、库存、使用等环节收取任何附加费用。

(四)加强医保政策协同。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按有关规定和中选价格确定。中选产品的采购货款,由医药企业提出申请,根据《海南省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医药货款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按照统一制定的经办结算流程,实行医保基金与供货企业直接结算。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相关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部署,严格按要求和时间节点抓好落实,确保各项工作稳妥有序推进。要相互配合协作,加强对中选产品采购使用、质量安全、供应保障的监督管理,并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及时反馈至相关部门。

(二)加强监测监管。各市县医保局应密切监测中选企业履约情况,对辖区中选产品出现短缺的,要及时核查并协调解决,本辖区无法解决的及时上报。各市县医保局要将产品供应清单推送至本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的要求,对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和回款情况开展监测,并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绩效考核。

本通知由海南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海南省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采购周期到期后待接续品种继续按本通知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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