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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通过公开竞价方式转让对平罗县兴达化工厂等64户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
(一)平罗县兴达化工厂债权资产
1. 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007,199.58元。其中:本金204,26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799,568.58元,其他债权3,371.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为宁夏平罗县太西福利活性炭厂、平罗县姚伏活性炭厂、宁夏平罗荣昌炭素制品有限公司、平罗县新型福利活性炭厂。拟处置债权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
合同编号 |
本金金额 |
利息、罚息、违约金、复利 |
其他债权 |
债权合计 |
担保方式 |
抵押人/保证人 |
1 |
农银借合同字第1996-0205号 |
150,000.00 |
296,076.97 |
3,371.00 |
449,447.97 |
保证 |
宁夏平罗县太西福利活性炭厂 |
2 |
农银借合同字第1996-0404号 |
0.00 |
121,884.17 |
121,884.17 |
保证 |
平罗县姚伏活性炭厂 |
|
3 |
农银保借字1997-0821号 |
54,260.00 |
125,763.17 |
180,023.17 |
保证 |
宁夏平罗荣昌炭素制品有限公司 |
|
4 |
农银保借字1997-1029号 |
0.00 |
52,071.20 |
52,071.20 |
保证 |
平罗县新型福利活性炭厂 |
|
5 |
农银保借字1998-1224号 |
0.00 |
203,773.08 |
203,773.08 |
保证 |
宁夏平罗县太西福利活性炭厂 |
2. 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1995年,系个人独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MA77JFB86M,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太西镇,法定代表人:李生科,经营范围:石墨及炭素制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为*开通会员可解锁*至长期,注册资金52万元,股东:李生科100%持股。已吊销未注销。根据原债权人尽调显示,2003年末该厂为摆脱困境,进行了家族式内部改制,在该厂基础上成立了“平罗县华瑞活性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宗瑞,现“平罗县华瑞活性炭有限公司”已于*开通会员可解锁*注销。
3. 保证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为企业:
宁夏平罗县太西福利活性炭厂:该企业成立于1986年,位于平罗县火车站镇,法定代表人名称:王志勇;注册资金227.8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MA77J780X2;经营范围:碳素制品、硅铁、电石、碳化硅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性质:集体所有制,营业期限为*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已吊销未注销。
平罗县姚伏活性炭厂:经网络查询,*开通会员可解锁*,宁夏平罗县姚伏活性炭厂由集体所有制变更为有限制责任公司,变更公司名称为“宁夏平罗县凯信活性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开通会员可解锁*62700P,位于平罗县太西镇太沙路四公里处东侧,法定代表人闫春斌,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为闫春斌持股70%,许桂琴持股30%,经营范围;活性炭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为*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现在营(开业)。
宁夏平罗荣昌炭素制品有限公司:经网络查询,现更名为“宁夏新华荣昌活性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开通会员可解锁*67288G,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太西镇,法定代表人:周翔,注册资本2000万元,股东为周翔持股53.35%,赵永红持股46.65%。营业期限为*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无固定期限,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炭化料及活性炭制造、销售;煤炭运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为*开通会员可解锁*长期,现在营(开业)。
平罗县新型福利活性炭厂:该企业成立于1993年,位于平罗县火车站镇,法定代表人:王占国,注册资本65万元,股东信息无法查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MA77J2GY5P,经营范围:活性炭制造销售,企业性质: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开通会员可解锁*至无固定期限,吊销未注销。
4. 诉讼执行情况
*开通会员可解锁*,平罗农行将平罗县兴达化工厂及相关保证人诉至平罗县人民法院。*开通会员可解锁*,平罗农行申请追加平罗县华瑞活性炭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
*开通会员可解锁*,平罗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平民初字第2150号《民事调解书》,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平罗县华瑞活性炭有限公司欠原告农行平罗支行贷款本金100000元,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前一次性付清。如逾期支付利息20824元。案件受理费2716元,减半收取1358元,由被告平罗县华瑞活性炭有限公司承担。
*开通会员可解锁*,平罗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平民初字第2158号《民事调解书》,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平罗县华瑞活性炭有限公司欠原告农行平罗支行贷款本金50000元,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前一次性付清。如逾期支付利息10421元。案件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655元,由被告平罗县华瑞活性炭有限公司承担。
*开通会员可解锁*,平罗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平民初字第2159号《民事调解书》,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平罗县华瑞活性炭有限公司欠原告农行平罗支行贷款本金100000元,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前一次性付清。如逾期支付利息20824元。案件受理费2716元,减半收取1358元,由被告平罗县华瑞活性炭有限公司承担。
*开通会员可解锁*,平罗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平民初字第2160号《民事调解书》,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平罗县华瑞活性炭有限公司欠原告农行平罗支行贷款本金400000元,利息81317.05元,合计481317.05元,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前付200000元,*开通会员可解锁*前付281317.05元。案件受理费8520元,减半收取4260元,由被告平罗县华瑞活性炭有限公司承担。
经法院调节,上述贷款本息均由平罗县华瑞活性炭有限公司偿还。
*开通会员可解锁*,平罗农行申请对(2009)平民初字第2150号、(2009)平民初字第2158号、(2009)平民初字第2159号民事调解书强制执行,同年10月,平罗农行申请对(2009)平民初字第2160号民事调解书强制执行。*开通会员可解锁*,平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平执字第2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平罗县华瑞活性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宗瑞名下所有的车辆(车牌号为宁BF3693(车架号为JTEBM29J430018666、发动机号码为3RZ3115057)白色丰田越野车一辆作价244360元),抵偿平罗农行执行款。
现已终本。
5. 瑕疵披露
(1) 部分债权诉讼时效可能丧失。
(2) 平罗县华瑞活性炭有限公司已注销,保证人存在已过保证期间,不承担保证责任,已过申请执行期等风险,提请投资人自行判断。
(二)宁夏平罗县农林牧综合开发公司(网络查询名称:平罗县农林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债权资产
1. 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0,962,923.53元。其中:本金6,1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14,823,728.03元,其他债权39,195.5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企业以其名下平罗县姚伏镇高荣村和平罗县西大滩镇区土地使用权(平集建(1997)字第008号、平国用(2000)字第11540号)提供抵押担保,面积合计约11909.7亩。拟处置债权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
合同编号 |
本金金额 |
利息、罚息、违约金、复利 |
其他债权 |
债权合计 |
担保方式 |
抵押人/保证人 |
1 |
00000712 |
500,000.00 |
1,229,201.30 |
39,195.5 |
1,768,396.80 |
抵押 |
宁夏平罗县农林牧综合开发公司 |
2 |
农银抵借字1998-0006号 |
1,500,000.00 |
3,735,753.90 |
5,235,753.90 |
抵押 |
宁夏平罗县农林牧综合开发公司 |
|
3 |
农银抵借字1999-0009号 |
500,000.00 |
1,242,839.43 |
1,742,839.43 |
抵押 |
宁夏平罗县农林牧综合开发公司 |
|
4 |
农银借字2000-013号 |
2,500,000.00 |
5,889,062.58 |
8,389,062.58 |
抵押 |
宁夏平罗县农林牧综合开发公司 |
|
5 |
农银借字2000-013-2号 |
100,000.00 |
245,438.22 |
345,438.22 |
抵押 |
宁夏平罗县农林牧综合开发公司 |
|
6 |
农银借字2000-013-3号 |
1,000,000.00 |
2,481,432.60 |
3,481,432.60 |
抵押 |
宁夏平罗县农林牧综合开发公司 |
2. 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1999年,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MA77JK5M6X,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农牧场一队,法定代表人:许宗海,注册资金259.8万元,股东:姜立文持股7.7%、许月兰持股19.25%、杨生茂持股6.54%、朱兴仁持股5.7%、王学红持股3.85%、许宗海持股56.97%。经营范围:粮食种植,畜禽养殖,玉米溶剂加工,甘草加工、建筑材料、铁合金、焦炭、农、林、畜产品的代购、代储、代运,农业土地综合开发利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为*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已于*开通会员可解锁*被吊销营业执照。
3. 保证人基本情况
无保证人。
4. 诉讼执行情况
*开通会员可解锁*,平罗农行将宁夏平罗县农林牧综合开发公司诉至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通会员可解锁*,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石民商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宁夏平罗县农林牧综合开发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610万元及利息3413000元,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底前全部付清,逾期不能付清的,原被告双方可对抵押物自行协商评估、拍卖,所得价款原告从中优先受偿;若协商不成,原告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国家对农业开发项目贷款有减、缓、免等优惠政策的,按国家政策执行;案件受理费39195.5元由宁夏平罗县农林牧综合开发公司承担。
*开通会员可解锁*,平罗农行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石嘴山中院作出(2011)石执字第33-1号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开通会员可解锁*恢复强制执行【(2012)石执字第33号】,后未见相关法律文件。根据现有资料显示:位于平罗县西大滩2645.1亩抵押土地处置时,如属非农业建设项目需上报自治区政府审批,将农用地转用后,由自治区土地和矿产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拍挂。宁夏平罗县农林牧综合开发公司只缴纳了部分土地承包费,需补交相关费用。
5. 瑕疵披露
土地为租赁承包土地,其中还存在被政府无偿收回、欠缴土地承包费、四至不清、抵押权未有效设立、土地使用权已到期等情况,提请投资人自行了解。
(三)宁夏平罗华丰农林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 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3,804,346.60元。其中:本金1,4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2,369,542.60元,其他债权34,804.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企业以其名下平罗县下庙乡常青村的1779.6亩土地使用权【平国用(2000)字第10319号】提供抵押担保。根据平罗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平罗华丰农林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回函》,该宗地为划拨性质。拟处置债权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
合同编号 |
本金金额 |
利息、罚息、违约金、复利 |
其他债权 |
债权合计 |
担保方式 |
抵押人/保证人 |
1 |
农银抵借字1998-0008号 |
600,000.00 |
971,535.40 |
34,804.00 |
1,606,339.40 |
抵押 |
宁夏平罗华丰农林牧开发有限公司 |
2 |
农银抵借字1998-0003号 |
400,000.00 |
714,974.42 |
1,114,974.42 |
抵押 |
宁夏平罗华丰农林牧开发有限公司 |
|
3 |
农银借字2000-004号 |
400,000.00 |
683,032.78 |
1,083,032.78 |
抵押 |
宁夏平罗华丰农林牧开发有限公司 |
2. 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1997年,系有限责任公司,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城南门外,法定代表人:杨振强,注册资金50万元,股东:杨振强持股60%、杨振国持股20%、石艳君持股20%,经营范围:农业土地开发,种植,建筑材料、水暖配件、日用百货、农副产品购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为*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已注销。
3. 保证人基本情况
无保证人。
4. 诉讼执行情况
*开通会员可解锁*,平罗农行将宁夏平罗华丰农林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通会员可解锁*,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石民商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宁夏平罗华丰农林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40万元及利息850539.56元(利息计算至*开通会员可解锁*),并承担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如被告宁夏平罗华丰农林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归还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时,原告有权以抵押的平国用(2000)字第10319号的1186398.39㎡(1779.6亩)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24804元由宁夏平罗华丰农林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平罗农行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作出(2012)石执字第3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平罗华丰农林牧综合开发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以上强制执行措施的金额以2300496.56元(其中本金140万元、利息850539.56元、案件受理费24804元、案件执行费25153元)为限。
此后,石嘴山中院分别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作出(2010)石执字第86-1号、*开通会员可解锁*作出(2012)石执字第3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平罗县国土资源局告知:平国用(2000)字第10319号宗地权属性质为国有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用途为农林牧综合开发用地,如需处置,在符合规划的情况下,如属非农业建设项目需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在自治区土地和矿产交易中心公开招拍挂,土地出让金按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价执行,该宗地若办理使用权过户,继续用于农林牧综合开发需按规定补交承包费。
5. 瑕疵披露
(1) 土地证为出让性质,实际为划拨性质,其中可能存在被政府无偿收回、欠缴土地承包费、四至不清、占用等情况,提请投资人自行了解。
(2) 原债务人已注销,现网络查询的“宁夏平罗华丰农林牧开发有限公司”为*开通会员可解锁*新成立公司,无法判断是否与本债务人有关联,提请投资人自行判断。
(四)宁夏平罗西沙农林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 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5,094,079.82元。其中:本金1,994,93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3,099,149.82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企业以吴作斌租赁的1935.45亩集体土地使用权【平集用(2000)字第0215号、平集用(2000)字第0216号】提供抵押担保,位于平罗县姚伏镇高荣村。拟处置债权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
合同编号 |
本金金额 |
利息、罚息、违约金、复利 |
其他债权 |
债权合计 |
担保方式 |
抵押人/保证人 |
1 |
农银抵借字 1998-0009 号 |
194,930.00 |
315,952.77 |
0 |
510,882.77 |
抵押 |
宁夏平罗西沙农林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
2 |
农银抵借字 1999-0008 号 |
200,000.00 |
321,328.09 |
521,328.09 |
抵押 |
宁夏平罗西沙农林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
|
3 |
农银抵借字 1999-0004 号 |
600,000.00 |
969,027.63 |
1,569,027.63 |
抵押 |
宁夏平罗西沙农林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
|
4 |
农银借字 2000-002号 |
1,000,000.00 |
1,492,841.33 |
2,492,841.33 |
抵押 |
吴作斌 |
2. 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1996年,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MA77JP3R8R,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姚伏镇,法定代表人:吴作冰,经营范围:开荒造林、进行农、林、牧综合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注册资金69.6万元,股东:吴作斌持股48.28%、保秀兰持股28.74%、王海山持股22.99%。吊销未注销。
3. 保证人基本情况
无保证人。
4. 诉讼执行情况
*开通会员可解锁*,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石民商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一、宁夏平罗西沙农林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前偿还原告贷款100万元;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前偿还原告贷款100万元,支付利息882524.85元;二、如不能按期偿还,农行平罗支行有权利就抵押物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4930元由宁夏平罗西沙农林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开通会员可解锁*,平罗农行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开通会员可解锁*,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石执字第 32 号执行裁定书,因抵押土地为集体土地,无法进行处置,亦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最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5. 瑕疵披露
(1)土地为集体性质,其中可能存在被政府无偿收回、欠缴土地承包费、四至不清、占用、抵押权未设立等情况,提请投资人自行了解。
(2)该户债权共4笔债权,仅本金100万元的贷款进行诉讼,其余3笔未诉,其余部分存在已过诉讼时效的风险,提请投资人自行判断。
(五)宁夏海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资产
1. 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9,629,824.99元。其中:本金5,5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14,091,364.49元,其他债权38,460.5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债务企业以其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平国用(1997)字第4877号】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手续(抵押证件号:【平国押(1998)字第026号】,位于平罗县西大滩平西公路14公里处,面积5004亩。保证人为吴忠市园艺场。拟处置债权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
合同编号 |
本金金额 |
利息、罚息、违约金、复利 |
其他债权 |
债权合计 |
担保方式 |
抵押人/保证人 |
1 |
00006017 |
500,000.00 |
1,304,323.32 |
38460.5 |
1,842,783.82 |
保证 |
吴忠市园艺场 |
2 |
00006017 |
1,000,000.00 |
2,608,646.63 |
3,608,646.63 |
保证 |
吴忠市园艺场 |
|
3 |
000000706 |
1,000,000.00 |
2,608,646.63 |
3,608,646.63 |
抵押 |
宁夏海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
4 |
00000713 |
500,000.00 |
1,304,323.32 |
1,804,323.32 |
抵押 |
宁夏海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
5 |
农银抵借字1998-0012号 |
1,000,000.00 |
2,608,646.63 |
3,608,646.63 |
抵押 |
宁夏海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
6 |
农银抵借字1998-0004号 |
1,500,000.00 |
3,656,777.96 |
5,156,777.96 |
抵押 |
宁夏海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2. 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1995年,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MA77KX8H50,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鼓楼南街49号,法定代表人:海中国,注册资金128万元,股东:海中国持股68.75%、李建宁持股15.62%、陈凯持股15.62%。经营范围:金属材料、矿产品、农副产品(不含粮油)、化工产品(不含专营)、机电产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冶金产品、啤酒原料、乳制品的批发、零售;土地开发、养殖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为*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已吊销未注销。
3. 保证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吴忠市园艺场,该企业成立于1994年,系全民所有制企业,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为杜聿钧,注册资本108万元,地址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金银滩镇,营业期限为*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经营范围:果类种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吊销未注销。
