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磐安县“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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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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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磐安县“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2026版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磐安县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s://www.panan.gov.cn/col/col1229170195/index.html(网址),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 磐安县安文街道联谊坑口人防大楼,邮编: 322300 。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 1404809920@qq.com 。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 2026年 7月10 日。  联系人:孔璐君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附件:磐安县“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2026版征求意见稿)

磐安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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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

(2026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及省、市和县党委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宁可抓重、不可抓漏”和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对本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推动落实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督促落实。组织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牵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 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必须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把安全生产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领域专项规划,制定实施政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推广先进适用安全生产技术,严格审核行业领域准入条件,提高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水平。

(二)落实县委、县政府及县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定期研究分析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并实施相关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负责指导督促乡镇街道、区块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四)负责指导督促本行业领域企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相关专项整治。

(六)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七)在行政审批时,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查。

(八)组织编制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

(九)按规定报告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做好统计分析,配合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及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落实县委、县政府及县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定期研究分析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并实施相关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推广先进适用安全生产技术,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负责指导督促乡镇街道、区块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四)监督检查本行业领域企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五)制定并组织落实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及措施,开展安全生产隐患专项整治,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治理。

(六)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做好从业人员安全资格考核及机构资质审批管理。

(七)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组织制定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指导督促有关企业(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演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九)负责报告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做好统计分析,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及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县属国有企业作为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编制修订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第七条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在组织人事、干部考核、宣传教育、责任追究、产业政策、安全投入、科技装备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项支持政策措施。

第二章 县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职责

第八条 县安委会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统筹协调、部署指导、督察考核安全生产工作。

(三)研究确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任务清单,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巡查、通报约谈、挂牌督办、警示提醒等制度。

(五)完成县安委会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县安委办负责承办县安委会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办县安委会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县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二)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三)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县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园区管委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治理和督导检查、专项整治和明查暗访工作,组建专家团队,支撑开展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

(四)研究提出县安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方案建议,并跟踪督促落实。

(五)负责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通报生产安全事故及调查处理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

(六)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考核巡查、通报约谈、挂牌督办、警示提醒等工作。

(七)完成省安委办、市安委办、县委、县政府和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县级各部门(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条 县委组织部职责:

(一)负责县级行业监管(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注重选配熟悉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工作业务的优秀干部。

(二)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并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培训。

(三)将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履职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参考。

第十一条 县委宣传部职责:

(一)负责新闻出版业、电影录制业和电影院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指导新闻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重大安全生产活动等宣传报道,进行舆论监督。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

(四)统筹协调网络安全管理工作。

(五)加强对涉及安全生产舆情的监测预警并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县委统战部(民宗局)职责:

(一)指导督促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支持协助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传达党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反映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支持协助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发挥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用。

(四)指导督促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负责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五)协调指导做好各类宗教活动重大庆典活动安全工作。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宗教场所设立和重大宗教活动审核、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县委政法委职责:

(一)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平安磐安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三)指导督促全县政法系统依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涉嫌犯罪行为。

第十四条 县委党校职责:

(一)负责县委党校(县行政学校)校区安全管理。指导督促派出机构及所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二)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校(县行政学校)培训内容。

第十五条 县融媒体中心职责:

(一)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

(二)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六条 县发改局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二)负责能源、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

(三)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油气长输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按分工指导省重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五)牵头组织对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和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等高危建设项目核准(备案)前联合审查。依据投资项目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新(改、扩)建冷库项目立项审批(备案),按分工指导冷链物流企业做好冷库安全监管工作。

(六)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及竣工验收时,将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审核的重要内容。

(七)指导做好全县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推动跨领域跨部门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八)负责全县新型储能项目发展及监督管理,制定和发布全县新型储能项目发展计划,指导督促新型储能项目相关单位落实安全责任。

(九)加强公共领域新能源充电设施等环节风险源头治理,科学衡量、评判存在的内在风险和外在风险,强化源头管控。统筹指导督促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

(十)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指导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维护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

(十二)负责县级公用人防工程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设施使用、维护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指导监督人防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企业在防护等专用设备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对利用人防工程建设冷库情况进行摸排,依法对违规建设冷库予以清理。

(十五)指导督促地方军工企业涉及军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县经商局职责:

(一)承担县商贸和民政安全专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负责小微企业园设置和运行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工作。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指导小微企业园制定入园条件,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予以淘汰清退。

(三)实施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指导督促工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四)指导督促小微企业园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统一协调、管理。牵头组织开展园区“四无”企业的检查和处置。

