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龙岩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食堂食品原材料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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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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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龙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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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龙岩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食堂食品原材料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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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龙岩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食堂食品原材料采购 1.项目标的 1.1项目内容: 1.1.1供应商承接龙岩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采购人1)、福建红狼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采购人2)、福建省龙岩金叶复烤有限责任公司(采购人3)(采购人1、采购人2、采购人3以下统称为采购人)食堂食材(包括但不限于原料、调料等,下同)的定点供应服务。主要供应的食材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蔬菜类、水果类、豆制品类、肉禽类、水产类、粮油类、调味品、干货类、乳制品、禽蛋类、冷冻食品、冷冻调理食品、杂项类(含日耗品)等。具体食材的名称、规格、数量以采购人发出的订单为准,计量单位采用各方约定的计量单位。采购人根据己方实际所采购的食材金额各自向供应商支付相应款项。 1.2配送地点:采购人各方指定地点。供应商须送货上门,负责运输并承担运费及风险损失。 1.2.1龙岩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指定地点:龙岩市。 1.2.2福建红狼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指定地点: (1)龙岩市新罗区; (2)龙岩市富健幼儿园:龙岩市新罗区。 1.2.3福建省龙岩金叶复烤有限责任公司指定地点:龙岩市永定区。 1.3 采购人采购费用控制额及采购期限: 1.3.1龙岩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采购费用控制额(含税)为2000万元,福建红狼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采购费用控制额(含税)为245万元,福建省龙岩金叶复烤有限责任公司采购费用控制额(含税)为 260万元。 1.3.2龙岩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红狼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采购期限为:*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福建省龙岩金叶复烤有限责任公司采购期限为:*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1.4采购期限届满,或采购人实际采购金额达到其采购费用控制额(含税)后,合同终止,采购人不得继续向供应商采购;若采购人在合同期内提交的某项订单,在合同采购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则该项订单应依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履行完毕。 2.采购执行方式 2.1根据本项目采购结果,排名第一、二、三、四名的中标供应商为入围采购人食材供应商库,最终将按照中选的四家中标人中最低收费比例,为统一的合同收费比例。供货期限内,该收费比例不再调整。各采购场景下,实际供货供应商的选择规则、供货定价规则如下: 2.1.1日常采购服务场景 2.1.1.1在合同服务期内,各采购人如有日常采购需求,每月共用一家供货供应商,实际供货供应商应按采购人审核后确定的供货基准价负责食材供货。(供货基准价确定机制详见第5.1.1条款)。 2.1.1.2每月供货供应商按以下规则确定:各采购人根据次月食材预估用量按照各询价周期询价结果制定最高限单价,各供应商须在采购人市场询价确定的单品价格上限内报出含税单价并乘以各品类预计采购数量计算总价,按“价低优先”原则排序,总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次月中选供货供应商。 2.1.2特殊采购服务场景 若中选供货供应商因紧急采购、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供货,则按当月总价排名依次由第二、第三名、第四名供应商递补供货。 2.1.3供货定价规则 次月食材供货基准价按中进次月供货供应商报价中的含税单价确定。 2.2实际采购订单:每月采购人将不定期分批次分数量采购所需食材,具体品名及数量以采购人通过微信\QQ\电子邮件或采购人信息系统等方式发给实际供货供应商的订单为准,计量单位以订单载明为准。