4. 诉讼执行情况
*开通会员可解锁*,平罗农行将宁夏海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至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作出(2009)石民商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宁夏海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前偿还平罗农行贷款本金550万元及利息3803000元,合计9303000元。二、逾期不能付清的,原被告双方可对抵押物自行协商评估、拍卖,所得价款原告从中优先受偿;若协商不成,原告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如果国家对农业开发项目贷款有减、缓、免等优惠政策的,按照国家政策执行。案件受理费38460.5元由宁夏海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2011年平罗农行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作出(2010)石执字第3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后于*开通会员可解锁*恢复强制执行。
5. 瑕疵披露
(1)抵押土地为国有划拨、承包租赁等性质,可能存在被政府无偿收回、欠缴土地承包费、四至不清、占用、抵押权未设立、土地到期等无法实现债权的情况,提请投资人自行了解。
(2)未判决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存在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等风险。
(六)宁夏平罗福平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债权资产(网络查询名称为宁夏平罗福平羽绒制品厂)
1. 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63,750.18元。其中:本金1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162,090.18 元,其他债权1,660.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企业以其名下洗脱机、除灰机等机器设备提供抵押担保,企业抵押物登记证编号为平工商抵字第35号,抵押物已灭失。拟处置债权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
合同编号 |
本金金额 |
利息、罚息、违约金、复利 |
其他债权 |
债权合计 |
担保方式 |
抵押人/保证人 |
1 |
农银借字2000-0006号 |
100,000.00 |
162,090.18 |
1,660.00 |
263,750.18 |
抵押 |
宁夏平罗福平羽绒制品有限公司 |
2. 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1999年,系个人独资企业,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周城乡,法定代表人:潘维北,注册资金32万元,股东:潘维北持股100%。已吊销未注销。经营范围:羽绒加工和制品的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为*开通会员可解锁*至长期。
3. 保证人基本情况
无保证人。
4. 诉讼执行情况
*开通会员可解锁*,原债权人农业银行平罗县支行将宁夏平罗福平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下欠的贷款本金10万元、利息5.1万元诉至平罗县人民法院。平罗县人民法院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作出(2010)平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宁夏平罗福平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前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县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51000元(利息计算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二、原告享有宁夏平罗福平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抵押物拍卖、变卖后的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660元由宁夏平罗福平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农业银行平罗县支行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向平罗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无可供执行财产,平罗县人民法院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原债权人农业银行平罗县支行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向平罗县人民法院提交《恢复申请执行书》,恢复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一致同意用被执行人名下三十一套“塞上雪”牌羽绒被评估拍卖还款。经二拍流拍后,平罗县人民法院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作出(2013)平执恢字第2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将被执行人宁夏平罗福平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三十一套“塞上雪”牌羽绒被作价120528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县支行抵偿所欠借款本金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660元、利息18868元。上述三十一套“塞上雪”牌羽绒被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二、执行费2190元由被执行人宁夏平罗福平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三、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县支行申请的下剩部分利息32132元终结执行。
5. 瑕疵披露
(1) 抵押的设备已灭失。
(2) 本次处置的资产含法院执行交付我公司的三十一套“塞上雪”牌羽绒被,因存放时间已经十几年,存在损毁以致数量不符的情况。
(七)惠农县金裕元包装材料厂(网络查询名称为石嘴山市金裕元包装材料厂)债权资产
1. 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4,160,876.58元。其中:本金1,3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2,860,876.58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企业以其名下机器设备设定抵押,企业抵押物登记证编号为惠工商抵合登字(2002)第51号。企业以其名下位于惠农县马家湾镇红礼路北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惠农县房权证惠城房字第2000529号(面积1377.4平方米),惠农县房权证惠城房字第2000296号,(面积591.01平方米))以及惠国用(2001)字第356号的土地使用权(面积1567.3平方米)设定抵押。雍金科以其名下位于惠农县惠农县马家湾镇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惠农县房权证惠城房字第2000290号(面积95.04平方米)、惠农县房权证惠城房字第2000285号(面积95.04平方米)、惠农县房权证惠城房字第98131号(面积224.24平方米))以及雍金科名下位于惠农县马家湾镇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惠国用(1998)字第1301号(面积208.62平方米))设定抵押。房屋均为商住性质,土地为工业用地。拟处置债权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
合同编号 |
本金金额 |
利息、罚息、违约金、复利 |
其他债权 |
债权合计 |
担保方式 |
抵押人/保证人 |
1 |
642001农银借字2002 第316号 |
300,000.00 |
662,726.15 |
0 |
962,726.15 |
抵押 |
石嘴山市金裕元包装材料厂 |
642001农银借字2001第148号 |
1,000,000.00 |
2,198,150.43 |
0 |
3,198,150.43 |
抵押 |
石嘴山市金裕元包装材料厂 |
2. 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3年,系个人独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5MA77H6C28D,注册号64*开通会员可解锁*,曾用名惠农县包装材料厂,位于惠农区红果子镇红礼西街,法定代表人:雍金科,注册资金10万元,股东:雍金科持股100%。经营范围:塑料制品生产及废旧塑料收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为*开通会员可解锁*至长期吊销未注销。
3. 保证人基本情况
无保证人。
4. 诉讼执行情况
未诉讼。
5. 瑕疵披露
(1) 抵押物部分房产仍存在,但在原土地上已新建房产,抵押物存在灭失、占用、抵押权未设立等风险。
(2) 债权诉讼时效可能丧失,担保人存在已过保证期间不承担保证责任等风险,提请投资人自行判断。
(八)惠农县简泉协力综合养殖公司(网络查询名称为惠农县简泉协力综合养殖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 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3,324,996.79元。其中:本金1,0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2,324,996.79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为宁夏简泉农场。拟处置债权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
合同编号 |
本金金额 |
利息、罚息、违约金、复利 |
其他债权 |
债权合计 |
担保方式 |
抵押人/保证人 |
1 |
642007农银借字2000第005号 |
900,000.00 |
2,094,757.27 |
0 |
2,994,757.27 |
保证 |
宁夏简泉农场 |
642007农银借字2000第010号 |
100,000.00 |
230,239.52 |
0 |
330,239.52 |
保证 |
宁夏简泉农场 |
2. 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0年,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5MA77K51H4A,注册号64*开通会员可解锁*,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惠农县简泉农场,法定代表人:李乐田,注册资金51.6万元(李乐田持股50.48%、陈景屹持股49.52%),经营范围:羊、猪的饲养、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为*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吊销未注销。
3. 保证人基本情况
宁夏国营简泉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开通会员可解锁*202884,法定代表人:尤焱,成立于*开通会员可解锁*,注册资本490万元,股东为宁夏农垦事业管理局100%持股,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简泉农场,系全民所有制,营业期限:*开通会员可解锁*至长期,经营范围:粮食、饲草料、枸杞、油料、瓜果蔬菜、特色农产品的种植、销售;淡水鱼销售;农林牧渔现代农业科技开发、试验示范、推广应用;农药(低毒、低残留)、农膜、农资、建材(不含土砂石)的销售;生态旅游、农业观光旅游;农产品加工、销售;农机作业;现代农业园区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农业灌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 诉讼执行情况
未诉讼。
5. 瑕疵披露
(1) 该项目主体名称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2) 债权诉讼时效可能丧失,担保人存在已过保证期间不承担保证责任等风险,提请投资人自行判断。
(九)惠农县巨龙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资产
1. 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3,255,511.86元。其中:本金98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2,275,511.86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赵福宁以其承包的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县简泉农场的林地(个人林权证编号为G1000005(面积180亩))以及其名下惠农县简泉农村三队房屋所有权(面积335.65平方米,惠农县房权证惠城房字第2001041号)提供抵押担保。惠农县巨龙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名下土地及房产等设施(惠工商抵字(2001)第07号)、良种羊圈舍、深水井、水窖等固定资产(企业抵押物登记证编号为惠工商抵字(2000)第35号)、惠农县燕子墩乡简泉村承包的集体土地38亩(惠集用(2000)字第30号);惠农县燕子墩乡简泉村的房屋面积68.93平方米(惠城房字第2001040号)提供抵押担保。拟处置债权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
合同编号 |
本金金额 |
利息、罚息、违约金、复利 |
其他债权 |
债权合计 |
担保方式 |
抵押人/保证人 |
1 |
农银专抵借字99第031号 |
350,000.00 |
693,798.71 |
0 |
1,043,798.71 |
抵押 |
赵福宁 |
2 |
农银专抵借字99 第029号 |
200,000.00 |
728,705.33 |
0 |
928,705.33 |
抵押 |
赵福宁 |
3 |
642009农银借字 2000 第012号 |
200,000.00 |
398,932.01 |
0 |
598,932.01 |
抵押 |
惠农县巨龙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4 |
642009农银借字 2001第001号 |
230,000.00 |
454,075.81 |
0 |
684,075.81 |
抵押 |
惠农县巨龙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 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网络无法查询到相关信息,根据债权资料,该企业成立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企业类型系有限责任公司。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赵福宁,注册资本50万元,营业期限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地址位于简泉农场三队。经营范围: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
3. 保证人基本情况
无保证人。
4. 诉讼执行情况
未诉讼。
5. 瑕疵披露
(1) 该项目主体名称存在无法查询的情况。因贷款合同号及分户协议的贷款合同编号无法对应,故抵押物无法对应,存在抵押权未设立、抵押物灭失、占用等风险。
(2) 债权诉讼时效可能丧失,担保人存在已过保证期间不承担保证责任等风险,提请投资人自行判断。
(十)宁夏惠农县金禾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资产
1. 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5,471,199.10元。其中:本金1,5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3,971,199.1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债务企业以其名下惠农西永固乡名下1004亩土地使用权(惠农国用(1998)字第001号、惠农国用(1998)字第002号)、惠农县简泉农场的林地(个人林权证编号为G1000002)面积300亩及西永固乡国有土地使用权165734.16㎡(与权证面积不一致)、变压器等机器设备、围墙、房屋520.06㎡(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惠农县房权证惠城房字第2000514号)、机井、水泵等(企业抵押物登记证编号(惠工商抵字(2000)第37号))提供抵押担保。拟处置债权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
合同编号 |
本金金额 |
利息、罚息、违约金、复利 |
其他债权 |
债权合计 |
担保方式 |
抵押人/保证人 |
1 |
农银抵借字 1998第010 号 |
800,000.00 |
2,180,303.28 |
0 |
2,980,303.28 |
抵押 |
宁夏惠农县金禾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 |
农银专抵借字1999第 011号 |
500,000.00 |
1,072,239.37 |
0 |
1,572,239.37 |
抵押 |
宁夏惠农县金禾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3 |
642009农银借字2000第 013号 |
200,000.00 |
718,656.45 |
0 |
918,656.45 |
抵押 |
宁夏惠农县金禾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 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1998年,系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MA77KEC77G,注册号64*开通会员可解锁*,位于惠农县安乐桥大市场东四楼房8号,法定代表人:王国平,注册资金50万元,股东:王国平持股80%、瞿惠婷持股20%。经营范围:枸杞种植、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为*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吊销未注销。
3. 保证人基本情况
无保证人。
4. 诉讼执行情况
未诉讼。
5. 瑕疵披露
(1) 该项目因贷款合同部分编号无法对应,故抵押物登记存在误差,可能存在抵押权未设立、抵押物灭失、占用、无法实现抵押权等风险。
(2) 债权诉讼时效可能丧失,担保人存在已过保证期间不承担保证责任等风险,提请投资人自行判断。
(十一)宁夏惠农县木器厂(网络查询名称为惠农县木器厂)债权资产
1. 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512,028.75元。其中:本金15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350,338.75元,其他债权11,690.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债务企业以其名惠农县马家湾镇806.85㎡房产及4292.8㎡划拨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拟处置债权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
合同编号 |
本金金额 |
利息、罚息、违约金、复利 |
其他债权 |
债权合计 |
担保方式 |
抵押人/保证人 |
1 |
(642001)农银借字(2000)第318号 |
150,000.00 |
350,338.75 |
11,690.00 |
512,028.75 |
抵押 |
宁夏惠农县木器厂 |
2. 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1年,系个人独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5MA77JD62XN,注册号64*开通会员可解锁*,位于宁夏惠农县马家湾镇木器厂,法定代表人:沈光荣,经营范围:木制家具制造,建筑材料,装潢材料;自产自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为*开通会员可解锁*至长期,注册资金33万元,股东沈光荣持股100%。吊销未注销。
3. 保证人基本情况
无保证人。
4. 诉讼执行情况
*开通会员可解锁*,农业银行向石嘴山市惠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石嘴山市惠农县人民法院作出(2003)惠民商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惠农县木器厂偿还原告农行惠农县支行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29544.95元(利息暂算至*开通会员可解锁*),合计179544.95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到期不能偿付,原告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开通会员可解锁*,原债权人农行已申请强制执行。
5. 瑕疵披露
(1) 存在已过申请执行期的风险。
(2) 土地为划拨用地,存在占用、租用等情况,提请投资人自行了解。
(十二)宁夏惠农县青山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资产
1. 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512,028.75元。其中:本金2,1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5,672,763.07元,其他债权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抵押情况如下:宁夏惠农县青山园林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常惠宁名下位于惠农县西永固乡雁窝池村的283亩集体承包土地使用权(惠集用(1999)字第0007号)、常惠宁名下位于惠农县西永固乡雁窝池村587.04平方米砖木和土木结构的厂房(惠城房字第2000553号)、常惠宁名下位于惠农县马家湾镇1957.8平方米商住出让地(惠国用(2000)字第0058号)、常惠宁名下位于惠农县马家湾镇2017.93平米商业用房(惠城房字第2000212号)及宁夏惠农县青山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机井、水泵、林权等。拟处置债权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
合同编号 |
本金金额 |
利息、罚息、违约金、复利 |
其他债权 |
债权合计 |
担保方式 |
抵押人/保证人 |
1 |
(惠)农银借合同字第96019号 |
300,000.00 |
900,962.17 |
0 |
1,200,962.17 |
抵押 |
常会宁 |
2 |
农银抵借1998第007号 |
300,000.00 |
1,293,791.92 |
0 |
1,593,791.92 |
抵押 |
常会宁 |
3 |
农银抵借1998第005号 |
700,000.00 |
1,592,190.09 |
0 |
2,292,190.09 |
抵押 |
常会宁 |
4 |
642009农银借字2000第004号 |
800,000.00 |
1,885,818.89 |
0 |
2,685,818.89 |
抵押 |
宁夏惠农县青山园林有限责任公司 |
2. 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开通会员可解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5MA77JH4287,注册号64*开通会员可解锁*,位于惠农县西永固乡雁窝池二队,企业类型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常惠宁,注册资本50万元,股东为常惠宁持股80%,常惠杰持股20%,营业期限为*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经营范围:果树种植,枸杞种植。吊销,未注销。
3. 保证人基本情况
无保证人。
4. 诉讼执行情况
未诉讼。
5. 瑕疵披露
(1) 债权诉讼时效可能丧失,担保人存在已过保证期间不承担保证责任等风险,提请投资人自行判断。
(2) 抵押物存在灭失、占用、抵押权未设立等风险,提请投资人自行了解。
(十三)宁夏绿苑农业综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资产
1. 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79,273,452.18元。其中:本金17,0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62,273,452.18元,其他债权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债务人以其名下8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土地均位于惠农县,面积合计约5819.64亩。拟处置债权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
合同编号 |
本金金额 |
利息、罚息、违约金、复利 |
其他债权 |
债权合计 |
担保方式 |
抵押人/保证人 |
1 |
农银保借字1997第004号 |
500,000.00 |
2,647,696.53 |
0 |
3,147,696.53 |
保证 |
宁夏惠农农场 |
2 |
农银保借字1998第16号 |
1,800,000.00 |
5,889,189.31 |
0 |
7,689,189.31 |
保证 |
宁夏惠农农场 |
3 |
农银保专借字惠99第001号 |
3,000,000.00 |
9,023,530.38 |
0 |
12,023,530.38 |
保证 |
宁夏惠农农场 |
4 |
农银抵借字惠96第001号 |
700,000.00 |
2,113,574.26 |
0 |
2,813,574.26 |
抵押 |
宁夏绿苑农业综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5 |
农银抵借字惠96第001号 |
200,000.00 |
577,416.31 |
0 |
777,416.31 |
抵押 |
宁夏绿苑农业综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6 |
农银抵借字惠96第001号 |
1,000,000.00 |
7,484,404.82 |
0 |
8,484,404.82 |
抵押 |
宁夏绿苑农业综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7 |
农银抵借字1997第002号 |
2,000,000.00 |
5,466,615.23 |
0 |
7,466,615.23 |
抵押 |
宁夏绿苑农业综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8 |
农银保借专字惠第98004号 |
2,000,000.00 |
6,410,114.04 |
0 |
8,410,114.04 |
保证 |
宁夏惠农农场 |
9 |
农银保借专字惠1998第009号 |
300,000.00 |
900,962.17 |
0 |
1,200,962.17 |
保证 |
石嘴山市裕和实业 |
10 |
农银抵借字惠96第002号 |
2,000,000.00 |
9,649,001.21 |
0 |
