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行政裁决书(杭州塘树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成交
发布时间:
2025-11-14
发布于
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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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裁决〔2025〕11号

投诉人:杭州塘树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彭公凤都开发区园西路4号3幢3层

被投诉人:浙江药科职业大学

住所:宁波市奉化区四明路666号

被投诉人:浙江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7号1号楼裙楼101室

相关供应商:浙江汇鼎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高新区光华路296、300号、汇海路7、9、11、13、19、21、25号2层202室、203室

投诉人杭州塘树科技有限公司对浙江药科职业大学医药类产教融合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实验台面及基本教学设施)(编号:ZJZX-2025052G,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材料经补正后,本机关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依法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杭州塘树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浙江汇鼎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存在不实造假信息,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事实依据:1.浙江汇鼎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与制造商实际资质不符。浙江汇鼎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第12项明确载明,排气扇制造商为江西莱博尔实验室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且标注该制造商从业人员120人、营业收入4534.39万元、资产总额5215.07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但经投诉人通过官方渠道核查,该制造商存在以下资质缺失问题:①无合法生产经营范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查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江西莱博尔实验室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最新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未包含“电动电器生产”“排气扇制造”“通风换气设备生产”等与排气扇生产相关的内容(附件1:该公司营业执照截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企业需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要求,不具备生产排气扇的合法主体资格。附件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略)。②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登录“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查询系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查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输入“江西莱博尔实验室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未查询到该公司持有与排气扇生产相关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附件2:许可证查询结果截图)。附件2:许可证查询结果截图(略)。③无CCC强制性产品认证:通过“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查询系统”查询(查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该公司未取得排气扇类产品的CCC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附件3:CCC认证查询结果截图),无法满足排气扇产品合法销售的基本要求。附件3:CCC认证查询结果截图(略)。2.案涉排气扇应属于需资质认证的产品范畴,回复函认定存在偏差。浙江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回复函中称,案涉排气扇“属于实验室排风系统组成部分、一般人员无法触及,无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CCC认证”,该认定与产品实际属性及标准规范不符:①根据《家用和类似用途的交流换气扇及其调速器》(GB/T 14806-2017)第3.1条,换气扇(Ventilating fan)定义为“从隔墙的一方到另一方,或从安装在其进风口、出风口一侧或两侧的导管内作交换空气用的电风扇”。其适用范围覆盖了家用及类似用途(如住宅、商业等场所)。本项目采购的排气扇用于实验室教学场所,其使用场景与标准中“类似用途”范畴一致。同时,该产品核心功能(静音型)、技术参数(50w,排风量600m³/h,2500r/min转速)均符合上述标准对换气扇的要求。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家用和类似用途换气扇”是CCC认证产品,其界定依据为安全标准GB4706.27。鉴于本项目产品在用途、功能和结构上与家用换气扇相同,因此应纳入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范围。(附件4:《家用和类似用途的交流换气扇及其调速器》(GB/T 14806-2017);附件5:本项目产品描述;附件6:《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附件7:《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2部分:风扇的特殊要求》(GB4706.27))附件4:《家用和类似用途的交流换气扇及其调速器》(GB/T 14806-2017)(略)。附件5:本项目产品描述(招标文件第40页)(略)。附件6:《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略)。附件7:《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2部分:风扇的特殊要求》(GB4706.27)(略)。②属于需生产许可的安全类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排气扇作为电动电器,运行过程中涉及用电安全,若产品质量不达标可能引发触电、火灾等风险,属于“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虽回复函引用《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国发〔2024〕11号)称排气扇不在目录内,但该目录仅为管理范围的调整,并未否定排气扇作为“安全类工业产品”需合法生产资质的本质要求,制造商仍需具备对应生产能力及经营范围方可生产。(附件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附件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略)。3.浙江汇鼎的行为构成虚假响应。