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轨道天鹅湖东代建嘉和路与跨河桥梁工程施工总承包-1标段答疑澄清公告第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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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5-07
发布于
安徽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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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轨道天鹅湖东代建嘉和路与跨河桥梁工程施工总承包补疑2

项目编号:2026BFFGZ50263

一、二标段:

第一部分:招标文件合同范本修改部分

原招标文件的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推迟开工日期,相应顺延工期,发包人不承担费用。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无。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发包人重新提供,工期顺延但不承担费用。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发包人不承担费用。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发包人不承担费用。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解除合同,但发包人不承担费用。”

调整为:“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推迟开工日期,相应顺延工期,相关事项由双方协商处理。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相关事项由双方协商处理。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相关事项由双方协商处理。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相关事项由双方协商处理。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相关事项由双方协商处理。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解除合同。”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 标 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阜阳路17号

联系人: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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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负责人:金闵

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66223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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