实际供货供应商应仔细核对订单食材信息和数量,若有对具体订单的采购内容与要求供应方式等存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采购人下达的订单之时起1个小时内向采购人提出,否则视为对订单的确认,订单确认后,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或非由采购人提出则不允许变更修改。如遇突发原因,实际供货供应商不能满足采购人本次订单的采购需求的,经协商后,实际供货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要求提供替代商品,并保证商品的质量及保障品种的齐全。实际供货供应商不能提供替代商品或替代商品质量不达标对的,视为未按照订单履行,应按照第8.7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2.3在采购期限及各方采购费用控制额内,采购人可随时向供应商提出采购订单。 2.4订单下达及配送时间: 2.4.1原则上采购人将于要求交付食材的前一天18:30之前将订单、交付时间和地点下达给供应商,并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在20:00前调整或取消当天已下订单。 2.4.2供应商收到采购人订单后,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将食材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并由采购人进行收货验收。供应商应制定应急解决方案,如运送途中发生交通堵塞等临时突发状况,无法按约定时间到货的,供应商应及时通知采购人,并启动应急方案以确保实际采购方的食材供应及时到位。 2.4.3如遇采购人紧急追加采购食材的,供应商应在双方约定的紧急配送时间内配送到位,未约定紧急配送时间的,供应商应在接到采购人紧急采购需求后2小时内配送到位。 3.质量标准 3.1法律法规遵循与主体责任 供应商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把食品准入关,对所供应食品(含食用农产品)的安全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3.2食材质量安全核心要求 供应商对所供应食材的质量与安全承担全部责任。食材来源必须合法合规,其卫生状况、产品品质及包装规格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禁止供应以下不合格产品: (1)过期、变质或包装破损的产品: (2)“三无”产品、假冒伪劣或仿冒产品: (3)掺杂使假、注水或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产品: (4)未按要求采取保障措施的夏季生鲜食品(夏季生鲜食品配送须采取冷藏温控、防污染及时效管控等必要措施)。 具体不同食材还应遵循以下质量要求: 3.2.1调味品、冻品及干货 3.2.1.1 调味品 供应商提供的调味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并随货提供每批次产品有效的检验合格报告。产品应满足: (1)原厂原装、包装完好、标签清晰(含SC编码、生产日期、保质期); (2)具有该类产品正常的色、香、味,无杂质、无异味、无腐败变质: (3)交付时剩余保质期不低于总保质期的二分之一(如,保质期12个月的产品,其生产日期距交付日不得超过6个月:保质期18个月的,生产日期距交付日不得超过9个月:保质期24个月的,生产日期距交付日不得超过12个月:以此类推,下同。)。 3.2.1.2 冻品 除提供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或检测检验报告外,冻品须满足: (1)符合GB31646《速冻食品生产卫生规范》等国家/行业标准: (2)包装标注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SC编码: (3)交付时剩余保质期不低于总保质期的二分之一。 3.2.1.3干货 (1)无霉变、无虫蛀、无虫尸或虫卵,无明显发黑、发暗、点等变质迹象; (2)形态完整,无过度破碎、结块,大小均匀: (3)无外来杂质,如泥沙、毛发、塑料碎片、金属碎屑等。 (4)其他要求:散装食品(含散装干货)须在盛装该产品的食品级塑料袋外表面张贴标签,标签需使用防水、不易脱落的材质,包含清晰的机打信息,具体内容为:①产品基础信息(品名、重量、储存方法等):②)时效信息(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日期):③配送供应商信息。 3.2.2粮食类 (1)须为当年产优质等级大米,符合GB1350-2009稻谷》和GB/T1354-2018《大米》等国家质量检查标准,供货时须提供有效的检验报告;粒形整齐、腹白少、干燥,无变、无异味;禁止添加香精、香料:交付时剩余保质期不低于总保质期的三分之二。 (2)面粉及其他粮食:面粉类应符合GB/T1355-2021《小麦粉》标准,粮食类应符合GB271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等标准,面制品应符合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等:产品须干爽、无霍烂,形态整齐、均匀、完整,无虫蛀、无杂质:加工、包装、运输、贮存全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交付时剩余保质期不低于总保质期的三分之二。 (3)每件产品的包装材料须清洁、卫生,不与粮食发生化学反应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相关管理规定及包装要求。 (4)标签标识:须清晰标注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商名称及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质量等级、SC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批号等内容。 