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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丹南方金属有限公司:
《广西南丹南方金属有限公司锑银多金属系统提质挖潜及银铅铋等多金属物料协同处置综合回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情况。
(一)现有工程。
广西南丹南方金属有限公司位于河池·南丹有色金属新材料工业园区,成立于*开通会员可解锁*,隶属于广西河池市南方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是一家集有色金属铅、锌、锑冶炼和资源综合回收于一体的企业,企业经过多次技改及变更,已在集团公司南丹基地冶炼厂区内建成一套锑银系统生产线(建成规模为锑锭1.45万吨/年,银锭0.06万吨/年,铅锭10万吨/年,硫酸13万吨/年)。该公司已批在建项目主要为锡生产环境治理升级改造项目(环评批复文号:桂环审〔2017〕260号,建设规模为3万吨/年精锡锭)和铅冰铜及硫化砷渣资源化高效协同处置项目(环评批复文号:桂环审〔2024〕351号,主要处理铅冰铜15千吨/年、白烟尘30千吨/年以及污酸处理系统产生的硫化砷渣40千吨/年)。
(二)项目概况。
广西南丹南方金属有限公司锑银多金属系统提质挖潜及银铅铋等多金属物料协同处置综合回收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属技改(项目代码:2210-45*开通会员可解锁*-596447),拟建于集团公司南丹基地冶炼厂区内,占地约30.7546公顷。
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①优化原料结构,对现有三联炉升级改造,提升现有熔炼系统粗铅生产能力;②新建一套危废原料预处理系统,采用富氧强化熔炼炉对南国铜业铜系统的白烟尘、南铜熔炼渣、南铜铅滤饼,南丹县南方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的铅银渣等进行除砷预处理,处理规模为5.45万吨/年;③在预留区域配套新建一套10万吨/年的电解铅系统,铅锭由10万吨/年提升到20万吨/年;④综合回收车间配套新增1条60吨/年二氧化碲生产线;⑤新建1座16吨储量的氯气库。⑥制酸系统增加预转化、预吸收系统,提高制酸能力;⑦实施烟气治理有关技改:富氧侧吹氧化炉制酸尾气脱硫措施由碱液喷淋改为双氧水脱硫,同时强化碱液喷淋吸收系统;三联炉中的富氧侧吹还原炉烟气由60米烟囱排放调整到120米烟囱排放,富氧侧吹还原炉、烟化炉烟气由一级氧化锌脱硫改为二级氧化锌脱硫;增加臭氧脱硝等措施,确保烟气排放满足《铅、锌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1—2025)标准限值要求,同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满足《重污染天气减排应急指南》(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中对铅锌冶炼行业A级企业排放限值要求。
本项目建成后锑银系统生产规模变为锑锭1.42万吨/年、银锭0.096万吨/年、铅锭20万吨/年、硫酸(折100%)28.02万吨/年、冰铜7282.94吨/年、铅冰铜1816.37吨/年、金锭0.697吨/年、铋锭2500吨/年、二氧化碲60吨/年、次氧化锌3.59万吨/年。
本项目总投资为61516.0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8220万元,占比13.36%。项目生产废水和初期雨水处理、部分废气治理和排放、部分危废暂存依托集团公司南丹基地冶炼厂区内的南丹县南方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丹南方),生活污水处理依托南丹县车河镇污水处理厂。本项目建设内容详见《报告书》。
本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铅锌行业规范条件》(2020)等产业政策相关要求,符合《河池·南丹有色金属新材料工业园区总体规划调整暨河池·南丹有色金属新材料千亿园区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及园区规划环评要求,符合《河池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2023年)》要求,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要求。
二、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在落实《广西南丹南方金属有限公司锑银多金属系统提质挖潜及银铅铋等多金属物料协同处置综合回收项目氮氧化物区域削减方案》的前提下,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落实项目原料管理措施。
危险废物原料贮存于现有工程原料库及配料厂房内的危险废物原料库以及本次新建的危废原料预处理系统的备料库,危险废物原料贮存相关库房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相关要求进行建设,设置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不同类型的危险废物分隔贮存,各贮存分区之间须采取间隔措施,分区分格管理。原料中的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相关要求全过程规范化管理。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原料库及配料废气
原料库及配料废气(G1)经现有1台低压覆膜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现有1根25米排气筒(DA004)排放。
2.三联炉主熔炼车间废气
富氧侧吹氧化炉烟气(G2)经余热锅炉+沉降斗+电收尘处理后送制酸系统(预转换+2转2吸)制酸,制酸尾气(G13)经1套双氧水脱硫系统+臭氧脱硝处理;熔炼物料运输环境集烟(G5)经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富氧侧吹氧化炉、富氧侧吹还原炉、烟化炉各环境集烟(G6~G8)和精炼锅环境集烟(G9)合并经1套布袋除尘器除尘+碱吸收处理,铜浮渣反射炉烟气(G10)过余热锅炉换热后与铜浮渣反射炉环境集烟(G11)合并经1套布袋除尘器除尘处理,后与经脱硫脱硝处理的制酸尾气(G13)混合,再经1套旋流板塔碱液吸收+电除雾处理后,通过现有1根60米高烟囱(DA003)外排。
