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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G32026SH100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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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2235.895900万元
标的所属行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标的所在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 | 受托机构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交易机构 交易机构名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 业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业务负责人:刘敏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765、*开通会员可解锁*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
| 标的企业名称 | 同略科技有限公司 | ||||
| 注册地(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高普路1023号501室 | ||||
| 法定代表人 | 王志武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 ||||
| 成立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 注册资本 | 5100.000000万元 | ||||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开通会员可解锁*691959 | ||||
| 经营范围 | 软件开发;物联网技术研究开发;射频识别(RFID)设备的研究开发;电子防伪系统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办公设备耗材零售;办公设备耗材批发;档案修复;智能卡系统工程服务;档案管理技术服务;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批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零售;安全系统监控服务;计算机信息安全产品设计;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网络安全信息咨询;测绘服务;通信设施安装工程服务;雷达、导航与测控系统工程安装服务;监控系统工程安装服务;电子自动化工程安装服务;工程地质勘察服务;工程总承包服务;工程施工总承包;电子设备工程安装服务;智能化安装工程服务;楼宇设备自控系统工程服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市政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保安监控及防盗报警系统工程服务;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程地球物理勘探服务;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服务;建筑物空调设备、通风设备系统安装服务;办公设备批发;办公设备租赁服务;工程水文勘察服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计算机房维护服务;档案鉴定;档案馆;档案管理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服务;防伪标签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二维码技术;计算机硬件的研究、开发;互联网区块链技术研究开发服务;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档案咨询、整理、鉴定、寄存、数字化。 | ||||
| 职工人数 | 83 |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有人未表示 |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 1 | 广州同略控股有限公司 | 49 | |||
| 2 | 中智投资有限公司 | 21 | |||
| 3 | 广州同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5 | |||
| 4 | 广州同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5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
| 年度审计报告 | |||||
| 年度 | 2024 | 营业收入 | 12506.970000 | ||
| 利润总额 | 1022.340000 | 净利润 | 1067.010000 | ||
| 资产总计 | 18145.020000 | 负债总计 | 11645.920000 | ||
| 所有者权益 | 6499.100000 | 审计机构 |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 企业财务报告 |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 | |||
| 利润总额 | - | 净利润 | - | ||
| 资产总计 | - | 负债总计 | - | ||
| 所有者权益 | - | ||||
| 资产评估情况(万元) | |||||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集团有限公司 | ||||
| 核准备案日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 评估基准日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 资产总计 | 20677.190000 | - | |||
| 负债总计 | 12842.860000 | - | |||
| 净资产 | 7834.330000 | 10166.170000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2134.900000 |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
| 重要信息披露 |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企业原股东未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 2.转让方将根据《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指引》,依据项目实施情况,在标的项目最终市场价格产生后通知并征询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包括但不限于告知如下内容:(1)欲行权的其他股东应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向联交所办理行权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交受让申请、交纳交易保证金、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等;(2)逾期未行权的,视为放弃行权。 3.审计数据出自专项审计报告。 |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 提示提醒等内容 | 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等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材料。 |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 转让方名称 | 中智投资有限公司 | ||||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东城区夕照寺街2号2幢7层708 |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21% |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21% |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集团有限公司 |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集团有限公司 | ||||
| 交易条件 |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
| 分期付款支付要求 | 首期价款(含保证金)不低于本次产权交易价款总额的60%,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受让方应就其余款项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其余价款付款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付清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全部价款划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下,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交纳交易保证金 670.7688万元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指定的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转让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转让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交易各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其他股东竞买人,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一个非原股东的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该竞买人经网络报价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原股东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信息发布期满,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其余竞买人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高报价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可采用分期支付。首期价款(含保证金)不低于本次产权交易价款总额的60%,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受让方应就其余款项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其余价款付款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付清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全部价款划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和备查文件之内容。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情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保证金设定 | |||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纳金额 | 670.768800万元 |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多次报价 |
| 没有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