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柏京龙科贸有限公司100%股权
发布时间:
2026-01-14
发布于
北京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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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基本信息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北京银柏京龙科贸有限公司
注册地(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225号1号楼1-4内4层413室
法定代表人 孙志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成立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注册资本 50.000000万元
注册资本币种 人民币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经营规模 微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11*开通会员可解锁*6H
经营范围 技术推广服务;销售日用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承办展览展示活动。(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职工人数 0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不涉及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北京国信中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00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年度审计报告
年度 2024 营业收入 0.000000
利润总额 0.000000 净利润 0.000000
资产总计 0.000000 负债总计 161.217931
所有者权益 -161.217931 审计机构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企业财务报告
报表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营业收入 0.000000
利润总额 0.000000 净利润 0.000000
资产总计 0.000000 负债总计 161.217931
所有者权益 -161.217931
资产评估情况(万元)
评估机构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基准日审计机构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评估基准日 *开通会员可解锁*
项目 账面价值(万元) 评估价值(万元)
资产总计 0.000000 0.000000
负债总计 161.220000 161.220000
净资产 -161.220000 -161.220000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161.220000
重要信息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1)标的企业2024年年度财务数据出自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5)第250037号专项审计报告。 (2)本次产权转让导致中信集团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须停止使用中信字号及商标,停止在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VI设计、员工名片、办公场所、宣传营销物料、企业广告、公司网站页面等)中使用“中信”文字商标、“CITIC”文字商标及“CITIC”图形商标等中信商标。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提示提醒等内容 详见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材料。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北京国信中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225号17层225-6内1703室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持有产(股)权比例 10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0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财政部监管的中央金融企业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中信国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下,在披露公告期满前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8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挂牌期满日17: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受让转让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转让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原额原路返还。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受让申请材料的,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转让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平台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转让底价的,确定为受让方。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方式。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将产权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平台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递交本项目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须同时递交北京银柏大药房有限公司100%股权、北京银柏医药有限公司100%股权、北京银柏澳景医药有限公司100%股权、北京银柏大药房医药有限公司100%股权、北京银柏广渠医药有限公司100%股权、北京银柏慈云医药有限公司100%股权、北京银柏龙冠医药有限公司100%股权、北京银柏红庙医药有限公司100%股权项目(共计9个股权项目)的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 6、本项目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自愿接受全部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及相关交易条件、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决定受让转让标的。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不可撤销。 7、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递交如下书面承诺内容: (1)我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自愿接受全部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我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及相关交易条件、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决定受让转让标的。我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及转让标的的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2)我方知悉并同意,如我方被同时确定为本项目及其他8个股权项目(北京银柏大药房有限公司100%股权、北京银柏医药有限公司100%股权、北京银柏澳景医药有限公司100%股权、北京银柏大药房医药有限公司100%股权、北京银柏广渠医药有限公司100%股权、北京银柏慈云医药有限公司100%股权、北京银柏龙冠医药有限公司100%股权、北京银柏红庙医药有限公司100%股权项目)的受让方后,与转让方同时签订本项目及其他8个股权项目的产权交易合同。我方对任一项目的产权交易合同违约即视为对9个股权项目的产权交易合同均违约; (3)我方知悉并同意,本次产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须停止使用中信字号及商标,停止在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VI设计、员工名片、办公场所、宣传营销物料、企业广告、公司网站页面等)中使用“中信”文字商标、“CITIC”文字商标及“CITIC”图形商标等中信商标,不得继续以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4)以上承诺不可撤销。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8.000000万元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多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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