浙江汇鼎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在明知或应知江西莱博尔实验室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无排气扇生产资质、无相关认证的情况下,仍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虚假填报该制造商信息,其目的是通过虚构合格供应商信息,欺骗评标委员会及采购人(浙江药科职业大学),以满足投标资格要求并谋取中标,该行为属于典型的“提供虚假材料响应投标”。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 1),对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4.《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17 号)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投诉请求: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确认浙江汇鼎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投标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违法,取消其本项目中标资格;2.对浙江汇鼎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行政罚款,将其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加浙江省内政府采购活动,并没收其因本次投标可能获得的违法所得;3.依据案涉项目招标文件第20页“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六、定标”的说明“本项目只有三个投标人的由评标委员会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有三个以上投标人的由评标委员会推荐2名中标候选人,采购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若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投标过程中所提供的资料有失实或弄虚作假的、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或不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如有)的,采购人可视情况选择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要求采购人浙江药科职业大学选择本项目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开展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投诉人杭州塘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辩称:1.关于投诉人提出“①无合法生产经营范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查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江西莱博尔实验室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最新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未包含“电动电器生产”“排气扇制造”“通风换气设备生产”等与排气扇生产相关的内容(附件1:该公司营业执照截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企业需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要求,不具备生产排气扇的合法主体资格。”,根据财政部国库司的留言编号:1714-3439069“答复:除国家限制经营、特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以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并不禁止供应商超经营范围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如果招标文件也不禁止供应商超经营范围投标,则不能认定投标无效。”,以及财政部“指导性案例:29号:X厅信息应用平台采购项目投诉案,对不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事项,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限制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以及*开通会员可解锁*“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浙财执法〔2024〕82号“关于浙江省南湖监狱智能药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NH-B202414024)”投诉处理意见:“除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限制经营或需前置性经营许可的行业外,不能仅以营业执照注明的经营范围中没有包括某种产品生产、制造的内容而认定供应商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能力。投诉不成立。”上述财政部和浙江省财政厅均有案例,因此江西莱博尔实验室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最新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未包含“电动电器生产”“排气扇制造”“通风换气设备生产”等与排气扇生产相关的内容,不能证明其无生产能力。2.关于投诉人提出“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登录“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查询系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查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输入“江西莱博尔实验室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未查询到该公司持有与排气扇生产相关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国发〔2024〕11号)规定,已经明确需要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共计14类27个品种,以及明确需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目录,排气扇不在目录内,按照国务院最新规定,排气扇已经无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详见附件1。3、关于投诉人提出“无CCC强制性产品认证”:通过“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查询系统”查询(查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该公司未取得排气扇类产品的CCC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附件3:CCC认证查询结果截图),无法满足排气扇产品合法销售的基本要求”,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2023年第36号)《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详见附件2,其适用范围如下:(略)。本项目排风扇用于学校实验室教学场所一般不对外开放,与住宅、商业等场所不相同,排气扇安装在顶部,适用于工业用途且一般人员无法触及,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中的电风扇(0702)的范围,且根据排风扇国家标准GB/T23174-2008不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2023年第36号)《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适用标准范围内,经咨询宁波市相关质检单位,作通风换气使用的轴流式排风扇不需要CCC认证,见附件3。结论与请求:1.恳请财政部门驳回投诉,依法维持正常、合理合法的政府采购程序。

