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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科翼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年产2.3万吨表面活性剂、4万吨水性多功能复合增效助剂、1000吨环保型水处理剂、300吨环保催化助剂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编码2403-34*开通会员可解锁*-348931)和定远县生态环境分局预审意见(定环预〔2025〕1号)收悉。结合专家技术评审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和分局预审意见。该项目位于安徽定远盐化工业园宁武北侧支路北66号,占地面积约43亩,总投资55000万元,一期投资3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0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年产2.1万吨表面活性剂、4万吨水性多功能复合增效助剂、1000吨环保型水处理剂产品生产线并配套建设环保工程、公用工程、储运工程、辅助工程等。二期工程另行环评审批。
二、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总量控制方案、环境监测计划和园区规划环评文件及审查意见要求进行建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设计实施中,应进一步优化主体工程、公用工程、贮运工程及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采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密闭的物料转运方式及高效的污染处理设施,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生产工艺废气的收集处理,生产、输送、储存过程采用全密闭或负压收集处理,定期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按规范要求设置废气排放口。活性炭吸附设施和蓄热燃烧装置的技术性能、运行工况必须分别符合《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和《蓄热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1093-2020)要求。固体投料废气收集经“覆膜布袋除尘器”装置处理后通过25m高DA001排气筒排放;复合增效助剂废气经“碱喷淋+除湿”预处理与其他产品废气一并经“沸石转轮+催化燃烧(CO)”处理后通过25m高DA002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密闭负压收集经“碱喷淋+除湿+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3排气筒排放;危废暂存库废气和罐区废气经“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4排气筒排放。项目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甲醇、非甲烷总烃执行安徽省《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3部分: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DB34/4812.3-2024)中表1和表2标准限值要求。氨、硫化氢参照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甲醇、非甲烷总烃控制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氨、硫化氢控制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限值。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安徽省《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3部分: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DB34/4812.3-2024)表3限值要求。
3、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项目污水采用分类收集、分质处理,规范设置废水排放口,厂区管网应可视化设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废气喷淋塔废水、地面冲洗水、真空系统废水、工艺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初期雨水等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采用“芬顿氧化+混凝沉淀+均质池+A/O”处理达标后排入园区工业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污水处理站规模为30m3/d。外排废水执行定远盐化园工业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项目排水方式和排放总量应满足《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安徽科翼化工有限公司年产2.3万吨表面活性剂等项目环保预审的批复》(皖环办复〔2024〕1012号)要求。
4、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企业合理布局,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防振降噪等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5、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分类收集固体废物。落实危险废物厂内暂存措施和最终处置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固体废弃物暂存场所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相关规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过滤杂质、废过滤材料、废包装材料、废油、废活性炭、污泥、实验室废液、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其他一般固废妥善处置。
6、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控措施。按规范设置围堰,新建900m3事故应急池和400m3初期雨水池,收集事故性废水和初期雨水,落实事故水自动截断、收集措施,初期雨水自动截断、切换措施,确保事故性废水不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初期雨水不排入雨水管网。生产车间、仓库、罐区、污水处理站、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危废库以及废水收集管沟等应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罐区、装置区必要位置安装可燃气体自动检测报警装置,配套自动切断装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火灾手动按钮等事故应急处置装置。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在检修和故障时,应按《报告书》要求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必要时停止生产,并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备案,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7、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施工期采取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施工现场等措施,确保施工期颗粒物排放满足安徽省《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DB344811-2024)表1监测点颗粒物排放要求,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有关标准要求。施工期产生的施工人员生活垃圾、施工废弃物等定点收集,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8、按《报告书》要求,该项目应设置厂界外30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敏感建筑。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9、落实《报告书》提出的跟踪监测计划,配备必要的分析设备,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在建设期、运行期的各种环境问题,确保周边环境功能不降低。
10、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并报我局备案。
11、若项目的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且待正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环境管理、污染防治措施应一并落实。工程竣工后,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规定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你公司应主动公开项目环评文件和验收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请滁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定远县分局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并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分送上述部门,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