3.2.3食用油 (1)要求使用一级非转基因植物油。产品必须符合相应油种的特定国家标准(如GB/T1534-2017《花生油》、GB/T 1535-2017《大豆油》等)或行业标准(SB/T、NY/T)或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Q/XXX),同时必须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等国家标准。供应商须随货提供由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供货物批次对应的有效检验合格报告。 (2)产品外包装须清晰标注: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商名称及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SC编码、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产品批号内容。 3.2.4蛋类及其他干货、香料等加工产品 (1)禽蛋类:符合《GB2171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蛋与蛋制品生产卫生规范》,新鲜无破损并提供有效的检验合格报告。鲜蛋品运输采用防震包装(如纸模),交货验收前发生破损的部分不计入结算量。 (2)禁止供应含苏丹红等非法添加物、变质发臭蛋品。供应商供货前应严格检查,单批次蛋品中出现破损或其他质量问题的,供应商应予退换合格产品:单批次蛋品中出现破损或其他质量问题的数量达到该批次总数量5%的,供应商应对单批次所有产品进行退换。 (3)蛋类、干货、香料等各类加工产品应无发霉、变质,无杂物、无虫害、色泽度良好。包装应标有品名、厂名、厂址或产地、生产日期、保顾期等相关信息,并提供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交付时剩余保质期不低于总保质期的二分之一,奶制品不低于总保质期的三分之二。 3.2.5 肉禽类 (1)肉禽类要求 所供肉类均须来源于卫生部门、检疫部门检疫合格的正规生产企业或供应商,供货时应提供相关有效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2)鲜肉类要求 供应的猪肉应为经政府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当日屠宰的生鲜猪肉,符合GB/T17236-2021《鲜冻片猪肉》和GB270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畜、产品》要求。严禁供应注水肉、含瘦肉精猪肉、病死猪猪肉,以及未闹/漏闹/晚闹公猪、母猪等不合格猪肉。 排骨应色泽正常,无异味,无颈骨;牛肉类应符合GB/T17238-2021《鲜、冻分制牛肉》标准要求。 (3)冻肉类要求包装应干净、完好、无破损、标识完整清晰。所有冻品均需提供当批次有效的卫生检验检疫证明:涉及进口食材的,应具有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总局要求的中文标识、该产品当批次有效的海关报关单及卫生检验检疫证明。冻肉类产品交付时,剩余保质期不低于总保质期的二分之一。 (4)鲜肉类加工与现场服务 ①新鲜猪肉:加工服务及结算方式有以下两种方式,具体以采购人订单要求为准: 方式一: 所供新鲜猪肉(含排骨)需以整块或整板形态配送至采购人现场。配送前,供应商需完成初步加工,包括去除肥油、筋膜、残留毛须、血污、细小结缔组织,修剪边角碎肉及突出碎骨,并排查剔除可见的淋巴结。同时保证质量新鲜,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采购人当期明确的品类特需要求完成后续加工,确保无杂质、无其他异物,无异味、肉色异常、腐烂变质等现象。 现场后续加工:猪肉、排骨经采购人验收通过后,需按采购人要求对其进行现场分割、砍块:分割、砍块所用刀具及案板由供应商自行提供,加工结束后需全部带离现场,不得留存。现场清理:加工完成后,需将废料清理至采购人指定区域,并清洁加工区域,确保无残留污渍验收与重量结算:结算金额以采购人验收通过、经初步加工后的鲜肉净重量为准,结算价包含所有加工及清理费用。 方式二: 所供新鲜猪肉配送至采购人现场前,需完成初步加工,包括去除肥油、膜、残留毛须、血污细小结缔组织,按采购人要求对猪肉和排骨进行分割、砍块,并排查剔除可见的淋巴结,同时保证质量新鲜,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采购人当期明确的品类特需要求完成后续加工,确保无杂质、无其他异物,无异味、肉色异常、腐烂变质等现象。 验收与重量结算:以加工后配送到现场实际验收通过的鲜肉净重量结算,结算价包含所有加工资 ②)新鲜家禽: 配送前初步加工:所供新鲜家禽(鸡、鸭)配送至采购人现场前,需完成初步加工,包括宰杀放血、褪毛、开膛摘除内脏、去肥油、清理残留杂质及血污等。 验收与重量结算:结算金额以采购人验收通过的初步加工后的家禽净重量为准,结算价包含初步加工及清理费用等。 3.2.6水产类 (1)所供鲜、冻水产品应符合GB2733-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2094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水产制品生产卫生规范》等要求。所有冻品必须按原装规格标准包装完整,不得提前拆封。 (2)水产品应随货提供国家要求的相关检测报告,确保产品溯源可查、质量合规。 (3)水产品须保证品质新鲜、色泽正常、无异味,全程需专业冷链配送;鲜活水产品应配备打氧设备等保障措施,确保到货时存活状态良好。 (4)所供水产品必须确保无泥土、杂质或其他异物,不存在异味、腐烂变质现象。 (5)水产品一律按实际重量结算,即以现场到货的净重为准计算重量。 