被投诉人浙江药科职业大学辩称内容与浙江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一致。

相关供应商浙江汇鼎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述称:投诉事项:浙江汇鼎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存在不实造假信息,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以上内容不属实。事实依据:1.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规定,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不应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或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记载行政许可批准证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按前款规定征求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查《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国发〔2024〕11号),可以明确本“排气扇”未在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内。3.本次采购的“排气扇”为交流电动机驱动的工业用途及其他类似环境下安装在墙壁上作通风换气使用的排风扇,不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未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本“排气扇”执行标准为GB/T 23174-2008《排风扇》, 可以明确本产品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中的电风扇(0702)的范围(标准为GB 4706.1、GB 4706.27),也不属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CNCA-C07-01: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的电风扇适用范围(认证依据标准为GB 4706.1、GB 4706.27)。投诉事项2:案涉排气扇应属于需资质认证的产品范畴,回复函认定存在偏差。以上内容不属实。事实依据:1.本次采购的“排气扇”未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内(详见《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国发〔2024〕11号))。2.本次采购的“排气扇”为交流电动机驱动的工业用途及其他类似环境下安装在墙壁上作通风换气使用的排风扇,不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未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本“排气扇”执行标准为GB/T 23174-2008《排风扇》,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中的电风扇(0702)的范围(执行标准为GB 4706.1、GB 4706.27), 也未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CNCA-C07-01: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适用范围内(认证依据标准为GB 4706.1、GB 4706.27)。本单位咨询了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相关供应商浙江汇鼎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提供了相关文件、咨询回复函等证据。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ZJZX-2025052G),*开通会员可解锁*发布采购公告,8月28日9:15开标,共有杭州塘树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汇鼎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得邦家具有限公司、宁波优创家具有限公司、宁波富华家私制造有限公司等八家供应商参与投标,8月29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浙江汇鼎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9月22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质疑阶段,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事项与投诉事项基本一致。被投诉人浙江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质疑答复称:1.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国发〔2024)11号〕规定,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共计14类27个品种,详见附件1,排气扇不在目录内,无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2.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2023年第36号)《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详见附件2。“七、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19种)1.包括满足以下要求的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1)作为家用及类似用途的(2)对公众存在危险的,包括在商店、办公场所、酒店、轻工业、农场等场所由非电专业人员使用的设备;2.不包括:(1)不单独使用,仅作设备配件使用的风扇(如计算机中的散热风扇、电梯专用风扇);(2)仅作为工业用途,一般人员无法触及的通风机、工业场所用的电风扇”。本项目采购的排气扇仅是实验室排风系统的组成部分,为工业用途(非家用)且一般人员无法触及,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中的电风扇(0702)的范围。因此无需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综上,你司的质疑不成立。

三、招标文件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JZX-2025052G 项目名称:浙江药科职业大学医药类产教融合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实验台面及基本教学设施)……采购需求:……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详见“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产品制造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四、招标文件 第三部分采购需求 一、采购内容 1.1浙江药科职业大学(奉化校区)食品学院实验家具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型号和规格

尺寸

单位

数量

单价

限价

最高限价

备注

食品学院二层实验室

B-202

4

排气扇

1.静音型,10寸,50w,排风量600m³/h,2500r/min转速;含接线、打孔、修复孔、安装,切割窗户钢化玻璃,修复窗

316*316

2

950

*开通会员可解锁*

五、评审报告显示:浙江汇鼎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塘树科技有限公司等6家供应商通过了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浙江汇鼎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64.6分,价格得分13.3分,最终得分为77.9分,排序第一;杭州塘树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52.0分,价格得分13.57分,最终得分为65.57分,排序第二。推荐中标候选人:第一中标候选人:浙江汇鼎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 第二中标候选人:杭州塘树科技有限公司。

六、浙江汇鼎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五、详细的“交货清单”)中显示:“产品名称:排气扇 品牌:莱博尔 生产厂家:江西莱博尔实验室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浙江汇鼎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显示“12.排气扇,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江西莱博尔实验室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20人,营业收入为4534.39万元,资产总额为5215.07万元,属于(小型企业)”。

七、浙江汇鼎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出具的《咨询回复》显示:“GB/T 23174-2008标准适用于单相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电压不超过480V,由交流电动机驱动为工业用途(如车间、仓库)及其他类似环境下安装在墙壁上作通风换气使用的轴流式排风扇。不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及其他特殊条件下使用的排风扇。因此不需要CCC认证。”

八、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本机关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请求确认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所涉产品排气扇是否为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是否需要具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回函确认。

九、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莱博尔实验室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显示:江西莱博尔实验室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5MA3839JE63,经营范围:不锈钢镜面板和其他医疗设备及器械制造;实验室系统工程设备、实验台、通风柜、药品柜、安全储存柜、试剂架、天平台、实验室系统工程配件、实验室仪器耗材的研发、生产、加工、批发及零售;金属钣金制品、橡胶制品、木制品的研发、生产、加工、批发及零售;实验室系统工程设备的安装;实验室耗材与劳保用品的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十、《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国发〔2024〕11号)附件《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共计14类27个品种)中,产品类别、产品品种不包括排气扇。