11,649,001.21 |
抵押 |
宁夏绿苑农业综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11 |
农银保借字1998第002号 |
1,500,000.00 |
4,698,426.53 |
0 |
6,198,426.53 |
抵押 |
宁夏惠农农场 |
12 |
25198004 |
2,000,000.00 |
7,412,521.39 |
0 |
9,412,521.39 |
抵押 |
宁夏绿苑农业综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2. 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开通会员可解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MA77KRBW00,注册号6*开通会员可解锁*6,法定代表人:吴忠民,注册资本680万元,股东为吴忠民持股74.28%,包玉英持股18.54%,庞金欣持股3.06%,位于银川市新市区朔方路东18号,企业类型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为*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经营范围:土地开发、固沙造林、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及畜产品加工、销售;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吊销,未注销。
3. 保证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宁夏惠农农场(实际名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惠农农场”,已注销)。
保证人石嘴山市裕和实业(实际名称为“石嘴山市裕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开通会员可解锁*5456XL,注册资本50万元,位于大武口区朝阳西街268号,法定代表人吴忠杰,经营范围:建筑材料;化工原料(除化学危险品);机电设备;装潢材料的销售。非标准件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现为存续状态。
4. 诉讼执行情况
仅对其中一笔债务(50万元本金)进行诉讼,情况如下: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 年8月23日作出(2002)石民商初字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夏绿苑农业综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惠农县支行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202639.94元(截止*开通会员可解锁*),合计702639.94元;二、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惠农农场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2465元,其他诉讼费3739元,合计16204元,原告负担972元,被告宁夏绿苑农业综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15232元。
*开通会员可解锁*,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石执字6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夏绿苑农业综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或宁夏回族自治区惠农农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存款 722896.94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5. 瑕疵披露
(1) 共计12笔债权,仅1笔诉讼,其余债权诉讼时效可能丧失,担保人(宁夏惠农农场(实际名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惠农农场”,已注销)存在已过保证期间不承担保证责任、已过申请执行期等风险,提请投资人自行判断。
(2) 抵押物存在灭失、占用、征用、抵押权未设立等风险,提请投资人自行了解。
(十四)石嘴山区丰源综合养殖场债权资产
1. 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179,363.57元。其中:本金35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829,363.57元,其他债权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陈高明以其位于石嘴山市麻黄沟北、北农场南的2块农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国有租赁性质)提供抵押担保,面积为81600㎡。拟处置债权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
合同编号 |
本金金额 |
利息、罚息、违约金、复利 |
其他债权 |
债权合计 |
担保方式 |
抵押人/保证人 |
1 |
农银抵借字99第301号 |
350,000.00 |
829,363.57 |
0 |
1,179,363.57 |
抵押 |
陈高明 |
2. 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开通会员可解锁*,营业执照:640203字8001717号,组织机构代码71068357-1;法定代表人:陈高明,注册资本6.88万元,位于石嘴山区麻黄沟北、北农场南,企业类型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养殖、种植。现该企业已无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企查查查询,现有信息来源于债权资料。
3. 保证人基本情况
无保证人。
4. 诉讼执行情况
未诉讼。
5. 瑕疵披露
(1) 该债权诉讼时效可能丧失,担保人存在已过保证期间不承担保证责任等风险,提请投资人自行判断。
(2) 抵押物存在灭失、占用、征用、抵押权未设立等风险,提请投资人自行了解。
(十五)宁夏民族经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 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175,004.00元。其中:本金 22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948,463.16元,其他债权6,541.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债权在原债权人转让时已将抵押物处置,但仍剩余部分未清偿债权;保证人为宁夏大兴园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法院判决免除其担保责任。拟处置债权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
合同编号 |
本金金额 |
利息、罚息、违约金、复利 |
其他债权 |
债权合计 |
担保方式 |
抵押人/保证人 |
1 |
(640701)农银借字(2004)第174号 |
0.00 |
339,268.31 |
6,541.00 |
345,809.31 |
抵押 |
已处置 |
2 |
(640701)农银借字(2004)第180号 |
220,000.00 |
609,194.85 |
829,194.85 |
保证 |
宁夏大兴园农牧开发有限公司 |
2. 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开通会员可解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7JMYN4J,注册号64*开通会员可解锁*;法定代表人:熊向云,注册资本235万元,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北环西路6号,企业类型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为*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经营范围:农副产品、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剧毒危险品)、建筑材料、普通牧草种子、瓜菜种子、木材、百货、粮油、副食、日用杂品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无股东信息。吊销。
3. 保证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为宁夏大兴园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法院判决免除其担保责任。
4. 诉讼执行情况
*开通会员可解锁*,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吴利商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宁夏民族经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支行借款220000元、利息129401.54元(利息截至*开通会员可解锁*),共计349401.54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免除被告宁夏大兴园农牧开发有限公司的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6541元,由被告宁夏民族经贸有限公司承担。
*开通会员可解锁*中国农业银行吴忠分行营业部依据上述判决书向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吴忠利通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吴利执字第20号《案件受理通知书》立案执行。
5. 瑕疵披露
(1) 担保责任已免除,担保权已丧失,可能存在已过申请执行期等风险,提请投资人自行判断。
(2) 抵押物在农行时已处置,现已无抵押物。
(十六)吴忠市凯达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 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175,004.00元。其中:本金 29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412,978.20元,其他债权7,084.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为国营巴浪湖物资供应站,法院判决免除国营巴浪湖物资供应站担保责任。拟处置债权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
合同编号 |
本金金额 |
利息、罚息、违约金、复利 |
其他债权 |
债权合计 |
担保方式 |
抵押人/保证人 |
1 |
(640702)农银承字(2000)第002号 |
0 |
72,574.52 |
7,084.00 |
79,658.52 |
保证 |
国营巴浪湖物资供应站 |
2 |
(640702)农银借字(2000)第005号 |
290,000.00 |
340,403.68 |
630,403.68 |
保证 |
国营巴浪湖物资供应站 |
2. 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开通会员可解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00MA77KBDX8F,注册号注册号64*开通会员可解锁*;法定代表人:杨彦红,注册资本50万元,杨彦红持股50%、杨美琴持股6%、杨彦军持股4%。位于吴忠市利通区西环路裕西11号楼,企业类型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为*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经营范围:摩托车;农用车;汽车(不含小轿车);五金交电;汽车、农用车及摩托车配件,建材的销售;摩托车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吊销未注销。
3. 保证人基本情况
国营巴浪湖物资供应站(实际名称为国营巴浪湖农场物资供应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开通会员可解锁*84716K,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定代表人王凤安,注册资本28万元,营业期限为*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营业范围:中小农机具;农机配件;汽车零部件;化轻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吊销未注销。
4. 诉讼执行情况
*开通会员可解锁*,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院作出(2012)吴利商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吴忠市凯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吴忠分行借款本金290000元,利息95589.18元(截至*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依合同约定给付;2、免除被告国营巴浪湖物资供应站担保责任。3、案件受理费7084元,由吴忠市凯达有限公司负担。”
吴忠市凯达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中国农业银行吴忠分行向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院申请强制执行,未收到执行终结文书。
5. 瑕疵披露
担保责任已免除,担保权已丧失,可能存在已过申请执行期等风险,提请投资人自行判断。
(十七)吴忠市通用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 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327,829.97元。其中:本金49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830,037.97元,其他债权7,792.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吴忠市通用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用其名下的机械设备、房屋建筑物抵押担保。根据债权材料显示工厂用地及机械设备办理了企业抵押物登记证书(吴工商抵合字登字(2004)第023号)。该抵押房产无产权证。据原农行资料显示:房产为350平方米农村住宅,由债务企业法人居住,土地属于集体,抵押房产存在法律瑕疵,造成抵押权无法行使。保证人为吴忠市凯峰高新技术养殖场,法院判决免除其担保责任。拟处置债权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
合同编号 |
本金金额 |
利息、罚息、违约金、复利 |
其他债权 |
债权合计 |
担保方式 |
抵押人/保证人 |
1 |
(640711专)农银借字(2000)第011号 |
350,000.00 |
522,394.60 |
7,792.00 |
880,186.60 |
保证 |
吴忠市凯峰高新技术养殖场 |
2 |
(640703)农银借字(2004)第001号 |
140,000.00 |
307,643.37 |
447,643.37 |
抵押 |
吴忠市通用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
2. 债务人基本情况
实际名称为:吴忠市通用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该企业成立于*开通会员可解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00MA77JJW56G;法定代表人:刘清,注册资本40万元,刘清持股95%、刘宏鹏持股5%。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金积镇,企业类型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为*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经营范围:纸塑复合袋;塑料编织袋;塑料制品;塑绳的加工、销售。已注销。
3. 保证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为吴忠市凯峰高新技术养殖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02MA77JXTP9D,为个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王贤,注册资本30万元,王贤100%持股,营业期限为*开通会员可解锁*至长期,营业范围:畜禽养殖;农作物种植;饲料加工;肉类加工;农副产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吊销未注销。
4. 诉讼执行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吴忠分行向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过程中通用塑料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吴忠分行达成调解。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作出(2009)吴利民商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被告吴忠市通用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前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行借款49万元,利息198241.45元,合计688241.45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行对被告吴忠市通用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抵押的财产STCE65 型吹瓶机一台、500毫升、450毫升、250毫升三套模具、300型破碎机、价值94800元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吴忠凯峰高新技术养殖场不承担责任;案件受理费10683元,被告吴忠市通用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承担5342元,本院退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行5341元。
*开通会员可解锁*,吴忠市通用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向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开通会员可解锁* 12日向执行法院申请抵押物评估拍卖,*开通会员可解锁*吴忠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抵押物作出评估,价值为22820元。
无后续执行相关法律文书。
5. 瑕疵披露
(1) 债务人已注销;担保责任已免除,担保权已丧失,可能存在已过申请执行期等风险,提请投资人自行判断。
(2) 抵押物存在灭失、占用、征用、抵押权未设立等风险,提请投资人自行了解。
(十八)青铜峡市小坝乡永丰面粉厂债权资产
1. 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82,511.99元。其中:本金30,686.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51,825.99元,其他债权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债务企业以其名下的碾米机、面粉机、饲料混合机各一套、厂房30间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在青铜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企业抵押物登记证》,编号:青财押字第99040号。拟处置债权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
合同编号 |
本金金额 |
利息、罚息、违约金、复利 |
其他债权 |
债权合计 |
担保方式 |
抵押人/保证人 |
1 |
农银抵借字99第0616号 |
30,686.00 |
51,825.99 |
0 |
82,511.99 |
抵押 |
青铜峡市小坝乡永丰面粉厂 |
2. 债务人基本情况
债权资料中提供的营业执照名称为:青铜峡市永丰面粉厂,经企查查查询该企业已注销。借款资料及判决中显示借款人及被告为青铜峡市小坝乡永丰面粉厂,无法核实是否为同一主体。青铜峡市小坝乡永丰面粉厂无法查询到任何信息。
3. 保证人基本情况
无保证人。
4. 诉讼执行情况
*开通会员可解锁*青铜峡市人民法院作出(2001) 青民初字第11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青铜峡市小坝乡永丰面粉厂偿还中国农业银行青铜峡市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1年9 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付至还清之日)。二、青铜峡市小坝乡永丰面粉厂支付中国农业银行青铜峡市支行实现债权的费用9000元。诉讼费7213元由青铜峡市小坝乡永丰面粉厂承担。以上给付款项于判决生效十日内付清,逾期不付,以其抵押物折价或变卖价优先偿付。
5. 瑕疵披露
(1) 债务人贷款名称与实际名称存在不一致情形,可能已注销,不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可能存在已过申请执行期等风险,提请投资人自行判断。
(2) 抵押物存在灭失、占用、抵押权未设立等风险,提请投资人自行了解。
(十九)同心县丁家塘李套子养鸡厂债权资产
1. 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32,400.85元。其中:本金4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92,400.85 元,其他债权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李金生以其30亩果园设定抵押,仅在《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描述,无相关权证。拟处置债权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
合同编号 |
本金金额 |
利息、罚息、违约金、复利 |
其他债权 |
债权合计 |
担保方式 |
抵押人/保证人 |
1 |
970026 |
40,000.00 |
92,400.85 |
0 |
132,400.85 |
抵押 |
李进生 |
2. 债务人基本情况
债权资料中提供的营业执照名称为:同心县小康村养鸡场,地址位于同心县丁塘村李套子村,负责人为李进生,经济性质为个体,主营养鸡,兼营饲料加工,经营期限为九七年正月十七日至九九年正月初一日。经企查查查询,无相关信息。借款资料中借款人盖章处为“同心县丁家塘乡李家套子养鸡场”,企查查也无法查询到相关信息。暂无资料证明宁夏同心县丁家塘乡李家套子养鸡场与同心县小康村养鸡场系同一主体,且借款资料中,法定代表人填写处姓名均为李金生,但签章均为李进生,另同心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开通会员可解锁*出具的《证明》中载明,债务人同心县丁塘乡李套子养鸡厂已注销。
3. 保证人基本情况
无保证人。
4. 诉讼执行情况
未诉讼。
5. 瑕疵披露
(1) 债务人可能已注销,不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抵押物未见合法抵押手续且抵押人“李金生”与“李进生”无法核实是否为同一人。
(2) 该债权诉讼时效可能丧失,担保人存在已过保证期间不承担保证责任等风险,请投资人自行判断。
(3) 抵押物存在灭失、占用、抵押权未设立等风险,提请投资人自行了解。
(二十)同心县腾飞养殖公司债权资产
1. 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76,769.48元。其中:本金5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126,769.48元,其他债权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虎玉川以其名下位于同心镇城北村二社产权证0006877号392㎡砖木结构住宅房屋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宁夏同心县腾飞养殖公司以所有的养殖笼150个、雪雀牌电冰箱1台提供担保,并办理了同财押字第(002)号。拟处置债权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
合同编号 |
本金金额 |
利息、罚息、违约金、复利 |
其他债权 |
债权合计 |
担保方式 |
抵押人/保证人 |
1 |
农银抵借字98第148号 |
50,000.00 |
126,769.48 |
0 |
176,769.48 |
抵押 |
同心县腾飞养殖公司、虎玉川 |
2. 债务人基本情况
债权资料中提供的营业执照名称为:宁夏同心县腾飞养殖公司,位于同心县城关乡,负责人虎斌,注册资金85万元,经营性质为私企。经企查查查询,无相关信息。同心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开通会员可解锁*出具的《证明》中载明,债务人同心县腾飞养殖公司已注销。
3. 保证人基本情况
无保证人。
4. 诉讼执行情况
未诉讼。
5. 瑕疵披露
(1) 债务人可能已注销,不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该债权诉讼时效可能丧失,担保人存在已过保证期间不承担保证责任等风险,请投资人自行判断。
(2) 抵押物存在灭失、占用等风险,提请投资人自行了解。
(二十一)同心县下流水乡粉丝厂债权资产
1. 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73,410.82元。其中:本金5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123,410.82 元,其他债权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同心县下流水乡粉丝厂以其名下位于下流水乡下流水村划拨工业用途土地1890㎡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98)0718)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开通会员可解锁*,同心县房地产管理所出具抵押登记证书(抵押登记证:同国押(98)字第111号)。拟处置债权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
合同编号 |
本金金额 |
利息、罚息、违约金、复利 |
其他债权 |
债权合计 |
担保方式 |
抵押人/保证人 |
1 |
农银抵借字同第980035号 |
50,000.00 |
123,410.82 |
0 |
173,410.82 |
抵押 |
同心县下流水乡粉丝厂 |
2. 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位于同心县下流水乡下流水村,负责人丁永礼,注册资金9万元,经营性质为独资。经企查查查询,无相关信息。同心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出具的《证明》中载明,债务人同心县下流水乡粉丝厂已注销。
3. 保证人基本情况
无保证人。
4. 诉讼执行情况
未诉讼。
5. 瑕疵披露
(1) 债务人可能已注销,不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该债权诉讼时效可能丧失,担保人存在已过保证期间不承担保证责任等风险,请投资人自行判断。
(2) 抵押物存在灭失、占用等风险,提请投资人自行了解。
(二十二)同心县王团镇王海子石膏矿债权资产
1. 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37,670.23元。其中:本金6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177,670.23元,其他债权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为王学贵。拟处置债权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