富氧侧吹还原炉烟气(G3)、烟化炉烟气(G4)经各自1套(共2套)余热锅炉换热+沉降斗+布袋除尘器处理混合后送1套二级氧化锌脱硫,再与经净化处理后的其余车间或工序(综合回收、铅电解、煤气站等)烟气混合,后通过旋流板塔碱液吸收+臭氧脱硝+电除雾处理后,由现有1根120米高烟囱(DA001)外排。
3.粉煤制备车间废气
粉煤制备胶带输送机下料点设局部密闭罩,粉煤制备废气(G27)经1套防爆覆膜脉冲单机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新建1根26米排气筒(新建,DA005)排放。
4.综合回收车间废气
综合回收车间阳极泥侧吹还原熔炼炉烟气(G12)先经1套余热锅炉换热+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与经余热锅炉换热+沉降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的富氧侧吹还原炉烟气(G3)及烟化炉烟气(G4)混合,合并送1套二级氧化锌脱硫;阳极泥侧吹还原熔炼环境集烟(G15)送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贵铅炉吹炼烟气及环境集烟(G16),分银炉冶炼烟气及环境集烟(G17),精炼炉烟气及环境集烟(G18),铋转炉烟气及环境集烟(G20)分别送各自1套(共4套)混气灰斗+布袋除尘器进行除尘;铋精炼锅环境集烟(G21)送1套布袋除尘器+碱吸收处理;锑铋分离炉烟气(G22)、锑氧还原熔炼及精炼烟气(G23)各自经1套(共2套)余热锅炉换热+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锑氧输送及备料、锑铋分离、锑氧还原熔炼及精炼环境集烟(G24)送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金银车间废气(G19)经1套碱洗塔处理。经净化处理后的各股烟气再与经净化处理后的其余车间或工序(铅电解、煤气站等)烟气混合,后通过旋流板塔碱液吸收+臭氧脱硝+电除雾处理后,由现有1根120米高烟囱(DA001)外排。
5.铅电解车间废气
铅电解及成品库电铅锅环境集烟(G25)送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再与经净化处理后的其余车间或工序(富氧侧吹还原炉和烟化炉、综合回收、煤气站等)烟气混合,后通过旋流板塔碱液吸收+臭氧脱硝+电除雾处理后,由现有1根120米高烟囱(DA001)外排。
6.煤气站废气
煤气站废气(G26)送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再与经净化处理后的其余车间或工序(富氧侧吹还原炉和烟化炉、综合回收、铅电解等)烟气混合,后通过旋流板塔碱液吸收+臭氧脱硝+电除雾处理后,由现有1根120米高烟囱(DA001)外排。
7.危废原料预处理系统备料车间废气
危废原料预处理系统备料车间各卸料点设局部密闭罩,备料车间废气(G28)经1台覆膜长袋低压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新建1根25米高排气筒(新建,DA002)排放。
8.危废原料预处理系统富氧强化熔炼车间废气
在危废原料预处理系统富氧强化熔炼车间熔炼炉加料口、出铅口、出渣口、出冰铜口设局部密闭罩,收集富氧强化熔炼车间环集烟气1(G29),采用1台覆膜长袋低压脉冲布袋除尘器+1台旋流板塔净化后,由新建1根25米高的排气筒(新建,DA006)排放;在冲渣溜槽及冲渣池水碎渣入口,设移动罩排风收集富氧强化熔炼车间环集烟气2(G30),采用1台旋流板塔+1台湿式电除尘器处理后,由新建1根25米高的排气筒(新建,DA006)排放。
富氧强化熔炼车间熔炼炉烟气(G31)经表冷降温并粗收尘后,进入低压脉冲袋式收尘器精收尘,再送南丹南方锌氧压浸出技术创新绿色制造项目渣处理系统1套现有离子液脱硫+1套新增碱液喷淋+1套现有臭氧脱硝+1套现有电除雾处理后,经南丹南方现有1根140米烟囱(南丹南方DA015)排放。
上述外排废气中,新建DA005的颗粒物排放浓度,现有DA003、现有DA004、新建DA006和新建DA002的颗粒物、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铊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须达到《铅、锌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1—2025)标准限值要求;新建DA006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现有DA003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硫酸雾排放浓度须达到《重污染天气减排应急指南》(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中对铅锌冶炼行业A级企业排放限值要求;现有DA001的颗粒物、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须达到《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2014)表6的相关特排限值要求,砷及其化合物、铊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须达到《铅、锌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1—2025)标准限值要求,氯气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限值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须达到《重污染天气减排应急指南》(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中对铅锌冶炼行业A级企业排放限值要求。
南丹南方承诺对其锌氧压浸出技术创新绿色制造项目渣处理系统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增设碱液喷淋改造并完善相关环保手续,南丹南方DA015外排废气中颗粒物、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铊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须达到《铅、锌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1—2025)标准限值要求,氟化物、氯化氢排放浓度须达到《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限值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硫酸雾排放浓度须达到《重污染天气减排应急指南》(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中对铅锌冶炼行业A级企业排放限值要求。
