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呼和浩特市应急管理领域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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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呼和浩特市应急管理领域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呼和浩特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15:14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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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行业企业、社会公众: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健全安全生产信用监管体系,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因我局原《呼和浩特市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管理制度(试行)》文件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国家及自治区最新政策要求,立足当前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际,我局对试行制度进行了修订,形成《呼和浩特市应急管理领域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提高制度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二、征求意见方式

欢迎各单位、社会公众、相关企业结合实际工作,积极提出修改意见建议,意见需注明单位、姓名、联系方式、具体修改条款及理由。

反馈邮箱:384561052@qq.com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三、其他说明

逾期未反馈视为无异议。

我局将对收集的意见建议统一梳理、研究吸纳,适时完善修订草案并按程序印发实施。

附件:呼和浩特市应急管理领域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呼和浩特市应急管理局

*开通会员可解锁*

呼和浩特市应急管理领域安全生产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部令第11号)、《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内蒙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矿山(含尾矿库)、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人员的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安全生产严重失信行为是指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并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行为。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是指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将严重失信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列入、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惩戒或者信用修复,并记录、共享、公示相关信息等管理活动。

信用主体是指信用关系的当事人,是信用关系的承载者和信用活动的行为者。

第四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并指导下一级应急管理部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各旗县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监督管理工作。市、旗县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应急管理机构,参照旗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职责开展工作。

第五条 市、旗县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大信息保护力度。推进与其他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共用力度,健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查询、应用和反馈机制,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条 信用主体应诚实守信,主动接受应急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信用监督管理,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和义务,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七条 鼓励新闻媒体、企业员工和群众举报信用主体安全生产失信行为,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 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披露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准确、安全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九条 市本级和旗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明确承办科室和责任人员负责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的统筹协调及管理工作。

第十条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制度包括信用信息归集及管理、信用信息纠错、列入失信名单管理、失信主体监管措施、失信行为信用信息修复等内容。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管理

第十一条 信用主体的安全生产信息,是指应急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中处理和收集获取的,或信用主体自主填报并经核实的各类可用于识别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规定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十二条 信用主体的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分为安全生产基本信息、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安全生产监管信息。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基本信息是指信用主体证明自身合法经营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信用主体的名称、地址;

(二)法定代表人、合伙人和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三)营业执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证照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信息是指信用主体日常依法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成立组成信息;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信息;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信息;

(四)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建立健全信息;

(五)安全生产资金保障投入和使用信息;

(六)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以及从业人员“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建档信息;

(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

(八)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人员、物资、演练等相关信息;

(九)信用主体及其主要负责人获得省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生产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的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信息。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管信息是指应急管理部门对信用主体的安全生产许可、日常执法检查、事故处理、安全教育培训等安全生产行为相关的管理信息。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信用信息记录由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谁履职、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记录并报告。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并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信用信息原则上实行信息化自动记录和处理,并形成电子档案,原始记录应当根据档案管理规定期限保存。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由实施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应急管理部门在应急管理部官网的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及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纠错

第十九条 信用主体认为安全生产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依据。应急管理部门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进行核查,经核查确有与事实不符的应立即更正。

第二十条 接收异议申请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答复申请人。

经核查,发现异议针对的安全生产信用信息非本单位负责记录归集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移交负责记录归集该信息的单位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 发现安全生产信用信息记录归集确有错误以及被决定或裁决撤销记录的,负责核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有关信息进行变更或者删除,并保留修改痕迹记录。

申请人不服不予变更或删除答复的,可向市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第四章 列入条件和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下列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经调查认定对该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应当列入名单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二)12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被处以罚款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下列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或者许可被暂扣、吊销期间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证书的;

(三)在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有执行能力拒不执行或者逃避执行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对象(以下简称被列入对象)可以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在国家有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等公示相关信息;

(二)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实施行业或者职业禁入;

(三)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基于诚信的管理措施;

(四)取消参加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评先评优资格;

(五)在政府资金项目申请、财政支持等方面予以限制;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市本级和旗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列入对象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不定期对其开展暗查暗访、抽查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本级和旗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列入对象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在呼和浩特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录入公示)。

第五章 列入和移出程序

第二十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书面决定前,应当归集当事人严重失信信息并告知其被列入的时间、事由、依据、管理措施提示和依法享有的权利,送达《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告知书》(附件1),并留存备份。

第二十八条《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告知书》须分别出具给每个当事人,即拟将生产经营单位(机构)和有关人员因同一严重失信行为列入名单时,需要向生产经营单位(机构)和每个有关人员出具《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告知书》。

