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研发及产业化总部基地项目电梯采购及安装答疑澄清公告第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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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5-08
发布于
安徽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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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药研发及产业化总部基地项目电梯采购及安装招标文件补疑3

(项目编号:2026BFBAZ50283)

一、投标人疑问部分:

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2.2.2(2)商务文件评分标准—参数评审中第 3 条所投客梯控制柜具备抗雷击电压≥20kV能力的;或者所投电梯层门防冲击力通过≥450J 以上冲击试验的,二者满足其一得 3 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试验报告扫描件,否则不得分。

招标文件补疑2中第1条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2.2.2(2)商务文件评分标准—参数评审中第 3 条修改为:所投品牌电梯控制柜具备抗雷击电压≥20kV 能力的;或者所投品牌电梯层门防冲击力通过≥450J 以上冲击试验的,二者满足其一得 3 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试验报告扫描件,否则不得分。

问:此处修改为所投品牌电梯,是否可以理解为评分部分中所需要提供的部件及整机型式试验报告仅做评分使用,与供货无关。

回复:该处要求的部件需与所投电梯品牌为同一品牌,且投标人需确保中标后供货部件与参与评审部件一致。

2.招标文件第 34 页“②承诺:门机系统可以通过具备 CMA/CNAS 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来体现,供货时确保门机系统应用于所投电梯。(注:投标人应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商务文件——投标函中第 6 条进行承诺)。若投标人为代理商时,此处的承诺是否需要制造商提供?

回复:投标人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商务文件——投标函中第6 条进行承诺即可,确保供货时门机系统应用于所投电梯。

3.招标文件34、121页及招标文件补疑2,要求“门机系统可以通过具备CMA/CNAS 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来体现,供货时确保门机系统应用于所投电梯。”及三、投标人疑问部分:1.关于门机系统资料提供要求的回复“投标时无需提供门机相关型式试验报告,投标人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商务文件——投标函中第6 条进行承诺即可,确保供货时门机系统应用于所投电梯。”

疑:若投标人为代理商时,此处的承诺是否需要制造商同时提供?

如只要求供货时门机系统应用于所投电梯,这样很多门机外购小品牌电梯制造商也是可以参与此次投标、评标,增加评标判断品质难度。建议此条明确为“若投标人为制造商时,投标需提供承诺及门机系统具备CMA/CNAS 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若投标人为代理商时,投标需同时提供制造商承诺及门机系统具备CMA/CNAS 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

回复:投标人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商务文件——投标函中第6 条进行承诺即可,确保供货时门机系统应用于所投电梯。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 标 人:合肥市包河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582号包河经开区管委会院内

联 系 人: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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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 系 人:夏溯

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6622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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