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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安徽鑫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再生塑料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若对本项目建设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滁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传真)
监督电话:3064016
地址:滁州市龙蟠大道99号滁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窗口(239000)
一、项目名称
年产4万吨再生塑料颗粒项目
二、建设地点
位于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沙黄工业集中区租赁安徽省鑫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场地
三、建设单位
安徽鑫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安徽环滁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该项目位于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沙黄工业集中区,租赁安徽省鑫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场地约6360平方米,总投资4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71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安装3条废PP塑料回收造粒线、2条废PET塑料回收造粒线,3条废PE塑料回收造粒线及配套的公辅、环保设施,对废PP、PET、PE塑料进行破碎清洗、造粒生产工艺,项目建成可年产4万吨再生塑料颗粒。
六、主要环境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项目设计实施中需满足《废塑料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364-2022)的相关要求,原料及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关行业规范条件、标准等要求。进一步优化本项目主体工程、公用工程、储运工程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工程设计,采用先进的设备、生产及污染处理工艺,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
2、项目拆包粉尘、拆包混料粉尘经负压抽风收集、风选粉尘经密闭管道抽风收集、破碎粉尘经密闭负压抽风收集,收集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项目烘干废气、挤出废气经负压集气收集后分别经“湿电除油器+除雾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脱附+CO催化氧化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2、DA003)排气筒排放。项目污水处理站异味经密闭负压抽风收集后经“水喷淋塔+碱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4)排气筒排放。活性炭吸附设施的技术性能、运行工况必须符合《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要求。CO催化氧化设施的技术性能、运行工况必须符合《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要求。
项目运营期有组织颗粒物、乙醛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安徽省《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1挥发性有机物基本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中塑料制品工业要求和表4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厂界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乙醛厂界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二级标准和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3、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规范设置废水排放口。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湿破废水、清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循环水排水、喷淋塔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污水处理工艺为:格栅井+微滤机+综合调节池+气浮沉淀池+A2/O生化系统+二沉池+清水池,设计处理规模300m3/d)后部分回用于生产,部分尾水和生活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及接管标准,后排入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达标排放。
4、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安装减振消声设施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区标准要求。
5、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分类收集固体废物。落实危险废物厂内暂存措施和最终处置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危险废物暂存库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有关规定。项目产生的物化污泥、废过滤介质、废活性炭、含油废液、废包装桶、废含油抹布、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其他一般固体废物应依法妥善处理处置。
6、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控措施。项目需建设自流式690m3事故池,收集事故性废水,落实事故水自动截断、收集等措施,确保事故性废水不直接排入地表水体。项目污泥间、液体辅料暂存区、清洗水池、污水处理站及污水沟槽,事故池、危险废物暂存库等区域应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在检修和故障时,应按《报告书》要求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必要时停止生产,并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七、相关部门意见
项目备案表(代码:2501-34*开通会员可解锁*-558252)
滁州市南谯区生态环境分局预审意见
八、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