鲜活水产品重量结算分以下两种情形,具体以采购人订单要求为准: 第一种:现场加工结算 供应商须将未加工的鲜活水产品配送至采购人现场,并按以下要求执行: ①配送品质:配送的未加工鲜活水产品需确保鲜活,不带泥土、杂质及其他异物,无异味、腐烂变质现象; ②现场加工与清理:货物配送至现场后,经采购人验收通过,供应商方可开展现场加工(鱼类加工内容包括去鳞、去鳃、去肚及采购人另行要求的其他加工方式),且确保加工后无鱼鳞、鱼、鱼肚残留:加工完成后,供应商需将废料清理至采购人指定区域,并对加工区域进行清洁,确保无残留污渍:宰杀所用的机器、刀具、案板等由供应商自行提供,加工结束后需全部带离现场,不得留存。 ③验收与重量结算:结算金额以采购人验收通过的鲜活水产品(宰杀前状态,不带泥土、杂质等其他异物)净重量为准,结算价包含现场加工及清理的全部相关费用。 (6)供应商提供的冻水产品,交付时剩余保质期不低于总保质期的二分之一。 第二种:加工后配送结算 供应商需将鲜活水产品完成去鳞、去鳃、去肚加工后,配送至采购人现场。配送货物需满足以下要求: ①加工质量:确保已彻底去除鱼鳞、鱼、鱼肚及内脏,不带有泥土、杂质或其他异物,且天异味、腐烂变质现象: ②验收与重量结算:结算金额按现场到货且验收通过后水产品的净重(扣除冰块、残留杂质泥土等后的重量)为准(净重与毛重转换比另行协商确定)。 3.2.7水果、蔬菜、豆制品类 (1)水果、蔬菜类应保持较好的色泽及新鲜度,无腐烂变质,随货提供农残检测报告,农药残留含量检测必须达到国家标准。 (2)每次供货的水果,经采购人分拣后合格率不得低于90%,否则供应商应对所有不合格的水果进行退、换货处理:每次供货的蔬菜,经采购人分拣后合格率不得低于80%,否则供应商应对所有不合格蔬菜进行退、换货处理。 (3)水叶菜和豆制品均需当天上市,保证产品新鲜,无异味、腐烂变质等;水叶菜随货提供农残检测报告,豆制品随货提供有效的检验检测报告。 (4)水果、蔬菜实际供货、验收数量以采购人最终验收后确认的数量为准,若有需求,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按精选标准进行供货。(其他需去皮、去杂等精选的食材按本条执行。) (5)豆腐、豆干等以块(板)论价的产品,重量和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或市场同类产品标准。 3.3其他要求 3.3.1标准遵循原则除需满足前述要求外,本项目所涉食材还应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地方及食品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标准与规定。如相关标准更新,应以最新版本为准:同一事项有多个标准规定的,以要求更严格者为准。供应商须按此提供商品。 3.3.2抽样检测与违约责任 供应商所配送的食材类产品,除须提供“一品一码”追溯码及要求的相关检验检疫票证外,采购人有权采取抽样检测的方式对配送食材进行检验检测。如检测结果未达到相关检测标准和要求,供应商应进行退货处理并按8.4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供应商每12个月累计出现3次或以上未达检测标准的,还应按8.5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3突发情况应对 如遇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突发情况,供应商所供商品除须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外,还应同时遵守国家最新卫生政策及采购人相关防控要求等。 3.3.4精选食材数量确认 需经去皮、去杂等精选的食材,实际供货、验收数量以采购人最终精选后确认的数量为准,采购人可视情况要求供应商自行精选以达到要求。 3.3.5食品安全事故责任 因供应商供货食材质量问题导致采购人食堂就餐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实际采购人员工、受邀就餐人员等)出现食物中毒或其他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供应商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赔偿、行政罚款、第三方索赔等),并按照8.6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验收 4.1验收标准:供应商所供食材的技术标准及相关要求,应符合国家、行业最新标准,且不低于合同约定的食材质量标准。若国家、行业标准与合同约定标准不一致,以要求更严格的标准为准。当验收标准出现争议时,以符合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及食材合理使用目的的采购人实际要求为准。 4.2随附材料:供应商应于交付食材时,同步随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合同要求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品一码”、质量合格证书、每日检验检疫合格报告等),材料需在有效期内且信息真实可追测。该材料作为采购人付款单据的组成部分,但不视为对食材质 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定论。若供应商未提供材料,或提供材料存在虚假(如伪造报告)、无效(如过期、信息不全)情形,采购人有权暂缓付款,并要求供应商在24小时内补齐合格材料;逾期未补齐的,视为供应商违约采购人有权按第8.3条追究责任。 4.3食材运抵后验收:食材运抵目的地或现场后,采购人指定人员应立即对食材的质量、外观、规格、数量、重量进行检验。若检验发现食材存在以下情形之一,采购人有权即时拒收,并要求供应商选择换货、退货或在规定时间(一小时内,具体时限按采购人要求约定)补足合格食材,确保不影响采购人正常使用: ①不符合国家相关检验标准、合同约定或采购人加工要求: ②)超过保质期: ③存在肉眼可见的食品卫生安全问题(如霉变、异味、异物)。若因此造成逾期交货或影响采购人使用的,采购人有权按8.条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采购人现场验收仅针对感官可识别的问题:对于需专业设备或实验室检测的问题(如农残、微生物超标、重金属超标等),采购人不承担现场验收责任,后续发现该类问题的,仍可依合同约定要求供应商承担退货、赔偿及违约责任。 