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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R32026SH100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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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格: 600.000000万元
标的所属行业: {}
标的所在地区: 上海市崇明区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 | 受托机构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交易机构 交易机构名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 业务联系人:钱贇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同微信)业务负责人:钱贇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同微信)
本项目方现提出申请,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在其网站及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项目信息并由联交所组织实施交易。本项目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项目已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
2. 本次转让权属清晰,我方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项目涉及共有或转让项目上设置有他项权利,已获得相关权利人同意的有效文件。
3. 我方所提交的《项目信息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同意联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公告。
4. 我方已知悉、理解和认可联交所的交易规则,同意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同意按照联交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5. 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项目情况,若成交后发生移交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6. 我方已知悉并认可联交所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意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7. 我方承诺在联交所组织交易期间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8. 如涉及需向任何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包括审计、评估、权证变更等相关费用,由我方自行承担。
| 标的信息概况 | ||||
| 评估机构 | - | 估值依据类别 | - | |
| 核准或备案机构名称 |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
| 备案编号/核准编号 | - | 评估基准日 | - | |
| 评估值(万元) | - | 单价评估值(万元) | - | |
| 账面价值(万元) | - | 资产原值(万元) | - | |
| 项目简介 | 一、项目简介: 上海田径队成立于*开通会员可解锁*,是一支具有优良历史传统文化的体育班队。曾为华东体育训练班,经历了华东体育学院竞技指导科田径班、上海体育学院竞技指导科田径班、上海体育学院运动系田径班、上海市体工大队田径班、上海体育运动技术学院田径队、上海体育职业学院田径队、上海市竞技体育训练管理中心田径运动中心田径队的多轮行政演变过程。 七十载风雨兼程,通过一代又一代人的努力,田径队孕育出了一大批优秀体育人才,推动着上海田径水平不断向前发展。迄今为止,中国田径史上三破世界纪录的跳高选手朱建华和集奥运会冠军、世锦赛冠军、世界纪录于一身的110米栏选手刘翔都出自这支队伍。奥运赛场上延续着师徒传承,先有隋新梅获得巴塞罗那奥运会女子铅球银牌,后有年轻小将宋佳媛在巴黎奥运会上勇夺女子铅球铜牌。此外,田径队还先后培养出了陈雁浩、陈奇、赵婧、谢文骏等一批屡次获得亚洲、全国冠军的运动员。如今,由宋佳媛领衔的一批年轻运动员如徐卓一、陆佳雯、徐家杰、费翔、粟文、陈圆将等正活跃在国内外田径赛场上。 二、合作方获得权益 本项目为专项运动装备定向赞助合作,为非全包式整体商业合作,合作范围限定为田径专项运动装备供应、品牌合规展示、约定场次活动配合,涉及运动队、运动员肖像、形象、IP 等全域深度商业开发的合作须经上海田径队书面同意。 专项装备独家合作身份 (一)专项装备独家合作身份 1.项目方指定合作方为上海田径队田径专项运动装备独家赞助商及供应商(仅限田径专业竞赛鞋、训练装备、竞赛服装、配套田径专用配饰范畴),项目方及运动队可在公开场合对该合作身份予以合规说明。 2.合作方可在自身营销资料、品牌宣传中,标注自身为上海田径队田径专项运动装备独家赞助商及供应商,宣传内容仅限装备合作范畴。 3.合作期内,项目方及运动队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合作方竞争品牌开展同类田径专项装备赞助、供应、代言合作;本排他约定仅适用于田径专项装备领域,不扩大至全品类运动产品。 (二)品牌展示与场地广告权益 1.训练场馆广告权益 合作方享有运动队日常训练场馆专属广告位使用权:可在训练场馆内独家放置品牌挡板、标准广告牌,场馆内固定背景板仅展示合作方品牌标识;广告物料由合作方提供、制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2.场馆使用权限 每个合作年度,应合作方合理要求,项目方提供训练场馆用于合作方品牌拍摄、产品展示活动不少于 2 次,单次使用时长不低于 8 小时;项目方免费提供物料存放场地,使用场景仅限装备、品牌实物展示,如使用运动队集体形象、运动员肖像开展全域商业拍摄及 IP 开发,须经上海田径队书面同意。 3.