合同编号 |
本金金额 |
利息、罚息、违约金、复利 |
其他债权 |
债权合计 |
担保方式 |
抵押人/保证人 |
1 |
9700036 |
30,000.00 |
88,850.09 |
0 |
118,850.09 |
保证 |
王学贵 |
2 |
97051 |
30,000.00 |
88,820.14 |
0 |
118,820.14 |
保证 |
王学贵 |
2. 债务人基本情况
根据*开通会员可解锁*同心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中载明,债务人同心县王团镇王海子石膏矿未在该局办理登记注册。企查查亦无法查询到债务人信息。
3. 保证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为王学贵,男,回族,住同心县王团乡王海子村。
4. 诉讼执行情况
未诉讼。
5. 瑕疵披露
(1) 债务人可能未注册,不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该债权诉讼时效可能丧失,担保人存在已过保证期间不承担保证责任等风险,请投资人自行判断。
(2) 保证人为自然人,无法取得联系。
(二十三)同心县全智绒毛公司债权资产
1. 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364,094.06元。其中:本金1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264,094.06元,其他债权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仅在《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载明以马全智和同心县全智绒毛公司房产、汽车提供抵押担保,无相关资料及权证。拟处置债权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
合同编号 |
本金金额 |
利息、罚息、违约金、复利 |
其他债权 |
债权合计 |
担保方式 |
抵押人/保证人 |
1 |
同发农银借合字第008号 |
100,000.00 |
264,094.06 |
0 |
364,094.06 |
抵押 |
马全智、同心县全智梳绒厂 |
2. 债务人基本情况
债权资料无债务人信息,企查查亦无法查询到债务人信息。
3. 保证人基本情况
无保证人。
4. 诉讼执行情况
未诉讼。
5. 瑕疵披露
(1) 债务人可能未注册,不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该债权诉讼时效可能丧失,担保人存在已过保证期间不承担保证责任等风险,请投资人自行判断。
(2) 抵押物存在灭失、占用、抵押权未设立等风险,提请投资人自行了解。
(二十四)同心县下马关镇土畜产公司债权资产
1. 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508,730.07元。其中:本金15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358,730.07元,其他债权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苏东平以其名下位于同心县下马关镇南关村120 m²砖木房产(房屋所有证号:同心县房权证00001860号)、北京牌汽车一辆(车牌号:宁C90659) 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未约定。拟处置债权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
合同编号 |
本金金额 |
利息、罚息、违约金、复利 |
其他债权 |
债权合计 |
担保方式 |
抵押人/保证人 |
1 |
同发农银借合字第009号 |
150,000.00 |
358,730.07 |
0 |
508,730.07 |
抵押 |
苏东平 |
2. 债务人基本情况
债权资料无债务人信息,企查查亦无法查询到同心县下马关镇土畜产公司信息,但查询到“同心县下马关土畜产有限公司”,根据贷款资料判断为同一主体。该企业成立于1995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24MA77JQ8L39,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下马关镇,法人苏东平,注册资本20万元,股东:苏东平持股50%、马海荣持股25%、苏小平持股25%。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业务范围:皮、毛、绒、发菜加工购销,土特产品、烟、酒、副食、五金百货、服装、鞋、帽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吊销未注销。
3. 保证人基本情况
无保证人。
4. 诉讼执行情况
未诉讼。
5. 瑕疵披露
(1) 该债权诉讼时效可能丧失,担保人存在已过保证期间不承担保证责任等风险,请投资人自行判断。
(2) 抵押物存在灭失、占用、抵押权未设立等风险,提请投资人自行了解。
(二十五)同心县集才土畜产公司(“宁夏同心县集财土畜产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 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835,784.97元。其中:本金3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535,784.97元,其他债权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马玉以其同心县下马关镇377㎡砖木结构非住宅房产(同心县房权证第1512号)、马玉才以其同心县下马关镇354㎡砖木结构非住宅房产(同心县房权证第1509号)提供抵押担保。拟处置债权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
合同编号 |
本金金额 |
利息、罚息、违约金、复利 |
其他债权 |
债权合计 |
担保方式 |
抵押人/保证人 |
1 |
同发农银借合字第009号 |
300,000.00 |
535,784.97 |
0 |
835,784.97 |
抵押 |
马玉才 |
2. 债务人基本情况
债权资料营业执照显示名称应为“宁夏同心县集财土畜产有限公司”。该企业成立于2000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24MA77J59U66,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长征东街,法人马玉财,注册资本30万元,马玉财持股66.67%、马伟均持股33.33%。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业务范围:皮、毛、绒加工;五金、三类中药材购销、粮油加工、农副产品、钢材、水泥、日用百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吊销未注销。但根据同心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开通会员可解锁*出具的《证明》中载明,债务人同心县集才土畜产公司已自行注销。
3. 保证人基本情况
无保证人。
4. 诉讼执行情况
未诉讼。
5. 瑕疵披露
(1) 企业名称和实际贷款名称存在不一致情况,债务企业可能已经注销;
(2) 农行转让时,分户协议里仅写明抵押人为马玉,但抵押人为马玉及马玉才。
(3) 该债权诉讼时效可能丧失,担保人存在已过保证期间不承担保证责任等风险,请投资人自行判断。
(4) 抵押物存在灭失、占用、抵押权未设立等风险,提请投资人自行了解。
(二十六)宁夏同心县穆斯林肉联加工厂债权资产
1. 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391,707.42元。其中:本金4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991,707.42元,其他债权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抵押物情况如下:马秀清名下位于同心镇市场内商品房(砖混非住宅)134.4㎡,同房权证同字第318号;周云名下位于同心镇予北西巷67㎡房产(砖木非住宅),同房权证同字第1575号;马军名下位于同心镇民生街208.88㎡房产(砖木非住宅),同房权证同字第866号;杨毅名下位于同心镇永安路159.6㎡房产(砖木非住宅),同房权证同字第1576号;杨玉春(杨遇春)名下位于同心镇予南西巷84.43㎡房产(砖木),同房权证同字第1573号;马斌名下位于同心镇北环路174㎡房产(砖木非住宅),同房权证同字第864号;杨满祥名下位于同心镇民生南街155㎡房产(土木、砖木非住宅),同房权证同字第1574号。拟处置债权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
合同编号 |
本金金额 |
利息、罚息、违约金、复利 |
其他债权 |
债权合计 |
担保方式 |
抵押人/保证人 |
1 |
无合同编号 |
400,000.00 |
991,707.42 |
0 |
1,391,707.42 |
抵押 |
周云名、马军、马秀清、马斌名、杨遇春、杨满祥、杨毅 |
2. 债务人基本情况
债权资料盖章名称为“宁夏同心县穆斯林肉联加工厂”,但提供的营业执照为“同心县肉联加工厂”,同心县肉联加工厂位于同心县市场,成立于1999年,法定代表人马洪宝,注册资金80万元,经济性质为私营联办,经营范围:牛、羊。上述两个主体均无法通过企查查查询到任何信息。
3. 保证人基本情况
无保证人。
4. 诉讼执行情况
未诉讼。
5. 瑕疵披露
(1) 企业名称和实际贷款名称存在不一致情况,债务人可能存在未注册等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况。
(2) 该债权诉讼时效可能丧失,担保人存在已过保证期间不承担保证责任等风险,请投资人自行判断。
(3) 抵押物存在灭失、占用、抵押权未设立等风险,提请投资人自行了解。
(二十七)同心县扬黄扶贫农林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 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654,794.13元。其中:本金95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1,704,794.13元,其他债权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同心县扬黄扶贫农林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养殖场场房16间、汽车、王团镇罗家河湾村129000㎡农业综合开发土地使用权(仅抵押其中66670㎡)以及同心县王团镇663㎡砖木结构房产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土地证为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拟处置债权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
合同编号 |
本金金额 |
利息、罚息、违约金、复利 |
其他债权 |
债权合计 |
担保方式 |
抵押人/保证人 |
1 |
970012 |
150,000.00 |
350,995.73 |
0 |
500,995.73 |
抵押 |
同心县扬黄扶贫农林牧开发有限公司 |
2 |
农银抵借字99第191号 |
800,000.00 |
1,353,798.40 |
0 |
2,153,798.40 |
抵押 |
同心县扬黄扶贫农林牧开发有限公司 |
2. 债务人基本情况
债权资料资料营业执照名称为“同心县王团镇扬黄扶贫农林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位于同心县王团镇,注册资本3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彦秀,经营范围:种植业、养殖业、绒毛加工,但借款合同盖章为“同心县扬黄扶贫农林牧开发有限公司”。经网络查询,存在疑似主体,名称为“同心县杨黄扶贫农.林.牧开发公司”。
3. 保证人基本情况
无保证人。
4. 诉讼执行情况
未诉讼。
5. 瑕疵披露
(1) 企业名称和实际贷款名称存在不一致情况,债务人可能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
(2) 该债权诉讼时效可能丧失,担保人存在已过保证期间不承担保证责任等风险,请投资人自行判断。
(3) 抵押物存在灭失、占用、抵押权未设立等风险,提请投资人自行了解。
(二十八)同心县兰英砖瓦厂债权资产(查询名称为“宁夏同心县兰英砖瓦厂”)
1. 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3,415,933.65元。其中:本金93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2,485,933.65元,其他债权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企业以其名下的设备(砖机1套、瓦机1套、输电设备1套、烘干设备1套)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在同心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宁工商抵合登字(2005)第004号)。拟处置债权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
合同编号 |
本金金额 |
利息、罚息、违约金、复利 |
其他债权 |
债权合计 |
担保方式 |
抵押人/保证人 |
1 |
无合同编号 |
930,000.00 |
2,485,933.65 |
0 |
3,415,933.65 |
抵押 |
同心县兰英砖瓦厂 |
2. 债务人基本情况
企查查查询名称为宁夏同心县兰英砖瓦厂,成立于*开通会员可解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24X25130223H,法定代表人杨自立,注册资本1600万元,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砖瓦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为在营开业状态。
3. 保证人基本情况
无保证人。
4. 诉讼执行情况
未诉讼。
5. 瑕疵披露
(1) 企业名称和实际贷款名称存在不一致情况。
(2) 该债权诉讼时效可能丧失,担保人存在已过保证期间不承担保证责任等风险,请投资人自行判断。
(3) 抵押物存在灭失、占用、抵押权未设立等风险,提请投资人自行了解。
(二十九)盐池县长城农牧场债权资产
1. 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3,323,327.66元。其中:本金8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2,523,327.66元,其他债权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第一笔40万元的债权由李志锋及吴学梅在借款抵押合同中签章,抵押物依据合同判断为“房产、土地使用权”,具体是何房产、土地,资料里未显示,情况不详。第二笔40万元的债权,由柴兴武(该抵押人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因死亡注销户籍)以其承租的盐池县城郊乡佟记圈村黄蒿渠自然村的750亩土地为债务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拟处置债权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
合同编号 |
本金金额 |
利息、罚息、违约金、复利 |
其他债权 |
债权合计 |
担保方式 |
抵押人/保证人 |
1 |
19970028 |
400,000.00 |
1,278,483.63 |
0 |
1,678,483.63 |
抵押 |
盐池县长城农牧场 |
2 |
19980002 |
400,000.00 |
1,244,844.03 |
0 |
1,644,844.03 |
抵押 |
盐池县长城农牧场 |
2. 债务人基本情况
债权资料未提供营业执照,无法通过企查查查询到任何信息。根据2014年盐池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证明,显示“盐池县长城农牧场由于未参加年检,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3. 保证人基本情况
无保证人。
4. 诉讼执行情况
未诉讼。
5. 瑕疵披露
(1) 企业名称无法查询,债务人可能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
(2) 该债权诉讼时效可能丧失,担保人存在已过保证期间不承担保证责任等风险,请投资人自行判断。
(3) 抵押物存在灭失、占用、抵押权未设立等风险,提请投资人自行了解。
(三十)盐池县长河农林牧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 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570,453.84元。其中:本金5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1,070,453.84元,其他债权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盐池县长河农林牧有限公司以其承包的位于四墩村红山沟队150亩的土地使用权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李生智以其名下位于城南红山沟村的房产(面积74.4㎡+62㎡)为该借款提供担保。拟处置债权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
合同编号 |
本金金额 |
利息、罚息、违约金、复利 |
其他债权 |
债权合计 |
担保方式 |
抵押人/保证人 |
1 |
盐农银抵借字99专第023号 |
500,000.00 |
1,070,453.84 |
0 |
1,570,453.84 |
抵押 |
盐池县长河农林牧有限公司 |
2. 债务人基本情况
债权资料未提供营业执照,无法通过企查查查询到任何信息。根据2007年盐池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证明,显示盐池县长河农林牧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9年,注册资金30万元,位于盐兴路南,法人李生智,经营期限为*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已于2007年被吊销营业执照。
3. 保证人基本情况
无保证人。
4. 诉讼执行情况
未诉讼。
5. 瑕疵披露
(1) 企业名称无法查询,可能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
(2) 该债权诉讼时效可能丧失,担保人存在已过保证期间不承担保证责任等风险,请投资人自行判断。
(3) 抵押物存在灭失、占用、抵押权未设立等风险,提请投资人自行了解。
(三十一)盐池县杨记场农林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 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4,764,604.09元。其中:本金1,3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3,464,604.09元,其他债权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企业以其承包的66.7公顷农林牧综合开发土地使用权、承包的位于盐池县城郊乡四墩子草泥洼100亩的土地使用权为该借款提供担保。拟处置债权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
合同编号 |
本金金额 |
利息、罚息、违约金、复利 |
其他债权 |
债权合计 |
担保方式 |
抵押人/保证人 |
1 |
19970032 |
400,000.00 |
1,288,677.55 |
0 |
1,688,677.55 |
抵押(实际为保证) |
盐池县杨记场农林牧综合开发有有限公司 |
2 |
盐农银抵借字98专第32号 |
600,000.00 |
1,504,107.27 |
0 |
2,104,107.27 |
抵押 |
盐池县杨记场农林牧综合开发有有限公司 |
3 |
盐农银抵借字99专第011号 |
300,000.00 |
671,819.27 |
0 |
971,819.27 |
抵押 |
盐池县杨记场农林牧综合开发有有限公司 |
2. 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1997年,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青山乡田记台,经营范围:牛羊育肥,农业林种植,果类种植;五金、百货、其他副食品;装潢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35万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杨占斌持股85.71%、侯占霞持股14.29%。吊销,未注销。
3. 保证人基本情况
无保证人。
4. 诉讼执行情况
未诉讼。
5. 瑕疵披露
(1) 该项目共计3笔贷款,农行转让时均为抵押贷款,实际有一笔本金为40万元为保证贷款,保证人实际为宁夏盐池煤炭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农行转让给我公司前已丧失担保时效。
(2) 该债权诉讼时效可能丧失,担保人存在已过保证期间不承担保证责任等风险,请投资人自行判断。
(3) 抵押物存在灭失、占用、四至不清、抵押权未设立等风险,提请投资人自行了解。
(三十二)宁夏国泰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 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121,843.22元。其中:本金4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721,843.22元,其他债权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企业以其承包的位于盐池县城郊乡四墩子村红山沟北的140亩集体土地为该借款提供担保。拟处置债权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
合同编号 |
本金金额 |
利息、罚息、违约金、复利 |
其他债权 |
债权合计 |
担保方式 |
抵押人/保证人 |
1 |
盐农银抵借字99专第018号 |
400,000.00 |
721,843.22 |
0 |
1,121,843.22 |
抵押 |
宁夏国泰贸易有限公司 |
2. 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1996年,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凤凰北街50号,经营范围:批发、零售家用电器、五金交电、服装鞋帽、日用百货、煤炭、焦炭、水泥、钢材、建筑装饰材料、机电产品、水暖配件、机械设备、化工产品(不含专营)、有色金属、安全设备、工矿产品、农副产品(不含粮油)、烟酒副食;水电施工、养殖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66万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焦凤银持股90.91%、魏立春持股9.09%。吊销,未注销。
3. 保证人基本情况
无保证人。
4. 诉讼执行情况
盐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盐民商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夏国泰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池县支行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275971.22元(利息暂计算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共计675971.2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被告宁夏国泰贸易有限公司如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池县支行则享有对被告宁夏国泰贸易有限公司所抵押的其租赁期为30年的原城郊乡四墩子行政村下红山沟自然村村北的 240亩荒地中的140 亩地的租赁权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执行案号为(2013)盐法执字第60号,现已终本。
5. 瑕疵披露
(1) 该债权抵押土地为集体土地,可能存在欠缴承包费等相关情况。
(2) 抵押物存在灭失、占用、租用、四至不清等无法实现抵押权的风险,提请投资人自行了解。
(三十三)盐池县崇德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资产
1. 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130,375.02元。其中:本金4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730,375.02元,其他债权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为宁夏盐池煤炭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名“宁夏旭源煤炭工业有限公司”)。拟处置债权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
合同编号 |
本金金额 |
利息、罚息、违约金、复利 |
其他债权 |
债权合计 |
担保方式 |
抵押人/保证人 |
1 |
19970041 |
400,000.00 |
730,375.02 |
0 |
1,130,375.02 |
保证 |
宁夏盐池煤炭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
2. 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1997年,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城北关西路,经营范围:中药材种植及综合技术开发,装潢,土畜产品加工、购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30万元(甄德秀持股66.67%、赵有德持股33.33%)。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吊销,未注销。
3. 保证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为宁夏盐池煤炭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已更名为宁夏旭源煤炭工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MA76MWRUXT,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2247.56万元,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冯记沟乡,营业期限:*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经营范围:原煤开采,动物饲养,其它副食品,货运,日用百货,原明粉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现为吊销状态。
4. 诉讼执行情况
*开通会员可解锁*,盐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盐民商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一、被告盐池县崇德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池县支行借款400000元,利息213077.18元,共计613077.18元。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前一次性全部付清(*开通会员可解锁*后利息随本清偿);二、宁夏盐池县煤炭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已不存在)不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三、本案诉讼费 9931元,减半收取 4965元,由被告盐池县崇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到本案的基本信息,执行案号为(2012)盐执字第289号,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5. 瑕疵披露