4.4干货、调味品、粮油副食等食材开箱检验时,需满足包装完好无破损:配置与装箱单相符标识清晰(需载明食材品类、等级、规格、制造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数量、质量不低于招标文件、合同及订单约定。 4.5试用食材:若采购人有需求,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需求免贵提供少量试用食材(试用食材质量需与批量供货一致)。 4.6收货检查程序如下: 4.6.1采购人与供应商人员共同核对订货单据与实物信息(包括品类、规格、数量等): 4.6.2包装检查:包装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拒收该部分食材,要求供应商退货或更换: 4.6.3保质期检查:保质期不合格(如临近保质期、已过期)的,采购人有权拒收该部分食材要求供应商退货或更换: 4.6.4生鲜食材外观检查:外观不合格(如腐烂、变色、异味)的,采购人有权拒收本批次中不合格的该类食材(或整批次拒收,具体按订单约定),要求供应商退货或更换; 4.6.5数量检查:数量短缺的,供应商应在一小时内按订单补齐:送货数量超出订单数量的超出部分采购人有权拒收,供应商自行将多余食材免费清运出采购人场所;逾期未清运的,采购人有权自行处置,处置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4.6.6其它要求,若供应商配送的食材(包括加工后食材)未达到合同、订单约定的采购人实际需求,采购人有权拒收,并要求供应商换货或按约定标准处理后补送,供应商不得有异议。 4.6.7每次送货须经采购人指定人员与供应商指定人员共同在《销售单》(或《供货凭证》)上签字确认后,方视为收货完毕。《销售单》或《供货凭证》应载明当次所采购食材的品类、单位、数量、规格、单价、总价(需与采购订单一致)等内容,由供应商制作提供。 4.7质量缺陷索赔: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发现食材质量、规格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缺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包括潜在缺陷、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等),采购人有权凭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及合同质量保证条款,按合同约定向供应商索赔并追究违约责任。 4.8付款前验收:每次付款前,采购人应组织验收人员对当次付款周期内的合同行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①食材数量、质量是否符合约定:② 到货时间是否逾期:③合同履行材料(如随附证明、销售单或供货凭证)是否完整;是否存在违约事实。验收通过后,各方进入付款流程。 4.9验收权利保留:采购人在付款前对当次付款周期内到货食材的检查、验收及退换货权利,不因以下情形而受限或视为放弃:食材启运前已通过供应商或其代表的检验:食材运抵后采购人已完成收货。 4.10委托专业检测:采购人有权自行或委托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对食材进行抽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作为验收标准的组成部分;若检测结果与合同约定冲突,以检测结果为准验收结束后,采购人应及时将结果通知供应商,供应商同意以该验收结果作为判定食材是否符合约定的依据。 4.11补救措施与违约责任:若采购人对具体订单的检查或验收不合格,有权要求供应商采取退换货等补救措施;供应商采取补救措施不免除其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如有),且因此产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应急采购差价、供餐延误赔偿金等)由供应商承担。 4.12费用承担:退货、换货费用,以及验收过程中因供应商责任(如材料缺失、食材不合格、逾期清运)产生的额外费用(如检测费、清运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 5.采购费用结算及付款方式 5.1采购费用结算 5.1.1当期结算单价(含税)=当期供货基准价(含税)X合同收费比例,单价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5.1.1.1供货基准价的确定及调整要求 序号 2 3 品类名称 粮油类、调味品、干货类、冷冻食品、冷冻调理食品 乳制品、豆制品类禽蛋类 蔬菜类、水果类、肉禽类、水产类 杂项类(指上述食材外品类,含日耗品) 采购人市场供货基准价(含税)与采购人市场询价(含 询价周期 税) 每6个月市场询价一次 每3个月市场询价一次 每个月市场 询价一次 每3个月市场询价一次 供贷基准价(每月确定下一个月供货基准价):各供应商须在采购人市场询价确定的单品价格上限内报出含税单价并乘以各品类预计采购数量计算总价,最终将以最低总价的供应商报价单价作为供货基准价。采购人市场询价按以下规则确定 (1)供应商若有自有综合性本地实体卖 场的,采购人有权优先自主选择供应商的自有商超开展询价: (2)若供应商没有综合性本地实体卖场采购人有权选取本地龙岩大润发超市、永辉超市、夏商超市中的至少1家开展询价:或向龙岩新罗区域正规农贸市场询价;或 向线上平台,如京东自营、天猫超市等知名线上商超询价。 结算价格供应商的供货结算价格(含税)=当期供货基准价(含税)x合同收费比例,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5.1.1.2供应商应在收到采购人询价单3个工作日内提供所有食材清单的报价 5.1.2采购费用(含税)=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供货数量x当期结算单价(采购费用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采购费用己包含供应商为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实际采购方无需再向供应商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5.2付款方式 5.2.1付款周期:每自然月支付一次。 