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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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10
发布于
福建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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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保护未成年人和烟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罗源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不含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规划适用于福建省罗源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电子烟零售点布局管理另行规定。

第四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划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等法律法规限制规定外,不受本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二章 经营场所条件

第五条 申请人对申请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应拥有合法使用权,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相独立,店面处于完全开放状态,消费者购买、烟草配送及开展专卖监督管理进出应不受限制;

(二)“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难以移动、具备实物商品展示的经营设施、条件的场所,经营主体依法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包括临时搭建物、违法建筑、危房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标示的待拆建筑,以及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的场所;与他人在同一经营场所的,应在空间上有明确分离或隔断,并具有清晰的物理区域界限;多个门牌地址的商铺店面经改造、扩建,构成无明显物理分隔的同一空间的场所,视为同一个经营场所;

在大型商场、超市内部租借固定区域、固定柜台、固定场地经营的,能够明显独立区分商户的,视为可以申请设置零售点的固定经营场所,其变更经营位置视为经营地址变更;

(三)实际经营地址需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一致,农村或者其他特殊区域因历史、现实原因造成无法固定门牌号(编号)的,可采取参照物加距离的方法予以明确地址名称;

(四)经营场所区域空间结构位于二楼以下(宾馆、酒店、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内具备综合配套服务属性的经营场所,以及台球厅、电影院等以特定休闲娱乐消费场景为核心的经营业态除外),具备商品陈列展卖基本设施及日常对外开放经营条件,方便消费者购买。

第三章 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六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依法保护烟草制品零售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防止无序扩张和过度竞争,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定期开展评估,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综合考虑市场需求、市场容量和零售点合理利润等因素,结合辖区常住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行为习惯等因素,以乡镇为单位,将辖区市场划分为若干个合理布局单元,单元内综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

第八条 根据合理布局单元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现有数量和规划调控数量,将合理布局单元划分为一般区域、排队轮候区域两类区域。单元内持证户数未达到规划调控数量的,为一般区域;单元持证户数达到或超过规划调控数量的为排队轮候区域。

(一)数量调控模式。参照福州全区统一模型测算各合理布局单元合理证件数量,结合辖区实际,对零售点布局实行总量控制并进行动态调整,各区域单元具体规划数量定期公示。

发证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各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调控数量,应在新规划数量正式生效10个工作日前,通过政务大厅、线上小程序、公示栏等等多渠道进行公示;

(二)间距限制模式。新设零售点与最近已设零售点要满足最低间距要求。以交通规则允许的行人可安全步行的无障碍距离认定间距,最低间距原则上不得少于15米,以发证机关现场核查结果为准。

第九条 申请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雪茄烟专营店,应符合辖区雪茄烟专营店规划调控数量要求,不受间距限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雪茄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主营业务为雪茄烟零售,不得销售其他烟草制品;

(四)有专业的雪茄烟经营条件和仓储条件,设有雪茄陈列区和品鉴区;

(五)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因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台雪茄烟专营店合理布局规划文件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四章 排队轮候规则

第十条 合理布局单元内持证户数达到或超过规划调控数量的,立即启动排队轮候管理制度,以申请先后顺序统一纳入轮候序列,依次办理。

排队轮候实行“谁申请谁排号、排号转让无效、过号失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登记排号轮候的有效期限为长期有效,发证机关应对长期轮候的申请人定期核实办证意愿和登记事项。

轮候公示以办证服务大厅窗口、金叶便民小程序等多种方式对外公示。

第十一条 申请轮候登记的先后顺序,以发证机关收到相关材料的时间为准。申请人排队到号应当在收到办理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办证申请材料,逾期未提交或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其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通知办理的,视同放弃申请,并由下一位排号人递补申请。

进入轮候后,除由于系统故障、生僻字无法录入等客观原因导致轮候登记事项信息不一致的,申请人登记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企业住所、经营地址等登记事项应与实际经营情况相一致。

申请人如因客观原因需更改企业名称或更正身份信息的,应当在到号前向发证机关申请作出相应修改。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排队轮候期间,书面提出取消排队轮候申请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终止其轮候资格,并更新轮候公示信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号人的原登记信息即时失效且不得以原登记顺序进行再次登记:

(一)无法按照其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到排号人且超过规定时限未主动联系发证机关的;

(二)经发证机关实地核查,发现实际经营地址、经营主体等情况与原登记事项不符的。

第五章 放宽情形

第十三条 在下列区域申请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的,不受所在合理布局单元数量和间距限制,但零售点数量不超过规定上限:

(一)综合型商品交易市场内所设零售点,规划户数在500户以下,设置零售点不超过7个;规划户数在500户以上,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5个,沿街经营户内外均设有进出口,纳入市场内经营户数;

(二)全封闭式的特殊区域内设置的对内经营场所,如部队营区、看守所、拘留所等特殊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高速公路服务区,每侧可设置1个零售点;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运营的3A级以上大型景区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五)长途汽车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点候乘场所内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3个;

(六)辖区内实施高等教育的学校,设置零售点不超过5个。

(七)封闭式管理的工厂内部及位于工业园区、农业园区、科技园区、物流园区、文化创意园区等政府为实现产业发展目标而创立的特殊区位环境产业园区内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0个;

(八)高度集约的商业购物中心内部,以出租店面、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0个;

