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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GR2026SH1000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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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0.*开通会员可解锁*00万元
转让单价:
计量单位:
标的所在地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
资产类别: 机动车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上海大众拍卖有限公司 | 受托机构联系人:邢晓东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交易机构 交易机构名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 业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业务负责人:高文骏 联系电话:62657272-154、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描述
车牌号为沪EP0692的江淮汽车和沪EAQ696的途安汽车,不含车牌额度
资产类别:
机动车
车辆品种:
非营运车辆
是否包含车牌:
否
车牌号:
沪EP0692
车辆类型:
中型普通客车
车辆品牌:
江淮
车辆型号:
HFC6500A1
车身颜色:
灰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LJ16AA33667028030
发动机号:
G4JS61023278
发动机型号:
G4JS
燃料种类:
汽油
出厂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注册登记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车辆强制保险到期日:
*开通会员可解锁*
数量:
1
资产类别:
机动车
车辆品种:
非营运车辆
是否包含车牌:
否
车牌号:
沪EAQ696
车辆类型:
小型普通客车
车辆品牌:
途安
车辆型号:
SVW6440HBi
车身颜色:
黑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LSVMD41T862169277
发动机号:
BPL007450
发动机型号:
BPL
燃料种类:
汽油
出厂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注册登记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车辆强制保险到期日:
*开通会员可解锁*
数量:
1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无
重要信息披露:
据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中记载:(一)关于引用其他机构出具报告结论的情况特别说明:无。(二)关于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况特别说明:根据《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的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超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范围,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三)关于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况特别说明: 本次评估范围内各项设备资产的技术规格或参数资料,是由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对产权持有单位申报评估的设备资产,评估人员尽可能进行了现场抽查核实,对于因工作环境、地点、时间限制等原因不能现场调查的设备资产,如设备资产内部构造,评估人员通过向被评估企业有关人员调查、询问或查阅相关记录等方式进行核实。(四)关于评估资产不完整的情况特别说明:本项目不存在评估资产不完整的情形。(五)关于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特别说明:本项目不存在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六)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无。本次评估未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结论的影响。(七)关于评估基准日至资产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特别说明:无。(八)关于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特别说明:无。(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1、本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为含增值税价格,且未考虑委估资产可能存在的产权登记或权属变更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和税项;也未考虑评估值增减可能产生的纳税义务变化。2、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未及时向评估人员说明对本评估结论可能产生影响的瑕疵事项,而评估人员履行了必要的评估程序无法正常获悉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3、在评估基准日以后的有效期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一下原则处理:(1)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数额进行相应调整;(2)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且对资产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人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3)对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人在资产实际作价时应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价格为含增值税价值,且未考虑委估资产可能存在的产权登记或权属变更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和税项;也未考虑评估值增减可能产生的纳税义务变化。2、本项目转让含沪EP0692江淮中型普通客车一辆(非营运、不含车牌额度)、沪EAQ696途安小型普通客车一辆(非营运、不含车牌额度)共计2辆车辆,挂牌价格合计0.*开通会员可解锁*万元。其中:沪EP0692江淮中型普通客车一辆(非营运、不含车牌额度)挂牌价格0.057万元(占比56.88%)、沪EAQ696途安小型普通客车一辆(非营运、不含车牌额度)挂牌价格0.0432万元(占比43.11%)。若本项目竞价产生溢价,按2辆车辆分别占挂牌价格的比例对最终的竞价金额进行分摊,以此分别核算2辆车辆的最终转让价格。3、本次转让车辆仅限车辆本身,本次估值不含车辆额度的价值,亦不考虑车辆保险情况对评估价值的影响。4、本次车辆价值未考虑交易环节相关费用。5、本次2辆车辆目前现存放于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9号停车场。6、据评估报告记载2辆车辆车龄较高,为19年,目前无法正常发动行驶,为待报废状态。其中沪EP0692的江淮汽车强制报废期止*开通会员可解锁*。7、本次2辆车辆年检已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到期,近年未进行年检。8、产权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车辆销户或过户手续,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 转让方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保税区税务局 |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9号5-7楼 | ||
| 经济类型 | 国资监管机构/政府部门 |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监管的其他单位 | ||
| 批准单位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 ||
| 交易条件 |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截止日前支付保证金0.03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资产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交易各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 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4.本次转让项目仅限车辆本身,以存放地存储现状转让。本项目所涉及的评估报告等文件仅作为转让方作价的依据,不作为交割的依据。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5.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手续费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6.意向受让方需提出申请并按转让方规定时间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由转让方统一组织,所有意向受让方均必须到标的现场进行踏勘。(踏勘联系人:邢先生,*开通会员可解锁*)踏勘完毕后,意向受让方需现场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详见公示附件”,《现场踏勘确认书》作为受让申请资料之一,与其他申请资料一并提交。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7.意向受让方同意在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配合转让方办理车辆牌照的退牌手续,并在车辆管理所完成退牌手续后的3个工作日内赴现场与转让方完成资产清点移交。8.同意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不能完成标的资产权属变更登记,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承诺按照项目成交金额的30%赔偿转让方的损失。9.同意本次车辆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及过户费均由受让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车辆退牌费,车辆上牌费,过户交易费、补证费、补验车、购买保险、违章扣分和罚款及违章滞纳金等)。如成交后车辆年检保险已过期,由受让方承担验车保险等相关费用。转让方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并协助办理,若需由转让方代为办理的,则需将所需缴纳的费用先行划入至转让方指定账户。10.同意车辆所涉及的过户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方配合提供相关材料,相关税费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若需由转让方代为办理的,则需将所需缴纳的费用先行划入至转让方指定账户。11.意向受让方应提前了解车辆注册地当地过户政策,如注册地不能过户的,同意该车辆转让到其他地区过户。12.本项目如成交受让方须按成交5%交纳交易手续费。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4、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0.030000万元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 信息披露期 | 5 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展示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 |
| 展示地点 | 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9号停车场 |
| 联系人 | 邢先生 |
| 联系电话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附件 | |||||
| 序号 | 名称 | ||||
| 1 | 现场踏勘确认书.pdf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