5.2.2每月15日前,供应商根据采购人发出的上个月己完成供贷服务的订单,分别开具供货洁单及金额并交予采购人,由采购人对供货清单及金额进行确认,确认后即可通知供应商根据采购人确认的金额及要求开具对应发票。 5.2.6供应商的供货清单要求列明商品含税金额、不含税金额、税率和增值税额 5.2.7采购方在对上月供货清单及金额进行确认并收到供应商开具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后30日内以转账方式支付相应款项。 5.2.8若国家政策变化导致税率发生调整,各方同意自国家正式实行新税率之日后的合同付款行为,按照合同约定的不含税价乘以(1+新税率)来计算含税价款,各方基于调整后的合同含税价款来进行结算。 5.2.9供应商未按时提供发票等合同约定的相关付款材料的,采购人有权迟延支付费用,直至供应商提供符合税法要求发票等合同约定相关付款材料。供应商银行账户变更的,须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采购人。若供应商未及时通知,造成采购人向原账号付款,视为采购人已付款,所造成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6.服务要求 6.1供应商针对本项目为采购人设1名专职服务人员: 6.1.1供应商应严格按照投标响应的人员提供服务。为保证服务质量和稳定性,供应商服务团队成员不得随意更换,如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更换(如离职、生病、休假等)的,供应商应提前?个日历日向采购人提出,经采购人同意后于3个日历日内做好人员的更换和风险控制工作,以保证项目在约定的时限内完成(所更换的人员资质条件不得低于供应商在本项目投标/响应时提供的人员资质)。 6.1.2供应商专职服务人员应能保证随叫随到,保证实际采购方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若采购人认为供应商团队人员专业能力、服务态度等不满足采购人需求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更换团队人员,供应商应无条件在3个日历日内更换到位。 6.1.3如发生团队人员更换需求但供应商未按本条款前述约定要求及时完成人员更换的,每逾期一日,供应商须按人民币每日200元/人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供应商按合同约定完成人员替换 6.2供应商应建立相应的食材供应应急保障机制,根据采购人要求,供应商应及时筹措所需食材,安全、快捷地将所供食材送达。配送的食材需按照采购人的要求进行分类,不得混装。 6.3食材生产厂商的售后服务条款比合同及采购文件的约定更有利于实际采购方的,应按照生产厂商的售后服务规定执行。 6.4在采购期限内或质保期内食材如有质量问题,供应商应立即响应,且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在】小时内解决问题:如1小时内不能解决问题的,经采购人同意,供应商须立即提供相似规格的食材替代。 6.5由于不当包装、暴力搬运以及其他在途运输意外事件等导致食材损坏、丢失的,风险由供应商负责,并由供应商负责更换相应的食材。 6.6食材在验收后有发现质量问题或未按采购人要求加工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无条件退换货等。部分食材,采购人需要供应商现场提供预处理的,供应商应按采购人要求执行。 6.7供应商所供食材,若出现质量方面或者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采购人采购需求等情况的,应负责予以退换货。 6.8供应商应严格遵守采购人食堂及食堂食品原材料供应商等各项管理规定和服务要求。采购人有权对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如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性)、食材采购渠道(是否为合法正规供应商)、库存管理(食材存储温湿度、保质期管控)等经营情况,以及食材加工场所、仓储场所等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日常经营监督或定期/不定期回访;有权对供应商食材制作环境(如卫生清洁度、消毒记录)、制作工艺(如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操作流程(如加工人员健康管理、食材清洗切配流程)等进行不定期检查(检否前无需提前通知供应商,供应商需配合提供相关记录、开放场所)。若检查发现不符合合同约定、国家食品安全法规或采购人合理要求之处,采购人有权提出整改意见(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时限,整改时限根据问题严重程度确定,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供应商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改进,确保按期达到采购人要求:整改期间,采购人有权暂停部分食材采购订单,直至供应商整改合格。若供应商未在规定整改时限内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采购人有权按第8.6款约定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 7.运输及包装要求 7.1食材在使用、食用、保管、运输中发生安全事故,应由供应商承担一切后果。 