(1) 判决显示宁夏盐池煤炭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未判决其担保责任。
(2) 债权存在保证期间已过诉讼时效的可能,请投资人自行判断。
(三十四)中卫市元明林牧工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 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916,423.36元。其中:本金3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1,616,423.36元,其他债权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为中冶美利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拟处置债权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
合同编号 |
本金金额 |
利息、罚息、违约金、复利 |
其他债权 |
债权合计 |
担保方式 |
抵押人/保证人 |
1 |
641*开通会员可解锁*5 |
300,000.00 |
1,616,423.36 |
1,916,423.36 |
保证 |
中冶美利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
2. 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0年,现已更名为“中卫市佳鑫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开通会员可解锁*完成注销。位于中卫市镇罗镇刘庄村,经营范围:土地开发,种植养殖,建材、化工、机电经销。注册资金100万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3. 保证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为中冶美利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开通会员可解锁*3B,注册资本167231万元,系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股东为: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00%持股。经营范围:各类机制纸、纸板、加工纸、包装用纸的生产、科研开发、销售;有色金属矿产品、化学矿产品、金属矿产品、重晶石、滑石、石墨、萤石、菱镁矿、耐火矾土、硅灰石、高岭土、膨润土、硅藻土、石膏、珍珠岩、温石棉、金刚石、氧化钙的销售;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的生产、科技开发、销售;造纸原料林种植;原料竹、苇及草浆、苇浆、竹浆、木浆的生产、销售;建筑工程施工装饰;机械设备安装;房地产开发与工程承包;工业工程设计;进出口业务;项目投资及管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现在营开业。
4. 诉讼执行情况
*开通会员可解锁*,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卫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磊、张超、董淑花、董凤娟共同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支行偿还借款90万元,承担自借款之日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期间的利息385945.59元,后续利息随本清;二、被告中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债权人农行申请执行,多年无果。
5. 瑕疵披露
(1) 债务人已注销;中冶美利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已裁定破产,我公司已申报债权,暂未确认。
(2) 该债权申请执行多年无果,可能存在已过申请执行期等风险,请投资人自行判断。
(三十五)中卫县三元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 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632,392.85元。其中:本金44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1,192,392.85元,其他债权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郭自祥以其坐落在中卫县西元乡北干渠北侧(姚滩)的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土地使用权证为卫国用(1999)字第04012-03,土地面积112100平方米。拟处置债权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
合同编号 |
本金金额 |
利息、罚息、违约金、复利 |
其他债权 |
债权合计 |
担保方式 |
抵押人 |
1 |
641*开通会员可解锁*1 |
440,000.00 |
1,192,392.85 |
0 |
1,632,392.85 |
抵押 |
郭自祥 |
2. 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1年,后更名为“中卫市三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已注销。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交通饭店一楼,经营范围:农作物种植、水产品养殖、葡萄种植,葡萄酒(瓶装)销售。注册资金400万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3. 保证人基本情况
无保证人。
4. 诉讼执行情况
*开通会员可解锁*,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沙民初字第1056号民事调解书:“被告中卫市三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支行借款44万元及利息327103.2元(利息计算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前付2万元,下剩的本金及利息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5376元由被告中卫市三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开通会员可解锁*,农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至今无结果。
5. 瑕疵披露
(1) 债务人已注销,涉及的抵押物为无偿划拨用地且存在征用、占用等可能导致抵押权无法实现的情况。
(2) 该债权生效的调解书中并未让抵押人承担相关权利,有可能抵押权诉讼时效已过;申请执行多年无果,可能存在已过申请执行期等风险,请投资人自行判断。
(三十六)中宁县望嘉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 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763,725.70元。其中:本金194,200.72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569,524.98元,其他债权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债务企业以其名下破碎机、颗粒机等11台机械和成品库、车间等财产提供抵押担保,并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在中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抵押物登记证》(证号:中宁工商押字第86号),载明:被担保主债权金额为:流动资金借款贰拾万元整。另,约定以望嘉实业公司等财产提供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亦无清单。拟处置债权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
合同编号 |
本金金额 |
利息、罚息、违约金、复利 |
其他债权 |
债权合计 |
担保方式 |
抵押人/保证人 |
1 |
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字97第006号 |
194,200.72 |
478,951.38 |
0 |
673,152.10 |
抵押 |
中宁县望嘉实业有限公司 |
2 |
抵押担保借款合同 |
0 |
90,573.60 |
90,573.60 |
抵押 |
中宁县望嘉实业有限公司 |
2. 债务人基本情况
根据贷款资料显示,名称为“宁夏中宁县望嘉实业有限公司”,该企业成立于1996年,原法人为王国强,注册资本149.6万元,位于枣园乡,系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查询不到该企业信息。
3. 保证人基本情况
无保证人。
4. 诉讼执行情况
*开通会员可解锁*,中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中宁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夏中宁县望嘉实业有限公司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县支行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135810.54元(利息算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一次性付清,以后利息利随本清;二、被告王国强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宁夏中宁县望嘉实业有限公司、王国强如未按期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原告可对被告宁夏中宁县望嘉实业有限公司抵押的成品库429平方米、车间231平方米以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县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中宁县法院作出(2013)中宁执裁字第308号裁定:终结本院(2012)中宁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5. 瑕疵披露
(1) 债务人无法查询到相关信息,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请投资人自行判断。
(2) 抵押物存在灭失、占用、租用、抵押权未设立等风险,提请投资人自行了解。
(三十七)中宁县金贵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 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142,572.00元。其中:本金43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707,522.00元,其他债权5,050.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债务企业以公司名下办公房、加油机、输油管道等财产提供抵押担保(抵押证号:中宁工商押字(2000)第025号企业抵押物登记证所述财产);此外,(2010)宁民初第356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事实部分表述“被告(金贵实业公司)用其所有的位于中宁县白马乡白路村的1260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提供抵押担保。拟处置债权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
合同编号 |
本金金额 |
利息、罚息、违约金、复利 |
其他债权 |
债权合计 |
担保方式 |
抵押人/保证人 |
1 |
农银借字(2000)第067号 |
430,000.00 |
707,522.00 |
5,050.00 |
1,142,572.00 |
抵押 |
中宁县金贵实业有限公司 |
2. 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1997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开通会员可解锁*654607,位于中宁县长山头清水河以南,经营范围:木制品收购、加工销售;五金产品、汽油、柴油、润滑油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125万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闫梅玲,营业期限:*开通会员可解锁*至无固定期限,为在营开业状态。
3. 保证人基本情况
无保证人。
4. 诉讼执行情况
*开通会员可解锁*,中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宁民初第3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夏中宁县金贵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县支行借款本金43万元及利息200,036元(利息算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二、被告宁夏中宁县金贵实业有限公司如不能按期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县支行可对被告宁夏中宁县金贵实业有限公司抵押物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中宁县金贵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中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宁执字第79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5. 瑕疵披露
抵押物存在灭失、占用、租用、抵押权未设立等风险,提请投资人自行了解。
(三十八)银川市前程固杨粮油加工厂债权资产
1. 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960,499.00元。其中:本金3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660,499.00元,其他债权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债务企业以其名下的地产、房产及设备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开通会员可解锁*,双方向银川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办理《房产抵押贷款监证书》,载明:抵押房产位于银郊大新乡上前城村,砖木结构,房产所有证集字940088号,面积38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银郊国用(93)字第87号,用地面积3960㎡,用途为企业,填发时间为*开通会员可解锁*,批准使用年限50年。拟处置债权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
合同编号 |
本金金额 |
利息、罚息、违约金、复利 |
其他债权 |
债权合计 |
担保方式 |
抵押人/保证人 |
1 |
(94)农银借合字第011号 |
300,000.00 |
660,499.00 |
0 |
960,499.00 |
抵押 |
银川市前程固杨粮油加工厂 |
2. 债务人基本情况
贷款资料无债务人营业执照等信息,经企查查查询信息如下:该企业成立于2008年,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双渠口村,经营范围:粮油来料加工**。注册资金5万元,企业性质:个人独资企业。已注销。根据贷款年限及成立日期,无法判断是否为同一主体。
3. 保证人基本情况
无保证人。
4. 诉讼执行情况
未诉讼。
5. 瑕疵披露
(1) 抵押物存在灭失、占用、租用、抵押权未设立等风险,提请投资人自行了解。
(2) 债务人可能未注册或已注销,贷款主体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请自行判断。
(3) 债权诉讼时效可能丧失,担保人存在已过保证期间不承担保证责任等风险,请投资人自行判断。
(三十九)固原三营钰合祥粉丝厂债权资产
1. 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744,359.26元。其中:本金2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544,359.26元,其他债权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债务企业以其固定资产、房地产作为抵押,实际为马旭平名下位于三营镇南街面积为317.21㎡的房产,房产证号0151;三营村484.48㎡房产,产权证号9032#。均未办理他项权证。拟处置债权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
合同编号 |
本金金额 |
利息、罚息、违约金、复利 |
其他债权 |
债权合计 |
担保方式 |
抵押人/保证人 |
1 |
固农银抵借字98第030号 |
50,000.00 |
129,612.76 |
179,612.76 |
抵押 |
固原三营钰合祥粉丝厂 |
|
固农银抵借字98第030号 |
150,000.00 |
414,746.50 |
564,746.50 |
抵押 |
固原三营钰合祥粉丝厂 |
2. 债务人基本情况
贷款资料营业执照信息显示:该企业成立于1998年,系私营企业(独资),位于固原县三营镇南街,负责人马耀平,注册资本18万元,经营范围:粉丝加工。经企查查查询,无相关信息。
3. 保证人基本情况
无保证人。
4. 诉讼执行情况
未诉讼。
5. 瑕疵披露
(1) 抵押物存在灭失、占用、租用、抵押权未设立等风险,提请投资人自行了解。
(2) 贷款主体无法通过网络查询,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提请投资人自行了解。
(3) 根据固原市公安局出具的《死亡证明》,法人马耀平已死亡,主体无法查询核实及联系,贷款合同的抵押人签字实际显示为“马旭平”。
(4) 债权诉讼时效可能丧失,担保人存在已过保证期间不承担保证责任等风险,请投资人自行判断。
(四十)西吉县惠民骨制品有限公司债权资产(“现名称为西吉县鑫磊骨制品有限公司”)
1. 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3,742,624.31元。其中:本金1,4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2,342,624.31元,其他债权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债务企业以其名下的破骨机、冷却槽、空压机、汽车、变压器、地磅等机器设备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开通会员可解锁*,向西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西工商抵字第149号)。拟处置债权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
合同编号 |
本金金额 |
利息、罚息、违约金、复利 |
其他债权 |
债权合计 |
担保方式 |
抵押人/保证人 |
1 |
(641706)农银借字(2004)第002号 |
1,400,000.00 |
2,342,624.31 |
0 |
3,742,624.31 |
抵押 |
西吉县惠民骨制品有限公司 |
2. 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0年,系有限公司,位于西吉县将台乡保林村,负责人火惠民,注册资本70万元,经营范围:混合、复合饲料制造,三胶、合成洗涤、皂类制造。经企查查查询,已更名为西吉县鑫磊骨制品有限公司(已注销)。
3. 保证人基本情况
无保证人。
4. 诉讼执行情况
未诉讼。
5. 瑕疵披露
(1) 抵押物存在灭失、占用、租用、抵押权未有效设立等风险,提请投资人自行了解。
(2) 贷款主体已注销,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
(3) 债权诉讼时效可能丧失,担保人存在已过保证期间不承担保证责任等风险,请投资人自行判断。
(四十一)隆德县沙塘铸造厂债权资产
1. 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343,360.78元。其中:本金15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193,360.78元,其他债权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为隆德县沙塘机砖厂。拟处置债权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
合同编号 |
本金金额 |
利息、罚息、违约金、复利 |
其他债权 |
债权合计 |
担保方式 |
抵押人/保证人 |
1 |
无编号 |
150,000.00 |
193,360.78 |
0 |
343,360.78 |
保证 |
隆德县沙塘机砖厂 |
2. 债务人基本情况
贷款资料无营业执照相关信息。经企查查查询,无任何信息。
3. 保证人基本情况
隆德县沙塘机砖厂,网络查询只能查询到“隆德县沙塘乡机砖厂”,成立于1990年,系集体所有制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开通会员可解锁*21136N,注册资本56万元,法定代表人名称:张银,位于宁夏隆德县沙塘镇街道。现已被吊销营业执照。“隆德县沙塘乡机砖厂”因注册号与“隆德县沙塘机砖厂”不一致,无法确定其是否为同一主体。
4. 诉讼执行情况
未诉讼。
5. 瑕疵披露
(1) 贷款主体及担保人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请自行判断。
(2) 债权诉讼时效可能丧失,担保人存在已过保证期间不承担保证责任等风险,请投资人自行判断。
(四十二)隆德县沙塘机砖厂债权资产
1. 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34,807.27元。其中:本金8,9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25,907.27元,其他债权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企业以“房地产权”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并出具了《借款抵押承诺书》、《财产共有人同意房地产抵押贷款的保证承诺书》,隆德县人民政府同意将沙塘砖厂名下702.94㎡混合结构房产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抵押物如下:“沙塘街道建造于1995年的房产702.94㎡,用途为办公、营业,房产证号为房权证沙塘镇字第004133号”,并在隆德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房地产产权抵押监证书》及隆房城关镇他字第003876号《房屋他项权证》。拟处置债权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
合同编号 |
本金金额 |
利息、罚息、违约金、复利 |
其他债权 |
债权合计 |
担保方式 |
抵押人/保证人 |
1 |
641808农银借字2006第002号 |
8,900.00 |
25,907.27 |
0 |
34,807.27 |
抵押 |
隆德县沙塘机砖厂 |
2. 债务人基本情况
贷款资料营业执照信息显示:该企业成立于2003年,系集体经济,位于沙塘镇街道,法定代表人:张银。注册号:6422241200123,注册资本56万元,经营范围:砖瓦制造。企查查只能查询到“隆德县沙塘乡机砖厂”,成立于1990年,系集体所有制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开通会员可解锁*21136N,注册资本56万元,法定代表人名称:张银,位于宁夏隆德县沙塘镇街道。现已被吊销营业执照。“隆德县沙塘乡机砖厂”因注册号与“隆德县沙塘机砖厂”不一致,无法确定其是否同一主体。
3. 保证人基本情况
无保证人。
4. 诉讼执行情况
未诉讼。
5. 瑕疵披露
(1) 贷款主体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请自行判断。
(2) 债权诉讼时效可能丧失,担保人存在已过保证期间不承担保证责任等风险,请投资人自行判断。
(3) 抵押物存在灭失、占用、租用、抵押权未有效设立等风险,提请投资人自行了解。
(四十三)彭阳县粮油加工厂债权资产
1. 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433,718.81元。其中:本金34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1,093,718.81元,其他债权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无担保。债务人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在原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固原地区分行住彭阳县信贷组借款1400000元,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到期,用途为粮油加工。*开通会员可解锁*,将其中的粮食附营业务贷款100万元及欠息160173.72元划转到农行彭阳县支行(银固裁发【1998】第01号),贷款方式为信用。划转的贷款以《债权转移通知书》、《人民银行裁定书》和人行、农行、农发行和债务人四方签订的《贷款划转备案协议书》代替债权凭证。*开通会员可解锁*,彭阳县粮食局下发彭粮办发(1999)75号《转发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彭阳县粮油加工厂整体转让方案报告的批复的通知》,该通知中,将该企业整体转让给受让人祁建刚,由祁建刚接收全部资产、债权、及负责员工安置。拟处置债权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
合同编号 |
本金金额 |
利息、罚息、违约金、复利 |
其他债权 |
债权合计 |
担保方式 |
抵押人/保证人 |
1 |
银固裁发(1998)第01号 |
340,000.00 |
1,093,718.81 |
0 |
1,433,718.81 |
无 |
2. 债务人基本情况
根据贷款资料显示,彭阳县粮油加工厂原为国营企业,成立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彭阳县人民政府于1999年对该企业进行了全面改制并作出彭政发【1999】33号《关于彭阳县粮油加工厂整体转让方案报告的批复》,将该厂资产及债务整体转让给原法人代表祁建刚,变为私营企业,经营范围:面粉、小杂粮收购、加工、出售,企业原地址:彭阳县城白阳巷2号。经翻阅资料,可以判断企业工商登记名称为“彭阳县油面厂”(已注销)。从*开通会员可解锁*起原粮油加工厂注销,原粮油加工厂债权、债务由受让人祁建刚承担。
3. 保证人基本情况
无担保人。
4. 诉讼执行情况
*开通会员可解锁*,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固民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由被告彭阳县油面厂、祁建刚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之前连带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阳县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484519.78元(利息计算止*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之后的利息履行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
*开通会员可解锁*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开通会员可解锁*,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固执字第3号执行裁定书,因债务人还款5万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按期还款,故裁定:终结(2010)固民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5. 瑕疵披露