赛事宣传露出 在运动队自主承办、组织的赛事活动中,在合规宣传物料、赛场广播、秩序册、现场广告牌等常规宣传载体中,为合作方预留标准品牌展示位置,展示形式仅限品牌 LOGO、产品实物陈列,如使用运动员肖像、运动队形象进行二次商业创作,须经上海田径队书面同意,并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三)运动队及人员装备使用规则(核心:保障品牌正常展示,设置专项豁免权) 1.除本公告约定豁免情形外,运动队全体成员以队伍身份参与训练、正式赛事、官方集体活动时,需统一穿着、使用合作方提供的田径专项装备,并保证合作方品牌标识完整、清晰展示,不得遮挡、涂改、覆盖品牌标识。 2.专项装备豁免规则(运动员专属权限) (1)针对田径专项竞赛鞋类,运动员因个人竞技需求、个人签约合作等原因,可使用非合作方品牌的专项竞赛鞋(竞品专项鞋),即专项鞋豁免权。 (2)运动员使用豁免竞品专项鞋的,项目方需至少提前 20 个工作日向合作方提交书面告知及相关佐证材料,经合作方书面确认后方可执行;未提前告知或未取得确认的,视为项目方违约。 (3)运动员使用豁免竞品专项鞋期间,仅可在竞赛场景使用,不得对竞品品牌进行宣传、推介、评价;除豁免专项鞋外,其余竞赛服装、训练装备、配套配饰仍须统一使用合作方产品,并保证品牌标识完整可见,原则上上海田径队享有此项权利运动员不得超过5人。 3.合作期内,运动队及运动员不得以队伍名义公开赞许、贬低任一竞争品牌;除上述专项鞋豁免情形外,不得主动穿着、推广竞品全品类产品。 4.全国运动会、全国田径锦标赛、全国田径冠军赛、全国田径大奖赛系列赛事等各级全国性田径赛事中(全国U系列比赛除外),严格执行本条款装备使用及品牌展示要求,恪守专项鞋豁免约定。 (四)线下活动与线上宣传配合 1.本项下所有配合活动,仅为品牌常规宣传配合,不授予合作方运动员、运动队形象全域商业开发、联名、IP 衍生运营权利。 2.线下现场活动 每个合作年度内,在不冲突队伍训练、赛事安排的前提下,运动队配合合作方开展品牌线下活动不少于 2 场;每场活动安排至少 4 名运动员(含 1 名主力运动员)及 / 或教练员出席,单场活动现场时长不少于 2 小时(不含往返路途)。 三、线上社交媒体宣传 每个合作年度内,运动队安排不少于 4 名运动员(含 1 名主力运动员)及 / 或教练员,在微信、微博等主流社交平台,转发合作方官方宣传内容不少于 2 次;宣传内容仅限装备、品牌常规推广,禁止使用运动员肖像、形象制作联名产品、衍生内容。 四、广告拍摄配合 每个合作年度内,运动队配合合作方完成不少于 2 次产品广告 / 宣传片拍摄,每次安排至少 4 名运动员(含 1 名主力运动员)及 / 或教练员参与;拍摄内容仅限田径专项装备展示,不得将运动员形象、肖像用于非装备类商业开发、联名创作。拍摄相关食宿、交通费用由合作方承担,无额外劳务费用。 五、拍摄成果使用约定 拍摄产生的照片、视频等物料版权归合作方所有,合作方仅可用于本项目项下专项装备宣传;项目方如需使用相关物料,需提前提交使用方案并取得合作方书面同意。 (五)运动员个人签约权限 1.合作方优先签约权 针对队内全体运动员的个人运动装备代言、赞助合作,合作方享有第一优先签约权。若有第三方品牌向运动员抛出个人合作邀约,项目方需第一时间将邀约完整条款书面告知合作方,合作方在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2.同等条件承接规则 若合作方愿意提供不低于第三方邀约核心条款 60% 的合作条件,运动员须优先与合作方签约;若合作方拒绝或未能达标,运动员可自主对接第三方品牌。 3.第三方品牌准入高价门槛 若合作方已率先向运动员发出合法有效的个人合作邀约,第三方品牌拟签约该运动员的,需满足以下价格门槛方可准入: (1)短跨、投掷、跳跃类项目运动员:第三方报价不得低于合作方报价的 2 倍; (2)中长跑、马拉松等径赛项目运动员:第三方报价不得低于合作方报价的 3 倍。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项目方不得允许运动员与第三方签约。 4.专项鞋豁免配套规则 若运动员与第三方品牌签订专项竞赛鞋个人合约(即启用专项鞋豁免),第三方品牌需按约定标准缴纳相关费用;且该第三方品牌不得借助运动员身份、运动队关联资源开展任何与上海田径队 IP、集体形象相关的宣传及商业活动。 (六)其他约定 1.若项目方及上级主管单位开展运动队运动装备公开招标采购,承诺在同等条件下,将本项目合作方优先纳入招标候选名单。 2.合作方的关联公司、授权经销商、被许可方,仅可在田径专项装备合作范畴内使用本协议项下权益,不得超越范围开展运动队 IP、运动员形象等深度商业开发。 | |||
| 项目方合作方基本情况 | |
| 项目方/合作方类型 | 法人/其他组织 |
| 项目方/合作方名称 | 上海市竞技体育训练管理中心 |
| 注册地(地址) | 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100号、200号、300号 |
| 注册资本(万元) | 8614.0000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其他部门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上海市体育局 |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 分期付款支付要求 | 本项目价款按分期付款的支付方式支付。合作方在签署协议后,按协议约定期限将交易价款支付至项目方指定账户。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挂牌价格为人民币600万元(每年150万元)(四年总金额),为合作方在合作期内向项目方交纳的现金赞助费用,合作期限为4年。同时合作方还需在合作期限内,按协议约定向项目方提供实物赞助、赛事奖金共计880万元(每年220万元,其中实物价值150万元,赛事奖金70万元)。向项目方提供的实物赞助,奖金赞助的价值估算方式、具体交付内容、标准等以项目方和合作方共同确认为准。合作起始时间以双方签订协议为准,合作结束时间为*开通会员可解锁*。合作方需按照协议约定向项目方指定账户支付价款。 2.本项目合作方数量为1个。 3.意向合作方在充分了解标的情况下,自行下载《意向合作申请书》,在挂牌公告期内,按照规定递交《意向合作申请书》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经项目方确认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30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合作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 银行信息:详见交易所官网公示信息。 4.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的,经项目方确认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保证金人民币30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采用协议方式转让。