7.2运输要求 7.2.1配送车辆及用具要求 (1)供应商须拥有正规合法的配送运输设备及专用封闭式冷链配送车辆,确保所配送的主副食品(特别是夏季)保持新鲜优质,并具有与配送食材相匹配的冷、保温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并保证所有用品用具符合行业配送要求及卫生标准。 (2)供应商配备2部专用轻型厢式货车(冷链车):常温配送车辆2部。 7.2.2配送场所要求:供应商应具备自有固定的食品配送场所,必要的生鲜冷冻、冷藏仓库。供应商必须具备与配送食材相匹配的冷藏、保设备和交通工具、容器、包装物,并保证所有用品用具符合行业配送要求及卫生标准。 7.2.3配送人员要求:供应商应有专业、稳定的配送团队。供应商选配职工时,要做好人员审核工作,配送人员必须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持健康证上岗,按规定着装,配带工作证,进入实际采购人工作区域,配送人员应全程佩戴一次性口罩及帽子,配合采购人落实卫生防控等要求。采购人有权进行抽查。 7.3包装要求 7.3.1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提供的全部食材须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具有良好的防霉、防、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食材安全、卫生运抵现场。供应商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食材的任何损失或费用。 7.3.2配送的食材须按照采购人的要求进行分类,不得混装。食材送达到位后采购人及时组织人员验收,签字确认方可有效(数量、质量问题得到双方确认后按送达后的实际数核计)。 7.3.3食材的包装费用由供应商承担。供应商若有可二次利用的包装容器需回收的应在送货的同时及时通知采购人,采购人应及时退还供应商,并保证该包装容器的卫生和完整。 8.违约责任 8.1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订单要求的时间和地点及采购文件承诺的紧急配送时间内完成交货,否则,视为供应商逾期交货,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按1000元/次的标准违约金。若一付款周期内供应商发生三次或以上逾期交货行为的,从第三次逾期交货开始(含本数),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按 2000元/次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若因供应商的逾期交货行为影响采购人餐饮正常供餐的,采购人还有权按照8.7条约定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 8.2在实际履约过程中,如果供应商提供的食材在质量、数量、规格等方面不符合约定的,采购人有权提出退货或换货:退换货时,应按采购人要求及时(在2小时之内)完成合格食材的调换或退货,供应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若因供应商的供货质量问题影响采购人食堂正常供餐的,按照8.7条约定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 8.3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8.1和8.2所约定的违约责任外,采购人还有权要求供应商按 1000元/次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8.3.1一个付款周期内有以次充好、降低食材质量之情形发生一次者: 8.3.2一个付款周期内有配送服务态度恶劣或对验收工作不配合之情形发生一次者:8.3.3一个付款周期内有提供食材为三无产品之情形发生一次者: 8.3.4一个付款周期内所送食材存在混杂昆虫、霉变等影响出品质量之情形发生一次者(经采购人人员现场感官检验确认): 8.3.5一个付款周期内拒不配合在供应商自有商超询价的情形发生一次者: 8.3.6一个付款周期内首次发现所供食材(如水产中添加孔雀石绿、蔬菜中添加禁限用农药肉类中添加瘦肉精等)含有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物质(经检测机构或行政部门确认)者。 8.4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8.1和8.2条承担所约定的违约责任外,采购人还有权要求供应商按2000元/次支付违约金: 8.4.1一个付款周期内有以次充好、降低食村质量之情形发生二次或以上者,自第二次起即适用本条款; 8.4.2一个付款周期内有配送服务态度恶劣货对验收工作不配合之情形发生二次或以上者,自第二次起即适用本条款; 8.4.3一个付款周期内有提供食材为三无产品之情形发生二次或以上者,自第二次起即适用该条款: 8.4.4一个付款周期内,采购人抽检发现供应商食材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应食品检测标准或合同约定要求的。 8.5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际采购方有权单方停止供应商下一个供货周期供货资格(与第2.1.1.1条周期一致): 8.5.1一个付款周期内发生8,1款违约情形累计达4次者,或者发生8.2款违约情形累计达4次者,或者发生8.3款违约情形累计达二次者: 8.5.2一个付款周期供货短斤少量、质量缺陷、拒绝送货、服务恶劣达二次者: 8.5.3一个付款周期非因不可抗力原因部分无法供货(无法供应订单中20%及以上食材,下同)累计二次; 8.5.4同一订单供货食材收货、验收(含抽检)不合格,退换货后仍不合格的: 8.5.5供应商每12个月累计出现3次或以上未达检测标准的。 注:暂停供货资格期间,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提供整改报告】:供应商需在暂停周期结束前3个工作日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经采购人审核后方可恢复供货资格。 