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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公众:
为深入贯彻落实体育强国战略及奥运争光计划,激励优秀体育人才顽强拼搏、争创佳绩,培养、输送更多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提升全市体育综合实力,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遂宁市运动员参加国际国内重大比赛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经反复修改完善,现再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7月3日至7月10日,逾期不再受理。
请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我局:1.电话:方老师,0825—2290201、*开通会员可解锁*;2.电子邮箱:982235045@qq.com;3.通信地址:遂宁市河东新区环岛商务中心2316室(邮编:629000)。
附件:遂宁市运动员参加国际国内重大比赛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开通会员可解锁*
附件
遂宁市运动员参加国际国内重大比赛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体育强国战略及奥运争光计划,激励优秀体育人才顽强拼搏、争创佳绩,培养、输送更多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提升全市体育综合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四川省体育条例》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以下简称“大赛”)是指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以下简称“世锦赛”)、世界杯赛(总决赛)、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青奥会”)、亚洲运动会(以下简称“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以下简称“亚锦赛”)、全国运动会(以下简称“全运会”)、四川省运动会(以下简称“省运会”)八类比赛。
第三条 奖励对象
(一)参加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赛(总决赛)、青奥会、亚运会、亚锦赛、全运会取得优异成绩的遂宁市运动员;获奖运动员的专业启蒙教练员(组)。
(二)参加省运会并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获奖运动员的训练单位教练员(组)、管理人员,基层输送单位及启蒙(输送)教师(教练)。
第四条 比赛奖励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以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按贡献大小计奖。以下第二、三章奖励办法为八类比赛中的竞技及青少年项目奖励标准。参加全运会、省运会群众体育项目的运动员(队),按照竞技及青少年项目奖励标准的20%计奖;群众体育单项项目教练员不计奖;群众体育集体(团体)项目教练员视为队内运动员分配奖金,不单独计奖。
第二章 参加国家级及以上比赛奖励办法
第五条 获得奥运会金、银、铜牌的运动员,每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其专业启蒙教练员(组)的奖励按运动员奖励金额的20%计奖;未获奖的参赛运动员奖励3万元,其专业启蒙教练员(组)奖励1万元。
第六条 获得世锦赛、世界杯赛(总决赛)金、银、铜牌的运动员,每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其专业启蒙教练员(组)的奖励按运动员奖励金额的20%计奖;未获奖的参赛运动员奖励2万元,其专业启蒙教练员(组)奖励0.6万元。
第七条 获得青奥会、亚运会金、银、铜牌的运动员,每枚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其专业启蒙教练员(组)的奖励按运动员奖励金额的20%计奖;未获奖的参赛运动员奖励1万元,其专业启蒙教练员(组)奖励0.3万元。
第八条 获得全运会金、银、铜牌的运动员,每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其专业启蒙教练员(组)的奖励按运动员奖励金额的20%计奖;未获奖的参赛运动员奖励0.5万元,其专业启蒙教练员(组)奖励0.2万元。
第九条 获得亚锦赛金、银、铜牌的运动员,每枚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其专业启蒙教练员(组)的奖励按运动员奖励金额的20%计奖。
第三章 参加省运会奖励办法
第十条 运动员奖励
(一)个人单项项目奖励标准。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每枚分别奖励3.5万元、1.5万元、1万元。
(二)双人及多人单项项目奖励标准。双人项目按个人单项奖励标准的1.5倍计奖;三人及以上的多人单项项目(含团体项目)按个人单项奖励标准的2倍计奖;奖金分配至每名队员。
(三)集体项目奖励标准。获得5人制篮球、11人制足球、排球(不含沙滩排球)1—8名的运动队,分别奖励12万元、8万元、6万元、3万元、2万元、1.5万元、1万元、0.8万元;
获得曲棍球(女子)、棒球、垒球、8人制足球、冰球(女子)1—8名的运动队,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0.4万元、0.3万元、0.2万元。奖金分配至每名队员。
(四)“体育道德风尚奖”奖励标准。获奖运动员奖励500元;获奖代表队每名运动员奖励200元。
(五)破赛会记录奖励标准。打破省运会赛会记录或获得赛会历史最好成绩,且获金牌的项目,每项追加奖励3.5万元。
第十一条 教练员(组)、管理人员及输送单位、训练单位奖励
(一)单项项目奖励标准。带领运动员获得金、银、铜牌的教练员(组)及管理人员,按所带运动员(队)获得奖金总额标准同等奖励(教练员〈组〉占80%、管理人员占20%)。
(二)集体项目奖励标准。带领运动队获得集体项目1—8名的教练员(组)及管理人员,按所带运动队获得奖金总额标准同等奖励(教练员〈组〉占80%、管理人员占20%)。
(三)破赛会记录奖励标准。打破省运会赛会记录或获得赛会历史最好成绩,且带领运动员(队)获金牌的教练员(组)每项追加奖励2万元。
(四)代训教练奖励标准。凡为我市代训1年及以上运动员获得省运会金、银、铜牌的,每枚分别奖励代训教练员(组)1.5万元、1万元、0.8万元。
(五)省专业运动队输送奖励标准。向省级专业运动队输送正式进队运动员,每名奖励教练员(组)0.8万元,以省级正式选招文件为依据。
(六)基层输送单位及启蒙(输送)教师(教练)奖励标准。输送运动员至市少年儿童业余体校、市水上运动学校获得省运会金、银、铜牌的,每枚分别奖励基层输送单位0.5万元、0.3万元、0.2万元。输送运动员至市少年儿童业余体校、市水上运动学校且参加省运会的每名奖励启蒙(输送)教师(教练)0.1万元。
(七)超额完成金牌任务奖励标准。对超额完成金牌任务的,每超1枚金牌奖励训练单位3.5万元(奖金用于事业发展,不得发放给个人)。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 获奖人员、获奖名次认定以比赛竞赛规程、秩序册、成绩册(成绩公报)公布的名单及成绩为准,由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十三条 对参加大赛有功人员、单位的奖励,由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共同申报,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奖励经费
第十四条 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局纳入预算保障。
第十五条 奖励资金专款专用,使用时应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各项财经纪律,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奖励资金以及违规使用奖励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代表遂宁市备战、参加省运会的运动员,由各运动队或相关学校上报名单,经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会同市教育局审定后,按训练需求及学生自愿原则安排入学,学生运动员享受统招生待遇升学就读。
第十七条 对获奖运动员的训练单位教练员(组)、管理人员、直接输送单位等,由市政府予以表扬,获奖个人在评先评优、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岗位晋级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
第十八条 对获奖的优秀运动员及教练员,符合事业单位招聘及岗位聘用相关政策的,可按规定程序招聘为体育教师或教练员。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奖励细则;遂宁籍残疾人运动员参赛奖励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奖励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遂宁市参加四川省第十五届运动会奖励适用该办法),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