第二十九条 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由应急管理部门集体研究决定,出具书面《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附件2),决定书内容应当包括信用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人员姓名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列入时间、事由、依据、管理措施提示、信用修复条件和程序、救济途径等事项。

第三十条 《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须分别出具给每个当事人,即拟将生产经营单位(机构)和有关人员因同一严重失信行为列入名单时,需要向生产经营单位(机构)和每个有关人员出具《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

第三十一条 出具给生产经营单位和列入相关人员的行政执法文书要区别填写各自信息。

第三十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自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有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等公示严重失信主体信息。

第三十三条 列入对象公示信息包括信用主体名称、登记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人员姓名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管理期限、作出决定的部门等事项。用于对社会公示的信息,应当加强对信息安全、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

第三十四条 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期限为3年。管理期满后由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移出,并停止公示和解除管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 在作出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负责移出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修改有关信息,并在10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和解除管理措施。

第三十六条 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依据发生变化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重新进行审核认定。不符合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情形的,作出列入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列入决定,立即将当事人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停止公示和解除管理措施。

第三十七条列入对象对列入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 告知、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用修复

第三十九条 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

第四十条 鼓励列入对象进行信用修复,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解除管理措施。

第四十一条 信用修复的方式包括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申请由认定单位负责受理。

第四十二条 被列入对象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12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提出提前移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和以下相关证明材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实施职业或者行业禁入期限尚未届满的不予提前移出。

(一)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三)未再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第四十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四十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自受理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决定是否准予提前移出,制作决定书并按照有关规定送达列入对象;不予提前移出的,应当说明理由。准予提前移出的(填写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 附件3),通过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信用中国系统报告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解除管理措施。    第四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发现列入对象申请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形的,应当撤销提前移出决定,恢复列入状态。名单管理期自恢复列入状态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四十六条 列入对象对不予提前移出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的修改随国家信用信息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的修订进行更新,结合现行法律、政策要求适时调整修订。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开通会员可解锁*施行。

附件:1.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告知书

2.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

3.移出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

4.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

附件1

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告知书

(呼应急)列告[2026]  号

拟列入生产经营单位(机构)名称:   XX   公司                                 

地址:             XX   省X路X号                     邮政编码:   01001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XX       职务:    董事长    联系电话:   0471-00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 XX XX XX                                          

拟列入人员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按照《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第_条第_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依据:  XX人民政府于2023年 X月X 日批复的《XX事故调查报告》。

应急管理部门对被列入对象可以采取《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管理措施,管理期限为自决定之日起3年,符合《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规定的信用修复条件可申请提前移出。

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异议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应急管理部门地址:    XX省 XX路 XX号                 

联系人:    于XX       联系电话:  XX XX XX 邮政编码:   XX XX XX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当事人。

附件2

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决定书

(呼应急)列决[2026]  号

列入生产经营单位(机构)名称:                XX   公司                       

地址:          XX省X路X号                                邮政编码: 01001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XX        职务:   董事长  联系电话: 0471-000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 XX XX XX                                          

列入人员姓名:性别: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按照《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第X条第X项的规定,现决定将你(单位)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依据:XX人民政府于2023年 X月X 日批复的《XX事故调查报告》。

应急管理部门对被列入对象可以采取《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管理措施,管理期限为自决定之日起3年,符合《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规定的信用修复条件可申请提前移出。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XX人民政府或者XX应急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X年 X月 X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当事人。

附件3

移出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决定书

(呼应急)移决[2026]  号

生产经营单位(机构)名称:                      XX公司                      

地址:     XX省 XX市X路X号                          邮政编码:  01001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XX      职务:   董事长   联系电话:   0471-0000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 XX  XX  XX XX XX                                     

人员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本机关于X年X月X日作出《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文号),决定将你(单位)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对你(单位)于X年X月X日提交的移出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请,本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认为你(单位)的申请符合《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信用修复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自X年X月X日起对你(单位)予以提前移出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解除管理措施。

应急管理部门地址:       XX省 XX市X路X号                  

联系人:     XXX     联系电话:    0471-00000    邮政编码:   010010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X年X 月 X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当事人。

附件4

“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办人姓名

(需与授权委托书一致)

经办人联系方式

申请提前终止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行政处罚机关经办人

联系电话

行政处罚机关

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的责任义务

履行情况

缴纳罚款情况

□有罚款      □已缴纳   / □未缴纳

□无罚款

整改情况

□有整改要求 □已整改到位 / □未整改到位

□无整改要求

处罚决定书明确的其他责任义务

□有其他责任义务:                     

□已履行到位 / □未履行到位

□无其他责任义务

我单位同意该行政处罚信息达到最短公示期限后,在“信用中国”网站提前终止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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