联交所组织签订成交确认书。合作方的保证金在联交所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原路径无息退还。 5.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的,经项目方确认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保证金人民币30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采取综合评议方式确定合作方和成交价格。联交所组织签订成交确认书。合作方的保证金在联交所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原路径无息退还。其他意向合作方未被确定为合作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合作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原路径无息退还。 6.如本项目产生溢价,溢价部分分配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 7.意向合作方若成为合作方,须交纳本项目成交的服务费。服务费为: 1)如本项目协议成交,交易服务费为成交金额的5%,服务费总额超过 40万元(含 40 万元) 的按 40万元收取。 2)如本项目通过综合评议成交,合作方需承担: a.交易服务费为挂牌底价的5%,以及高于挂牌底价部分的10%,服务费总额低于5万元的按5万元收取,服务费总额超过40万元(含40万元)的按40万元收取。合作方须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以上费用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账户。 b.择优过程中产生的专家综合评议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专家劳务费、差旅费等。合作方须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以上费用付至专家指定账户。 8.保证金处置条款 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项目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合作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意向合作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项目方可以以意向合作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合作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 1)只征集到一个意向合作方 (1)在被确定为合作方后,未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2)在被确定为合作方后,未根据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交易结果和成交确认书内容签订交易协议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 (1)在综合评议中未提交文件的; (2)在综合评议中各意向合作方均未有效报价的; (3)意向合作方通过综合评议被确定为合作方后,未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4)在被确定为合作方后,未根据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交易结果和成交确认书内容签订交易协议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9.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合作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合作方一经递交举牌申请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文件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及标的的现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合作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的现状为由拒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标的,即可视为违约。 | |
| 结算方式 | 场外结算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合作方为在境内外合法存续的法人单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 (二)合作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依法缴纳税收。 (三)合作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行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合作方应长期致力于体育事业发展,有从事运动产品开发、零售经验,田径专项装备(符合国内、国际各类大赛的参赛要求)有赞助国内省市运动队经历(需提供佐证材料)。 (五)合作方应具备产品研发和团队科研保障优势,能为重点运动员定制专项装备(需提供佐证材料)。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万元) | 30.000000 |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综合评议中,意向合作方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择优遴选: (1)意向合作方的综合实力,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背景、行业声誉、资金实力、专业能力等; (2)意向合作方在其专业领域有较高声誉; (3)意向合作方的报价; (4)其他。 |
| 附件 | |||||
| 序号 | 名称 | ||||
| 1 | 意向合作申请书2.docx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