9.落实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
全厂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车间外监控点浓度须达到《铅、锌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1-2025)中表3限值要求;硫酸雾、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铊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厂界浓度须达到《铅、锌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1-2025)中表4限值要求;镉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厂界浓度须达到《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2014)中表7限值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气厂界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表2限值要求。
(三)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1.落实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合理布置给排水管道,标明清、污、雨水管及走向。
2.生产废水。
生产废水主要包括污酸、含重金属废水、高盐废水、清净下水等,污酸、含重金属废水、高盐水分别排入南丹南方污水处理总站相应类别的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于集团公司南丹基地冶炼厂区生产,清净下水经电化学除钙后送风冷塔回用,均不外排。南丹南方污水处理总站污酸处理采用“两段硫化氢硫化法除重金属+石灰石中和法”处理工艺,重金属酸性废水处理采用“铁盐法除砷—石灰中和除氟—硫化法除重金属—(CO2+NaOH)除钙”工艺,高盐废水采用“硫化法—石灰铁盐法”处理工艺,部分回用水需深度处理,深度处理采用“膜分离法”工艺,各处理单元处理后出水总铅、总镉、总砷、总镍、总铬达到《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表3中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总铜、总锌、总锑、总铊、总汞和六价铬达到《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2014)表3及修改单中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其他污染物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中表2间接排放限值要求。
3.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南丹县车河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要求后送南丹县车河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南丹县人民政府承诺本项目投产前完成南丹县车河镇污水处理厂的提标改造,提标改造后尾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及修改单一级A排放限值后排入刁江。
4.初期雨水
初期雨水经南丹南方污水处理总站60万立方米初期雨水池(南丹南方承诺对其进行防渗改造)收集后,送至南丹南方污水处理总站雨水处理系统处理(采用“铁盐曝气+硫化+絮凝+沉淀+过滤”处理工艺)后全部回用于集团公司南丹基地冶炼厂区生产,不外排。
(四)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1.铜浮渣处理工段的铜浮渣,铅电解车间阳极泥,铅熔铸氧化渣,阳极泥处理工段的铅铋渣、铋渣,铋回收工段的氯化铅渣,锑回收工段的吹炼渣、泡渣、除铅渣、锑烟灰,真空炉产生的苏打(碲)渣,阳极泥回收工段的废耐火砖,制酸工段的酸泥,煤气发生炉炉渣和烟灰等均返回本项目生产系统进一步回收有价金属;亚硫酸锌直接通过管道输送到南丹南方锌系统。
2.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烟化炉水淬渣暂存于烟化炉水淬渣池,外售给广西南丹虎鹰建材有限公司等水泥生产企业处理。
3.属于危险废物的碱渣暂存于碱渣暂存库,废触煤依托南丹南方的废触媒暂存库暂存,后委托上高县永成锑业有限公司等有资质单位处置。
4.投产后尽快开展砷铁渣和富氧强化熔炼炉水淬渣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鉴别前暂按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砷铁渣经鉴别若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则暂存于备料车间砷铁渣仓后外售综合利用,若为危险废物则送有资质单位处置。富氧强化熔炼炉水淬渣最终送烟化炉处置,经鉴别若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则暂存于备料车间水淬渣暂存仓后再处置。
5.一般固体废物暂存点建设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暂存库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进行建设和优化,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及时清运,不超过贮存周期贮存,避免出现危废暂存库满载的情况。
