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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
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已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详见附件)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通讯地址:清徐县梗阳西街428号清徐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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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030400
附件: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清徐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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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审批文件名称 |
文号 |
审批时间 |
1 |
山西米居门窗有限公司铝合金门窗及钢化玻璃加工项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清审环评〔2026〕05号 |
2026.4.23 |
附件:关于山西米居门窗有限公司铝合金门窗及钢化玻璃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清审环评〔2026〕05号)
关于山西米居门窗有限公司铝合金门窗及钢化玻璃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