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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投标人:
我公司现对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八研究所2026-2028年度物业服务(招标编号:GN*开通会员可解锁*23)招标文件做出如下答疑澄清:
1.招标文件第5页-第一章 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2、投标人为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或控股企业(须提供承诺)。
问:我公司为央企全资控股下属物业公司,营业执照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请问此类型公司是否符合资格要求?
答: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不满足“投标人为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或控股企业”要求。
2.招标文件第6页-第一章 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2)物业类型:指政府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或高科技工业园区(不含住宅、学校、医院)的物业服务;招标文件第34页-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评标办法前附表-第一阶段:技术标评审-(二)技术标详细评审-2.2.2(1)技术标(60分)-“投标人类似业绩(10分)”及“项目经理类似业绩及证书(6分)”:(2)物业类型:指政府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或高科技工业园区(不含住宅、学校、医院)的物业服务。
问:提供的办公楼、写字楼、商业综合体、厂区物业服务业绩是否予以认可?
答:予以认可,物业管理服务业绩须满足招标文件业绩要求的合同签订时间、物业服务规模及物业类型。
3.招标文件第34页-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评标办法前附表-第一阶段:技术标评审-(二)技术标详细评审-2.2.2(1)技术标(60分)-“投标人荣誉(6分)”:3、投标人或投标人服务的项目获得行政主管部门(含政府机关)颁发的模范集体或先锋号等相关荣誉: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的每项得2分,获得市级荣誉的每项得1分。本项满分2分。
问:模范集体或先锋号等相关荣誉中“等相关荣誉”此类奖项范围都属于集体奖项,获奖荣誉评审名称各有差异,如投标人或投标人服务的项目获得的荣誉为行政主管部门(含政府机关)颁发的“技能竞赛团体的奖项”、“优秀物业服务企业”荣誉是否予以认可?
答:予以认可,荣誉名称无须完全一致,满足要求的集体类荣誉均予以认可。
4.招标文件第34页-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评标办法前附表-第一阶段:技术标评审-(二)技术标详细评审-2.2.2(1)技术标(60分)-“投标人荣誉(6分)”
问:投标人分公司荣誉是否认可?
答:如为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所获荣誉予以认可。
5.招标文件第34页-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评标办法前附表-第一阶段:技术标评审-(二)技术标详细评审-2.2.2(1)技术标(60分)-“投标人荣誉(6分)”:3、投标人或投标人服务的项目获得行政主管部门(含政府机关)颁发的模范集体或先锋号等相关荣誉: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的每项得2分,获得市级荣誉的每项得1分。本项满分2分。
说明1:安徽省消防安全委员会是安徽省人民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全省消防工作。该委员会由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主任,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省消防救援总队,主要职责包括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综合治理、指导监督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等。
说明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为公司的组成部分。
问:(1)如具有省级及以上消防安全委员会颁发的先进集体类荣誉是否予以认可?(2)投标人分公司所获荣誉是否予以认可?
答:(1)不予以认可,安徽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属于议事协调机构,不属于招标文件要求的行政主管部门(含政府机关)。
(2)如为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所获荣誉予以认可。
6.招标文件第34页-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评标办法前附表-第一阶段:技术标评审-(二)技术标详细评审-2.2.2(1)技术标(60分)-“投标人荣誉(6分)”:自*开通会员可解锁*(以颁奖文件日期或获奖通报时间为准)至今,投标人在物业管理工作中获得以下荣誉:1、投标人或投标人服务的项目获得行政主管部门(含政府机关)或国内依法注册的物业协会颁发的卫生或文明类相关荣誉: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的每项得2分,获得市级荣誉的每项得1分。本项满分2分;2、投标人或投标人服务的项目获得行政主管部门(含政府机关)或国内依法注册的物业协会颁发的诚信类相关荣誉: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的每项得2分,获得市级荣誉的每项得1分。本项满分2分;3、投标人或投标人服务的项目获得行政主管部门(含政府机关)颁发的模范集体或先锋号等相关荣誉: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的每项得2分,获得市级荣誉的每项得1分。本项满分2分。
问:(1)投标人或投标人服务的项目获得行政主管部门(含政府机关)或国内依法注册的物业协会颁发的卫生或文明类相关荣誉,若该荣誉为中央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的文明单位,是否认可?
(2)投标人或投标人服务的项目获得行政主管部门(含政府机关)颁发的模范集体或先锋号等相关荣誉,若该荣誉为行政主管部门(含政府机关)颁发的“先进集体”荣誉,是否认可?
(3)另外第1、2条荣誉要求“行政主管部门(含政府机关)或国内依法注册的物业协会”颁发荣誉均可,第3条荣誉要求却只要求“行政主管部门(含政府机关)颁发”,此项评分设置要求不合理,针对性较强,具有排他性,是否可以修改为:投标人或投标人服务的项目获得行政主管部门(含政府机关)或国内依法注册的物业协会颁发的模范集体或先锋号或先进集体等相关荣誉: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的每项得2分,获得市级荣誉的每项得1分。本项满分2分。
答:(1)不予以认可,中央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属于议事协调机构,不属于招标文件要求的行政主管部门(含政府机关);
(2)予以认可,荣誉名称无须完全一致,满足要求的集体类荣誉均予以认可;
(3)同意,本项第3条修改为:投标人或投标人服务的项目获得行政主管部门(含政府机关)或国内依法注册的物业协会颁发的模范集体或先锋号等相关荣誉: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的每项得2分,获得市级荣誉的每项得1分。本项满分2分。
注:此次答疑澄清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答疑澄清内容与原招标文件内容不同之处,按本次答疑澄清内容执行,先后发布的答疑、澄清及通知不一致的以后发布的为准。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八研究所
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开通会员可解锁*
附件:
澄清公告(签章).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