8.6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际采购方有权除有权要求供应商根据第8条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还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供应商承担采购人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应急采购差价、供餐延误赔偿、第三方索赔、维权费用等): 8.6.1一个付款周期内发生8.1款违约情形累计达5次或以上者,或者发生8.2违约情形累计达5次或以上者,或者发生8.3款违约情形累计达三次或以上者: 8.6.2一个付款周期内供货短斤少量、质量缺陷、拒绝送货、服务恶劣达三次或以上者; 8.6.3因供应商供货食材质量问题导致实际采购方出现食物中毒或其他食品安全责任事故者: 8.6.3.1一个付款周期内两次及以上发现所供食材含有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物质(如水产中添加孔雀石绿、蔬菜中添加禁限用农药、肉类中添加瘦肉精等),或单次发现违法添加物质且情节严重(如已导致食材无法使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者; 8.6.4一个付款周期内非因不可抗力原因部分无法供货累计三次或以上; 8.6.5除8.7条款约定情况外,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全面无法供货的: 8.6.6同一订单供货食材收货及验收不合格三次或以上的: 8.6.7供应商被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行政机关禁止开展食品经营活动的: 8.6.8供应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8.6.10供应商违反合同其他约定,经采购人催告仍未在限期内纠正的。 8.7因供应商原因无法及时提供实际采购方所需食材或因供应商提供的食材质量问题影响实际采购方正常供餐的,采购人有权按违约金5000元/次的标准向供应商收取违约金(与第8.1条、第8.2条违约金可叠加主张),同时采购人有权向第三方进行应急采购,所产生的费用(如向第三方采购合同金额与合同项下对应食材结算金额的差额、加急费等)由供应商承担。 8.8合同期内,供应商不响应报价或报价高于采购人市场询价确定的单品价格的,采购人有权按违约金5000元/次的标准向供应商收取违约金。合同期限内累计出现3次该情形的,采购人还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采购人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 8.9供应商拒不接受按实际采购人审定的供货基准价供货的,应按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次的标准向实际采购人支付违约金。合同期限内累计出现3次该情形的,采购人还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采购人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 8.10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提供食材售后服务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当批次订单价款的万分之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且采购人有权自行或聘请第三方代为履行,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逾期达五日及以上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当批次订单,除前述逾期违约金外,供应商还应向采购人支付 5000元的违约金并赔偿采购人全部经济损失。合同服务期限内,发生本条约定违约行为达5次及以上的,实际采购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8.11供应商发生合同未列明但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基本原则(如恶意串通、虚假承诺)的违约行为,采购人有权根据违约情节轻重,要求供应商支付1000-5000元/次违约金,或解除部分或全部订单,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8.12供应商于合同项下应向采购人支付的违约金等款项,采购人均有权从应支付供应商的任何款项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供应商另行补足,各条款约定违约金不足以赔偿采购人损失的,供商应继续赔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应急采购差价、检测费、医疗费、供餐延误的赔偿款、律师费、 诉讼费、差旅费等直接与间接损失)。8.13采购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给供应商的,逾期付款期问应按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供应商计付利息作为违约金,违约金最高限额为逾期付款金额(含税)的5%。 8.14若合同仅约定结算单价而未约定合同总金额的,则合同总金额按合同项下实际已发生的累计款项/费用总额(含税)为准。 联系人:徐先生 手 机:185-1927-2310 邮 箱:zbgsbm88@163.com 注:邮件发送(公司名称+联系人电话+项目名称)获取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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