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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化工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医用材料制造基地监理补疑1
项目编号:2025AXXBZ50009
各投标人:
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总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业绩证明材料第二类要求提供“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或信用评价体系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否满足上述要求?
答:满足要求。
(2)若认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因部分安徽省外地区(如山东、江苏等)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机关为“行政审批服务局”或“行政审批局”等(例举如下),请问,由行政审批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否满足要求?
答:满足要求。
(3)若投标人使用的投标业绩中,监理合同的工程名称与施工许可信息、竣工验收资料的工程名称不一致(因监理合同签订时间较早,项目工程名称尚未最终确定(如合同项目名称为“某地块”等情况)),由甲方盖章出具此类证明(或说明)材料是否予以认可?
答:予以认可。
(4)若投标人使用的投标业绩中,原合同甲方企业名称变更,提供市场监督管理局变更资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相关截图(能体现现企业名称和历史名称),是否认可?
答:予以认可。
(5)若投标人使用的投标业绩中,原合同甲方为事业单位,其名称发生变更(如某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变更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等),由甲方盖章出具此类证明(或说明)材料是否予以认可?(说明:事业单位无工商变更信息)
答:予以认可。
(6)若投标人使用的投标业绩中,原合同甲方为政府部门,其名称变更,如安徽省文化厅更名为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因涉及政府部门调整,投标人无法提供相关资料,且官网信息更新已无法查询相关更名通告,是否无须提供更名证明材料?
答:若合同甲方为企业名称变更的,则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市场监督管理局变更资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相关截图(能体现现企业名称和历史名称);若合同甲方为事业单位或政府部门名称变更的,则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盖甲方单位公章)或“事业单位或政府单位”官网中的相关说明。
(7)P93页合同条件(六)违约责任第1条规定更换总监“对监理单位将予以10万元的违约金处置”,P112页委托人要求第4条规定更换总监“承担50000元违约处理”,两处描述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答:经核实,合同P93页及P112页中对于更换总监均为对中标人予以10万元违约处理。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招标人名称:合肥新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学府路1516号智慧产业园A14号楼3层
联系人:陈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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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新站区学府路1516号智慧产业园A14号楼5层
联系人: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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