(1) 贷款主体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请自行判断。
(2) 祁建刚负有清偿义务,其为个人,我公司无法与之取得联系。
(四十四)宁夏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 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967,310.46元。其中:本金365,17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602,140.46元,其他债权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为永宁县自来水公司。拟处置债权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
合同编号 |
本金金额 |
利息、罚息、违约金、复利 |
其他债权 |
债权合计 |
担保方式 |
抵押人/保证人 |
1 |
(640212)农银借字2000第10号 |
365,170.00 |
602,140.46 |
0.00 |
967,310.46 |
保证 |
永宁县自来水公司 |
2. 债务人基本情况
根据贷款资料显示,宁夏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号为64*开通会员可解锁*,成立于*开通会员可解锁*,法定代表人魏林,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材料销售。经企查查查询,宁夏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开通会员可解锁*3190XP,工商注册号64*开通会员可解锁*8,法定代表人魏林,注册资本1200万元,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商品房零售,建筑材料销售;工程承包;房屋租赁;物业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 保证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为永宁县自来水公司,属国有企业,现更名为银川中铁水务集团永宁供水有限公司。
4. 诉讼执行情况
永宁县人民法院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作出(2009)永商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一、被告宁夏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县支行借款本金365170.00元及利息78562.80元(利息暂算至*开通会员可解锁*),由被告宁夏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前偿还借款本金165170.00元,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前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前偿还借款利息78562.80元(利息暂算至*开通会员可解锁*)及*开通会员可解锁*以后所产生的利息。二、案件受理费7956.00元,减半收取3978.00元,由被告宁夏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前退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县支行”。
上述调解书履行期届满后,伟林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农业银行永宁县支行*开通会员可解锁*依法向永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1)永执字第542号,执行过程中,由于伟林公司没有能力一次性还清借款本息,农业银行与伟林公司达成一致意见,由伟林公司分期分批支付借款本息且自动履行,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结案。永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永执字第5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院作出(2009)永民商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 瑕疵披露
贷款主体与现查询主体注册号存在不一致情况,债务人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请自行判断;该债权担保责任已丧失。
(四十五)宁夏金丰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资产
1. 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5,734,518.77元。其中:本金807,624.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14,926,894.77元,其他债权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抵押物在2011年被永宁县政府扩建109国道时全部拆除,已无抵押物。拟处置债权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
合同编号 |
本金金额 |
利息、罚息、违约金、复利 |
其他债权 |
债权合计 |
担保方式 |
抵押人/保证人 |
1 |
(640211)农银借字2000第35号 |
0.00 |
2,816,710.41 |
2,816,710.41 |
抵押 |
宁夏金丰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
2 |
(640211)农银借字2000第35号 |
0.00 |
640,359.69 |
640,359.69 |
抵押 |
宁夏金丰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
3 |
(640211)农银借字2000第33号 |
0.00 |
634,202.12 |
634,202.12 |
抵押 |
宁夏金丰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
4 |
(640211)农银借字2000第30号 |
0.00 |
553,628.88 |
553,628.88 |
抵押 |
宁夏金丰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
5 |
(640211)农银借字2000第31号 |
0.00 |
558,962.52 |
558,962.52 |
抵押 |
宁夏金丰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
6 |
(640211)农银借字2000第007号 |
0.00 |
580,241.30 |
580,241.30 |
抵押 |
宁夏金丰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
7 |
(640211)农银借字2000第024号 |
0.00 |
6,534,336.92 |
6,534,336.92 |
抵押 |
宁夏金丰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
8 |
(640211)农银借字2000第28号 |
807,624.00 |
2,608,452.93 |
3,416,076.93 |
抵押 |
宁夏金丰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2. 债务人基本情况
贷款资料营业执照信息显示:成立于*开通会员可解锁*,注册号64*开通会员可解锁*6,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2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开通会员可解锁*56813R,法定代表人:雷金丰,注册地址为宁夏永宁县红星桥北100米处。已歇业。
3. 保证人基本情况
无保证人。
4. 诉讼执行情况
*开通会员可解锁*,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银民商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宁夏金丰源实业有限公司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前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县支行贷款本金1226万元,利息5409696.09元(计算至*开通会员可解锁*),并继续承担*开通会员可解锁*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二、如被告宁夏金丰源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到期不能偿还,原告有权对被告宁夏金丰源实业有限公司设定的抵押物,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案件受理费127818元,减半收取63909元,由被告宁夏金丰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宁夏金丰源实业有限公司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前支付原告)”。
*开通会员可解锁*,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银执字第121号《执行裁定书》:“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金丰源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818739.09元及*开通会员可解锁*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二、若被执行人存款不足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5. 瑕疵披露
该债权已无抵押物,提请投资人了解。
(四十六)宁夏华举农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 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182,500.4元。其中:本金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1,119,229.43元,其他债权63,271.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保证人为银川远洋进出口有限公司、银川市长城乙炔厂。债务企业以其名下位于贺兰县四十里店乡丁北农场的952亩农业开发土地使用权及位于贺兰县四十里店乡丁北农场的养殖场场房1328㎡提供抵押担保。拟处置债权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
合同编号 |
本金金额 |
利息、罚息、违约金、复利 |
其他债权 |
债权合计 |
担保方式 |
抵押人/保证人 |
1 |
农银保借字98第0003号 |
0 |
0 |
63,271.00 |
0 |
保证 |
银川远洋进出口有限公司 |
2 |
贺农银抵借字99第004号 |
0 |
0 |
0 |
抵押 |
宁夏华举农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
|
3 |
农银抵借字1999第016号 |
0 |
1,119,229.43 |
1,182,500.43 |
抵押 |
宁夏华举农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
|
4 |
(640301)农银借字(2000)第002号 |
0 |
0 |
0 |
保证 |
银川市长城乙炔厂 |
2. 债务人基本情况
贷款资料营业执照信息显示:该公司成立于*开通会员可解锁*,注册号6*开通会员可解锁*4,系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18万元,法定代表人尹清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MA77J27J5G,注册地址为银川市郊区政府对面亚西招商大厦四楼,经营期限:*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长期。已吊销。
3. 保证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为银川远洋进出口有限公司、银川市长城乙炔厂(已注销)。
4. 诉讼执行情况
*开通会员可解锁*,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银民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宁夏华举农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998470元、利息2640318.14元(利息暂计至*开通会员可解锁*),并承担*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判决生效后十日未还清欠款的利息;二、如被告宁夏华举农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不能偿还上述借款中本金1198470元及利息1197486.76元(利息暂计至*开通会员可解锁*)并承担*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未还清的利息,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支行有权以被告宁夏华举农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设定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5827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宁夏华举农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判决书履行期届满后,华举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农业银行依法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1)银执字第194号。
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作出(2011)银执字第194-1号执行裁定书,该案已终结本次执行。
*开通会员可解锁*,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宁01执恢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载明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已向长城资产公司执行标的额7151114.22元,下剩执行款1805572.25元未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已经终结本次执行。
5. 瑕疵披露
(1) 抵押物存在灭失、占用、租用、四至不清、抵押权未有效设立等风险,提请投资人自行了解。
(2) 保证人存在注销情况。
(四十七)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牛黄基地债权资产
1.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牛黄基地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4,398,368.54元。其中:本金1,0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3,398,368.54元,其他债权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债务企业以其名下位于原银川市银郊芦花乡良渠稍村的2套房产,面积为2570.89平方米(房产证号:银川郊区政府房产所有证集 980180号、银川郊区政府房产所有证集980830号)提供抵押担保。拟处置债权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
合同编号 |
本金金额 |
利息、罚息、违约金、复利 |
其他债权 |
债权合计 |
担保方式 |
抵押人/保证人 |
1 |
农银抵借字99第004号 |
1,000,000.00 |
3,398,368.54 |
0.00 |
4,398,368.54 |
抵押 |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牛黄基地 |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贷款资料营业执照信息显示: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牛黄基地成立于*开通会员可解锁*,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是魏超群,住所在银川郊区芦花乡粮渠梢村西,营业期限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经营范围:牛的养殖、牛黄的种植、培育,禽、兽、蛋、水产品的养殖、生产。
3.保证人基本情况
无保证人。
4.诉讼执行情况
农业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以广夏公司为被告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作出(2011)兴民商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牛黄基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借款本金 10万元;二、如被告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牛黄基地不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则以其提供抵押的位于原银川市银郊芦花乡良渠稍村的二套房产(房产证号:银川郊区政府房产所有证集 980180号、银川郊区政府房产所有证集980830号)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清偿上述债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300元,公告费 300元,合计2600元,由被告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牛黄基地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5.瑕疵披露
(1)部分债权存在诉讼时效过期的情况。
(2)抵押物存在灭失、占用、租用、四至不清、抵押权丧失等风险。
(四十八)宁夏华西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华西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5,455,239.01元。其中:本金3,448,464.49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11,951,013.52元,其他债权55,761.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现剩余债权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保证人为宁夏贫困地区经济开发服务公司、宁夏黄河商厦有限公司。拟处置债权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
合同编号 |
本金金额 |
利息、罚息、违约金、复利 |
其他债权 |
债权合计 |
担保方式 |
抵押人/保证人 |
1 |
(1996)农发银借合同字第91号 |
148,464.49 |
1,842,193.90 |
55,761.00 |
2,046,419.39 |
保证 |
宁夏贫困地区经济开发服务公司 |
2 |
农银抵借字99第026号 |
1,000,000.00 |
2,546,363.37 |
3,546,363.37 |
抵押 |
宁夏华西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
|
3 |
农银保借字营98第013号 |
2,300,000.00 |
7,562,456.25 |
9,862,456.25 |
保证 |
宁夏黄河商厦有限公司 |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在企查查等公开网站未查询到债务人基本信息。
3.保证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是宁夏贫困地区经济开发服务公司、宁夏黄河商厦有限公司,经项目组在企查查查询,均未见上述担保人信息,亦未联系到担保人,故担保人信息无处获取。
4.诉讼执行情况
农业银行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银民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宁夏华西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0万元,如到期不能清偿借款,原告有权依法对抵押的土地、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享有优先受偿权”。
5. 瑕疵披露
(1)部分债权存在诉讼时效过期的情况。
(2)未在企查查等公开网站查询到债务人、保证人的基本信息,提请投资人自行查询。
(3)该户债权剩余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
(四十九)宁夏万利来制革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万利来制革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404,536.62元。其中:本金4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1,004,536.62元,其他债权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保证人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百货总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拟处置债权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
合同编号 |
本金金额 |
利息、罚息、违约金、复利 |
其他债权 |
债权合计 |
担保方式 |
抵押人/保证人 |
1 |
农银保借字96第050号 |
400,000.00 |
1,004,536.62 |
0.00 |
1,404,536.62 |
保证 |
宁夏回族自治区百货总公司 |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万利来制革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MA77HLE568,注册地址: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71号七楼,法定代表人李青松,经营范围:加工牛皮、猪皮、羊皮及皮革制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为*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注册资金700万元。工商登记状态为已吊销。
3.保证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宁夏回族自治区百货总公司成立于1990年,注册资金1206万元,法定代人是罗志勇,企业类型是全民所有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91640000MA77JG4H8W,注册地址是银川市民族南街329号,营业期限是*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经营范围是百货、针纺织品、纺织品、五金交电、文化用品、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工商登记状态为注销。
4.诉讼执行情况
农业银行宁夏分行营业部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98)银经初字第113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万利来公司欠农行区分行营业部借款本金七十万元,利息五万三千五百五十六元(截止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合计七十五万三千五百五十六元,由万利来公司于一九九九年元月三十一日前全部付清,逾期承担法律责任。二、区百货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一万七千零三十六元,由万利来公司承担。财产保全费四千五百二十九元,由区百货公司承担。万利来公司、区百货公司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应于一九九九年元月三十一日前直接支付给农行区分行营业部。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5.瑕疵披露
债权存在申请执行期间过期的法律风险;担保人已注销。
(五十)宁夏维思特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维思特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128,960.31元。其中:本金6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528,960.31元,其他债权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保证人为银川市经济贸易发展公司。拟处置债权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
合同编号 |
本金金额 |
利息、罚息、违约金、复利 |
其他债权 |
债权合计 |
担保方式 |
抵押人/保证人 |
1 |
642302农银借字(2001)038号 |
600,000.00 |
528,960.31 |
0.00 |
1,128,960.31 |
保证 |
银川市经济贸易发展公司 |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维思特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开通会员可解锁*,注册地址:银川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号楼,法定代表人毛戈,经营范围:硅铁、碳化硅、碳素制品、金属镁的精加工和销售(不含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为*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注册资金693万元。工商登记状态为已吊销、未注销。系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3.保证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是银川市经济贸易发展公司,在企查查等公开网站未查询到保证人基本信息。
4.诉讼执行情况
农业银行东城支行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银民商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宁夏维思特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银川市东城支行借款本金60万元,利息23161.04元(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二、被告银川市经济贸易发展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5.瑕疵披露
债权存在申请执行期间过期的法律风险。
(五十一)宁夏森达园艺场债权资产