十一、《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 年修订)》显示:七、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19种)/20.电风扇(0702):……1.适用标准:GB4706.1 GB4706.27 GB17625.1 GB4343.1。2.不包括:(1)不单独使用,仅作设备配件使用的风扇(如计算机中的散热风扇、电梯专用风扇);(2)仅作为工业用途,一般人员无法触及的通风机、工业场所用的电风扇;(3)微风吊扇(明显无法按照标准要求在正常工作状态(吊扇安装于天花板上)下使用);(4)吹地机。

十二、在投诉处理期间,被投诉人浙江药科职业大学、浙江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浙江药科职业大学医药类产教融合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实验台面及基本教学设施)(项目编号:ZJZX-2025052G)所采购的“排气扇”只是实验室通风系统的一个部件,还需接线、打孔、安装,切割窗户钢化玻璃等,与排风管道等组成通风系统,属于不单独使用的设备。中标供应商浙江汇鼎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情况说明》,内容为:该排气扇由江西莱博尔实验室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责配件采购、生产组装,并随整体实验设备一并供应至我司。排气扇只是通风系统的一个部件,还需接线、打孔、安装,切割窗户钢化玻璃等,与排风管道等组成通风系统,属于不单独使用的设备。故我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将该排气扇的制造商填报为江西莱博尔实验室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符合实际情况及相关规范要求。

十三、本机关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联系了江西莱博尔实验室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其反映江西莱博尔实验室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提供本项目排气扇,并负责安装等。

十四、本项目预算700万元,浙江汇鼎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中标金额6383730元,其中:排气扇产地为江西,数量2个,投标单价860元,投标总价1720元,投标总价含备品备件费、专用工具费、安装调试费、技术服务培训费、运输保险费等。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浙江汇鼎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的中标产品为排气扇(莱博尔),并在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排气扇的制造商为江西莱博尔实验室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投诉人以江西莱博尔实验室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不具有排气扇生产资质,以及前述中标产品不具有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为由,主张浙江汇鼎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不实造假信息,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国发〔2024〕11号)相关规定,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范围中的产品类别、产品品种不包括排气扇,故投诉人以“未查询到该公司持有与排气扇生产相关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为由主张江西莱博尔实验室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不具有排气扇的生产资质,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活动中,除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限制经营或需前置性经营许可的行业外,不能仅以营业执照注明的经营范围中没有包括某种产品生产、制造等相关内容而认定市场经营主体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能力,故投诉人以“最新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未包含‘电动电器生产’‘排气扇制造’‘通风换气设备生产’等与排气扇生产相关的内容”为由主张江西莱博尔实验室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不具有排气扇的生产资质,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采购标的“排气扇”中设定的商务技术要求不包括相关标准,也不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被投诉人浙江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前述采购标的设置作了解释说明“本项目排风扇用于学校实验室教学场所一般不对外开放,与住宅、商业等场所不相同,排气扇安装在顶部,适用于工业用途且一般人员无法触及”,并认为“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中的电风扇(0702)的范围”,浙江汇鼎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在投诉答复材料中也表示“未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提供了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出具的《咨询回复》,且无其他充分证据表明前述采购标的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故投诉人以“未取得排气扇类产品的CCC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为由主张江西莱博尔实验室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无法满足排气扇产品合法销售的基本要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项目采购需求中,浙江药科职业大学(奉化校区)食品学院实验家具清单中排气扇规格型号和规格要求“1.静音型,10寸,50w,排风量600m³/h,2500r/min转速;含接线、打孔、修复孔、安装,切割窗户钢化玻璃,修复窗”,被投诉人在本机关投诉处理过程中也出具说明“排气扇属于不单独使用的设备”,中标供应商浙江汇鼎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说明“该排气扇由江西莱博尔实验室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责配件采购、生产组装,并随整体实验设备一并供应至我司”,结合江西莱博尔实验室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反映,以及本项目预算金额、中标金额、排气扇报价金额、其他标的制造商填报等情况,中标供应商浙江汇鼎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排气扇制造商填报为江西莱博尔实验室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未违反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并无不当。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上述主张均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浙江药科职业大学医药类产教融合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实验台面及基本教学设施)(编号:ZJZX-2025052G)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裁决不服,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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