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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组织、职责及 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石油天然气 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石油 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 则)及适用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股份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3至4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公司董事相同,每 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辞去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职务,董 事会应根据本规则上述规定及时补足成员人数。
第五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职责:
(一)研究公司可持续发展(包括但不限于环境、社会及治 理)事宜,识别评估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风险及影响,加强包 括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方面的风险管理;
(二)监督公司应对气候变化、保障健康安全环保、履行社 会责任、产品与服务质量、供应商管理、信息安全、商业道德与 反贪污、合规与风险管理等关键议题的承诺和表现;
(三)审查公司可持续发展方针策略、目标、措施及相关重 要性议题,按照可持续发展目标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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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议公司年度环境、社会和治理报告及健康安全环保 报告:
(五)关注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可持续发展事项重要信息,判 断有关环境、社会及治理事宜对各利益相关方产生的重要影响, 监管并研究公司安全环保重大风险,提出应对措施;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份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董 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每年举行不少于1次例会,于当 年董事会第一次例会前召开。主要议题句括但不限于:讨论上一 年度环境、社会和治理报告;讨论上一年度健康、安全与环保工 作报告。
两名以上的成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主任委员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或通讯会议方式 举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 行。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或者拒 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 1 名 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八条 例会的会议材料,由公司业务职能部门负责准备。 董事会办公室须于委员会开会前7日将会议文件送达全体成员。
第九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可持续发展委 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 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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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 1 名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 1 名成员委托,授 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第十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 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形成的意见 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 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 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以上。
第十三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执行董事 会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有关 ESG 决策部署。公司各部门、各分公 司、子公司负责落实各项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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