(九)规划工期在半年以上的在建工程项目,为服务项目施工人员,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许可证有效期应设在工期内;

(十)地方政府推动城市发展、乡村振兴、产业扶持等,需要烟草零售业务配套的,提供当地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应批复、文件、会议纪要等材料,或者由上述部门以公函形式进行商洽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最低间距限制,但受数量调控:

(一)居民小区(新村)内零售点根据商品房数量确定,商品房在500户以下的可设置5个零售点,500户以上每超过15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原则上1栋居民楼只设置2个零售点;

(二)长途汽车站和火车站等交通枢纽点乘客主要出入口左右两侧20米内各可设置2个零售点;

(三)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酒店、宾馆、KTV、酒吧等娱乐服务场所,满足对内经营需求的;

(四)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便利店、超市、烟酒商店。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受所在合理布局单元数量和间距限制: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许可人(自然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在原址继续经营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于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日起6个月内主动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发证机关办理注销,并同时提交新办申请的;

(二)因自然灾害、城市建设、道路规划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的原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其他经营地址的;原址重建后,持证人申请回迁原核定地址经营的;

(三)因新建或改建中小学校园、幼儿园等原因导致原经营场所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原持证人,主动配合迁址经营的;原中小学、幼儿园周围不予许可认定因素消除后,原持证人申请回迁原核定地址经营的;

(四)因法律法规修改导致原经营场所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原持证人,需要变更到其他经营地址的;

(五)在罗源县辖区连续经营五年以上且近五年无涉烟行政处罚的持证人,以租赁场所经营的并在办理歇业后 3 个月内于其他地址重新提出申请的,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被注销后 1 个月内在原址申请的。

(六)政府政策扶持项目、重点工程,以及促进经济发展、民生保障等发展需要,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会议纪要等材料的。

第十六条 下列申请人,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受数量调控但不受间距限制:

(一)军烈属、残疾军人、残疾人;

(二)持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材料的特困户、低保户;

(三)其他确有政策扶持需要的。

以上申请人须本人提出申请并驻店经营,不得采取转租、转让、雇佣、合伙、参股、挂名、冒用等手段申请。

第六章 特殊情形

第十七条 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含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形式)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企业除外);

(三)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因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八条 经营模式与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自动售货机(柜)、电玩游戏机、无人驻店经营等利用自动、自助售货或其他无法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购买等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二)母婴用品店、儿童娱乐、校外培训等为主要经营业务,容易诱导未成年人接触烟草制品的;

(三)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第十九条 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未与住所相独立的;

(二)属于非固定经营场所的;

(三)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

(四)经营或存放化工、农药、油漆等有毒、有害、易挥发、放射性商品等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经营烟花爆竹、能源产品等易燃易爆物品的,以及其他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但具有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五)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尚在内部装修的经营场所,不对外开放的仓储场所;

(七)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自拆迁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未满一年的待拆迁区域;

(八)政府、行业规划禁止或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类商品的区域,如党政机关内部、医疗机构等。

第二十条 依照本规划核算零售点间距、数量时,已持证零售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间距限制、数量调控的有效参照户: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登记事项(企业或字号名称、负责人或经营者姓名、企业类型或组成形式、经营场所地址)发生变化,或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经发证机关书面通知后,拒不办理相关手续或拒不整改的;

(二)因拆迁、搬迁等原因,原核定的经营地址,经营场所已实际不存在或无法继续经营的;

(三)停止向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订货六个月以上,经发证机关书面通知后,仍未恢复营业且未办理停业手续的。

雪茄烟专营店与非雪茄烟零售点,互不作为零售点间距、数量核算的参照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所称“间距”,是指申请人经营场所与最近已设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分别以双方最近一侧出入口的中心点为起讫点,按照道路交通规则允许通行的最短路径测量的距离。具体测量方式按照《罗源县烟草专卖局经营场所实地核查测距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中具体业态认定标准按照上级烟草零售客户业态类型划分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中经营面积认定依据原则上以房屋权属证明记载为准。实际使用面积明显小于房屋权属证明记载面积的,以发证机关现场勘查测量结果为准。若店内存在隔层,隔层层高达到2米以上且用于上述经营用途的区域计入经营面积,以发证机关现场勘查测量结果为准。与经营场所相独立的仓储、办公等区域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是指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办学资质,实施中等、初等、学前教育的校园,包括公立或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专门学校。

“中小学、幼儿园周围”,是指以中小学、幼儿园最近一侧出入口的中心点为起点,按照道路交通规则允许通行的最短路径测量,距离在50米以内的区域。

学校出入口包括供学生日常出入的主校门、侧门、偏门,不包括仅作消防、应急或者教职工专用且不供学生日常出入的通道。

第二十五条 县烟草专卖局依职权在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时对固定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情况进行必要核查,包含但不限于核实房屋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如无法通过数据交换等方式提取,申请人有义务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适用放宽情形申领许可证的,如发证机关无法通过数据共享等形式直接获取相关材料,申请人应当配合发证机关的核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规划所指“以下”、“以上”、“不少于”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烟草专卖局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划由福建省罗源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划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开通会员可解锁*颁布的《福建省罗源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附件:1.福建省罗源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区域单元布局模式表

2.罗源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区域单元调控策略

3.罗源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雪茄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区域调控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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