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灵乡镇毛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第二次)招标文件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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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3-26
发布于
湖北黄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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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灵乡镇毛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第二次)招标文件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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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灵乡镇毛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第三次)

第3次答疑

招标编号:HBDY-202512SZ-025001002

各投标人:

经研究,对大冶市灵乡镇毛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第二次)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答疑:

一、澄清答疑回复:

(一)招标文件中约定“土建工程进度款半年一结算”,违反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802号)第九条(最长60日)、财建(2022)183号(进度款应按月/按形象进度结算支付;过程结算支付周期≤60日)的相关规定,特提出质疑,招标文件中该条支付条款属于不合理条款,出于合法及优化营商环境理由,应予修改或否决。

答:1、招标文件涉及合同内容明确载明"本合同仅供参考,具体以签订合同为准"。

2、涉及具体付款条款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 》(财建〔2022〕183号)等规定执行,具体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二)考虑到招标文件中规定:土建费用支付条款为支付预付款后,剩余款项半年一付,不符合行业中支付土建费用的一般规定,针对这一风险,投标牵头人特请问:如中标后,签订合同时能否约定:招标人分别对联合体单位支付各自负责内容的款项,即工程费用不走牵头人账户这边再进行对联合体其他单位工程费用的支付,由招标人直接支付中标联合体各单位的费用?

答:1、招标文件涉及合同内容明确载明"本合同仅供参考,具体以签订合同为准"。

2、涉及具体付款条款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 》(财建〔2022〕183号)等规定执行,具体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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