(五)引导鼓励通过技术改造提高企业安全管控水平,加快制造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加大企业智能化改造支持力度,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推进涉爆粉尘等工业企业加大对劳动密集场所和工艺的改造,提高安全管控水平。指导化工园区项目准入条件设立。指导化工园区智慧化管理平台等数字化应用场景建设应用。

(六)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应急)产业发展。

(七)负责指导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电池、充电器生产企业落实技术安全标准。

(八)负责民爆器材行业管理和生产经销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九)指导督促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指导督促商贸(含电商)、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流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十一)指导督促家政服务业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引导督促家庭生活照料服务机构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对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流通实施监督管理,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做好成品油流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对拍卖、会展、汽车流通、旧货流通、再生资源回收等行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十四)会同公安、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消防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商业综合体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商业综合体内大型商场、超市、餐饮企业等行业安全生产管理。

(十五)负责全县粮食流通、加工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职责。

(十六)指导督促使用冷库的商贸流通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县教育局职责:

(一)负责直属学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加强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负责学校范围内在校师生使用低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安全管理,指导学校落实低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前报备审批制度。

(三)负责中小学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统筹科技、文广旅体等主管部门加强对各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督促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加强实验室、校园危化品、实训实习期间和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校车的安全管理,加强对各类学校组织开展校外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六)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科学与工程及职业卫生相关学科建设,加快培养安全工程、矿山、化工和职业卫生专业人才。

第十九条 县科技局职责:

(一)指导督促科研院所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

(三)积极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科技工作,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第二十条 县公安局职责:

(一)承担县道路交通安全专委会公室日常工作。

(二)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

(三)负责机动车辆(不含拖拉机)、驾驶人安全管理及机动车、驾驶人牌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负责非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安全管理。负责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违法上路行驶的查处工作。

(四)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违规燃放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的流向。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和非法运输、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负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枪支(弹药)、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配合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行为,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六)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和打孔盗油等破坏油气输送管道的违法犯罪行为。

(七)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和公安管辖的行政、治安案件。

(八)负责指导全县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指导督促公安监管场所做好安全监管工作。

(十)指导督促公安派出所在属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十一)按响应级别负责全县社会安全事件、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较大及以上事故进行前期处置和应急救援等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二)负责对符合条件的电竞酒店核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十三)负责低空民用航空器公共安全监管工作,对扰乱公共秩序或危及公共安全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违法违规飞行行为,开展先期处置及落地后依法处罚(执法处罚、调查处理、调查处罚)。会同交通运输、低空投等部门(单位),建立信息共享与通报制度,协助民航主管部门实施实名登记管理工作。

(十四)依法查处相关监管部门移送的违规违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氢气或氢气球等案件。

第二十一条 县民政局职责:

(一)负责民政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及公墓、福利彩票销售站点、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特别是落实机构内餐饮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 县司法局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列入普法的重要内容,指导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指导、监督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采取各种形式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公民依法提供安全生产的法律援助。

(三)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政府规章解释的具体承办工作,承办、应对有关安全生产领域的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国资办)职责:

(一)配合县级有关部门完善安全生产财政保障政策,落实县级政府安全生产投入并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保障县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二)配合有关部门对企业提取、使用和管理安全生产费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

(四)督促监管企业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督促检查监管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指导督促监管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六)协助配合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督促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将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纳入经营者的业绩考核内容。

(七)参与或组织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检查督查。参与监管企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事故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县人力社保局职责:

(一)指导各部门(单位)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行政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学习培训(含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单位和主管部门将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纳入事业单位人员考核内容。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指导有关部门采取适当方式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激励。

(三)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培养规划,强化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支持。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组织实施工作。

(四)加强对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伤保险,加大工伤预防工作力度。

(五)指导督促企业严格落实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六)负责人力社保类办学、培训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资规局(林业局)职责:

(一)负责矿山资源管理,严格落实部门联合踏勘、联合论证制度。

(二)负责全县地质环境管理,指导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三)依法打击越界勘查、无证勘查开采、越界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发现的问题线索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四)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越界采矿被吊销采矿许可证、资源枯竭应当关闭退出等矿井的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县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对本辖区生态修复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五)依法查处企业违法占用土地行为。

(六)对本辖区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七)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安全生产规划、管道发展规划相衔接,加强有关建设项目规划环节的安全把关,严格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周边土地开发利用,并在项目选址、土地供应和项目审批等环节严格把控。