1.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森达园艺场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403,502.28元。其中:本金98,251.86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127,607.83元,其他债权177,642.59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 债务人以其持有的位于银川林场236790平方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该笔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承包期限30年(*开通会员可解锁*止),现剩余不到5年时间。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属是宁夏国营银川林场。拟处置债权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
合同编号 |
本金金额 |
利息、罚息、违约金、复利 |
其他债权 |
债权合计 |
担保方式 |
抵押人/保证人 |
1 |
(643209)农银借字(2004)第002号 |
98,251.86 |
126,134.05 |
177,642.59 |
402,028.50 |
抵押 |
宁夏森达园艺场 |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森达园艺场成立于*开通会员可解锁*,注册地址:银川林场(植物园西侧),法定代表人郑广森,经营范围:种植、养殖。营业期限为无固定期限,注册资金158万元。工商登记状态为吊销。企业类型系其他,无股东信息。
3.保证人基本情况
无保证人。
4.诉讼执行情况
农行新市区支行向银川中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2007)银民商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园艺场、郑广森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新市区支行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45000元(利息截止*开通会员可解锁*);二、如园艺场、郑广森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新市区支行对园艺场抵押承包经营的土地依法处置优先受偿。”
宁夏森达园艺场未按上述判决履行义务,农业银行新市区支行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开通会员可解锁*,银川中院作出(2007)银执字第3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森达园艺场、郑广森的银行存款671148元。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执行过程中,因农行新市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郑广森达成和解协议,银川中院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作出(2007)银执字第3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如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判决执行。”
5.瑕疵披露
存在抵押物灭失、抵押权丧失的风险。
(五十二)宁夏惠维创业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惠维创业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714,364.63元。其中:本金7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1,014,364.63元,其他债权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抵押人银川成田禽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位于陶乐红墩子的3000亩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拟处置债权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
合同编号 |
本金金额 |
利息、罚息、违约金、复利 |
其他债权 |
债权合计 |
担保方式 |
抵押人/保证人 |
1 |
700,000.00 |
1,014,364.63 |
0 |
1,714,364.63 |
抵押 |
宁夏银川成田禽业(集团)有限公司 |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惠维创业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开通会员可解锁*,注册地址:银川开发区商贸广场8号楼西楼,法定代表人杨利群,注册资金100万元,经营范围汽车、摩托车及配件、汽车清洗、装饰、美容、汽车用品、金属材料、建材、装饰材料、计算机及耗材、计算机网络工程、计算机零售批发零售服务、计算机配件、文化办公用品、化工产品、煤炭、货物运输、农副产品、烟酒副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为*开通会员可解锁*至无固定期限。工商登记状态为已吊销(*开通会员可解锁*)。企业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3.保证人基本情况
无保证人。
4.诉讼执行情况
未诉讼,诉讼时效已过期。
5.瑕疵披露
(1)存在抵押物灭失、抵押权丧失的风险。
(2)存在诉讼时效过期的法律风险。
(五十三)宁夏永宁县福利康隆工贸有限公司(永宁县康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资产
1.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永宁县福利康隆工贸有限公司(永宁县康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579,870.14元。其中:本金6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973,185.14元,其他债权6,682.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抵押人永宁县星火橡塑厂以其名下机器设备111件(台)及厂房办公楼966㎡为该户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拟处置债权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
合同编号 |
本金金额 |
利息、罚息、违约金、复利 |
其他债权 |
债权合计 |
担保方式 |
抵押人/保证人 |
1 |
97000061 |
600,000.00 |
973,185.14 |
6685 |
1,579,870.14 |
抵押 |
永宁县星火橡塑厂 |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永宁县福利康隆工贸有限公司(永宁县康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开通会员可解锁*,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杨和镇,法定代表人眭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1MA77HP3T3E,经营范围:绝缘胶布、建材、五金交电、残疾人用品、轮胎制造、橡胶制品、化工产品(不含剧毒危险品)、农用机械及配件、标准件、轴承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为*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注册资金50万元。工商登记状态为已吊销(*开通会员可解锁*)。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保证人基本情况
无保证人。
4.诉讼执行情况
农业银行永宁县支行向永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2009)永商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永宁县康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农行永宁县支行借款本金60万元,利息356928.80元(利息算至*开通会员可解锁*)及借款还清之日前的利息;若被告永宁县康隆公司到期不能偿还,原告农行永宁县支行有权要求以被告永宁县星火橡塑厂抵押的机械设备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69.00元,减半收取6684.50元,由被告永宁县康隆公司负担。”
康隆工贸公司未按上述判决履行义务,农业银行永宁县支行向永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1)永执字第538号,由于被执行人康隆工贸公司、星火橡塑厂已经停止生产经营,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瑕疵披露
存在抵押物灭失、抵押权丧失的风险。
(五十四)宁夏国营贺兰山农牧场曙光农场债权资产
1. 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国营贺兰山农牧场曙光农场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770,412.90元。其中:本金5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1,270,412.90元,其他债权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抵押人宁夏国营贺兰山农牧场曙光农场以其持有的位于陶乐红墩子的3000亩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实际已灭失。拟处置债权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
合同编号 |
本金金额 |
利息、罚息、违约金、复利 |
其他债权 |
债权合计 |
担保方式 |
抵押人/保证人 |
1 |
9 |
500,000.00 |
1,270,412.90 |
0.00 |
1,770,412.90 |
抵押 |
宁夏国营贺兰山农牧场曙光农场 |
2.债务人基本情况
信贷档案存留的《营业执照》显示:宁夏国营贺兰山农牧场曙光农场成立于*开通会员可解锁*,注册地址:银川市贺兰山农牧场四班,法定代表人杨瑞,注册资金23万元,经营范围是养殖、种植业,工商登记状态为已注销。
3.保证人基本情况
无保证人。
4.诉讼执行情况
未诉讼。
5.瑕疵披露
(1)债务人注销,存在诉讼时效已过期的法律风险。
(2)存在抵押物灭失,丧失抵押权的风险。
(五十五)宁夏光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光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1,830,156.01元。其中:本金3,39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8,440,156.01元,其他债权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抵押人宁夏西部置业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西湖游乐园的25台/套游乐设备、宁夏光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用其持有的聚乙烯覆盖温室2栋为该户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拟处置债权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
合同编号 |
本金金额 |
利息、罚息、违约金、复利 |
其他债权 |
债权合计 |
担保方式 |
抵押人/保证人 |
1 |
农银抵借字第002号 |
2,800,000.00 |
6,577,519.21 |
0.00 |
9,377,519.21 |
抵押 |
宁夏西部置业有限公司 |
2 |
农银抵借字1999第006号 |
590,000.00 |
1,862,636.80 |
2,452,636.80 |
抵押 |
宁夏光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光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开通会员可解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91640122MA77KQA0X1,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四十里店光明村,法定代表人张鸿羽,经营范围种植业、养殖业、农业技术服务、农业开发信息、农副产品(不含粮食)加工销售、建材、建筑材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为*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注册资金100万元。工商登记状态为已吊销(*开通会员可解锁*)。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3.保证人基本情况
无保证人。
4.诉讼执行情况
未诉讼,债权诉讼时效已过期。
5.瑕疵披露
(1)存在诉讼时效已过期的法律风险。
(2)存在抵押物灭失,丧失抵押权的风险。
(五十六)银川土特产品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银川土特产品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2,920,107.43元。其中:本金4,95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7,901,378.43元,其他债权68,729.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抵押人宁夏银川土特产品有限公司用其承包的宁夏芦花台园林试验场1009.5亩土地(可使用期限至*开通会员可解锁*)、513亩、432亩以及其持有的宁夏芦花台园林试验场砖木结构办公室275㎡、砖木结构车间1088.75㎡、砖木结构库房1178.62㎡、砖混结构烘干房30㎡、砖混结构地窖192㎡、高压输电设备1套及锅炉设备1套为该户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拟处置债权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
合同编号 |
本金金额 |
利息、罚息、违约金、复利 |
其他债权 |
债权合计 |
担保方式 |
抵押人/保证人 |
1 |
农银抵借字9800第0004号 |
2,000,000.00 |
2,928,264.05 |
68,729.00 |
4,996,993.05 |
抵押 |
宁夏银川土特产品有限公司 |
2 |
贺农银抵借字99第001号 |
1,650,000.00 |
2,871,798.67 |
4,521,798.67 |
抵押 |
宁夏银川土特产品有限公司 |
|
农银抵借字99第004号 |
1,300,000.00 |
2,101,315.71 |
3,401,315.71 |
抵押 |
宁夏银川土特产品有限公司 |
2.债务人基本情况
银川土特产品有限公司成立于*开通会员可解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91640100MA77KLFD4L,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火车站兴洲路,法定代表人赵建明,经营范围枸杞、八宝茶、烟酒、副食、干鲜果品、保健食品销售、八宝茶加工、地方药材、枸杞种植、苗木花卉培育、种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为*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注册资金50万元。工商登记状态为已吊销(*开通会员可解锁*)。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3.保证人基本情况
无保证人。
4.诉讼执行情况
农行贺兰支行向银川中院提起诉讼,银川中院作出(2010)银民商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夏银川土特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95万元,利息3182678.67元(算至*开通会员可解锁*),并承担*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判决生效后十日未还清欠款的利息。二、如被告宁夏银川土特产品有限公司不能偿还上述欠款,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支行有权以被告设定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因银川土特产品公司未按上述判决履行义务,农行贺兰支行向银川中院申请强制执行,银川中院作出(2011)银执字第105号执行裁定书。长城资产公司受让农行贺兰支行债权后,长城资产公司向银川中院申请变更执行主体,银川中院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作出(2011)银执字第10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第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为终本状态。
5.瑕疵披露
存在抵押物灭失,丧失抵押权的风险。
(五十七)宁夏夏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夏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57,931.64元。其中:本金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157,931.64元,其他债权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抵押人银川夏都工贸有限公司由其持有的机器设备及冷藏车为该户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拟处置债权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
合同编号 |
本金金额 |
利息、罚息、违约金、复利 |
其他债权 |
债权合计 |
担保方式 |
抵押人/保证人 |
1 |
640301弄银借字2001第052号 |
0.00 |
9,529.93 |
0.00 |
9,529.93 |
抵押 |
宁夏夏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
2 |
640301弄银借字2001第051号 |
0.00 |
148,401.71 |
0.00 |
148,401.71 |
抵押 |
宁夏夏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夏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为该企业曾用名,现更名为银川夏都工贸有限公司。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9*开通会员可解锁*10743F,企业成立于*开通会员可解锁*,注册地址: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新水综合楼2号楼六层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张建国,经营房屋租赁、日用百货、办公用品、五金建材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为*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注册资金60万元。工商登记状态为注销(*开通会员可解锁*)。
3.保证人基本情况
无保证人。
4.诉讼执行情况
诉讼时效已过期。
5.瑕疵披露
(1)存在诉讼时效过期的法律风险。
(2)存在抵押物灭失,丧失抵押权的风险。
(五十八)惠农县吉祥农业开发公司债权资产
1.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惠农县吉祥农业开发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8,603,967.57元。其中:本金2,5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6,103,967.57元,其他债权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孟建华以名下承包的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如下:位于简泉农场一队、110国道西侧,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500亩(证编号为惠国用(99)字第086号);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县简泉农场的林地面积423亩(个人林权证编号为G1000003);位于国营简泉农场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422亩提供抵押;位于简泉农场一队、110国道西侧砖木结构房产311.13平方米提供抵押担保(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惠农县房权证惠城房字第2000373号)。惠农县吉祥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名下粉碎机、围墙、水渠等设定抵押。拟处置债权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
合同编号 |
本金金额 |
利息、罚息、违约金、复利 |
其他债权 |
债权合计 |
担保方式 |
抵押人/保证人 |
1 |
农银专抵借字99第026号 |
700,000.00 |
1,592,190.09 |
0 |
2,292,190.09 |
抵押 |
孟建华 |
2 |
农惠借字1999第006号 |
1,000,000.00 |
2,274,557.27 |
0 |
3,274,557.27 |
抵押 |
孟建华 |
3 |
642009农银借字2000第009号 |
500,000.00 |
989,149.00 |
0 |
1,489,149.00 |
抵押 |
惠农县吉祥农业开发公司 |
4 |
642009农银借字2000第005号 |
300,000.00 |
1,248,071.21 |
0 |
1,548,071.21 |
抵押 |
惠农县吉祥农业开发公司 |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实际名称为“惠农县吉祥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91640205MA77KJDK3B,企业成立于*开通会员可解锁*,经营期限:*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注册地址:惠农县红果子镇(原简泉四站),法定代表人孟建华,注册资本57.6万元,股东为孟建华持股81.6%、孟建荣持股18.4%,经营范围:种植业,鲜果储存(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工商登记状态为已吊销。
3.保证人基本情况
无保证人。
4.诉讼执行情况
未诉讼。
5.瑕疵披露
(1) 抵押物存在灭失、占用、租用、收回、抵押权未设立等风险,提请投资人自行了解。
(2) 债权诉讼时效可能丧失,担保人存在已过保证期间不承担保证责任、已过申请执行期等风险,请投资人自行判断。
(五十九)宁夏陶乐县昶锋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 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陶乐县昶锋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082,849.31元。其中:本金65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1,432,849.31元,其他债权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宁夏陶乐县昶锋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以其名下承包的位于陶乐县牧场河滩地2000亩国有土地租赁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拟处置债权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
合同编号 |
本金金额 |
利息、罚息、违约金、复利 |
其他债权 |
债权合计 |
担保方式 |
抵押人/保证人 |
1 |
(640404专)农银借字(2000)第002号 |
650,000.00 |
1,432,849.31 |
0 |
2,082,849.31 |
抵押 |
宁夏陶乐县昶锋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
2. 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陶乐县昶锋农牧发展有限公司通过企查查无法查询到相关信息。债权资料亦无相关企业信息。
3. 保证人基本情况
无保证人。
4. 诉讼执行情况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作出(2009)石民商初字第48号判决书,判令被告宁夏陶乐县昶锋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本金70万元,支付利息440,350.74元(计算至*开通会员可解锁*),共计1140350.7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之后的利息计算至本金全部还清之日。如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诉付款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以被告宁夏宁夏陶乐县昶锋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抵押财产(2000亩河滩地的余期承包使用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承包期结束)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作出(2011)石执字第10-1号执行裁定书,因宁夏陶乐县昶锋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结(2009)石民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剩余执行标的1175875.74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5. 瑕疵披露
(1) 抵押物存在灭失、占用、租用、收回、抵押权未设立等风险,提请投资人自行了解。
(2) 债务人现无法查询到工商信息,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请投资人自行了解。
(六十)宁夏佳绿蔬菜脱水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 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佳绿蔬菜脱水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516,938.26元。其中:本金198,711.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312,918.26元,其他债权5,309.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债务人以其名下的烘干箱、离心泵、散热器、配电箱、切菜机、振动筛、打包机、输送机、冷曲槽、漂烫机、卧式快装锅炉、风选机(平工商抵字第2005059号)提供抵押担保。拟处置债权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
合同编号 |
本金金额 |
利息、罚息、违约金、复利 |