6.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五)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基础、安装消声装置、利用建筑隔声、绿化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六)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合理设立地下水水质监控点,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动态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七)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八)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天然气气化站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加强管理。
(九)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十)按照《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3号)要求开展生产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拆除和处置工作,事先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拆除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残留物料和污染物、污染设备和设施的安全处理处置,并做好拆除活动相关记录,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十一)同步落实以下整改措施。
1.按计划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新带老”整改措施并纳入竣工环保验收。
2.按《广西南丹南方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涉重风险隐患整治方案》、《广西南丹南方金属有限公司地下水环境整治方案》落实涉重风险隐患和地下水污染整治,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和跟踪监测。
四、本项目及已批在建项目实施后,全厂有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为:颗粒物103.3914吨/年、二氧化硫630.3061吨/年、氮氧化物514.1539吨/年、硫酸雾50.6398吨/年、氯化氢2.3627吨/年、氟化氢0.4521吨/年、氯气1.1561吨/年、非甲烷总烃2.1384吨/年、铅3.4137吨/年、镉0.0891吨/年、汞0.0176吨/年、砷0.8126吨/年、锑0.4585吨/年、氨气0.5940吨/年、铼0.0009吨/年。
其中,因烟气治理和排放依托须在南丹南方排污许可证申领的污染物排放量为:颗粒物1.8975吨/年、二氧化硫10.3439吨/年、氮氧化物11.4171吨/年、氯化氢2.0459吨/年、氟化氢0.4521吨/年、铅0.0699吨/年、镉0.0003吨/年、砷0.0038吨/年、锑0.0074吨/年。扣除该部分污染物排放量后,全厂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量为:颗粒物101.4939吨/年、二氧化硫619.9623吨/年、氮氧化物502.7368吨/年、铅3.3438吨/年、砷0.8087吨/年、汞0.0176吨/年、镉0.0888吨/年、锑0.4510吨/年、硫酸雾50.6398吨/年、氯气1.1561吨/年、氯化氢0.3168吨/年、铼0.0009吨/年、氨气0.5940吨/年、非甲烷总烃2.1384吨/年。
五、本项目建设后,全厂环境防护距离为现有工程有关项目环评批复确定的环境防护距离与本项目原料车间外延100米、铅熔炼车间外延500米、电解车间外延100米、综合回收车间外延400米、富氧强化熔炼车间外延200米、富氧强化熔炼车间备料车间外延100米、氯气库外延480米包络范围。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六、在项目依托的南丹南方初期雨水池防渗改造未完成和投入运行、锌氧压浸出技术创新绿色制造项目渣处理系统废气治理措施技改未完成并变更排污许可证以及南丹县车河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容改造工程未投入运行之前,本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七、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八、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河池市生态环境局、河池市南丹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请河池市生态环境局、河池市南丹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十一、请河池市生态环境局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及时公开项目区域削减方案的落实承诺及后续监督管理情况,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设单位应每年向社会公开削减措施落实进展。
十二、本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三、项目开工前,应依法办理能评、用地、用林、水土保持、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
十四、河池市人民政府应按承诺时限和要求落实《河池·南丹工业园区重点区域地下水污染防控与修复治理方案》,持续改善区域地下水环境,保障区域水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
十五、河池市人民政府和南丹县人民政府应尽快编制并落实区域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确保项目运营期间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相应管控要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开通会员可解锁*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