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新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绿色表面活性剂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滁环办复〔2025〕336号)
发布时间:
202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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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新盛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年产2万吨绿色表面活性剂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编码2503-34*开通会员可解锁*-541165)和明光市生态环境分局预审意见收悉。结合专家技术评审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和分局预审意见。该项目位于明光市化工集中区,占地面积约50.36亩,总投资3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50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为:新建年产7000t聚羧酸酯盐表面活性剂、1000t阴离子表面活性剂、5000t油性助剂、4000t水性助剂、1500t固体助剂、1500t干燥喷粉助剂生产线并配套建设环保工程、公用工程、储运工程、辅助工程等。

二、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总量控制方案、环境监测计划和园区规划环评文件及审查意见要求进行建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设计实施中,应进一步优化主体工程、公用工程、贮运工程及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采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密闭的物料转运方式及高效的污染处理设施,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生产工艺废气的收集处理,生产、输送、储存过程采用密闭或负压收集处理,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按规范要求设置废气排放口。废气采取分类收集、分质处理。聚羧酸酯盐表面活性剂3800E装置含丁酮的工艺废气经二级水喷淋吸收+催化燃烧处理;聚羧酸酯盐表面活性剂3800U装置灌装废气经沸石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聚羧酸酯盐表面活性剂3800U装置聚合釜释压废气、脱溶废气、甲苯回收罐呼吸废气、计量罐呼吸废气经催化燃烧处理;聚羧酸酯盐表面活性剂1011T装置投料废气、中和废气、灌装废气经水吸收处理;阴离子表面活性剂600P装置中和不凝尾气、水性助剂装置搅拌废气经催化燃烧处理;甲类车间密闭投料间投料废气、丙类车间油性助剂有机废气、水性助剂装置投料废气、灌装废气经沸石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废气处理后合并经18m高DA001排气筒排放。干燥喷粉助剂装置粉尘废气经2#布袋除尘器处理,废气处理后经18m高DA002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罐区呼吸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尾气由15m高DA003排气筒排放。备用锅炉设置低氮燃烧器,废气经10m高DA004排气筒排放。天然气间接加热炉设置低氮燃烧器,废气经15m高DA005排气筒排放。危废库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高DA006排气筒排放。固体助剂粉尘废气经1#布袋除尘处理,废气处理后经18m高DA007排气筒排放。

营运期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3部分: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DB34/4812.3-2024)表1、表2中排放限值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特别排放限值中的严值(苯乙烯、丁酮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3部分: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DB34/4812.3-2024)表1、表2中排放限值,甲苯、丙烯酸、丙烯酸甲酯、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特别排放限值);NOx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6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限值。污水处理站废气中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3-93)中表2标准。备用天然气锅炉废气、天然气间接加热炉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燃气锅炉特别排放标准,其中NOx执行《关于印发滁州市锅炉及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滁大气办〔2019〕19号)中相关要求,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为50mg/m3。

企业边界颗粒物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限值,甲苯、非甲烷总烃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标准限值;厂界苯乙烯、氨、臭气浓度、硫化氢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二级(新扩改)标准限值。

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3部分: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DB34/4812.3-2024)表3中排放限值。

3.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项目污水采用分类收集、分质处理,规范设置废水排放口,厂区污水管网应可视化设置。设备清洗水、化验废水经中和破乳+混凝沉淀后和循环水系统定期排水、地面拖洗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合并,经调节+ A/O+沉淀处理合并纯水制备排水后达《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1间排限值、《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并满足园区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接管限值后,经专用明管接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4.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安装减振消声设施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区标准要求。

5.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分类收集固体废物。落实危险废物厂内暂存措施和最终处置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规定。废包装材料、物化污泥、废机油、废活性炭、废沸石、废催化剂、化验室废物、生化污泥、废布袋、废溶剂等危险废物经分类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其他一般固体废弃物应妥善处理处置。

6.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控措施。原料储罐区按规范设置围堰,新建800m3自流式事故应急池,新建350m3初期雨水池,收集事故废水和初期雨水,确保事故废水不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初期雨水不排入外环境。装置区、储罐区、污水处理站、事故池、初期雨水池、甲类仓库、丙类仓库、危险废物暂存库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在检修和故障时,应按《报告书》要求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必要时停止生产,并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7.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加强扬尘治理,施工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执行《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DB34/4811-2024)表1的排放限值要求。施工期采取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施工现场等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有关标准要求。施工期产生的施工人员生活垃圾、施工废弃物等定点收集,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8.按《报告书》要求,该项目应设置以厂界为边界400米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敏感建筑。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9.落实《报告书》提出的跟踪监测计划,配备必要的分析设备,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在建设期、运行期的各种环境问题,确保周边环境功能不降低。

10.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并报我局备案。

11.若项目的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且待正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环境管理、污染防治措施应一并落实。工程竣工后,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规定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你公司应主动公开项目环评文件和验收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请滁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明光市分局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并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分送上述部门,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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