其他债权 |
债权合计 |
担保方式 |
抵押人/保证人 |
1 |
641*开通会员可解锁*78 |
100,000.00 |
164,767.59 |
5,309.00 |
270,076.59 |
抵押 |
宁夏佳绿蔬菜脱水有限公司 |
2 |
641*开通会员可解锁*09 |
98,711.00 |
148,150.67 |
246,861.67 |
抵押 |
宁夏佳绿蔬菜脱水有限公司 |
2. 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MA77DTFQ4F,法定代表人为李振川,企业成立于*开通会员可解锁*,经营期限:*开通会员可解锁*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头闸镇东永惠村,注册资本220万元,股东为李震云、李振川、李振平分别持股33.33%,经营范围:脱水蔬菜、农副产品、土特产品(国家限定除外)加工、销售,脱水蔬菜设备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工商登记状态为已吊销。
3. 保证人基本情况
无保证人。
4. 诉讼执行情况
*开通会员可解锁*,平罗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平民商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宁夏佳绿蔬菜脱水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98711元及利息48560.72元,案件受理费5009元和公告费600元由宁夏佳绿蔬莱脱水有限公司负担。
*开通会员可解锁*,平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平执字第6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宁夏佳绿蔬菜脱水有限公司所有的12件(烘干箱、离心泵、散热器、配电箱、切菜机、报动筛、打包机、输送机、冷曲槽、漂烫机、卧式快装锅炉、风选机设备)机器设备以最后流拍价136387.92元,用以抵偿欠平罗农行借款本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252880.12元。
5. 瑕疵披露
(1) 抵押物存在灭失、占用、租用等风险,提请投资人自行了解。
(2) 法院判决抵押物以最后流拍价136387.92元抵顶252880.12元债务,该抵押资产已不存在。
(六十一)宁夏星火科技集团银川饲料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 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星火科技集团银川饲料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47,207,434.6元。其中:本金17,304,567.21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29,869,430.41元,其他债权33,436.98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开通会员可解锁*(该本金为收购后核减回款4318199.22元,利息等计算至收购时点),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物已被法院执行拍卖,执行款项也已分配。债权剩余担保措施是保证担保,担保人是宁夏元亨实业有限公司、宁夏华成物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拟处置债权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
合同编号 |
本金金额 |
利息、罚息、违约金、复利 |
其他债权 |
债权合计 |
担保方式 |
抵押人/保证人 |
1 |
农银世行借字98第001号 |
4,822,766.43 |
6,960,016.8 |
33,436.98 |
11,782,783.23 |
保证 |
宁夏元亨实业有限公司 |
2 |
(642214)农银借字(2003)第002号 |
0 |
1,560,326.71 |
1,560,326.71 |
抵押 |
宁夏星火科技集团银川饲料有限公司 |
|
3 |
(642214)农银借字(2003)第004号 |
2,181,764.61 |
3,924,811.01 |
6,499,011.01 |
抵押 |
宁夏星火科技集团银川饲料有限公司 |
|
4 |
(642214)农银借字(2003)第013号 |
1,500,000.00 |
1,274,268.95 |
2,774,268.95 |
保证 |
宁夏元亨实业有限公司 |
|
5 |
(642214)农银借字(2003)第016号 |
1,000,000.00 |
1,901,899.29 |
2,901,899.29 |
保证 |
宁夏元亨实业有限公司 |
|
6 |
(642214)农银借字(2003)第020号 |
1,500,000.00 |
1,108,398.34 |
2,608,398.34 |
保证 |
宁夏元亨实业有限公司 |
|
7 |
(642214)农银借字(2005)第035号 |
2,000,000.00 |
5,238,056.74 |
7,238,056.74 |
保证 |
宁夏元亨实业有限公司 |
|
8 |
1,300,000.00 |
2,406,809.19 |
3,706,809.19 |
保证 |
宁夏华成物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
9 |
1,000,000.00 |
1,830,925.10 |
2,830,925.10 |
保证 |
宁夏华成物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
10 |
1,000,000.00 |
1,830,925.10 |
2,830,925.10 |
保证 |
宁夏华成物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
11 |
1,000,000.00 |
1,830,925.10 |
2,830,925.10 |
保证 |
宁夏华成物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
12 |
0.00 |
2,068.08 |
2,068.08 |
2. 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星火科技集团银川饲料有限公司成立于*开通会员可解锁*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7KF33XF,位于银川市长城中路345号,法定代表人:胡崇仁,经营范围:饲料加工、销售;饲料原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为*开通会员可解锁*9号-*开通会员可解锁*9号,注册资金650万元,股东分别是宁夏星火科技集团名特优新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持股65.54%、吴瑞芹持股33.85%、胡崇新持股0.62%。工商登记现为已吊销。
3. 保证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为企业:
宁夏元亨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位于银川市兴庆区中心巷58号,法定代表人胡崇智,注册资金418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MA77JN1339;经营范围:批发、零售机电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及专项审批)、家用电器、建筑材料、汽车配件、小百货、工艺品(不含专项审批);农副土畜产品(不含原粮、陈化粮及专项审批)批发、零售及加工;卷烟、雪茄烟零售。中餐制售(含凉菜),住宿,歌舞娱乐,美容美发,酒、饮料销售(以上范围仅限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为*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工商登记现为已吊销。
宁夏华成物资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南街534号,法定代表人邓涛,注册资金318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7KC8Y7X;经营范围:五金交电、金属材料、建材、机电产品、化工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电子器材、服装、百货、摩托车及配件销售;咨询服务、仓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为*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工商登记现为已吊销。
4. 诉讼执行情况
*开通会员可解锁*农行宁夏分行营业部对债务企业星火科技银川饲料公司提起诉讼,经宁夏银川市中级法院出具(2010)银民商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债务人偿还上述借款本金650万元及对应利息2459195.11元(利息截止日*开通会员可解锁*);若不能及时清偿,农行宁夏分行营业部有权对其借款项下的抵押物进行评估拍卖,优先偿还银行借款。担保人华成物资发展有限公司对担保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2011年,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债务人下达《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星火科技银川集团银川饲料公司存款1603.46万元,保证人华成物资发展有限公司687.52万元;存款不足偿还部分,用其依法查封抵(质)押的财产进行公开拍卖。
*开通会员可解锁*,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银执字第11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 瑕疵披露
(1) 该债权诉讼时效可能丧失,担保人存在已过保证期间不承担保证责任、已过申请执行期等风险,请投资人自行判断。
(2) 具体剩余债权金额以法院最终认定为准,提请投资人自行了解。
(六十二)宁夏银川成田禽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 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银川成田禽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5,198,784.32元。其中:本金5,6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9,598,784.32元,其他债权0元,以上利息计算至*开通会员可解锁*(该本金、利息计算至收购时点),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其中一笔本金110万元的债权为抵押担保,《抵押合同》载明抵押物为宁夏绿宝石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3000亩编号为青国用(1998)字第094号、095号农业用地(注:档案资料显示抵押土地使用权证和他项权利证义务人均是宁夏科技成果转化研究会)。其余债权均为保证担保。保证人为银川市康利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宁夏顺峰农牧开发有限公司、银川泰兴物资有限公司。拟处置债权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
合同编号 |
本金金额 |
利息、罚息、违约金、复利 |
其他债权 |
债权合计 |
担保方式 |
抵押人/保证人 |
1 |
农银借合同字98第031号 |
800,000.00 |
1,405,574.41 |
0 |
2,205,574.41 |
保证 |
银川市康利饲料有限责任公司 |
2 |
农银借合同字98第012号 |
900,000.00 |
1,601,021.23 |
2,501,021.23 |
保证 |
宁夏顺峰农牧开发有限公司 |
|
3 |
农银借合同字98第010号 |
1,100,000.00 |
1,907,882.59 |
3,007,882.59 |
抵押 |
宁夏绿宝石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
|
4 |
农银借合同字98第111号 |
1,000,000.00 |
1,500,207.85 |
2,500,207.85 |
保证 |
宁夏顺峰农牧开发有限公司 |
|
5 |
农银借合同字98第079号 |
300,000.00 |
430,007.03 |
730,007.03 |
保证 |
宁夏顺峰农牧开发有限公司 |
|
6 |
农银借合同字98第005号 |
500,000.00 |
925,825.57 |
1,425,825.57 |
保证 |
银川泰兴物资有限公司 |
|
7 |
500,000.00 |
1,100,093.10 |
1,600,093.10 |
保证 |
宁夏顺峰农牧开发有限公司 |
||
8 |
500,000.00 |
728,172.54 |
1,228,172.54 |
保证 |
宁夏顺峰农牧开发有限公司 |
2. 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银川成田禽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开通会员可解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7J9X47W,位于宁夏银川市大新乡老政府,法定代表人张景育,经营范围:畜禽、珍禽、水产养殖、种植、饲料、肉制品、粮油制品加工、养殖器材、农副土特产品、机电设备、家用电器、金属材料、建筑材料、五金交电零售、批发、农业开发、运输(自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为*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注册资金10118万元,工商登记为已吊销。
3. 保证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为企业:
银川市康利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位于银川市西郊庆安南路,法定代表人吴英丽,注册资金117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7JB1A8M;经营范围:各种配合饲料销售;各种饲料原料、仪价粮油、饲养器械(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现为已吊销。
宁夏顺峰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位于银川市城区中山街15-5号,法定代表人张万宁,注册资金368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农业科技及荒地开发;农林种植;畜禽、水产养殖;饲料加工、农副产品加工及销售(不含粮食、发菜),企业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现为注销。
银川泰兴物资有限公司成立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位于银新北路华刚汽修厂东侧,法定代表人苏沿,注册资金109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7KDTEXY;经营范围: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塑钢制品加工制造、塑钢型材销售、农副产品、化工原料、木材制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现为吊销。
4. 诉讼执行情况
农业银行就《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编号:农银保借字98第044号】项下借款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银经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成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75805元(利息计算至*开通会员可解锁*;合同期内按约定利率计息,合同期外按每日万分之四计)二、被告顺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判决书履行期届满后,成田公司、顺峰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
农业银行就《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编号:农银保借字98第079号】项下借款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银经初字第1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的起诉。二、将本案有关材料移送银川市公安局查处”。
5. 瑕疵披露
(1) 该债权诉讼时效可能丧失,担保人存在已过保证期间不承担保证责任、已过申请执行期等风险,请投资人自行判断。
(2) 抵押物存在灭失、占用、抵押权未设立等风险,提请投资人自行了解。
(六十三)银川市晶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资产
1.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银川市晶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3,499,085.82元。其中:本金1,0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2,492,185.82元,其他债权6,900.00元,以上利息计算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债务人以其名下位于灵武市阳泉墩乡(狼皮子梁)的9375亩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保证人为银川物资集团公司金属部。拟处置债权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
合同编号 |
本金金额 |
利息、罚息、违约金、复利 |
其他债权 |
债权合计 |
担保方式 |
抵押人/保证人 |
1 |
(642202专)农银借字(2000)045 |
1,000,000.00 |
2,492,185.82 |
6,900.00 |
3,499,085.82 |
抵押+保证 |
银川物资集团公司金属部 |
2.债务人基本情况
银川市晶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开通会员可解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7JM1223,位于银川市东环南路7号,法定代表人:马宝强,经营范围:农业开发、种植业、养殖业、林草开发、工矿产品、农发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为*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注册资金80万元,股东分别是马宝强持股75%、周丽萍持股25%,工商登记现为注销。
3. 保证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银川物资集团公司金属部工商登记已吊销,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立日期是*开通会员可解锁*,法定代表人是张林,注册资本是200万元,经营范围:金属材料(不含贵金属)、木材、机电产品。
4.诉讼执行情况
*开通会员可解锁*,农行诉讼至法院,*开通会员可解锁*,法院做出(2010)兴民商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银川市晶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借款本金1000000元。二、如不能履行债务,则以抵押物(位于灵武市羊泉墩乡9375亩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清偿债务。三、被告银川物资集团公司金属部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实现抵押权后未能实现的部分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银川市晶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银行存款”,*开通会员可解锁*,法院做出(2010)兴执字第199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瑕疵披露
抵押物存在灭失、占用、无法查询、抵押权未设立等风险,提请投资人自行了解。
(六十四)石嘴山市惠磊建材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石嘴山市惠磊建材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0,715,439.60元。其中:本金6,05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14,537,080.43元,其他债权128,359.17元,以上利息计算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债务人以其名下位于惠农区红果子镇11552.65㎡房产、67355.30㎡工业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提供抵押担保。拟处置债权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
合同编号 |
本金金额 |
利息、罚息、违约金、复利 |
其他债权 |
债权合计 |
担保方式 |
抵押人/保证人 |
1 |
惠农银借字641*开通会员可解锁*7 |
700,000.00 |
14,537,080.43 |
128,359.17 |
20,715,439.60 |
抵押 |
石嘴山市惠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2 |
惠农银借字641*开通会员可解锁*6 |
1,420,000.00 |
抵押 |
石嘴山市惠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
3 |
惠农银借字641*开通会员可解锁*8 |
2,390,000.00 |
抵押 |
石嘴山市惠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
4 |
惠农银借字641*开通会员可解锁*1 |
1,540,000.00 |
抵押 |
石嘴山市惠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2.债务人基本情况
石嘴山市惠磊建材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晁淑红;注册资本141万元;成立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营业期限为*开通会员可解锁*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登记机关: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惠农分局;登记状态:在营(开业); 住所: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镇;经营范围:水泥、水泥制品;硅酸盐水泥熟料生产、销售(限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东共37人,最大的股东是缪建通持股比例为48.94%。现已停止经营。
3. 保证人基本情况
无保证人。
4.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宁02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石嘴山市惠磊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50000元,利息11709861.65元(利息计算至*开通会员可解锁*),共计17759861.65元;*开通会员可解锁*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60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43%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二、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石嘴山市惠磊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4420000元的抵押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开通会员可解锁*我公司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经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惠磊建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石嘴山市中级人民经法院下发(2021)宁02执2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案件本次执行。
5.瑕疵披露
抵押物存在灭失、占用、数量及面积与抵押清单不符等风险,提请投资人自行了解。
二、处置方式:淘宝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公开竞价方式转让。
三、竞买人资格: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但以下人员或机构不得受让资产:1)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2)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3)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4)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5)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6)不符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7)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四、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五、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六、竞买时间及网址:*开通会员可解锁*10时起至*开通会员可解锁*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zc-paimai.taobao.com/,用户名: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进行公开竞价活动。
七、挂牌价格:271万元,保证金:50万元,加价幅度:1万元或1万元的整倍数。
上述债权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债权具体情况及竞价规则、竞买须知、竞买标的瑕疵说明、竞价参与方式、日程安排请投资者登录淘宝资产处置平台(网址及用户名同上)或与我公司有关部门接洽查询。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有效期内,我公司受理对上述资产处置的书面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书面举报。与本次竞价有关的所有沟通函件,均须以书面形式直接交付我公司。
受理公告事项联系人:罗经理、徐经理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监察审计部门联系人:姜女士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主管部门联系人:杨女士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
*开通会员可解锁*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