(八)依法履行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林业及国家公园为主体的各类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湿地公园、地质公园、国有林场等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休闲观光林业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九)负责违反城乡规划建筑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

(十)负责冷库项目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规划核实等工作。负责气膜馆建造的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负责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磐安分局职责:

(一)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和电磁辐射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等活动的安全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二)指导督促危废处置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对危险废物、纳入危险废物管理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相关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问题调查和事故现场应急环境监测。

(三)指导、协调、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污染和其他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和处置工作。

(四)加强对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向应急管理部门及时通报环保设施基本情况。在环评批复中提醒督促企业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督促企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重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依据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加强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重点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县建设局职责:

(一)承担县城市运行和建筑施工安全专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依法对全县范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铁 路、交通、水利、民航、电力、通信等另有规定的专业建设工程除外),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指导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的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对随房屋市政工程建设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环节进行安全监督。指导属地乡镇(街道)加强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备案登记、安全巡查及隐患整改制度。

(三)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指导农村住房建设、使用安全及危房改造。

(四)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城市供水、生活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地铁、轨道交通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牵头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安全管理。

(六)负责办理施工许可的城市动(植)物园及玻璃桥、玻璃索桥、玻璃栈道等旅游新业态项目建设过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对燃气经营企业建设运营的液化天然气点供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工业自建燃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施所在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并对擅自投入使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八)负责对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政检查。

(九)负责农村管道天然气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

(十)按响应级别负责全县建筑施工、城市运行领域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十一)负责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气膜馆施工安全监管(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领域除外),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气膜馆产权和租赁单位做好气膜馆组装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负责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市政类冷库建筑工程安全监管。

(十二)负责落实电动自行车换电场所建设标准,做好加强城镇既有小区电动自行车换电场所建设指导工作,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加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换电场所消防安全巡查,配合公安、消防部门消除火灾隐患。按职责分工强化居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搭配管理与运维管理。

(十三)依法处理工业企业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所在房屋建筑未经消防验收、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未经备案或者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违法行为。

(十四)负责牵头落实建设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等的安全责任,督促加强电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加强电梯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交通运输局(邮政管理局)职责:

(一)负责公路、水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对道路运输(含客运、货运、危险货物运输)及相关运输辅助业、辖区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含危险货物水路运输)、渡口、码头等生产经营单位及活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辖区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船舶污染防治、航行保障、救助、船舶安检等工作。加强对辖区内河通航水域客运船舶、游艇、船员(游艇操作人员)及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辖区渡船安全管理指导工作,以及辖区内河通航水域河道采砂影响航道和通航安全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驾校、机动车维修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

(五)实施经营性机动车营运安全标准,负责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管理,负责联运枢纽类物流场(站)和物流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督促相关经营主体加强法律法规禁止运输货物的进出筛查。

(六)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全县公路、水路、地方铁路等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七)指导、督促交通场站的业主和经营单位做好本场所内权属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指导互联网共享电动自行车企业落实配套换电设施的安全管理责任和换电设施需求收集。

(八)负责道路运输及相关运输辅助业经营资质、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办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许可,做好相关运输工具(特种设备除外)的安全管理。

(九)承担普通国省道公路设施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其安全运行。

(十)指导督促收费公路经营单位、乡镇(街道)政府做好所辖公路设施维护及安全运行。

(十一)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加强公路安全设施建设。

(十二)查处辖区内河通航水域船舶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船舶营运等违法行为。牵头开展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打击非法营运等工作。协调指导全县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

(十三)按响应级别组织管理全县水路运输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参与全县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四)组织或参与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依法参与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调查。

(十五)指导督促辖区内互联网客运、货运服务平台企业加强平台日常管理,推动运输经营者和实际承运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十六)指导公共汽车、轨道交通运营、出租汽车(含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参与校车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十七)负责全县铁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所辖列车运行实施安全监察,负责办理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等危险物品铁路运输单位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十八)负责铁路沿线有关行车设备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十九)履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职责,指导、监督在辖区施工的单位落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负责铁路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铁路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二十一)负责管辖范围内车站的旅客运输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二十二)负责邮政业(含快递)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

(二十三)依法监管邮政市场,负责快递业务的市场准入。监督检查邮政、快递企业执行邮政业有关法律法规和落实邮政行业安全保障制度情况。依法查处邮政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四)负责指导邮政快递企业落实本企业及网点专用配套换电设施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企业对公用换电设施需求收集。

第二十九条 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职责:

(一)承担县农业农村专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淡水渔业等农业各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组织农机安全监理,依法指导农机登记、安全检验、事故处理、农机驾驶人员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负责农药、兽药经营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农村沼气池工程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休闲观光农业的安全管理。

(五)负责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安全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负责动物防疫,做好动物骑行类 (包括马、牛、骆驼等)项目的审查、监管指导工作。指导督促民宿型、餐饮型和休闲农(渔、山)庄型等农(渔)家乐企业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管理。

(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规划、基础建设、道路交通、消防等方面的安全工作。

(七)负责渔业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八)负责从事水上垂钓、捕捞、采集等与渔业有关的休闲活动的船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九)负责本地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领域的冷库使用安全监管。

(十)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水利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运行监督,指导督促乡镇街道加强水库大坝、水电站、河道堤防、水闸、大中型罐区、引供水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水库调蓄泄洪和水库、河道水面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江河干堤、重要病险水库、重要水闸的除险加固

(十一)牵头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与监督工作,负责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监督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的景区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库区范围内的水上活动及所属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库区范围内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有关部门。

第三十条 县文广旅体局职责:

(一)承担县文旅教育安全专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负责文化和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文化市场和旅游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广播电视行业管理及机构、设施设备安全管理,负责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和视听业务,监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信息网络和公共载体传播的视听节目。

(三)负责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负责旅行社企业安全生产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景区建立具备开放的安全条件,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景区游乐设施、旅游车船、拓展训练等特种旅游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旅游景区、星级饭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督促乡镇(街道)常态化开展非景区热门游览地摸排统计,动态掌握点位情况,加强安全巡查及隐患整改等安全管理工作。

(四)牵头负责旅游新业态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推动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自助游、自驾游等新兴业态的安全监管。组织项目安全预评估,督促落实部门、属地监管责任。负责指导督促密室逃脱、剧本杀等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负责等级民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网络表演直播平台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六)负责应由文广旅体部门准入审核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七)负责文化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等文化单位及其组织的文化活动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八)负责文物(含博物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配合建设局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文物单位的安全宣传工作。

(九)依法制止在景区内非法销售氢气球行为,及时将违法线索移交公安部门。

(十)负责低空旅游的安全监管,制定低空旅游安全保障措施,督促旅行社加强参与低空旅游游客安全教育。负责旅游景区内低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安全管理,指导旅游景区落实低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前报备审批制度。

(十一)负责全县体育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体育场所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全县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如航空体育、健身气功、游泳、攀岩、潜水、滑雪等重点项目、重点领域的赛事活动和场馆设施,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各环节质量和安全责任。

(十三)负责对游泳、滑雪、潜水、攀岩等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审批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做好经营轮滑、滑冰、射击、射箭、滑翔伞、热气球(不含系留式气球)、帆船(板)、皮划艇等体育类项目、户外拓展、丛林飞越、漂流、桨板、摩托艇、电动冲浪板、飞拉达等旅游休闲运动新业态项目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体育彩票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相关部门落实举办重大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责任。协调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做好滑翔伞等航空器驾驶员执照训练和运行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五)指导督促本系统运动员训练、比赛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系统内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十七)负责低空体育运动的安全监管,制定低空体育运动安全保障措施。负责体育场所内低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安全管理,指导体育场所落实低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前报备审批制度。

第三十一条 县卫生健康局职责:

(一)负责卫健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的安全处置及危化品储存、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医疗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会同民政部门做好医养结合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三)依法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四)负责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实施医疗紧急处置、救护及防疫处理工作,指导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定点救治医院“绿色通道”。

(五)负责应由卫健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办学机构、培训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美容机构、托育机构(不含幼儿园托育部)、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职责:

(一)加强退役军人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

(二)负责所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军队离退休干部活动保障中心、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军事运输供应站等退役军人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应急管理局职责:

(一)依法行使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承担县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管理全县安全生产统计工作。

(二)承担工矿危化与发展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依法加强工业企业冷库监督抽查,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管理。督促工业企业对光伏项目落实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四)负责指导监督工矿、危化、烟花爆竹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

(五)指导、监督、组织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六)制订全县性安全生产规划,指导、组织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七)负责安全生产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等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安全生产服务工作。

(八)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

(九)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十)组织协调较大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一)牵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十二)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十三)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负责全县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除外)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

(十四)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牵头做好基层应急消防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第三十四条 县市场监管局职责:

(一)承担县市场卫健安全专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对有关前置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配合主管部门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含进口)、使用、检验检测和非法改装。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含冷库内)、电梯、起重机械(含简易升降机)、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四)负责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行为。负责对燃气及化学燃料灶具(含便携式)、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办微型、轻型、小型低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销售、改装和召回等环节中涉及违反产品质量或标准化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为。

(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需要,做好地方标准中有关安全生产内容制修订工作。

(六)为小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提供指导和服务,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风险评估、委托检验等工作。

(七)配合相关部门督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八)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农贸市场的安全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九)组织指导电子商务平台和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

(十)会同公安、建设、交通运输、经商、文广旅体、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开展叉车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十一)负责换电柜及电池生产、销售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要求加强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CCC认证监管。负责督促换电柜经营主体落实主体责任,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电池。负责指导网络餐饮即时配送企业落实配套换电设施的安全管理责任和换电设施需求收集。

(十二)依法查处无照充装、销售氢气球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通过网络销售氢气制造装置和原材料行为。

第三十五条 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职责:

(一)负责直管的机关办公用房、出租房、车辆等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行政执法局职责:

(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将相关情况告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二)负责监督、指导违章建筑物强制拆除和拆除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三)负责室外无照商贩、违法占道经营、侵占人行道行为监督管理,对夜市加强安全巡查。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城区公共停车场库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监管部门移交的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案件进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监管部门。

(五)负责所属单位及组织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大数据发展中心职责:

(一)按照规定权限,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电子政务项目的联审工作。

(二)负责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数据归集共享通道和技术支撑服务。

第三十八条 县总工会职责:

(一)参与研究、制定全县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技能竞赛活动。

(三)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四)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监督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五)指导各级工会将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纳入系统内评选评优工作的考核指标。

(六)代表劳动者参与对用人单位执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团县委职责:

(一)将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法治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科技知识列入共青团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协助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积极动员企业团组织发动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

(三)带领广大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四)做好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的创建工作。

(五)负责由团县委主管的校外教育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县妇联职责:

(一)协同有关部门维护女职工在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常态化开展来料加工安全生产检查指导工作。

(二)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

第四十一条 磐安金融监管分局职责:

(一)负责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督促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常态化开展安全问题隐患排查治理。

(二)负责监管保险机构依法开展安责险业务,及时纠正查处保险机构安责险经营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督促保险机构加强安责险预防服务管理和信息化建设,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开展事故预防服务。

第四十二条 县消防救援局职责:

(一)承担县消防安全专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用好考核巡查、督查检查、会商研判、警示约谈、挂牌督办等措施,推动消防安全责任落实。负责实施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消防安全工作。

(三)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推动场所经营者落实不得携带氢气球进入公众聚集场所相关管理措施。

(四)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提出改善消防安全环境的建议。

(五)对有关部门开展相关系统、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六)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七)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指导监督,将其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勤体系,与县应急管理局共同做好基层应急消防治理体系建设。

(八)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事故灾害救援行动。根据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相应力量参与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消防安保工作。

(九)对冷库管理使用企业、换电场所、设置在气膜馆的公众聚集场所以及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产权、运营或使用单位等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十)依法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有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国网磐安县供电公司职责:

(一)负责公司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保证供电安全。

(三)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四)协助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五)做好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六)负责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相关电力基础网络建设与改造、充电设施增容服务、电力保障等技术支持工作。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供电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安全使用宣传。

(七)负责光伏并网项目电气安全验收。

(八)明确充换电设施接入配电网相关要求,做好电网与用户产权分界点以上供电设施设备建设及日常运行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 县气象局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配合重大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

(二)负责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防雷装置的安全检查、监督。实施防雷检测单位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氢气作为充灌气体开展升放以上气球活动的行为。

(四)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管理。

(五)负责为安全生产预防控制和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六)规范行业部门和社会企业的低空经济气象活动,负责低空飞行气象信息技术支撑。

第四十五条 城建集团职责:

负责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交投集团职责:

负责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七条 旅发公司职责:

负责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中国电信磐安分公司职责:

(一)负责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

(二)按要求分工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通信。

第四十九条 中国移动磐安分公司职责:

(一)负责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

(二)按要求分工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通信。

第五十条 中国联通磐安分公司职责:

(一)负责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

(二)按要求分工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通信。

第五十一条 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县级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群团组织,按照部门“三定”方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赋予的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或本部门、本系统的安全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各部门应健全完善安全监管横向协同与隐患推送机制,强化部门间职责衔接和信息共享,在履行部门安全生产职责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核实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印发后,县安委会办公室应会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明确新业态新领域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磐安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磐安县“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磐安委〔202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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